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击剑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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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击剑协会击剑比赛管理办法

中国击剑协会击剑比赛管理办法

中国击剑协会击剑比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承办或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的击剑比赛。

第二章国际击剑比赛第三条在华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国际击剑比赛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A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国际击剑联合会或亚洲击剑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锦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比赛;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击剑比赛或跨省(区、市)的国际击剑比赛。

A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B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B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C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C类国际击剑比赛,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除上述A、B、C类国际击剑比赛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击剑比赛,比赛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审批。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未经国际击剑联合会和亚洲击剑联合会认可,击剑比赛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体竞字[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3]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监督和管理,体育总局制定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3年12月23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协会对训练基地的命名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训练基地,是指除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外,具有为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协会可根据本运动项目发展和训练的需要,以协会名义合理布局和命名训练基地。

一个协会原则上最多同时可以有5个命名训练基地。

第四条协会不得命名已由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

第五条协会应当制定命名训练基地的办法。

办法应当明确训练基地申请命名的条件、程序,协会评审、命名和考核训练基地的依据、标准、程序,命名的训练基地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命名办法应当报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总局根据协会制定的命名办法,对协会命名训练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协会命名训练基地,应当以协会公告或文件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

公告或文件中应当明确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

武术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武术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术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术培训基地的所有学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武术培训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办学,诚信为本;2. 教育为先,质量为本;3.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武术培训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监督各部门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1. 教学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监督教学质量;2. 学员部:负责学员的招收、注册、档案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3. 财务部:负责基地的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 宣传部:负责基地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5. 后勤部:负责基地的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教学部: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和进度;2. 学员部:负责学员的招收、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维护学员权益;3. 财务部:负责基地的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4. 宣传部:负责基地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扩大招生;5. 后勤部:负责基地的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保障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武术发展规划和标准,注重武术技艺、道德品质和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武术专业技能、教学经验和职业道德,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第九条教学计划应包括武术基本动作、套路、器械、格斗、体能训练等内容,并根据学员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学员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动作规范、套路熟练度、体能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学员晋级和评优的依据。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二条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填写报名表格,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学员应遵守基地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产。

击剑队管理制度

击剑队管理制度

击剑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击剑队的管理,规范队员行为,促进队伍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击剑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击剑队全体教练员、队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训练管理、队员考核、队员权益保障、队伍发展等内容。

第三条击剑队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工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条击剑队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训练和比赛活动,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五条击剑队应当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队员的奋斗精神和团队意识,促进队伍的发展和队员的素质提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击剑队设立管理委员会,由队长、教练长和负责队内事务的干事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队伍发展规划、训练计划和比赛安排等事务,对击剑队进行全面管理。

第八条减剑队设立教练团,包括总教练、技术教练和体能教练等人员,负责队员的训练和技能提高。

第九条减剑队设立心理辅导员,负责队员的心理辅导和情绪调节,促进队员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击剑队设立后勤人员,负责队内设施的维护和队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章训练管理第十一条击剑队对队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队员的基础情况和潜力进行不同程度的训练。

第十二条击剑队每周进行6天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长为4小时,其中包括基本技术训练、体能训练和战术训练等内容。

第十三条击剑队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训练,由国内外优秀教练进行指导,对队员的技术水平和比赛心态进行提升。

第十四条击剑队每年进行一次集训,选派一批优秀队员到国内外知名的击剑训练基地进行深造和磨练。

第十五条击剑队对队员的训练成绩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技术测评和体能测试,根据成绩考核进行奖惩制度。

第四章比赛管理第十六条击剑队对重要比赛进行备战,包括制定比赛计划、参与国内外比赛和调整队员状态等。

第十七条击剑队注重实战经验的积累,安排队员参加多样化的比赛项目,提高队员的比赛经验和心理素质。

第十八条击剑队重视国内外比赛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战术策略和技术手段,提高队员在比赛中的竞技水平。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击剑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训练工作水平,促进击剑项目发展,特成立中国击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教练员委员会。

