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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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情况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存款(主要包括税款、罚没款等)于当日或次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该项存款实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该项存款有余额的,除次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外,还必须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
但笔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仍存在向国库迟缴财政存款、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财政存款现象,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得过且过心理严重,不按规定办理财政存款业务,对收到的财政存款不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缴存,在旬末有余额的情况下,旬后5日内也不及时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人为造成财政存款缴存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乡镇级财政存款仅按一般存款余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
乡镇国库已于xx年撤销,现在根本不存在乡镇级财政存款问题,因此,但凡财政存款科目旬末有余额的,均应全额划缴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
但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旬末财政存款科目有余额的情况下,仍以其是乡镇级财政存款为由,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不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缴存财政存款,造成违规问题产生。
(二)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管理政策认识模糊。
个别金融机构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人民银行财政存款管理相关规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关财政存款缴存的文件缺失,加之,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现场监管工作偏松,导致个别金融机构误认为“旬末财政存款虽有余额,但已于次日缴存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需要在旬后5日内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划来财政存款户全额划缴”,因此,这类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管理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出现问题是必然,不出问题是偶然。
(三)金融机构资金缺乏造成迟缴财政存款。
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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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的一项。
由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优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因而金融宏观调控对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密切关注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问题建议一、财政性存款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财政性存款是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一,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以及建设银行的转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等,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是为解决国家重点建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需要。
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对财政性缴存款没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民银行除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再贷款外,还根据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发放部分专项贷款。
在此背景下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既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经济结构,又在客观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调控,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明显。
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的问题(一)制度规定相对陈旧、零散,业务人员难以掌握操作。
关于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总行除在1984、1985年分别以文件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外,平时只是根据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不断对相关金融机构缴存科目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再没有下发过相关文件或进行相应的制度修订。
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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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缴存的财政存款是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存款准备金一起,在理顺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调节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调查,目前财政存款管理中仍存在着相关制度文件散乱、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明及商业银行缴存积极性较低等问题,应关注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政存款范围涉及文件过多,且界定不够清晰划缴财政存款业务历史较长,有关缴存范围、缴存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关于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的授权,由各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但对财政存款范围的界定,总行仅在《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规定了金融机构财政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不仅较为笼统,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商业银行不断变化的会计科目设置,造成在实际核定中对有关会计科目无法准确把握。
(二)管理职责划分不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弱化2004年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只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未明确有关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
在2006年印发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也仅有“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既有文件中并未明确,职责不清弱化了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的管理,也易导致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上的“失位”。
(三)处罚规定不明晰,执行陷入尴尬境地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财政存款等行为尚无较为明晰、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处罚办法。
一是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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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造成 金融机构垫付 资金 。 根据 《 商业银行、 信用
社代理 国库业 务管理办法 》 规定 , 待报解财政款项发
生额 必 须 于 当 日 或次 日 午报 解人 民银 行 国家金 库 ; 上 而
2 资金性质难判断 , . 导致一般存款与财政存 款难
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他财政存款及缴存 行为进 行检查监 督未作任何规定 。 相关法规也缺少对 缴存财 政存款业务实施检查的明确依 据, 导致 对金融机构财 政存款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2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处 罚 规 定不 一 致 。18 年 印 . 94
克 服每月上旬 、 中旬央行 无法核对科 目余额的真实性
余额表办理 退补缴 业务, 无法审核退补缴 金额的真实
性 和准确 性 。 采取 这 种 审核 方 式 , 只能从 形 式上检 验 金
罚法》 的规定 , 明确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
处罚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 ( ) 高财政存 款管理的信息化 程度 二 提 为提高规范化 管理水平 , 议开发 财政存 款缴存 建 管理 系统 , 针对交存款 机构开发数据 接 口程 序, 由系
时, 只明确缴存科 目的增加与减少, 对金 融机构应缴存
的全 部 科 目没有 明 确规 定 。 十几年 来 , 每年 调 整 缴存 范
收入不纳入 “ 待结算财政 款项 ” 目核算, 科 而是纳入一 般活期存款核算。 2 待结算财政存款纳入缴存范围存在缴存和缴库 .
