浅谈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总论——华东政法⼤学尹礼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否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多为⾮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物: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物:佟柔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各个基本法⼿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综合调整。
-经济⾏政法论,代表⼈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政法调整,或在⾏政法下设⽴⼀个新的⾏政法分⽀,即“经济⾏政法”。
●第⼀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经济法观点)-纵横说,代表⼈物:陶和谦-密切联系说,代表⼈物:陶和谦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横向经济关系。
产⽣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产⽣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英语学习共识:经济法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核⼼——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物:杨紫煊-需要⼲预经济关系说,代表⼈物:李昌麒-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说,代表⼈物:刘⽂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物:漆多俊-社会公共性说,代表⼈物:王保树-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经济法能成为⼀个法律部门的条件: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预经济⽽发⽣的社会关系。
”2) 具备这⼀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分庞⼤的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经济法的独⽴调整对象(独⽴性)的基本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1929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l-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二段)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凋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总结论述

经济法总结一、论述1、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公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
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祀礼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具有强制性,不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
债权。
债务和继承关系的法规”,具有任意性,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的新体系所替代。
第三法域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又称第三法域。
在主要以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交易活动也应受其调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应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直接干预;而对于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因其含有公的因素,则应遵循平衡协调、责权利效相统一、依法心正、公正公开等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原则。
在今天的社会化条件下,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持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在兼顾公私的基础上予以平衡协调。
承认这种划分就是要维护私法自治的存在和发展,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和任意的干预、限制等。
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公私是无法和平共处的。
将经济法单纯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
因为经济法不知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
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介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和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
经济法的这种本质在其产生之时就显露无疑。
合理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对于我们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能够合理处分“干预”与“自治”的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适度的干预既满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又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第二,经济法对私域的干预是构建在对私权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调整手段也以指导为主,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总之,只有合理明确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市场失灵等弊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经济法总论

(三)法的本质
•
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
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 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法的价值
• 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 • 1、公平 • 2、正义 • 3、效率 • 4、自由
(五)法律规范的结构
• 一、假定 • 二、处理 • 三、结果 • 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
• 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 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
•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 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
• 2、劳务关系是一种所合规同定的关权系利 ,用人单位对提供劳 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 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 2、经济义务 • (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做出一定行为
•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
• (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客体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 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 • 2、综合性 • 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
和惩罚两种后果)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 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 •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调节及保护,在促进发展和调节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调节和保护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重要角色。
它也是关系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经济活动的重要约束力量。
本文旨在对经济法及其作用进行一般性概述。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定义是什么?一般而言,经济法是指制定、实施与涉及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定。
它既可以是有形的法律和法规,也可以是无形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业部门法规、司法解释等。
经济法的范围涵盖经济活动各个方面,如商业法、税法、金融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商法等。
其次,经济法的作用即调节和保护经济活动及其秩序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适宜的法律,可以使市场秩序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它可以调节经济活动。
通过法律调整经济活动,可以使其有序健康地进行,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引发的各种经济问题。
再次,它可以保护贸易合同。
经济法可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各方依法履行贸易合同,避免双方的纠纷。
最后,经济法可以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是经济法的根本,可以使经济法有效地调整和保护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社会的核心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是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也是规范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准则。
它可以有效地调整和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事实上,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法密不可分。
经济法可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实施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经济活动,提高社会福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关系,必须加强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和遵守,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使经济发展的进程更加顺畅、有效和健康。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浅谈经济法的论文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
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
[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色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观点许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必定难度。
考情剖析本章近两年试题考点归纳表年份题型考点单项经济法的系统2010 多项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判断经济法责任的特别性单项经济法的渊源2011 多项判断经济法主体行为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散布表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单项题 1 1 1 1多项题 2 2 2 4判断题 1 1 1 1简答题综合题共计 2 2 4 6 2 2 【纲领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益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习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认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要点与难点解说第一节经济法概括一、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此后才产生的。
美国1890 年经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 1896 年经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假如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有关的经济法例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实发展,是在改革开放此后。
当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观点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往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转的调理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往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例题·多项选择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经济法例范各个领域中的各样经济行为C.宏观调控往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转的调理和控制D.市场规制往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三、经济法的系统经济法的系统,往常是指各种经济法例范所组成的和睦一致的整体。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第一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论的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二、经济法的特点1.目的性和功能性:经济法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它具有规范、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的功能。
2.经济性:经济法的主体对象是经济活动,它具有直接的经济性质。
它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行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专门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规范体系,并与其他学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分类1.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经济私法主要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垂直经济法和水平经济法:垂直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劳动法、税法等;水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间接管理和监督,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3.经济法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如经济计划法、宏观经济法规等;微观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对个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合同法、投资法等。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将更加完善和细化,如加强反垄断执法、优化投资环境等。
2.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①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②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④是明确而普遍活用的规范。
△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遍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法的形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最高,制定修改严厉。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一方面。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国际条例:签订的条约也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①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由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课题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③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①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按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③按是否通过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行=为,非表达行为。
【意思表达=想法+行为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语言、文字、形体)+法律行为(民事)】④按主题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⑤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求: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⑥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第一节经济法德概念和特征△含义: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经济法原论