第二条教练员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条参与、指导、监督各级训练单位的击剑训练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内外先进的击剑训练与技战术理论,加强击剑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训练工作水平。

第四条协助制定击剑教练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行教练员晋级考试;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保持与国际接轨,及时了解与掌握国际先进的训练理念、方法、手段;根据国际击剑运动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与完善击剑项目各层次教学训练大纲及配套教材,并组织教练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应用。

第六条为国家队组建、训练、参赛和管理提出建议;拟定国家队主教练竞聘的办法、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家队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三章组织人员第七条教练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成员若干组成,每届任期至本协会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

第八条教练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教练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教练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击剑高级教练员以上或大众A 级教练员技术等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所训练运动员在国内外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教练员委员会成员由本协会会员协会推荐,上一届教练员委员会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十一条取得过重大比赛优异成绩的优秀教练员人才可破格提名为教练员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主任主任负责教练员委员会全面工作,分配所有成员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有权在某些工作因特殊原因无表决结果时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行主任职责。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击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竞赛组织工作水平,促进击剑项目发展,特成立中国击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条裁判员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条参与、指导、监督国内举办的各项击剑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最新的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理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裁判工作水平。

第四条协助制定击剑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行裁判员晋级考试;制定裁判员选派办法,提出裁判员选派的建议名单;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裁判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

努力提高裁判员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英语、法语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击剑裁判员队伍。

第五条保持与国际接轨,及时组织翻译与更新国际击剑联合会竞赛规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导文件;根据国际规则变化及竞赛组织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并及时对国内击剑规则、竞赛规程、处罚细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南等文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裁判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不断总结经验,充实、细化、完善各项竞赛组织与裁判工作方法、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协助建立和维护各项赛事数据库。

第七条协助推进击剑比赛管理与组织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协助做好与比赛管理与组织相关的运动队(员)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人员第九条裁判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成员若干组成,每届任期至本协会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

第十条裁判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裁判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裁判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击剑国家级或大众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业务水平高,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二条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由本协会会员协会推荐,上一届裁判员委员会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关于2015年第二期击剑青少年训练营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关于2015年第二期击剑青少年训练营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关于2015年第二期击剑青少年训练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2015年第二期击剑青少年训练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总局关于奥运项目青少年训练营的相关计划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击剑项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计划于2015年8月16日至8月27日在北京老山举办2015年第二期击剑青少年训练营。

现将有关集训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与地点(一)时间:2015年8月16日至27日;(二)地点:北京老山。

二、参训人员(一)运动员2015年全国少年击剑赛各剑种U16组个人前4名和U14组个人前2名入选(共计36名)。

运动员因故无法参加的情况下,按照比赛成绩由后续运动员递补,人员名单如下:1.花剑男花U16:沈伟平(福建),张想、薛晓龙(上海),毛立武、魏伟(江苏);男花U14:许杰、施集涵(福建)。

女花U16:陈诗琳、张译文(福建),石玥(新疆),徐云迪(上海);女花U14:刘羽乔、孟繁祺(北京);2.重剑男重U16:翁佳鑫(山东),吴沛泽、丁迪迪(上海体院),刘永闯(新疆);男重U14:王博闻、张诗笛(北京万国);女重U16:陈荥(江苏),许澳(贵州),邢瑶、白瑞涵(北京);女重U14:施悦馨(江苏),沈尹洁(上海)。

3.佩剑男佩U16:赵顺德、代锐(江苏),郭天依(北京首体协力),郑值(山东);男佩U14:张微凡(上海名剑),周序益(上海);女佩U16:张颖(上海),刘畅宇(江苏),AnnaLi(上海盛力瑛才),金圣洁(上海);女佩U14:张颖(上海),刘畅宇(江苏)。