围的文件不少于六七个, 使金融机构和基层央行会计人
和2 0 年印发 的 《 04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加强存 款准备 金 管理的通知》 对不按规定 比例 缴存存 款准备 金等违规
缴存财政存款应予以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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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 范 围确 定 涉文 过多 。长 期 以来 , 民银 一 缴 人 行 只 在金 融 机 构调 整 会 计 科 目 、 算 方式 时 , 新 核 定 核 重 其 缴存款 范 围 。19 年3 , 民银行 对存 款准备 金 制度 98 月 人 实施 了改 革 , 调整 了金 融机构 缴存 款范 围 。后 来 , 民银 人 行 又多 次调 整 了部分 金 融机 构缴 存 范 围 ,但 调 整 时 , 文 件 只对所 调 整 的金融 机构 缴存 款 范 围进行 了重新 规 定 。 因此 , 目前部 分 金融 机构 缴存 款 范 围的确 定 涉及 多 个 文 件 , 民银行 在 执 行 中 , 无 遗 漏地 对 这 些 文件 进 行查 人 要 阅 , 因时 间跨度 大 , 但 涉及 文 件 较多 , 不便 于 业务 人 员对
( )管 理 部 门职 责 不清 。虽 然 相关 制度 规 定 了迟 -
罚办 法》 二十 二条 规定 了 ,金 融 机构 占压财 政 存款 或 第 “ 者 资 金 的 , 予警 告 , 收 违 法所得 , 处违 法 所得 1 给 没 并 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5万 元 以 上 没 处
1 8 年 以来,相 关文 件 和制 度规 定 :金融 机构 财政 存 款 95 “ 按 旬调 整 , 后5日内 办理 。 ” 是利 用 缴存 时 间过 于 宽 旬 一 松 的空 子 , 赚取 人 民银 行 利息 。由于 准备 金 存款 利 率高 于 财政 存款 手续 费 率 ,部分 金 融机 构 出 于利 益驱 使 , 当 金 融机构 财 政存 款余 额 增加 时 ,补 缴 时 间选择 在 旬后4
姜
涛
[0 7 5 2 0 ]9号 ) ,
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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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制度伴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发展已经逐步成型和完善,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行财政存款缴存模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体制和经济金融体制变化的要求。
本文系统分析了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探讨了各类风险因素对现实工作的影响,进而提出了防范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风险要素的具体措施和做好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应对措施一、当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及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分析(一)财政存款资金性质认定方面的风险分析财政存款本意是指已经全部纳入国库账户的财政资金结余款,但实际核算过程中除存放在国库部门的国库存款之外,各商业银行仍有一部门财政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营业部门吸纳或缴存,是游离于国库之外的财政存款。
这部分存款主要由人民银行各级营业部门依照总行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按旬监督缴存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划缴。
从经理国库的角度从出,上述资金也属于国库资金的范畴。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存款在财政资金多元化和利益化过程中其内涵发生变化,外延不断延伸,已经产生“财政存款”资金性质在认定方面的歧义因素。
(二)财政存款资金缴存操作方面的风险分析金融机构少缴或漏缴财政性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了解,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甚至不缴、占压财政性存款现象。
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故意混淆会计科目、在缴存款科目余额表中故意漏填会计科目等手段,截留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同时也不排除因财政性存款核算内容理解上歧义形成的漏缴财政性存款行为。
(三)财政存款缴存科目划定方面的风险分析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缴存科目的划定是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报后,由人民银行下发缴存范围。
但从下发的财政存款范围中发现,对于这些科目的名称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叫法,造成科目划定本身的矛盾。
事实上,金融机构核算的“财政存款”是代理人民银行的业务,其科目名称本应由人民银行来统一规范,核算内容也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
财政性存款名词解释
![财政性存款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c8d19b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e5.png)
财政性存款名词解释
财政性存款是指政府部门向商业银行或央行存放的一种专门用于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存款形式。
它与一般商业性存款不同,主要用于政府资金的集中管理、支付和监控。
财政性存款的特点是:
1. 政府部门作为存款人,与商业银行或央行签订存款合同,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2. 存款金额较大,常以亿计或更多。
3. 存款期限较长,一般在6个月以上,有的可达5年以上。
4. 存款利率较低,一般低于商业性存款的利率,通过存款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财政部门直接购买国债等方式获得收益。
5. 存款资金用途固定,主要用于政府支出、支付债务、调节流动性等。
6. 存款资金受政府监控,政府能够随时查询、动用和调整存款资金。
财政性存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管理:政府部门集中存放财政性存款,能够更好地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闲置和滥用资金的问题。
2. 资金调节:政府可以通过存款资金的调动和利率的调整来调节经济运行,实现货币供应的稳定、经济增长的平衡。
3. 债务管理:政府部门通过存款形式存放资金,能够保持债务的稳定偿还,避免连续发行债券增加负债风险。
4. 经济发展:政府将财政性存款用于投资基础设施、扶持产业等方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5. 货币政策执行:央行通过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能够更好地
实施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