经济法原论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竞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经济法对于市场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能够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经济法对于合同关系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之一,它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和义务的约定。
经济法通过制定合同法律规则,明确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障交易双方权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公司法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责任限制的特点。
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行为,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最后,劳动法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力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劳动法通过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总之,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通过规范市场竞争、合同关系、公司行为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经济法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活动的需求。
经济法总论读后感

经济法总论读后感在阅读完经济法总论相关的著作后,我内心涌起了诸多的思考和感悟。
经济法,这个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法律领域,以其独特的视角和规范方式,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法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应运而生。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初期,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似乎能够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失灵的现象逐渐显现。
垄断、不正当竞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开始困扰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时,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
这种干预并非随意的、过度的,而是基于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它旨在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赋予了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和结构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过热时,国家可以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衰退时,则可以实施扩张性的政策,刺激经济增长。
这种宏观调控的作用是为了实现经济的平稳运行,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
市场监管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能之一。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比如,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惩处,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行为的侵害。
经济法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例如,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等。
经济法总论课件资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04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 义务、超越经济法权利界限或者 滥用经济法权利,而由行为人承 担的不利后果。
3. 惩罚与救济相结合 经济法法律责任既是对违法行为 的惩罚,也是对受害方的救济。
1. 法定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 的,具有强制性。
02
正义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 重个体权利,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并对弱势群体给 予特别关注。
公平正义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止 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 时,经济法还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 扶持和救助,以实现社会公平。
原则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法应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 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原则四
推动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应关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实现经济与社会的长期 稳定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践意义
指导立法
规范执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的立法过程 ,为制定符合经济法价值和目标的法律法 规提供理论依据。
行政干预过多
在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行 政机关的干预过多,可能导 致市场机制受到限制,影响 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
司法审判难度大
法律责任不明确
由于经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较强,司法审判难度较大, 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审判能力。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得到有 效的法律救济,影响经济法 的实施效果。
浅谈经济法总论

浅谈经济法总论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
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
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
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
2。经济法总论

