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
老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老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关爱老年人、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老人协会是面向广大老年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设立,自愿参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老人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服务,为社会奉献,传承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老人协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为老服务的活动,促进老年人和社会各界友好交流。
第五条老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种活动,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综合福祉。
第六条老人协会的财务由会员自愿捐赠、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多方面筹集。
第七条老人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有损社会稳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活动。
第八条老人协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会员是老人协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任何符合老人协会章程规定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表决权、被投票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必须遵守老人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老人协会的形象和权益,不得有损老人协会的声誉,如违反老人协会章程规定,经老人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责令退会等处分。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加老人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推荐新会员加入老人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加老人协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老人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十四条会员有权监督老人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老人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通过老人协会相关渠道获得情况告知权,包括老人协会财务状况、活动计划、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享受老人协会提供的优质服务,包括文化、健康、娱乐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老人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是老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年协会的管理,提高服务效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老年协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老年协会的基本管理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老年协会欢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加入,并享受老年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五条要成为本老年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同意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加入本老年协会的会员,必须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并经协会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老年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免费使用老年协会提供的设施和设备;3. 获得老年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4. 参与老年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课程;5. 参与老年协会组织的社交和娱乐活动;6. 参与老年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老年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2. 积极参加老年协会的各项活动;3. 不得损害老年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维护老年协会的秩序和安全;5. 支持老年协会的工作和发展。
第九条会员应当定期缴纳会费,会费的用途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并公示于协会会所。
第十条会员的权益和义务不得转让、转义或变相转让、转义。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本老年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部门主管等职务。
第十二条会长是本老年协会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
第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在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职务。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工作,并做好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
第四章会议管理第十七条老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决策。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定期召开,听取协会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老年人的利益为宗旨,开展各项服务和活动。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的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下称“协会”。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持,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民主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推进,老年人权益的维护,老年人健康的促进,老年人文化娱乐的丰富,老年人社交交流的组织。
第七条协会的章程是协会的基本组织规范,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1. 年满60周岁的中国公民;2. 自愿加入协会,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章程;3. 具备一定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第九条会员有权享受以下权益:1.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表达意见的权利;3.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资讯;4. 受到协会的关心和匡助。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 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过协会审查批准;2. 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协会,需书面通知协会,并注销会员身份。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2.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讨论和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l老协活动规章制度

l老协活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干部之间的交流与联系,团结老干部共同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促进老干部身心健康,丰富老年生活,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老干部协会活动规章制度是老干部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是老干部协会活动的准则,会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老干部协会活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老干部协会的会员,包括各级领导、普通会员及志愿者。
第四条老干部协会的活动宗旨是:服务老干部、团结老干部、关心老干部、提高老干部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五条老干部协会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老干部协会的声誉和形象,服从老干部协会的管理和活动安排。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老干部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志愿者,普通会员需年满60岁,且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志愿者需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经验。
第七条会员申请入会时需提交个人真实材料,并通过老干部协会审查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权利参加老干部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会员福利。
第九条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并严格遵守老干部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会员如有辱骂、诽谤他人或扰乱协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将受到协会纪律处分。
第三章活动安排第十一条老干部协会每月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回顾上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并就老干部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老干部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文艺活动,包括歌舞表演、讲座、书法展等,丰富老干部的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老干部协会每年组织一次旅行活动,前往名胜古迹、温泉度假等地,让老干部放松心情、增进友谊。
第十四条老干部协会每周组织一次健身活动,如晨跑、太极拳、瑜伽等,关注老干部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五条老干部协会为会员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定期检查身体、领取基本药品等。
第十六条老干部协会为会员提供一定的生活照料,如定期探访慰问、帮助购买日常用品等。
第十七条老干部协会为会员提供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如免费参加文艺演出、观影、读书等。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老干部协会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24年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年协会是指由老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老年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互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老年协会的具体工作由会员自愿承担,各项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老年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并积极开展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老年协会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合作,推动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老年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老年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讨论和通过重大事项,选举各级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理事会是老年协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和决策,对外代表老年协会。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决策的执行。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老年协会的具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组织会议和记录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会员资格和权益第十二条:老年协会的会员应当年满60岁。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老年协会的人员应当填写申请表,经老年协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老年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老年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二)享受老年协会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三)借助老年协会提供的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老年协会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和健康活动。
(五)及时获取老年协会关于老年福利政策的信息和知识。
第十五条:老年协会会员应当遵守老年协会的规章制度,发扬老年协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老年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
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七条:老年协会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机构,提高老年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健康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
1.3 法律依据:本协会依法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形式2.1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协会的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2.3 协会的章程是协会的基本组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会员资格3.1 会员资格: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愿意遵守本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训、咨询等权益。
3.3 会员义务: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四、组织架构4.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事项。
4.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4.3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
5.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度结束后,应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公开透明。
六、活动组织6.1 活动内容:协会定期组织老年人健康讲座、文化娱乐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等,满足会员的各项需求。
6.2 活动宣传:协会应积极宣传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社交媒体、宣传册等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6.3 活动安全:协会应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事故和意外发生。
七、章程修订7.1 修订程序:对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方案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法官协会章程(完整版)