财政性存款在中国财政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财政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需合理规划和使用财政性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以实现资金管理的最优化。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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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在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财政性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一直较低,且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
调查发现,其背后,有五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效率。
一、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按规定,财政预算外存款、地方财政库款等,为财政性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或财政性一般存款,为一般性存款。
但由于这些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存款人名称均为财政部门,致使金融机构难以判别其基本属性。
由于地方财政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存款账户,大量资金在这些账户间频繁划转,更加大了金融机构有效区分的难度。
会计科目设置也不严谨。
金融机构往往在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又在其下设置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二级科目。
如此安排,容易造成财政性存款资金和一般性存款资金混淆,导致漏缴财政性存款。
二、受利益驱动,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变通纳入一般性存款进行核算由于划缴财政性存款按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获得手续费收入,难以覆盖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成本,因此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金融机构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例如将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活期存款核算;将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财政专项存款,纳入一般存款核算;将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使用“暂收款”、“机关团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和一些过渡性科目纳入一般性存款来核算。
以至于大量的财政性存款以一般存款的形式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导致财政性存款总量较多而实际缴存量明显不足的状况。
三、人民银行审核金融机构是否足额缴存面临技术性难题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报表,判断其是否足额缴存了财政性存款,但由于执行“按月报送,定期审核”的方式,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无法对其每月中、下旬是否足额缴存进行审核,以至于无论金融机构缴存多少都视为正确。
关于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的思考
![关于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3a141f0856a561252d36fa5.png)
关于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的思考作者:陈国芳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30期【摘要】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构成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对增强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以及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关键词】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目前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即为每旬五日内缴存至当地所属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近几年的会计检查发现,就地缴存方式下基层人民银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对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不配合,工作开展不便。
随着2003年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的职能划转,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基层人民银行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不重视、态度散漫、不能给予积极的配合。
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缴存款各类凭证、报表等都不能按要求报送,经常要电话多次催促。
造成人民银行的工作开展异常艰难。
二是目前基层金融机构财政缴存款报表还采用手工汇总,客观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
三是基层人行缺乏全面、准确、顺畅的监管机制,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弱化。
货币信贷部门有监督、处罚权限,却难以及时掌握“活”情况;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变更频繁,人行会计部门不能及时审定;会计营业部门发现问题却无权查证核实。
对财政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很难准确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全科目缴存。
由于职责权限划分过细,容易在财政性存款的监督上出现管理盲区。
基于上述,为了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金融机构就地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方式进行改革,适应全新的电子化时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建议以法人金融机构为单位集中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会计数据集中化管理和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应用,为集中缴存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
