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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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引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特点研究引论【第一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基础【第二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观的方法论【第三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体系的理路【第四章】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启示【结语/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拉德布鲁赫是德国20 世纪最伟大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

作为新康德主义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基础,继承并发扬新康德主义法学传统,开拓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

拉德布鲁赫提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目的在于,克服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价值主义的学派立场,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绝对实证主义的学派立场,进而,探索出一条走向和解与宽容的法哲学路径。

但是,拉德布鲁赫对传统法哲学理论进行革新的学术努力,似乎并未得到应有的认可,其在二战前后所显示的学术转向问题,更引来许多的议论。

有些人认为,拉德布鲁赫的学术努力是对自然法学说的复兴;有些人则坚持认为,拉德布鲁赫是一贯的和坚定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拥趸;还有些人认为,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并没有贡献知识增量,且其法哲学思想内部充满矛盾,甚至难以自圆其说。

那么,应该怎样解读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真实面目是怎样的?其法哲学思想的特质有哪些?其法哲学思想的重要意义又有哪些方面?等,文章意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将从六个部分,依次展开对相关问题的论述:引论部分,简要地概述文章问题意识的缘起,并对关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的国内外学术状况,进行必要的梳理,提炼出写作文章时可发挥的学术空间;同时,对写作论文的研究方法做出简单地说明。

第一部分,针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其中包括两部分:哲学基础和法学基础。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环境 和 条件下 , 或 者在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 有 可 能侧 重 这 个 , 也 有 可 能侧 重 于另 外 一 个 , 法律 价值 的选 择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 1 2 — 0 5
作者简介 : 康玉娟( 1 9 7 9 一) , 女, 甘肃天水人 , 副教授 。
An a l y s i s o f Ra d b r u c h ' s Le g a l Ph i l o s o p h y
KANG Yu j u a n
( Sc h o o l o f Ma r x i s m ,I  ̄n z h o u I ns t i t u t e o f Te c h n o l o g y,La n z h o u 7 3 0 05 0,Chi n a )
第3 1 卷 第 4期
2 0 1 7年 8月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社会 科 学版 )
J OUR NA I OF HE F E I UNI VE RS I TY OF TE C HNOL O G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拉德 布鲁 赫在 当代德 国法哲 学 思潮 中是 一 个 非 常 关 键 的 人 物 , 他 所起 的 作 用 可谓 是 承上 启 下 的 。
尽管他构造了法学领域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 , 但好像总徘徊于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 有时甚至说法不 但他 的思 想不 是停 留 于表面 意义 的肤 浅 , 要正 确地 领 会 他 的思 想 , 就 必 须探 究 他 思 想 的 深处 , 尤其
念应 由下列 三项 价值构 成 : 法 的安定 性 、 正义 、 合 目的性 。在 分析 法 律 的价值 目标 何 者 为优 时不 能 仅 从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摘要: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的思想”和“世界法”等问题。

有关这些问题的见解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中拉德布鲁赫的“自由社会主义” 思想是世界社会主义方向的不朽的蓝图。

关键词: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世界法,自由社会主义相对主义就是普遍的宽容──只是对不宽容者才不讲宽容。

──[德]拉德布鲁赫(1934年)我们曾对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民主主义、自由社会主义及其对东亚的影响做过若干考察,发觉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今中国塑造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由于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入门》、《法律智慧警句集》和考夫曼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的翻译出版,在射程和方向上都有了明确的目标。

从总体上看,这一研究是以民主化和拥护人权的法律改革为目标的。

但是以往的研究很少触及到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而这些阐述又恰恰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拉德布鲁赫在1947年出版的《法哲学入门》中写道:作为纳粹口号的“民族的必要之物就是法”,“公益优于私益”,“你是无,你的民族才是全部”,这些话才真正是否定人性和人格的东西。

古罗马以来就具有灿烂历史的人性的概念,可以从康德的哲学中看到它的颠峰。

根据康德的思想,人必须作为自己的目的之物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他人的工具而使用。

因此,对于非人道的残酷性,应以人类的爱;对于非人道的屈辱,应以人的尊严;对于非人道的文化破坏,应以人的教养与之相对抗,这就是人性思想的目标。

人性的概念,在法律秩序的下列三种情况下,才成为法律概念。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作者:陈聪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9期摘要:“拉德布鲁赫公式”通过“不能容忍公式”和“否认公式”的区分,将“不具效力的法”和“不法”进行了分开处理,以此逃避了学术史上针对“恶法非法”的理论批评。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后来的德国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次被援引和重申,为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这似乎说明了该公式已成为解决相关疑难案件的万能钥匙。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不能容忍公式”中的“不具效力的法”,与“否认公式”中的“非法”,在逻辑上是无法完全区分开的。