法官协会章程法官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法院法官,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增进了解与友谊,为推进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为:一、联络、团结全市法官,积极促进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专题调查,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倡著书立说,提高会员执法水平。
三、促进法官的法律培训,举办法学讲座,组织学术交流,收集有关图书资料,编选出版学术书刊。
四、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弘扬法官的职业道德,发掘优秀人才。
五、关心和丰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活动,为法制建设服务。
七、主办基金会和有关事业,以资助法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开展法官活动。
八、组织和促进同省内外法官、法学团体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对省内外以及国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况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资格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会员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一、总则老年协会是为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而成立的社会组织。
为了保证老年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会员管理1、会员资格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2、会员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3、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
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不做有损协会利益的事情。
4、会员入会程序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个人相关信息。
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5、会员退会程序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会申请。
协会审核后,办理退会手续。
三、组织机构1、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2、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
3、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4、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审议重大事项。
四、活动管理1、协会根据老年人的兴趣和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健康讲座、志愿服务等。
2、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安全因素。
3、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提前通知会员,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五、财务管理1、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2、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严格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收支合理。
3、经费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会的活动开展、设施购置、服务提供等。
4、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
六、场地设施管理1、协会的活动场地和设施应妥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会员应爱护场地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3、借用场地设施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并保持整洁。
协会章程范文

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篇:协会章程第二篇:协会章程第三篇:协会章程第四篇:协会章程第五篇:协会章程更多相关范文39班协会章程一、团体名称:宗旨:拥有健康体魄,让我们活得更精彩。
二、分会组织结构:会长:教练:队长:后勤保障小组:三、会长产生程序及条件:1.首任会长由分会发起人担任,每期由会员评议选举产生下任会长。
2、会长要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3.要有一定的基础;为协会服务;5.有丰富的经验;6.有对外联络,组织比赛,切磋技术,使会员的技术水平不断的能力。
四、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1.要求参与者拥有一颗爱心,明确参加协会的目的。
2.有团结协作意识,参加协会后,和全体会员一起互相关心,共同提高。
3.每人每月至少参加活动一次。
五、协会活动的内容与形式:1.训练的具体时间:进行系统性训练,不训练时间另行通知,邀请赛时间另定。
2.训练地点:3.协会成员必须准时参加训练,不迟到,不早退,如有事,要跟会长或相关人员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队长负责其队员练习、活动、比赛的组织工作。
4.协会成员须听从会长及有关人员的认真安排,由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相关训练,训练、比赛须积极认真,在比赛中要有团队精神,努力进取。
5.协会的干部定时召开会议,并向会长汇报训练情况,以及队员的技术身体状况,总结训练情况,制订下一步计划。
6.对外活动交流(与其它进行比赛,要有一定的精神面貌),须服从会长安排。
协会干部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章程规定者可给与警告或退会。
协会章程一、协会全称:qq群号:二、协会性质:由我杨原村年龄相近、志同道合、自愿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三、协会宗旨:在我们村形成一个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和谐共处,凝聚力强的团队。
四、协会组织机构: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会成员四人。
五、协会组织活动及会员义务:1、村里所有白事,均以协会名议送去花圈,以示共缅;所有会员能到尽到,帮忙打理,旨在我们村形成一个新的风尚。
协会章程(优秀)

协会章程(优秀)协会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
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张家口市老年协会章程