财政性存款以法人金融机构为单位集中缴存当地人民银行的做法有以下优点:一是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现行缴存方式下,各级金融机构均需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意味着大家都在重复做着一样的工作,集中缴存后,只需法人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减轻了所辖金融机构及其当地人民银行的工作量,而法人金融机构营业部门及其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工作量却并没有增加,大大节省了劳动力与劳动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缺陷亟待完善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缺陷亟待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5e81848d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0.png)
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缺陷亟待完善[关键词]财政存款建议目前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缴存范围划分笼统、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部分问题缺乏处罚依据等缺陷,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管理,应予关注并亟待完善。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管理制度相对滞后。
近年来,各级财政普遍实行了集中支付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等多种专用基金,收费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新机构也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开立的账户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质很难确定。
由于对新形势下的财政性存款管理未出台相关制度,基层行很难进行甄别,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缴存范围划分笼统。
在划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时会计科目重叠。
如农村信用联社2022会计科目核算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明显背离财政性缴存款管理;2022会计科目核算待结算财政款项、2022会计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库款、2022会计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均纳入一般性缴存款范围,但其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从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人民银行的报表看,农村信用联社会计报表不反映2022、2022、2022等二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漏缴财政性缴存款的可能。
(三)政策规定缺乏系统性。
财政性缴存款新出台文件多是对以前文件的补充和调整,文件多、连续性较强,再加之从业人员调整、岗位轮换频繁,部分人员不能系统掌握有关财政性存款缴存规定,在划缴或调整中往往出现缴存范围模糊、科目余额轧差不明、缴存时间理解错误、千元以下金额未进行四舍五入等问题,致使迟缴、错缴、漏缴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部分问题缺少处罚依据。
个别金融机构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造成欠缴、漏缴财政性存款情况较为突出。
如将收费局、财政局等财政性存款归入代理财政预算外存款、活期存款等科目,按一般性存款缴存存款准备金,而未按规定将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
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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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制
”
,
下 大 力 气 改 善农 村 信 用 社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外 部 环 境
。
,
为我
“
国农 村信 用 社 的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提 供 强 有 利 的 支撑 进 行 规 范 的 问题
, ,
农 村 信用 社 按
,
合作
并不 是
一
个 单 纯 的产 权 问题
、
而是
一
个 涉 及 面很
广 的社 会 问题 改革来 推 进
,
采取多种模式 改造
农 村 信用 社
在农 村 形 成 多 种 产 权 形 式 相 互 竞 争 和 功 能 互 补 的金 融 机 构
:
体系
。
这 些 改 造 农 村 信 用 社 的模 式 包 括
(
1
) 在城乡
一
体化程 度高 的
;
大 城 市郊 区 和 沿 海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继 续 组 建 县 市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应 国 际 上 信 用 合 作 社 发 展 的潮 流 农 村 信用 社 产 权 改 革道 路 ; ( 社
外 部 监 管 不 利 和 内控 机 制 不 严 等
,
方 面 的原 因
险
,
积 聚 了 大量 的 风 险
,
。
不 良资 产 数 额 巨 大
用 社 已 经 资不 抵 债
,
信用 社 的改革 稍 有 不 慎就有 可 能 出现 系统性 风
。
因 此 在 改 革 过 程 中 保 持 信 用 社 的稳 定 经 营 至 关 重 要
,
致 使农 村信 用 社 在按 合作 制原则 规 范过 程 中出现 了许 多偏 差
[财政性存款管理问题浅探]财政组织存款存在的问题
![[财政性存款管理问题浅探]财政组织存款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d95863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4b.png)
[财政性存款管理问题浅探]财政组织存款存在的问题首先,财政性存款分开管理的环境及意义已发生变化。
区分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应该说是特殊历史时期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
在我国经济发展时期,资金需求旺盛,信贷管理相对松懈,只要能吸收到,不论什么资金,基本上就会用来发放贷款。
当时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手段也非常单一,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远没有现在这样得心应手,金融监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金融秩序比较混乱。
在那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无疑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吸纳一切资金。
财政拨付的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存款及基本建设存款、部队存款等及金融机构代理的各项预算收入、预算内外存款等,金融机构是不需计付利息的,是一种财政无偿资金,对这部分无成本资金,各金融机构更热衷吸纳。
将这部分资金分开,将其闲置的资金收缴上来由中央银行掌握,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调控,因此财政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分开管理,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调控措施。