此外,每剑种接受4名大众击剑运动员自费参加(食宿交通自理,食宿费标准为260元/天,另交培训费2000元)。

U16和U14组运动员可自愿报名,视报名情况、按照大众击剑积分排名选拔,优先选拔U16组运动员(共计24名)。

击剑项目协会章程模板

击剑项目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击剑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提高会员的击剑技能水平,增强身体素质,培养团队精神和竞技精神。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击剑项目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wordsmanship Project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击剑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弘扬击剑运动精神,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培养竞技人才,促进击剑运动的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协会住所地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举办各类击剑比赛、表演、培训等活动;2. 开展击剑运动的理论研究和交流;3. 推广击剑运动,提高公众对击剑运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4. 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击剑运动员;5. 与国内外击剑组织、俱乐部进行交流与合作;6.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7.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1. 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热爱击剑运动,具有一定击剑基础者;2. 单位会员:关心和支持击剑运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2.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3. 缴纳会费;4. 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比赛和培训;6. 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协会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3.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4. 按时缴纳会费;5. 为本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5. 审议和决定终止事宜。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
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6.07.28
•【文号】体竞字〔2016〕81号
•【施行日期】2016.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击剑项目
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
体竞字〔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自剑中心:为进一步优化竞赛体系,促进项目发展,击剑项目调整了部分比赛和组别。

为保证运动员顺利申请等级称号,体育总局竞体司对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名称和组别进行相应调整。

通知如下:
击剑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中,“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调整为“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少年U16组”,“全国俱乐部总决赛少年专业组”调整为“中国击剑俱乐部联赛总决赛U16A组”(调整后的条款见附件)。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体育总局竞体司训练处沈惠
电话:************
传真:************
附件:调整后的击剑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条款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中国击剑协会是中国体育界的一个专业组织,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击剑运动。

为了确保击剑运动的规范发展和运作,中国击剑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1. 组织机构:中国击剑协会设有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由有关部门推荐和任命。

2. 会员管理: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员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3. 竞赛组织: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击剑比赛,包括选拔赛、锦标赛、国际比赛等。

比赛项目、规则和赛程等均由协会制定和调整。

4. 训练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国家击剑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制定训练计划、选拔和选拔队员,提供专业教练和培训资源。

5. 裁判管理:协会负责选拔、培训和管理击剑裁判员,制定裁判员考核标准和比赛规则,保证比赛的公正和公平。

6. 教练员管理:协会负责选拔、培训和管理击剑教练员,制定教练员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计划,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

7. 选材与选拔:协会负责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击剑运动员,进行选材和选拔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8.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组织和管理中国击剑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交流活动,与国际击剑组织保持联系和合作,提升中国击剑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以上是中国击剑协会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证击剑运动的健康发展和竞争力。

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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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击剑协会管理制度-回复中国击剑协会是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是中国击剑运动的管理组织。

作为管理组织,中国击剑协会拥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选材选拔、培养训练、比赛管理、人员聘任、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

首先,中国击剑协会的选材选拔制度是保证中国击剑队人才储备和培养的重要环节。

击剑协会会派出專業技術指導人員走訪各地的聯網擂臺,對來自全國各地的優秀擂台選手進行嚴格的體能、素質和技術考核,以篩選出具有潛力和天賦的運動員。

此外,協會還會舉辦全國性的擂臺比賽,以促進各地擂臺選手的競技水平,同時對表現優異的選手進行重點培養。

其次,中国击剑协会的培养训练制度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选手在入队之后,击剑协会会根据个人特点和潜力安排专业教练和训练课程,包括体能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等。

协会还与体育学院等高等院校合作,组织选手进行学业兼顾的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此外,协会还会定期组织国内外的训练交流活动,为选手提供更广阔的竞技舞台和锻炼机会。

第三,中国击剑协会的比赛管理制度确保了比赛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进行。

协会会根据各级比赛的规模和重要性,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比赛规程、安排裁判员和技术人员,并确保比赛场地、器材等设施的完善和安全。

同时,协会还组织对各级比赛的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裁判员的公正和专业水平。

第四,中国击剑协会的人员聘任制度确保了协会工作的高效和专业性。

协会会根据不同职责和需求,招募和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教练员、技术指导员、行政人员等。

