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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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1、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案件?
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矿产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当由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矿产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采矿
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勘查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三、非法转让的行为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
(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渎职行为
(一)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二)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
(三)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的。
(一)对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项规定,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2项规定,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有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破坏性采矿的违法行为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款规定,破坏性采矿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证勘查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八)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十)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一)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二)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责令限期报送;逾勘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三)对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十四)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27条,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