第二讲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发展的博弈•1、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即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各人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选择,自然而然地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
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是长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思想主张。
•2、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
为此,凯恩斯主张政府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来达到充分就业。
为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增加,他主张政府采取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开支,增加货币供应量,实行赤字预算来刺激国民经济活动,以增加国民收入,实现充分就业。
•3、新的经济自由主义到了70年代,在凯恩斯主义面对“滞涨”局面而束手无策的形势下,资本主义世界又纷纷兴起了新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
它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市场经济中一切活动的前提;交换和市场的自发运行有充分的效率;自由贸易是最好的外贸政策。
新自由主义是坚决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
新自由主义不同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之处在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实行完全自由放任,新自由主义则一般都主张在国家干预下强调经济自由。
(二)经济法兴起的原因•1、市场失灵概念:“市场失灵” 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
市场失灵的原因:(1)垄断。
由于在垄断市场上,垄断导致了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产量,从而使得消费者剩余减少而生产者剩余增加,资源的配置难以达到最优的状态。
(2)公共产品经济社会生产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只能供个人享用的物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等。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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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起源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 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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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及其特征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强制性。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际法领域较多(国际贸易)
❖2、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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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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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济法的渊源
❖ 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7)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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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制定法
❖1、习惯法
❖A. 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 B.甲乙双方
❖C. 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2D021./1甲/16 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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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变更、终止
行为人具备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和形式均合
法
经济法律 客观事实
事实
前提是必须由
法律规定将它
和一定的法律
后果联系起来
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 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所进行的 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 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的基本概念,并探讨如何将它们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它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和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人、政府等。
经济法总论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是经济法总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研究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分论包括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合作社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研究其在经济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三、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
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分论则是研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应用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还可以更好地分析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当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
可以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分析不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综上所述,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更好地解决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一)法与法学的区别(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
(例如:环境资源法学)(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
(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一)法哲学研究方法(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六)比较研究方法主要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主要内容: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
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感想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
通过对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的调整、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通过总论的学习,我们对经济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但要深入理解总论相关部分的内涵,还需要对相应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思考。
下面对学习经济法总论的体会做一具体描述:一、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意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越辩越明,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正如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法律的许多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的事件。
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较为较明显。
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监管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5)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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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总论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
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
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
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
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经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1]在本文中笔者取目的价值来分析,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包括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概也就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在某些方面,一方的上升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产生抑制的作用,例如较高的税率可以提高公共福利的标准从而提高整体的公平程度,但却有可能抑制投资的热情从而降低经济效率。
公平、效率、自由、秩序都是特别重要的社会价值,当它们成为法律的服务对象时,就是法的最重要的目的价值。
经济法的特殊价值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
对于民商法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大的特色,它为人们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相同的平台,当事人之间权力对等,义务对等,能力相当,只要彼此约定俗成便可达成一致意见。
就形式正义的法而言,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就足够了,人们就能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主要从微观经济层面,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保障个体的权益,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
公正的,双方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则非所问。
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它更着眼于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即实质公平正义的保护,揭开形式公平正义的面纱,寻找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差别是它的重要的价值体现,主要表现为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以及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多样的积极措施和手段。
[2]民商法重在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当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有的时候也许会不择手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甚至损害整体利益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协调个人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市场本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对于经常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当市场已经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时,经济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采取市场规制的方式对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特殊保护。
经济法通过国家调节,从总体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合理化及发展,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整体利益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在维持整体利益协调稳定的同时也要保证个人利益的有序发展,在经济法的秩序下,个体虽然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
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自由与秩序生来既有矛盾,自由是对专制的反抗,但无序、绝对的自由会破坏正常的秩序,故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统一。
[2]
三、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曾经也被众多学者争论不休,否认它的独立性的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除此之外没有新的责任形式,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存在问题。
一个法律部门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关键的要素要看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体制,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毋庸置疑,其责任体制自然就具有独立性,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和传统法律部门有重合之处,但不能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上述责任。
比如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中的普通赔偿,但都归属赔偿这一制裁方式,赔偿损失是财产责任中的一种,任何部门法都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它们自己的责任形态,所以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又制定出新的制裁方式。
责任并不等同于制裁,制裁是承担后果的表现方式,不同的部门法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类型。
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假一赔三、退一赔十,目的在于针对被告故意的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在防止侵权
人将来重犯的同时也警戒他人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维护整体实质公平利益的最终目的。
四、案例问题分析
商品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我们只有通过广告宣传来了解产品的成分、特征、功能,宣传是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更好获利的一种营销手段。
但这其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为了谋取利润而采取欺骗手段的现象。
本案中,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但事实并不如此,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已经远远超标三倍多,消费者正是出于食品能量低不会引发肥胖等目的才会选择该产品,所以饼干外部包装的宣传不具有真实性,已经足够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市场竞争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胜劣汰是正当竞争之后的必然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一商家,而是作为一种危害社会整体的行为对所有同行的企业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案中饼干的生产厂家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也给其他同行的商家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打破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
饼干的实际能量超标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食品安全问题是百姓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近来不断出现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宗旨,在促进个体有序进步的同时要保证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不受侵犯,对于以强欺弱、采用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等等一系列排挤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真正做到对实质公平正义的切实保护。
本案最终判决超市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并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众多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单纯的民事补偿责任已经不足以遏制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了,强硬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能充分体现其目的,所以说不论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还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须要归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
五、总结
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时无刻都在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它们扰乱了社会本应有序发展的经济环境,也侵犯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实际利益。
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平台,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整体经济良好有序的发展,这是经济法神圣的使命和伟
大的贡献。
作者:丁悦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