这种处理,既是“拉德布鲁赫公式”在理论上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恰恰是其理论弱点所在。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违法命令;效力;实在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18)09-0083-05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法学派复兴的理论代表,拉德布鲁赫对违法命令的效力难题有着独到的分析,其理论范式被总结为“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但其是否真正解决了法与命令的效力关系,尚需进行理论分析。

一、纽伦堡审判中“服从命令”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一些被审判的战犯以执行上级的军事命令作为自己行为的抗辩理由①,其声称:自己只是奉“上级命令”而行事,不应当承担相关犯罪的后果。

②这一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是,“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应当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③在这一逻辑的掩护下,对于具体执行命令的个人来说,由于其在执行命令时无法预见他们的行为将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就构成了刑法的溯及适用,是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价值相对主义

价值相对主义

所谓价值相对主义,可以说是拉德布鲁赫之后的人们和学者对拉氏法哲学思想的一种概念层面的界定,其思想被很多学者喻为是在超越自然法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法哲学领域的一次突破和飞跃.然而,亦有不少学者对拉氏的相对主义思想持不理解的态度,认为其思想缺少一个学者在知识层面上应有的“极端性”或曰“个性”,认为过于中庸的思想算不上真正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而本文指出一种思想或学问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一个现实社会发展的有用性上,看它是否能实实在在的解决社会问题,因为理论毕竟是为实践服务的,也是需要实践来检验的。

对此,文中以“许霆案”为视角,探讨了拉氏的相对主义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具有价值性,而当代中国又是否需要相对主义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年11月21日生于德国北部城市吕贝克(Lübeck)的一个商人家庭。

他于1884年进入布塞纽斯博士文科中学(das Progymnasium von Dr. Bussenius)预科班上学。

1892-1898年从预科班四年级转入“卡塔琳娜”文科中学(Gymnasium Katherineum)高年级班(五年级)学习。

1898年春季,以“甲等全优”(primus omnium)的成绩获得文科中学毕业证。

同年夏季,作为法科学生入慕尼黑大学学习。

1898-1900年在莱比锡大学学习3个学期。

1900-1901年在柏林大学学习2个学期。

5月20日,在柏林高等(上诉)法院以“良好”成绩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

获法院候补司法官资格。

1901-1902年在吕贝克任候补司法官。

其间,利用休假到柏林参加了由弗朗茨·冯·李斯特主持的刑法研讨班,准备博士论文。

1902年5月13日,以优秀(magna cum laude)成绩通过博士口试,获博士学位。

1903年12月16日,经尔·冯·利林塔尔(Karl von Lilienthal)的推荐和招聘在海德堡获教授资格。

拉德布鲁赫 超长读书报告

拉德布鲁赫 超长读书报告

拉德布鲁赫开篇畅谈法哲学的一般哲学前提即认识现实与价值的关系。

所谓现实,与价值往往纠缠不清,现实中有太多价值与非价值的事物,而价值与非价值的区别往往来自于我们的意识。

要了解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精神思考。

首先,将人的因素弱化,“退出”现实,从价值中区分出现实,这是精神的第一个行为。

精神在面对现实时,一方面既要抽离,另一方面又要将评判诉诸其中,抽离意识无视价值的态度体现自然科学思想,而评判则将思考引入系统的价值哲学中,在这一系统中要求利用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思考。

而在无视价值思考与评判价值之外,还出现了涉及价值的和超越价值的立场。

涉及价值的立场,如自然科学领域上的研究,因自然科学研究既包含了成就也包含了失误,诸如此类,还有道德文化等广泛的概念。

而超越价值的立场,比如宗教,宗教将所有的事物都视作等同的,无视事物的价值或非价值。

因而,从这四种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定义,法律是“存在”,法律是涉及价值的文化现象即具有法律理念。

因此,对法律的思考不可脱离其价值,那么便有三种思考方式:1、涉及价值的思考——法律科学的本质;2、评判价值的思考——法哲学的任务;3、超越价值的思考——法律宗教哲学。