聘任过程中,协会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确保任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达到相应的要求。

最后,中国击剑协会还拥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款的合理支出和高效使用。

协会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管理收支、审计核算等工作。

协会会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查,确保公款的合法使用和流转。

总的来说,中国击剑协会的管理制度确保了中国击剑运动的良性发展和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关于修订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关于修订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剑中⼼关于修订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颁布⽇期:2016-03-09执⾏⽇期:2016-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有关省区市体育局竞体处、群体处,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竞体处:为进⼀步完善击剑项⽬各项规章制度,击剑项⽬在2015年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问题、扩⼤成果,同时依据体育总局新发布的相关⽂件,对《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进⾏了修订。

具体如下:⼀、《中国击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明确“⾃由运动员”注册到新的团体会员参照转会程序执⾏,但不受“集中注册与转会期”时间限制。

(⼆)增加了有关“争议解决”的内容,明确各团体会员在为运动员等个⼈会员办理注册等⼿续时,如发⽣争议,运动员和团体会员可按程序向中国击剑协会提出申诉;如争议涉及运动员代表资格,且符合⼀定条件,运动员可向本协会申请临时转会,经批准后可在“集中注册与转会期”之外转会。

⼆、《中国击剑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细化了教练员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产⽣⽅式等;(⼆)调整了⼤众击剑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的“⽐赛成绩条件”;(三)国家队、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击剑队在职或聘⽤的教练员、体校教练员等须同时按照体育总局新发布的《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续。

三、《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地⽅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击剑协会”均拥有对本级裁判员的管辖权限;(⼆)细化了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产⽣⽅式等;(三)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审批”调整为“认证”,国家级裁判员不再由体育总局“审批”,⽽是由中国击剑协会“认证”;⼀级及以下裁判员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击剑协会认证;(四)适当调整了裁判员为晋升⽽必须具备的任原技术等级的年限: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可申报⼆级裁判员,任⼆级裁判员满1年可申报⼀级裁判员,任⼀级裁判员满2年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五)取消了“荣誉裁判员”;(六)暂时取消裁判员“注册费”。

击剑协会运营方案

击剑协会运营方案

击剑协会运营方案一、协会简介击剑,是一项源自欧洲的古老体育项目,是一种用蓝,红两种颜色的制式服装和用电子计分器具的制式剑具进行较量的体育比赛。

击剑运动在欧洲国家非常盛行,而在中国也有着相当的粉丝。

为了推广和普及击剑运动,提高中国击剑的水平,我们在这里成立了一家击剑协会。

击剑协会将面向所有喜欢体育锻炼,喜欢挑战自我,喜欢高雅而又充满活力的运动的人们。

我们的宗旨是倡导运动精神,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开设专业化,标准化的击剑课程,培养优秀的击剑选手,增强击剑运动在中国的影响力。

二、协会运营目标1. 提升击剑运动在中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爱这项运动。

2. 培养优秀的击剑选手,提高中国的击剑水平,在国际赛事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3. 开设专业化、标准化的击剑课程,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水平的学员需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击剑运动中来。

4. 开展击剑赛事和比赛,提高击剑运动的竞技水平和激发学员的击剑热情。

5. 不断提升协会的教练队伍和设施设备,为学员提供更好的学习和训练条件。

三、协会运营内容1. 开设击剑课程我们将根据不同的学员需求,开设青少年击剑班、成人击剑班和专业击剑班。

课程内容将包括基本功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等,从入门到精通,让学员能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击剑技术,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 开展击剑培训我们将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丰富比赛经验的击剑教练,为学员提供专业化的击剑培训。

