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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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编制说明为进⼀步贯彻落实党的⼗九⼤报告中“树⽴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命⾄上、安全第⼀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前移,全⾯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开展“双控”体系建设⼯作。

近⼀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作部署,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作,真抓实⼲,多措并举,⼯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作,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应急⼒量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

1.适⽤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应急⼒量⽣产经营单位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标及⼯作流程,- 2 -对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产经营单位常⽤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法。

本指南适⽤于应急⼒量⽣产经营单位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应急〔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2年3月10日“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做好“十四五”期间危险化学品、油气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新进展,较好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深入推进,公布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50余项规章标准规定;调整加强了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与力量。

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持续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烟花爆竹“一证多厂”等10余个专项整治,完成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的江苏“开小灶”督导,完成四轮对53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带动各省份对261个省级重点县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闽应急〔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闽应急〔2021〕114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我省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厦门市除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本地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厦门市二级企业建设工作按照省安办《关于下放工贸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23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分级原则,省厅将出台二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各设区市要根据《办法》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并报告省厅。

二、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发动,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下一阶段,省厅将对我省标准化建设工作重新进行部署,当前各地要先按照“重点先行、广泛创建、选树典型”的工作要求,抓紧推进《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1〕60号)明确的三项任务落实。

一是到2021年底前,金属冶炼企业、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完成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37-2012)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钻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测录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陆上采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陆上采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石油行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附件:1.《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2.《石油行业钻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3.《石油行业测录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4.《石油行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5.《石油行业陆上采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6.《石油行业陆上采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7.《石油行业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9.《石油行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附件1石油行业地球物理勘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二○一三年二月说明1.为规范全国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等级,根据《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37-2012)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球物理勘探实施规范》(AQ2038-20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XX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现就推行矿山(含尾矿库,以下同)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大小和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综合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大小,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将矿山划分为A、B、C、D 四个安全监管类别。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监管频次和要求,实行分类监管。

二、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分级根据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矿山固有安全风险不设低风险等级,按照从大到小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具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露天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未规范实施分台阶开采,部分或者全部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10人(含)以上伤害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1)边坡高度超过IOO米(含)不足200米;(2)矿区运输道路相对高差大于150米(含);(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9人(含)以下伤害。

3.其他矿山为一般风险矿山。

(二)地下矿山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1)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2)“三下开采”;(3)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其他地下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尾矿库1.三等(含)以上尾矿库和尾矿库“头顶库”宜确定为重大风险。

2.其他尾矿库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分级按照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将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

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海洋采油-岗位--QHSSE管理岗工作手册

6海洋采油-岗位--QHSSE管理岗工作手册

采油管理区QHSSE管理岗工作手册(试行)1.岗位说明书岗位描述配合安全主管师做好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负责组织QHSE委员会、月度例会;落实QHSE规章制度,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及承包商管理,确保管理区安全清洁生产。

工作目标生产工作安全平稳,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主责业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承包商管理、质量标准、节能计量岗位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单位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理区QHSE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3.编制本单位年度QHSE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制定本单位QHSE规章制度、HSE检查考核规定等,会同有关业务流组织实施。

5.审批各类施工作业方案的QHSE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质量检查,对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7.负责组织员工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取证、复训、换证工作。

8.监督审查引进、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的履行。

9.负责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QHSE 评价,对“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10.对本岗位组织的重大施工作业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1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伤认定办理工作和民用气安全管理工作。

12.监督本单位各平台生活、工业垃圾的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防污设施的运转情况。

13.组织有关部门、业务流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陆地非生产安全事故(交通、火灾、爆炸)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14.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月参加一次基层HSE活动。

