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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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二)程序正义的含义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众所周知,在我国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辩论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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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程序法仅仅作为实体法的工具而存在。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就象两棵生长在一起的大树,枝叶交叉,根茎相连,却又彼此独立。

首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产生来看,有社会就有纠纷,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就尤为必要,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

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

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源——英国法与罗马法中,私法实体法上的重要法则,全部是经过现实的诉讼而形成的。

依当时的社会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

由此可见,程序法具有实体法形成的母体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

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

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

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

程序法的独立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实体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形成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法官审判的正义性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应有程序正义。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_百度文库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_百度文库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 、“矫正的正义” (rectificatory justice , 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 , effect 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 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 . 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 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 只要游戏规则公正, 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 (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 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 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 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 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 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 (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 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 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

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即程序正义轻于实体正义。

为了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性,常常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这样的结果更加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民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性。

近期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不管是出现在为了避免打击犯罪而对拉黑车调查的钓鱼式执法还是为了潜入查处卖淫嫖娼的钓鱼式执法,其实都是执法机关忽略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的一种体现,这种结果导致了人们原本的道德观,内心的善良友爱帮助的社会风气逐渐变化为一种冷漠视之,那么试问,这种轻视程序正义的执法究竟能够达到多大的社会利益目标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作用的两杆秤,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和缺一不可的,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暂时的冲突之时,人们可以以忽略个体的实质正义来换得整个社会的正义,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肯定,法律的秩序性作用才可以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看似忽略了个体的实质正义是对个体的一种不符合,其实这恰是实现真正的法律秩序所做出的牺牲,因为要实现社会的绝对平等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符合的。

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是现阶段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来衡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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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
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审、二审,还有再审程序等,一审实体判错了,可以由二审纠正,二审错了可以再审纠正。

但是,程序错了大多数则无法纠正。

从这一点讲,也更应当重视程序公正问题。

四、实体不公正影响的是个案,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机制。

某一个案件实体不公正,只是说这个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错了,并不影响他人的利益。

而程序不公正则是运行规则错了,会导致整个诉讼机制、诉讼程序“出毛病”。

五、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还可以减轻或免除人们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六、程序公正可以防止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两者的关系:
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目前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谓的“结果本位主义”或“工具主义”。

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认为,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衡量法律程序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的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程序本位主义”或“非工具主义”。

其基本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或者公正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使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只要坚持公正的程序,就可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或决定。

最科学、最合理的做法是二者并重。

并重是一种理念是一种同等重视的态度。

在实践中体现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权衡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对冲突的解决一定是反复权衡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的程序优先或实体优先“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之和”(戈尔丁)。

理想的司法公正应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完美结合不能完美结合时。

只能在个案中反复权衡。

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

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
求。

西方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是在强调法的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等价值就难以实现。

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

从逻辑上看,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

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
的内在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

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

同时,因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又蕴涵着实体正义之果,常态情况下,如果做到了程序正义,也就必然会实现实体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之题中的应有之意。

但由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所限,又存在个案中二者无法兼得的冲突。

因此,确切地讲,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必要的但非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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