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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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案-。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XXX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在益阳公司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之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丹东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总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轮胎厂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
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022.76元及相应利息。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索赔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责任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地址:**县城索赔事项:对因违法行政给杨玉林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机关登口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日,根据《中共团委办公厅和县党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沙漠的决定》,我与登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开发治理二坑南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登口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经营摄影棚、修理店十多年积累的钱,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开发经营承包地。
经过艰苦奋斗,结合沙区实际,我首创了井灌、抽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井,投资21万元复垦了300亩耕地,种了3000多株杨树、500多株果树、小麦、玉米、,在已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植瓜子等作物。
1996年9月12日,团结嘎查书记沙口、尹满头村长、沙津苏木国土资源管理站站长杨武,与尹满头哥哥敖腾、尹满头哥哥李艳宝一起,开着两台推土机来到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当时沙金苏木给我的土地不是现在的,他想给我一块新的。
当然,我不能接受。
但他们强行用推土机开进我开发的土地,在承包地里埋了一口井,打掉了300多棵杨树,占用了600多亩耕地,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垦的良田。
事发第二天,我找到了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斌,向分管政法的副县长李泽河反映了情况。
李县长让我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登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沙金苏木政府擅自重划土地,指使杨武等人抢劫土地。
然而,诉讼开始后,登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
通过颁发土地证、违法用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土地权属成为案件焦点。
由此引发了三起案件的浪潮,将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案件。
虽然案件已经过了20XX年,但由于邓口县政府的阻挠,法院认定我的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结果,这个案子被一次次委托,我也没有得到赔偿。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是指在国家赔偿制度下,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而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了解国家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混淆,错误拘留了一名无辜公民。
经法院审理后,证明该公民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该公民向该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市公安局赔偿该公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时,错误关闭了一家企业的生产设施,导致该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企业并未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该企业向该县环保局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该县环保局赔偿该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利息。
另外,还有一些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益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比如,某地税局错误查封了一名公民的房产,导致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地税局的查封行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判决该地税局赔偿该公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各个领域。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案件也提醒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谨慎,避免因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新整理公安局刑事赔偿案决定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公安局刑事赔偿案决定书范文公安局刑事赔偿案决定书范文(20xx)常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吴界,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建宁。
赔偿义务机关临澧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秋。
委托代理人刘世奇。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
赔偿请求人吴界以错误监视居住,违法扣押财产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临澧县公安局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660.67元,退还羁押期间收取的生活费2700元,直接财产损失1 090 000元,共计1 098 360.67元。
赔偿义务机关临澧县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660.67元,退还吴界被羁押期间该局收取的生活费2700元,对吴界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吴界不服向常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常德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临澧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
吴界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称:赔偿义务机关临澧县公安局对赔偿请求人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被羁押在该局行政拘留所,被限制人身自由达57天。
收取羁押期间伙食费2700元。
并将扣押的属于赔偿请求人吴界的价值1 090 000元的财产处置给他人,依法应全部由临澧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但临澧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仅赔偿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金5561.36元、退还被羁押期间收取的伙食费2700元,共计8261.36元。
对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临澧县公安局的这一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是该决定书对争议岩石所有权的认定是错误的。
这批岩石的所有权归属赔偿请求人吴界,而临澧县公安局认为其所有权是xxxx省晋江市咖尔佳石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晋江咖尔佳公司)的,实属认定错误。
二是石门咖尔佳石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石门咖尔佳公司)与晋江咖尔佳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而晋江咖尔佳公司根本不具备采矿资格。
三是晋江咖尔佳公司是日资独资企业,林树标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是无效的,是一种诈骗行为。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合集
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赔偿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市人,住***************赔偿义务机关:****区人民法院恳求事项:1、赔偿精神抚慰金****万元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万元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万元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万元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年及卑视性福利待遇****万元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卑视性费用****万元7、向申请人发还****年多没收的原止******祖产简洁房二间(共******平方丈)或根据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元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区红军管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县*********厂同意延长***刑期半年)申请人***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第二篇)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经审核认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一、案情概述(此部分应列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被告、案发时间、案发经过等内容)二、事实认定(此部分应列明案件经过中事实的认定,包括相关证据、调查结果等内容)三、法律依据(此部分应列明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和相关法规的依据)四、国家赔偿决定(此部分应列明国家赔偿的具体金额、理由等详细信息)五、送达方式及期限(此部分应列明国家赔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期限)六、附则(此部分应列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七、附件(此部分应列明相关的附件,如证据、调查报告等)国家赔偿决定书签发单位:________签发时间: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注:此为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样本(第三篇)国家赔偿决定书摘要:本协议旨在规范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与内容,确保其详尽充实、合法合规。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于2011年1月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2011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年8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
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后,认为张某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遂决定对张某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某认为,其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因此失去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他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害,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2. 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的工作证明等。
1. 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系某市公安局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张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错误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失去的收入、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赔偿申请决定书怎么写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仅供参考!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住所地:**县****镇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
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
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
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
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
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
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
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本文是关于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一(20xx)安法赔立字第00002号赔偿请求人:王xx,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xx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xx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五月十八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二(20xx)巴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米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xx,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xx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米xx、张xx、张xx、张xx、张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中级人民法院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篇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xx)川委赔19号赔偿请求人:李xx,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案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错误执法或其他原因,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因错误刑事拘留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市公安局因犯罪
嫌疑人小王而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证实小王并非犯罪嫌疑人,因此小王向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最终判决公安局因错误刑事拘留小王,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其次,还有一起因错误行政执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县政府因违规拆迁导
致村民张三房屋受损,张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政府应当给予张三相应的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政府的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张三的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起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例。
某法院因判决错误导致了甲
方在诉讼中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给予甲方国家赔偿。
这个案例中,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甲方的损失,因此法院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执法、司法错
误等。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直接导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因此国家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
同时,国家赔偿案例也提醒我们,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避免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5年6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5年8月将其逮捕。
2016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6月,张某被释放。
张某在狱中度过近一年的时光,期间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于2016年7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遂同意赔偿。