工作权限1.负责管理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运行工作,对“三违”行为有制止、考核权。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介绍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介绍
中,明确双方的应急管理职责。
中国石化 Sinopec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中国石化 HSE委员会
集团公司 董事长
中国石化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中国石化的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监管局
第一章 新旧《规定》
内容精简
新《规定》
突出责任 以人为本
实用性强
中国石化 Sinopec
第一章 新旧《规定》
内容精简
新《规定》
突出责任 以人为本
实用性强
例:
原《规定》→ 新 《 → 3029字
8章节 → 10章节
75条(计 46 条 ( 全
算至三级 → 部 二 级 条
条款)
款)
·取消原《规定》“应急 值班”、“应急终止与后 期处置”、“工作报告制 度”条款。
中国石化 Sinopec
第一章 新旧《规定》
内容精简
新《规定》
突出责任 以人为本
实用性强
例:
·新《规定》共出现17 处“负责”;4处“职 责”;应急报告及信息 公开中均要求“明确” 责任人。
·新《规定》7.1条明确 规定分管事业部(专业 公司)的党组领导为应 急处置总指挥,事业部 (专业公司)主要负责 人为常务副总指挥。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中国石化 Sinopec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中国石化 Sinopec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1 总则
1.3 应急管理工作遵循 “企业负责、专业管理、分 级响应、统一协调”的原则。 1.4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和企业应建 立健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 部门主管、安全部门监督、有关部门参与,层级清晰、 职责明确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应急〔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部署,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近年来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重点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现实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认真学习宣传《指南》,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指南》,并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对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等四种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判定为红色;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诊断;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建设高素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按照《国务院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监管总局培训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分级实施、分类指导。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层次、分类别制定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培养专业教师队伍,开展培训工作。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围绕“一案三制”建设,针对受训对象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工作,着眼于增强危机意识,着眼于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水平,着眼于提高科学决策和事故处置能力。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风险以及风险管控探究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风险以及风险管控探究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风险以及风险管控探究摘要:当前执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的过程大约有4种安全风险问题,下面是对四个安全风险问题的分析:第一种海洋石油钻井平台通常在海水中起作用,因此无论是在生产中与海水有关系还是在生产中没有关系,钻井平台都过于局限,使生产失去了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生活。

第二种类型与海洋环境的不确定性有关,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的发展非常困难,这会对海洋石油钻井过程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种,石油和天然气是高压下的易燃易爆产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火或安全隐患的危险。

第四种类是因为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与其他石油钻探作业不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中的油气,地质复杂区域以及在深部作业中常发工业事故,安全性需要更加警觉。

关键词:石油钻井平台;安全风险;管控1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风险分析首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具有操作风险,阻碍和影响正在运行的海洋探索。

其次,由于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开采过程中海床特殊的地质条件造成的施工困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第三,这是由于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可能的缺陷造成的,安全风险生产项目的进展与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最终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息息相关。

2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风险管控措施2.1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作业过程中井喷风险的管控措施在钻井平台海洋石油上,井喷主要是指基础流体(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异常不受控制的喷出,这是由于在钻井过程中压力超过正常压力而无法有效控制时发生的。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操作期间的井喷事故一旦发生,将非常严重,事故引起的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在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操作期间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预防措施。

在监控生产安全的过程中,必要准确地测量井下压力,同时根据井下的地质数据,对每口井的结构进行实时估算和分析。

在此过程中,生产和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政策,员工需要按照严格的管理系统执行日常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设备选型和安装要求,以防止井喷或因可燃气体、流体泄露引起的燃爆。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试卷编号221)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试卷编号221)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试卷编号221)1.[单选题]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多少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A)15B)45C)150答案:C解析:2.[单选题]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下列控制措施中,属于临时控制措施的是()。

A)控制企业负责人B)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C)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设备答案:C解析:3.[单选题]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

A)审批制度B)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度C)安全评价制度答案:A解析:4.[单选题]一旦发现有人晕倒在有限或密闭容器内,下面最适合的急救方法是()。

A)第一时间跳下去,把中毒者背上来B)佩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施救C)腰间系上绳子,第一时间跳下去,把中毒者拉上来5.[单选题]在齿轮传动机构中,什么地方最危险()。