教练将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帮助他们提高击剑水平,达到更高的竞技水平。

3. 组织击剑赛事协会将定期举办各种击剑赛事和比赛,包括业余排练赛、校园赛事、区域赛事和国际级比赛。

这不仅可以提高击剑运动的竞技水平,也能够激发学员的击剑热情,增加他们的比赛经验和自信心。

4. 培养击剑选手协会将重点培养有潜力的击剑选手,提供他们更好的训练和比赛机会,帮助他们更快地成长和进步。

同时,我们也将邀请国内外知名的击剑教练和运动员,来给学员们进行讲学和指导,让他们受益匪浅。

击剑社团规章制度

击剑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击剑社团的管理,规范社团活动,提高社团成员的击剑技能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击剑社团所有成员,包括正式成员、预备成员和社团工作人员。

第三条击剑社团以“强身健体、弘扬击剑精神”为宗旨,致力于为广大击剑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学习、提高的平台。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击剑社团成员分为正式成员、预备成员和荣誉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击剑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击剑运动,有志于提高击剑技能;(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身体健康,无影响击剑运动的疾病;(四)愿意遵守本社团规章制度。

第六条成员加入社团,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击剑社团会员登记表》;(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交个人简历。

第七条新成员加入社团后,需接受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新成员需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合格者转为正式成员。

第八条成员退团,需向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九条社团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别活动。

第十条常规活动包括:(一)每周一次的击剑训练;(二)每月一次的技术交流;(三)每季度一次的体能训练;(四)每年一次的社团年会。

第十一条特别活动包括:(一)参加校外击剑比赛;(二)组织校内击剑比赛;(三)邀请专业教练进行讲座和指导;(四)与其他击剑社团进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参加社团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活动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三)尊重教练和同学,保持良好的活动氛围;(四)爱护活动场地和器材,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社团经费第十三条社团经费来源包括:(一)会员会费;(二)校内外赞助;(三)社团活动收入。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使用范围:(一)支付教练和工作人员的报酬;(二)购买活动场地和器材;(三)举办社团活动的费用;(四)社团日常开支。

第五章社团纪律第十五条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二)尊重教练和同学,团结互助,共同进步;(三)维护社团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社团声誉的行为;(四)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社团内部信息。

击剑训练馆安全制度管理

击剑训练馆安全制度管理

一、引言击剑作为一项历史悠久、充满激情的运动,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击剑训练馆作为开展击剑运动的场所,其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击剑训练馆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安全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组织机构(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检验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警示教育。

3.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对训练馆的场地、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完好。

(2)禁止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训练过程中擅自拆卸、改装设备。

(3)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4. 训练安全管理(1)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指挥。

(2)运动员训练前需进行热身运动,预防运动损伤。

(3)教练员负责指导运动员训练,确保训练安全。

(4)禁止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训练过程中互相攻击、打架。

5. 人员安全管理(1)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证件,方可进入训练馆。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训练馆,确保训练环境安全。

(3)训练馆内禁止吸烟、饮酒、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6.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7. 责任追究(1)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督1.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制度实施的监督,定期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击剑训练馆规章制度

击剑训练馆规章制度

击剑训练馆规章制度
击剑训练馆规章制度
第一条管理范围
击剑训练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训练馆内的成员,包括教练、学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入馆和退出
1.所有进入训练馆的人员都需要在入口处登记身份信息,并依规缴纳合适的入场费用。

2.在任何时候,个人、团体或机构有权要求一名成员离开训练馆。

离开时,必须按规定签出并清理个人物品。

第三条安全措施
1.所有成员必须遵守训练馆内的安全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击剑装备和遵循教练的指导。

2.禁止在训练馆内饮食、吸烟或饮酒。

也禁止携带非击剑相关物品进入训练场地。

3.发现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请立即上报工作人员进行修理或处理。

第四条行为规范
1.所有成员需要表现出互相尊重和礼貌,不得进行嘲笑、辱骂或攻击他人。

2.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骚扰或暴力行为,包括言语和身体上的威胁。

3.严禁偷窃、盗窃或损坏任何个人或训练馆的财产。

4.任何形式的赌博或非法交易都是禁止的。

第五条纪律处分
1.违反训练馆规章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暂时禁止入馆、长时间停赛或永久除名。

2.行为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并报告相关执法机构。

第六条免责声明
训练馆不对成员在训练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负责。

所有成员参与训练活动时应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附则
1.训练馆有权随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并通过适当的方式通
知成员。