张家口市老年协会章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张家口市机构养老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张家口市机构养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从事机构养老事业的机构、产业以及与机构养老事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欢迎其他行业热心人士和团体参与。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
依法维护会员利益,培育、促进机构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老龄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张家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个人的捐赠。
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我市老龄养老事业的各项基金。
3、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众的需求,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等项目。
4、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全国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5、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老年杰出人物和极尽孝道的优秀人物。
6、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广国内外优秀获奖产品。
7、资助城乡特困老人,关心百岁老人。
8、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对新办养老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对在编的养老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认证,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依法取消。
老年人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老年人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团结老年人,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自愿组成,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协会宗旨:团结老年人,互帮互助,共同提高;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协会所在地为______。
第六条协会的口号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款、赞助等。
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协会遵循民主、平等、团结、友爱的原则。
第十条协会章程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届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活动、审核会费等事务。
第十四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六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第十七条监事会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及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秘书处人员由理事会决定聘用。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部门,包括宣传部、活动部、保健部等。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员有协会委派的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员有遵守章程及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员有维护协会团结、稳定的义务。
第四章会费管理第二十六条协会设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开支、活动经费等。
第五章活动规定第二十九条协会每月至少举办一次活动。
第三十条活动形式包括文艺表演、健康讲座、组织旅游等。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
1.3 法律依据:本协会依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成立和运营。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资格开放给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2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3 常务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执行和管理。
2.4 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
2.5 监事会: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活动执行情况。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3.1.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1.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3.1.3 获得协会的荣誉称号和奖励;3.1.4 享受协会提供的咨询和援助服务。
3.2 会员义务:3.2.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3.2.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维护协会的声誉;3.2.3 定期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3.2.4 遵守协会的各项决议,并执行协会的工作安排。
四、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4.1 理事会的职责:4.1.1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4.1.2 确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4.1.3 选举产生协会的常务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4.1.4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1.5 解散协会或决定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4.2 理事会的权力:4.2.1 对协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4.2.2 监督和指导协会的日常运作;4.2.3 代表协会与外界进行联系和交流;4.2.4 推动协会的发展和改进。
五、常务理事和秘书处的职责5.1 常务理事:5.1.1 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的执行和管理;5.1.2 组织和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5.1.3 审核会员的申请和管理会员名册;5.1.4 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给理事会。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协会的组织和活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的名称为_____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年满_____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老年人,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老人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老人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人服务工作,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老人协会是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服务和组织活动的社会组织,旨在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参与。
第三条老人协会的宗旨是爱老、敬老、服务老、关爱老。
第四条老人协会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管理,服务老年人。
第五条老人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共同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老人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两类。
第七条普通会员是指符合老人协会会员入会条件,并经过申请、审核、缴纳会费等程序而加入协会的老年人员。
第八条理事会会员是指经过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管理机构成员。
第九条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维护协会形象。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维护协会的团结和谐,不得利用协会平台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三条老人协会设立理事会,是协会决策的主要机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连选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立各项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协会管理情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九条老人协会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包括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内容。
第二十条活动由专门组织人员负责策划和组织,力求健康、安全、有益。
第二十一条活动报名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第二十二条活动期间,应当注意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活动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工作者及部分司法机构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健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贯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发挥会员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业务专长,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尤其是老年及弱势群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领导,授受赣榆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10-6号区法院对面路南西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1、组织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非诉调解。
2、代书诉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调解、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3、是本区法院离退休人员和本区司法机构的离退人员,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入会人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2、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发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指派和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3、按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案件来源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所有证件。
第十二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又不能及时改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法官协会章程

法官协会章程第一篇:法官协会章程法官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法院法官,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增进了解与友谊,为推进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为:一、联络、团结全市法官,积极促进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专题调查,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倡著书立说,提高会员执法水平。
三、促进法官的法律培训,举办法学讲座,组织学术交流,收集有关图书资料,编选出版学术书刊。
四、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弘扬法官的职业道德,发掘推荐优秀人才。
五、关心和丰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活动,为法制建设服务。
七、主办基金会和有关事业,以资助法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开展法官活动。
八、组织和促进同省内外法官、法学团体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对省内外以及国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况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资格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会员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angchun Old-ag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SI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养老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行业作为,实行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市区崇智胡同740号。
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围:(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市关于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企业依法经营;(二)总结推广世界各国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配合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和自查;(三)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协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五)以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的各类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工作业绩的评估工作;制定各类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六)建立养老服务专家资源库,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制定适合市实际情况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的依据。
(七)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完成政府面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项养老服务的购买工作;(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养老服务创新活动,为其转型升级提供服务;(九)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为会员单位开展国外养老服务合作提供平台;(十)主办、承办、协办养老服务业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和展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养老服务的交流平台;(十一)整合社会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的投融资需求提供服务;(十二)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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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工作者及部分司法机构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健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贯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发挥会员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业务专长,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尤其是老年及弱势群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领导,授受赣榆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10-6号区法院对面路南西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非诉调解。
2、代书诉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调解、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3、是本区法院离退休人员和本区司法机构的离退人员,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入会人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2、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发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指派和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3、按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案件来源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所有证件。
第十二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又不能及时改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和理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决定辞去或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决定组建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
如需继续连任会长的,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处理其他职权范围内事务。
第二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2、提名有关方面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入合法、支出真实,帐目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校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需要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决定终止后,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2014年12月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同时是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