A)轴B)齿轮啮合处C)齿轮答案:B解析:6.[单选题]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主厂房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部分安全出口闭锁。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夜间可以闭锁、封堵员工宿舍出口B)生产危险物品的车间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C)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答案:A解析:7.[单选题]我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是()。

A)地方职业病防治所B)地方职业病医院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案:C解析:8.[单选题]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鲁应急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安排,现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6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落实“抓教育培训”“抓日常监督”等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实现4个100%: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应急〔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2021年10月27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

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海上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海上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海上石油安全生产规定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的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四)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市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六条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

(三)建设在工矿生产经营单位、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生产基地和居民区等重要生活设施上游1公里的尾矿库。

(四)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

(七)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

(A)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

(二)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

我国海洋石油安全风险分类与分级研究

我国海洋石油安全风险分类与分级研究

我国海洋石油安全风险分类与分级研究
曹杨
【期刊名称】《安全、健康和环境》
【年(卷),期】2024(24)2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安全风险分类与分级,收集了相关法规、标准、做法等文献并进行了对比分析与研究。

研究发现,目前国内海洋石油工业安全风险
分类及分级未明确或不统一,结合海洋石油行业特点对其进行定义,并分析了海洋石
油安全风险的特征;研究分析了国内不同行业、国内外石油行业安全风险特点与分
类做法,基于4M1E法,从人员风险、设备设施风险、海上作业风险、物料/物流风险、技术风险、环境风险,将我国海洋石油安全风险分为6个大类、28个小类的分类建议做法,并对其进行含义或适用情形说明;研究分析了国内不同行业、国内石油
公司安全风险分级做法,提出将严重性从人员、环境、财产、声誉4个方面分级为
7级,发生频率分为7级,形成7×7安全风险矩阵的分级建议做法。

【总页数】10页(P42-51)
【作者】曹杨
【作者单位】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研究设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48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海洋环境安全危机分类分级技术研究
3.上海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研究
4.海洋石油油气开采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研究
5.船舶建造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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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厅管一〔2015〕@@@号)要求,为指导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全面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作业设施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风险分级方法
(一)生产设施。

综合评估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等生产设施的固有风险、安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吸收专家“会诊”结果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将其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1. 重点评估因素。

(1)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因素:所处外部环境;现场实际人数;开采介质特性;设施投用时间;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是否含有硫化氢;是否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

(2)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因素: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建立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现场管理情况。

(3)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因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因素:近3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近3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2. 分级参考标准。

(1)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A级:无人驻守;处于停产状态。

(2)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B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好;现场实际人数小于30人;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一级。

(3)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C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较差;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30人且小于100人;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含有硫化氢但硫化氢含量小于20ppm;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二级或三级。

(4)有人驻守且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设施,原则上划为D 级:所处外部环境条件恶劣;现场实际人数大于或等于100人;投用时间超过20年或设计使用年限;开采介质或生产流程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正在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发证检验证书失效;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近3年来发生过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近3年来存在拒不执行安全
生产监管指令情况。

(二)作业设施。

从事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的移动式平台,在作业期间原则上划为D级。

二、安全监管方法
(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生产作业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鼓励A级设施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设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设施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设施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

(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对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的年度执法检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A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频次自定;
B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比例不低于1/3;
C级设施主要由地区监督处检查,比例不低于1/2;
D级设施由分部抽查或组织检查与地区监督处检查相结合,分部抽查或组织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3,地区监督处检查全覆盖。

三、其他事项
(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要根据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风险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监管。

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立即将其风险级别调整为D级。


施安全条件有较大改善后,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级别。

(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对具体设施进行风险分级时,若上述B、C、D级风险分级条件之间有冲突,原则上将设施按照高风险等级划分。

(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可根据自身监管力量和辖区内生产作业设施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执法检查频次。

(四)已经弃置的生产设施和未进行钻井、修井或试采作业的移动式平台,不在风险分级监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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