2.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训练馆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击剑俱乐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击剑俱乐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击剑俱乐部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击剑俱乐部的日常运营,维护会员的权益,提高俱乐部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加入击剑俱乐部的会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击剑俱乐部是一个开放的体育爱好者组织,欢迎所有对击剑感兴趣的人士加入。

第四条击剑俱乐部的宗旨是普及击剑运动,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创建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第五条击剑俱乐部将定期组织各类击剑比赛、培训班、讲座等活动,丰富会员的体育生活。

第六条击剑俱乐部将积极与其他击剑俱乐部、学校、机构合作,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广击剑运动。

第七条击剑俱乐部将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俱乐部的运作效率。

第八条击剑俱乐部将严格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不得私自泄露或传播,确保会员的隐私安全。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凡加入击剑俱乐部的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比赛、培训班、讲座等;(二)使用俱乐部设施和器材进行训练;(三)提出对俱乐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四)享有俱乐部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凡加入击剑俱乐部的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俱乐部的管理规定;(二)保护和爱护俱乐部的设施和器材,不得损坏或滥用;(三)积极参与击剑训练和比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四)尊重他人,不得恶意攻击或侮辱俱乐部其他会员。

第十一条击剑俱乐部将根据会员的表现和贡献,评选优秀会员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击剑俱乐部将不定期举办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共同决策俱乐部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击剑俱乐部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俱乐部的发展计划和年度活动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会员的加入申请,确认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俱乐部。

关于印发山西省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关于印发山西省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关于印发山西省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击剑、球类项目的青少年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项目普及提高,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4月印发的《山西省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体球类竞(2020)10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体育部门、体育协会、中小学校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建培训组织,开展青少年培训,不断满足青少年参加击剑、球类项目技能学习的需求,为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

山西省自行车击剑球类运动中心2021年6月4日山西省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命名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击剑、球类项目的青少年培训工作,不断满足广大青少年参加击剑、球类项目技能学习的需求,推动后备人才培养,促进击剑、球类项目的普及和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击剑、球类项目青少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青少年参加击剑、球类项目学习培训提供场地、设施、器材等条件,有专门的教练员和符合条件的社会指导员进行指导,长期开展击剑、球类项目技能传授和辅导的学校、俱乐部、企业等组织。

第三条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有符合开展培训工作的场地、设备、器材。

(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有科学、系统的培训计划。

(五)坚持常年开展青少年培训工作,且每周训练时间不低于规定的时限。

(六)参加培训的青少年人数达到规定要求。

(七)积极组织参加省、市体育部门举办的比赛和活动。

(八)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条件。

(九)项目要求的其他必需条件。

各项目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命名培训基地的组织,应当向省自行车击剑球类运动中心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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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轮滑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轮滑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指能为国家轮滑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命名申请第四条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国家轮滑队训练任务的单位,可向中国轮滑协会申请命名。

第五条申请命名的条件为:(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轮滑训练所需的训练场馆或场地,场馆或场地规格达到轮滑竞赛规则要求的标准。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

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40张。

(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50人同时用餐。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第六条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

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七条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成为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的函,并附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二)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五)近4年内承担国家队训练任务的情况。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可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评审和命名第九条中国轮滑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中国轮滑协会批准后,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

使用期限截止后,训练基地可向中国轮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二条在全国范围内,中国轮滑协会原则上最多命名5个速度轮滑训练基地、4个自由式轮滑训练基地、3个花样轮滑训练基地、3个轮滑球训练基地。

第十三条中国轮滑协会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训练基地的实际,向中国轮滑协会提出国家队布局和训练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五条中国轮滑协会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六条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协会组织的国家队训练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轮滑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轮滑比赛、培训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各类业余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七条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一)根据国家队训练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国家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十八条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训练基地应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国家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训练基地应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训练基地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