但随着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的改变,信贷管理措施的加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再乱发贷款,资金紧张的局面已大为改变,金融机构资金基本上都有富余,很少会转移或造假去占用有可能受到监督管理机关处罚的财政性存款,即使有时未按财政性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缴存,也只是由于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或工作失误而导致。
此外,随着中央银行调控经验的积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工具更多,调控的效果也更为有效。
所有这一切均说明,目前区分财政性与一般性存款的环境和意义已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其次,是财政性存款在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财政性存款的规范管理。
一是政策掌握不准,漏缴少缴现象时有发生。
近几年,由于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改革力度较大,人员变动频繁,业务街接不畅,导致缴存款政策掌握不准确,少、漏缴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2022年3月3日,某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上旬财政性存款业务时,报表显示的“8532应收(付)国债款”科目余额为576,908.30元,但该行未将其纳入缴存科目,漏缴了577000元;2022年2月24日,某农业银行支行报表上对应的应缴科目合计金额为20,701.52元,按100%缴存比例及四舍五入的要求,该行此旬应缴财政性存款金额为21,000元,但该行只缴了20,000元,少缴1,000元。
财政性存款缴存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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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缴存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具体对策作者:龙丹丹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12期摘要: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如基层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和各类金融机构受到利益方面的驱使,因此,巨大数目的财政存款一般以机关团体存款的具体形式存放于商业银行当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出现大量流失的现象,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效用消失,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从法律构建、制度建设、加强管理等方面进行着手,在明确相关问题的前提下,有效规范财政存款缴存业务。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对策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性存款是指诸如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金融机构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基金存款等,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财政性存款是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一种财政资产,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存款”。
作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构成的一部分,财政性存款自身具有收纳、投放、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其优劣程度对货币政策和各项财政预算能否正确执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对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实行和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起到了巨大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许多金融机构由于责权不明、认识偏差等问题,在办理日常的财政性缴存业务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这需要在日常的操作当中进行改进,才能获得解决。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对金融运行的影响(一)财政性存款若未能按照相应规定缴存,便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正常的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的执行从国家和各个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有效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的相应管理,对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过分扩张和投资过热的问题有很大作用。
一般来说,财政性存款在转化为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后,首先,由于在商业银行当中存放的财政性资金具有量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不管央行制定和出台什么样的准备金率上调的货币政策,都不能设计到财政性存款的关键问题;而且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市场化经营模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所以,由于财政性存款的数量较大,商业银行为了获取相应的利润,一定会将这些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放贷,这样便可以有效减少财政资金安全系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市场的投资风险是无法预知的,所以投入到投资项目当中的财政资金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在我国信用市场中,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这充分说明了投资的风险性。
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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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政预算外
并 不 包 含 其 财 “0 0 5 13乡镇 以
容易形成混淆 、 串用会计科 目漏缴财政性存款 的隐患。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科 目仅包括财政 性专项存款 、 代理拨付及收缴款项 、 代理国家债券资金
政性存款缴存; 外存款是否纳
财政库款 、财政预算外存款 的科 目纳入缴存一般存款
的范围。 这种将性质相同级次不同的财政性款项 , 分别
核定为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和一般存款缴存 范围的做
法缺乏制度依据 。 ( ) 三 时点考核与财政性资金实际情况相脱节
1 .以旬末 日余额为考核数易导致银行机构多缴财
政性存款 受税务部 门纳税期限规定及纳税人利润最大化等
缴财政性存款 。 2 调整期较长易导致银行机构 占用财政性存款 .
