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甲方承诺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后,甲方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然而,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解析1.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房屋产权、抵押、租赁等情况,以避免纠纷。
2.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纠纷。
房地产纠纷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买方)与被告乙(卖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并约定剩余15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乙并未告知甲。
甲认为乙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被告乙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三、法律解析1.被告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被告乙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甲房屋存在抵押权,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乙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3.被告乙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甲房屋存在抵押权,构成欺诈行为,合同应当解除。
买卖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王某退还定金。
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房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
据此,法院认定房屋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
2.关于李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同时,李某要求王某退还定金,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某。
2.李某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3.李某应退还王某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2.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会依法对房屋进行鉴定,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买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甲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5月6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房屋实际产权人为丙。
乙方立即与甲方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约在先,拒绝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合同违约?3. 双方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双方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知违约金条款的存在。
因此,双方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付10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乙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给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2.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2011年1月,王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为80万元。
4.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
5.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李某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然而,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房地产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于2018年5月10日将房屋过户给乙。
然而,乙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
甲拒绝,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何种维修责任;3. 乙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甲应当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3.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乙的居住造成影响,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法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要求,甲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二)维修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严重影响乙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一、案例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手房买卖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20年6月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甲,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但乙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至2021年5月,甲催促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仍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甲已支付首付,乙拖延过户导致甲无法及时入住,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因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2.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3.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张某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时转移。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张某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
2.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向李某交付房屋。
然而,张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3.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鉴于张某未能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则认为甲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甲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金额。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产。
2.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甲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具体表现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业主为丙,而丙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丙曾向乙借款,房产作为抵押物。
乙承认该事实,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
4.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5. 乙认为甲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且存在权属争议,已构成违约。
2. 甲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条款,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在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权属进行了审查,但未发现权属争议。
考虑到甲作为普通消费者,对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且乙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存在权属争议,甲尽到了一定的审查义务。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金额(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房屋买卖的法律解释与判例分析
房屋买卖的法律解释与判例分析房屋买卖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因为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分析,对于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风险至关重要。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解释在我国法律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要要素: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为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权益等详细描述;数量即为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数量;质量即为房屋的建筑质量、装修状况等要素;价格即为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时间即为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地点即为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履行方式即为双方的履行义务方式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判例分析1. 房屋质量纠纷: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常常会对房屋的质量提出质疑,如存在结构缺陷、装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判例分析中,曾有买方因发现房屋结构缺陷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买方进行经济赔偿。
2. 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房屋买卖流程中,买方需要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清晰且合法。
若因卖方不能证明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而导致纠纷,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卖方提供相应法律文件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确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买方因卖方未能提供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而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定卖方补缴相关产权手续,并进行经济补偿。
通过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解释和判例分析,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房屋买卖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出售给甲,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甲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2. 乙是否已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3. 甲是否应向乙支付剩余房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因此,乙具备房屋所有权。
2. 关于乙是否已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的问题甲提交的证据显示,乙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乙对此提出抗辩,认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认为,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未支付剩余房款,故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甲是否应向乙支付剩余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未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
至于剩余房款,甲有权要求乙退还。
四、判决结果1. 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 乙应退还甲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乙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作为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具备房屋所有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甲作为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未收到房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定金。
本案警示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卖方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
2. 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和违约责任。
3. 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卖方是否履行义务。
房屋购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买家”)与被告(以下简称“卖家”)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家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家,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卖家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买家名下。
然而,卖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家无法按时入住。
买家多次与卖家协商,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买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家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未按时入住而产生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卖家是否构成违约?2. 买家能否要求卖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卖家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关于买家能否要求卖家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买家因卖家违约而无法按时入住,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产生了相应的损失。
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卖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产权证过户至原告(买家)名下。
2. 被告(卖家)应赔偿原告(买家)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卖家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买家能否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1. 卖家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卖家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卖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家损失赔偿买家因卖家违约而无法按时入住,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产生了相应的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解读
案例: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解读案例一:A与B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向B出售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价格为100万元。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之前,B突然通知A取消了购买意愿,并索要定金20万元的返还。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根据该法律规定,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前,合同继续存在。
因此,建议A与B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可以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二:C与D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C与D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向D出售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价格为200万元。
房屋竣工后,C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D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履行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根据该法律规定,C有权要求D支付购房款。
建议:建议C对D进行催讨购房款,可以通过律师函或者诉讼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D支付购房款。
案例三:E与F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E与F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E向F出租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F未按时支付租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该法律规定,F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建议:建议E向F发出催告书,要求F尽快支付租金,并说明如果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将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等。
如果F仍然不支付租金,E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四:G与H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事实经过:G与H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G为H建设一栋商业楼,工程总价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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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
(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
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
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
(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
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
(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
(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
(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
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
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
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
(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
(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1、厦门振华实业公司诉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福建省拍卖行房地产拍卖合同案——在建工程拍卖、拍卖人是否向竞买人尽到瑕疵告知义务的分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384页
12.黄颖诉美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2期,第41页
【裁判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
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1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5期,第6页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
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
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特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
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
(第15页)
14.新宇公司诉分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第6期《公报》,第37页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
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15、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8期,第33页
〖裁判摘要〗: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沿途额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16、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4 期,第22页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17、黄秉璋、李淦林诉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房屋使用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01页
强制拍卖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办妥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买受人可行使除处分权以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职能。
18、刘天然与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请求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61页
【裁判摘要】:
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如遇合同词语含义不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而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可实现价值,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所承认的。
在未明确约定提供免费停车位的情况下,应当解释为该停车位是不免费的。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可以参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作出对合同条款的制作者不利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一个非露天停车车位,但该停车位在提供给业主之前即被他人占用,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该停车车位时,不论买受人是否对占用方提起排出妨碍的诉讼,出卖人的行为均应构成违约。
19、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