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二十四条训练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训练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轮滑协会。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中国轮滑协会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中国轮滑协会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组将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中国轮滑协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对该训练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条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中国轮滑协会布局训练基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2.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附件1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表一:基本状况表四:使用状况表五:状况简介表六:训练基地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规划填表说明调查表内有选择项的内容只需在选择项后方框内划“√”,如选择项内容与单位情况不符,请在“其他”选择项后注明具体情况。

调查表内无选择项的内容按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基本状况(一)基地全称:指基地公章上的名称。

(二)行政主管部门:指按隶属关系确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XX省体育局)。

(三)基地建成时间:指基地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时间。

(四)基地面积:占地面积指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所有建筑面积。

(五)固定资产总额:指基地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

(六)基地组织机构:指基地内部二级机构,包括中心、科室的设置及名称等。

(七)近3年所获奖项:所获得的主要荣誉奖项、科研技术成果奖项等。

二、人力资源状况(一)职工总数:指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

其中正式职工指与基地具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职工指临时与基地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职务结构:管理人员:指基地内负责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场馆技术人员:指基地内负责体育场馆管理的技术人员。

科研技术人员:基地内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对运动员进行体质监测、机能评定及调控、动作图像分析、运动状态跟踪测试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基地内负责医务工作的人员。

包括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其他技术人员:指未包含在场馆技术人员、科研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之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营养师:指具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基地内负责运动员营养检测、营养强化、营养评估、营养配餐方案、营养食谱开发等工作的人员。

(三)近三年职工业务培训情况:指基地人员参加的各种形式业务培训。

培训时间:指每次培训的起止时间。

培训内容:指各种培训的具体内容。

培训形式:指外派短期进修、学历提高或邀请知名人士前来授课、讲学等。

三、场馆设施状况(一)建筑时间:已有场馆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和拟建场馆填写计划建成时间。

(二)场地面层:指运动场馆的地面材料,包括:塑胶、实木地板、复合地板、混凝土地面、土质地面、天然草、人造草、煤渣地面等。

(三)建筑结构:指室内训练场地的结构,包括: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架结构、木结构等。

(四)景观环境:绿化面积: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包括植物用地面积、园林的亭子、水池等用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绿化率:指绿化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

景观类型:指基地内的水体(如喷泉、湖、溪流等)、雕塑、亭、廊、花坛、假山等,只填写具体名称。

四、使用状况(一)国家队驻训情况:指基地承担的国家队训练任务,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表格数量。

(二)外省队、本省队驻训情况:指基地承担的本省队和外省队训练任务,可根据情况增加表格数量。

(三)基地承接其他训练或比赛情况:指基地除了承担国家队、省队的训练任务外,承接的其他训练、比赛等活动情况,可根据情况增加表格数量。

附件2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的作用与综合效益,为国家轮滑队训练提供高标准的科学训练环境及优质服务,促进训练基地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中国轮滑协会负责考核的领导工作。

三、考核时间定期及不定期。

四、考核形式各训练基地按考核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

中国轮滑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训练基地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将考核的整体情况(包括拟定的考核等级、建议整改的名单)报中国轮滑协会批准。

五、考核要求和工作纪律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和《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的规定,本着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各训练基地严格按照《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和《中国轮滑协会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的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提供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在考核阶段,各训练基地不得超标准接待评审人员,不得组织迎送和安排娱乐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

评审人员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参加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六、考核内容说明(一)基本条件40分(表1):训练竞赛设施设备20分,科研医疗监控设施设备12分,综合服务设施设备8分。

(二)管理工作25分(表2):目标管理6分,制度管理10分,专业管理4分,物业管理5分。

(三)质量效益35分(表3-1、表3-2):使用率11分,服务质量24分。

(四)重大贡献加分和违纪减分(表4)。

七、考核等级认定考核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表3-1:质量效益(35分)表3-2: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评价表(18分)填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评价训练基地名称:国家队(国家集训队)领队、教练员签字:年月日注:1、符合标准:国际竞赛要求2、基本符合:国内竞赛和训练要求表4:重大贡献加分和违纪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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