一
详细 、清晰的财政性存款会计科 目核算内容和使用说 明。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资金归类标准开立账户,
按 照财政性 缴存 款科 目核算 内容准确使用科 目归属 , 从 而避免银行机构会计科 目设置 的随意性 ,减少人 民 银行根据银行机构会计科 目变化被动 、频繁地修订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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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金融机构 财政性存 款缴存情 况的 监 管是人 民银 行 的一项 重要工 作 内容 。 但从 目前情况来看 , 由于财政性存款管理 制度陈 旧, 相关规定不 明确 , 造成基层 央
二 、 善财政 性存 款管理 制度 的相关 建议 完
( ) 一 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从本质上看 ,管理财政性存款是 中央银行经理 国 库职能 的要求 , 而非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要求 。 因此 , 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与准备金管理工作不同 , 其 监督管理权不应属于货币信贷部门 ,而应属于会计部
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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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它与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起对增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理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然而,不知源于何时,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越来越少,甚至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多年未划缴财政性存款。
就此,我们做了一些相关调查,发现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的历史回顾二、存在的问题(一)利益趋动导致财政性存款缴存不足。
一方面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手续费低,成本和收益倒挂,导致金融机构把一些该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
假设,某一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账户全年日均余额为100万元,按日均余额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可获得500元收入,但如果按一般存款缴存,按现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72%可获得利息收入7200元,如果把这部分资金上划到上级行,所得的收益就更高。
另一方面,财政存款属全额缴存、全部“冻结”,而一般性存款按法定准备金率缴存,按现行缴存率,两者之间存在约八成左右的缴存差额。
在资金紧张的环境下,“可用资金最大化”很容易成为银行机构违规操作的主要诱因。
(四)有关规定时间跨度长,经办人员模糊不清。
划缴财政性存款是一项相对老的业务,从1984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随着时间的流逝,业务人员的不断更迭,新接手的会计人员大多仅依靠“师傅”的言传身教,没有系统性的文件依据,由于人员频繁更换,时间太长,文件散失等原因,部分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造成实际操作与文件规定形成偏差而尚未察觉。
(五)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罚制度体系不完备。
在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事实,一般实施了三种处罚:一是对少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少缴存款准备金,按《商业银行法》第77条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规定“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二是对漏缴财政性存款的,视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给予罚款。
当前财政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财政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a0174c9d5bbfd0a795673d7.png)
团 .二 者 均 为 以 金 融 业 为 主 的 大 型 综 合 性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 集 团 的控 股 公 司 为 非 银 行 金融 机 构 ,全 资 拥 有 或 控 股 一 些 包 括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金 融 服 务 等 公 司 以及 非 金 融 性 实
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2.国有 商 业 银 行 规 避 法 律 在 海 外 设 立 或 在 国 内 与 外 资
融 控 股 公 司 ,从 事 香港 和 内地 的投 资银 行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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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性 存 款 的 缴 存 范 围进 行 了 调 整 ,但 其 缴 存 方 式 和 时 间 等
规 定一 直 没 有 改 变 。
一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6 1条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应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报 送 有 关 报 表 和 资 料 。但 在 实 际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 有 些 商 业 银 行 在 办 理 财 政 性 缴 存 款 业 务 时 , 由 于 各 自 系统 会 计 业 务 集 中 核 算 ,营 业 网 点 受 核 算 系 统 输 出 会 计
一
火 。 银 行 系 基 金 的 出 现 ,其 意 义 远 不 在 基 金 本 身 , 而 是 我
国 金 融业 走 向混 业 经 营 的一 个 重 要 标 志 。
基层央行财政存款的缴存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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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财政存款的缴存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11期财政存款是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财政资产,包括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规定:“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
”然而,目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仍存在财政存款缴存意愿不强,不时出现迟缴、少缴和欠缴现象,在财政存款的管理上也存在缴存范围界定模糊、会计科目设置欠严谨、监管执行难到位等问题,这需要从监督制度和管理方法上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监督管理职责不够明晰,管理效果弱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财政缴存款的监督检查没有明确规定,2004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也只是明确了人民银行内部货币信贷、会计、营业部三个职能部门对于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来明确财政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基层央行在实际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定位不明确,往往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管理效果弱化。
2004 年12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