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张某则认为,其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2.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某市公安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张某则认为,其被错误羁押期间,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精神损害较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四、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被错误羁押,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错误羁押期间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2万元。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执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其他行政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通过一些国家赔偿法案例,来探讨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首先,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李某在被羁押期间,因看守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受伤。
李某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看守员对李某的伤害属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判决国家机关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其次,2018年,广东省一家工厂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经过调查和评估,环保部门认定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国家赔偿受害居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
再次,2019年,北京市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最终判决国家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法制的健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醒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希望国家赔偿法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法国:巴黎地铁事故中,法院判决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美国:加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德国:柏林建筑工地安全漏洞导致的事故,法律规定赔偿工人的伤残金和精神痛苦。
英国:伦敦公共汽车事故中,法庭裁定赔偿受伤乘客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日本:东京地铁火灾事件,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澳大利亚:悉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决定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费用和心理疾病治疗。
加拿大:多伦多大都会区交通意外案例,法庭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收入损失。
印度:德里地铁故障事故,法院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创伤赔偿。
西班牙:马德里公共汽车罢工引发的意外,法官决定赔偿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支持。
意大利:罗马市中心建筑倒塌事故,法庭判决赔偿受害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巴西:里约热内卢交通事故案例,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韩国:首尔地铁安全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
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筑工地意外,法庭决定赔偿工人的损失工资和伤残金。
墨西哥:墨西哥城公共交通事故,法院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精神损失。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巴事故案例,法官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
瑞士:苏黎世滑雪度假村意外,法院决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长期抚养金。
俄罗斯:莫斯科地铁故障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例,法官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和家庭赡养费。
南非:约翰内斯堡交通意外案例,法庭判决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新加坡:新加坡地铁火灾事件,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奥地利:维也纳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公共汽车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交通事故,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建筑工地意外,法院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精神创伤治疗。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决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国家赔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张某承认盗窃事实,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2019年2月,某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被违法行政拘留,给张某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张某家属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张某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法行政拘留?2. 某市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法行政拘留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侦查阶段承认盗窃事实,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2.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张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期间,国家赔偿金按照张某被拘留期间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共计人民币X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被违法行政拘留的事实、张某及其家庭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判决某市公安局支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Y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家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政拘留。
这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某省某市某县人。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因羁押时间过长,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013年,张某某向某县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县政府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金额低于张某某的申请金额。
张某某不服某县政府的赔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 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3. 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1. 关于某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被错误羁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某县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关于某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某县政府在审查张某某的赔偿申请后,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国家赔偿法案例1、1998年11月30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
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
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2)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3)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4)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5)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4本案时效为2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5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案情介绍)1996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
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
8月21日,L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
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
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20余天。
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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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
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
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
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2、[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周某不服,进行申诉。
1995年6月,周某在监狱中由于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管教态度不好,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监狱管理人员将一只手打成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当时,监狱管理机关为周某支付了医疗费,并对打周某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处分。
1997年8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周某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对周某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
1997年8月30日周某被释放。
1997年9月20日周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行为为由不予赔偿,监狱管理部门以周某超过请求时效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赔偿。
[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
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言。
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予赔偿。
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周某没有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周某在监狱受到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在1995年6月,并且此违法行为是在这一时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而确认的,请求时效应从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周某向监狱管理部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从1997年8月30日被释放时起计算的。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对周某支付的医疗费只是赔偿金额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周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监狱管理部门还应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
(3)周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此案属于刑事赔偿,赔偿请求人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即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案情]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中有一伙人聚众赌博。
乡人民政府告知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队立即前往单家抓赌。
派出所和联防人员进屋后收缴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并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
并出具了公安局罚款决定书。
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元太多,过节几个人玩玩不能算赌博。
”这时,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又在家中休养半个月。
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左臂骨折是齐某所致,决定不予赔偿。
[问题] (1)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赵某应怎么办?[分析与答案] (1)赵某不应当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
此案中,乡人民政府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此案虽然是由乡人民政府告知派出所单某家中有人赌博,但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不是由乡人民政府委托的,因为派出所并未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
派出所与联防队是具体执行查处赌博行为者,但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是县公安局的,即是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为,因此,派出所与联防队查赌行为应视为受县公安局委托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赵某应当向县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是以违法行为已经确认为前提的。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但对于事实行为违法的确认,则不能通过复议与诉讼,只能通过其他有关途径进行,这其中多数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加以确认,使得赔偿请求人无法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利于对某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有关事实行为的违法,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案情] 原告王某曾与农民孙某共同外出打工,二人因结算工资发生争执。
一日孙某同其弟到原告家索要未果,孙某将王某家中的电动工具拿起就走,原告追出,与孙某厮打起来,将孙某行打伤并抢回工具。
嗣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了担孙某医药费80%,原告拒付。
据此,原告所在地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教养。
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被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期间,被告经人民法院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问题] (1)原告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何种身份?(2)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分析与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行政案件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所以应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要求撤销的请求,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因此,人民法院当应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性的确认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5、[案情] 丁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音象制品专卖店。
一日丁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马某来到丁某的店里,要拿几张影碟光盘回去看,丁某不让。
马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光盘,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丁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马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
”丁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马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丁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马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丁某卖淫秽光盘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丁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丁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
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马某给予了行政处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