而在实际工作当中,按照人民银行职责分工,目前财政存款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
在具体操作中,货币信贷部门难以掌握财政存款的真实情况,会计营业部门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时,根据金融机构提供手工填制的“财政缴存款余额表”只能核对其数字是否计算错误,对于是否少缴、漏缴无法准确判断,非现场审核难度大、效果差。
同时,地方金库库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代理发行国库款项等财政存款实际上由国库部门进行管理。
财政存款的管理要求
![财政存款的管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3b8e45a1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0c.png)
财政存款的管理要求
财政存款是指财政部门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
其管理要求如下:
1. 安全性:财政存款的管理应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为首要目标。
这包括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作为存款存放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加强对存款账户的监控和管理。
2. 流动性:财政存款应保持适度的流动性,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这要求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存款期限结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支取资金。
3. 收益性: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财政存款应尽量实现较好的收益。
这需要财政部门关注市场利率变化,合理配置存款品种,争取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
4. 透明度:财政存款的管理应保持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这包括及时公开财政存款的规模、结构、存放机构等信息,以及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5. 合规性:财政存款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这包括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存款账户的开设和使用,以及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总之,财政存款的管理要求是在确保资金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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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
政性存款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
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额划缴当地人民银行。
财政存款是各级政府保存在财政
部门的各类预算资金,是一种政府储备,与其他社会单位、个人存款的性
质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
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
存款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还
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流程,达
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存在的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个传统业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均没有涉及财政存款业务,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的办法明确界定
财政存款的范围。
1998年以前是指所有财政性存款,包括财税部门存款、预算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等。
1998年3月,人民
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将
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划
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将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仅限定为金
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收入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
其后,人民银行又多次下发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由于对文
件依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中有时难以统一。
总量与地方经济增长不同步。
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反映
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政收入和国库存款都在快速增长,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
的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增长却不同步。
以黄冈市为例,
从2005年至2022年间,该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6.7%。
国库存款
年均增长39.5%,金融机构存款年均增长15%。
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2005年为2912万元,2007年和2022年分别降至891万元和336万元,
到2022年上升为3879万元,四年间年均增长7.4%,到2022年9月末又
降至1463万元,呈现出总量小、波动大、增幅不同步的特点。
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人民银
行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和营业室等多个部门,但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配合协调不到位,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另外,财政存款还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有着很强的关联性。
财税部门在金融
机构账户的存款资金上划国库,就变成国库存款,国库向财政及其他单位
划拨资金,国库存款就变成了金融机构存款。
于是,财政存款特别是国库
存款就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竞争,争夺存款资源的重要渠道。
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基层行往往忽视财政存款管理与国库监管的协调配合。
一是财政
部门账户管理与国库管理衔接不紧密,财政部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不能及
时通报给国库部门。
二是国库对拨往金融机构财政账户的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给金融机构挤占国库存款制造了机会。
三是人民银行国库与管理财政
存款的货币信贷、会计和支付结算及前台营业部门未能建立信息共享和沟
通协调机制。
加强管理的建议
健全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法规制度。
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财政存款管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职责中,尽快制订出台金融机构缴存财
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
财政部门已经
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非税资金管理局,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预
算管理,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因此,人民银行也应相应地对财政存款的界定作出制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