法哲学的任务即是评价价值的思考,那么思考的方法便值得商榷。

康德哲学言我们不能从“什么是”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应该的,也不能从因为什么东西因为它现在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或即将是什么,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

因此,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也不能从“理”推论什么为正确的。

这意味着对实证法,进化论和历史主义的否定,因为这一哲学意味着不可避免的事情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不可能的事情也并非是不正确的,故而从这一程度上也否认了“存在即合理”。

所以面对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现实与价值的关系时应当利用演绎法,使其建立在同类性质或其他原理之上,如此,才有推导应然定理的可能性。

按照这一观点,那么应然思考与实然思考即是不同性质的,那么应当是各自存在相互独立的。

略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略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从 内涵上则是 真善美相统一 的法哲学。学界往往 强调前者 , 而 对 后 者 重 视 不 够 。但 恰 恰 是 后 者 更 能表明拉德布鲁赫对法哲学 的卓越贡献 。 新 康德主义弗莱 堡学派认为 , 存在两个不 同 的世 界 : 事 实 世 界 和价 值 世 界 , 前 者 是 此 岸 的 为

8 2—
《 北京行政 学院学报) ) 2 o 1 3 年第 5 期
●法律・ 社会
如. 探讨 法律 的公 开性 、 普 遍性 、 统 一性 、 可行 与
必行性 。 尤 其 是 确定 性 。拉 德 布 鲁 赫 专 门强 调 , 法 律 的确 定 性 指 法 律 自身 的确 定 , 非 依 靠 法 律 所 实


法的真善美
为 共 同 体成 员 共 同 生 活 的规 则 。这 样 , 真 的逻 辑 价值 , 善 的伦理 道德 价值 , 美 的 美 学 或 文 化 价 值
就 包 涵 在 法 理 念 之 中了 。拉 德 布 鲁 赫 认 为 法 律
拉 德 布 鲁 赫 的法 哲 学 是 “ 相对 主义” 法哲 学 ,
者 纳 入 视 野 之 中。
相对应有两种 知识 , 即 事 实 知 识 和 价 值 知 识 。事
实 知识和 价值 知识之差 异 具体表 现为 自然科 学 和文化科学 ( 社会历史科学 ) 的 区别 。自然 科 学是 研 究 事 实 世 界 的科 学 , 其 概念 是事实 知识 : 而 文 化科学则研究 价值世界 , 属于价值知识 。作 为新 康德 主义价值学 派 的重要人物 之一 , 拉德 布鲁 赫 再 强 调 ,法 是 与 各 种 价 值 密 切 相 关 的 文 化 现 象、 文化 概念 ; 法 之 目的 就 是 追 求 传 统 的 三 位 一

论法的效力——以拉德布鲁赫的哲学效力论为中心

论法的效力——以拉德布鲁赫的哲学效力论为中心

果要得到确切答案 的话 , 了采I" 学效 力论 ” 除 R哲 以外别无他 路 。[拉德布 鲁赫认为 , 哲学效力 2 “
论’ , 才是在“ 的效力 ” 法 中把 事实 的动量和规 范的动量进行构造 性编织 的一个 尝试 。
众所 周知, 拉德布鲁 赫把方法 二元论和相对 主义看成 是法哲 学的基 本方法 原理 。下面想要 研究的是 , 这些方法 的原理是怎样赋予 “ 哲学效 力论 ” 以根据 的, 另外 , 拉德布鲁赫 的法哲学体 在
能从事实 中产生规范 呢?意志在伴随 力量 时, 即便认为 能够 产生必然 , 但也 决不能产生当为 ( 应 然) 。那么 , 从国家或社会 的法律 意思 中怎样才能产生 法 的当为呢 ?”Ⅲ对于这一疑 问 的回答 , 根据拉德布鲁赫 的说法 , 无论是根据“ 学效力论 ” 法 还是 “ 历史学 的、 社会 学的效力论 ”都是不可 , 能得到解决 的。为什么 呢?因为这两个理论 都只能满足 “ 的效 力” 法 问题 的一个 方面 。因此 , 如
根据康德对理性批判的提示理性不是既成的理论性认识即不是永远得以适用的储存伦理的审美规范的兵器库而仅仅只是达到这样的认识和规范的能力不是解答而是问题的总体是人处理给予时的立场的总体又是根据采用被给予的素材才能做出一定内容的判断乃至评价的形式的总体在被给予的材料中得到适用才能够做出一定内容的判断乃至评价的范畴总按照拉德布鲁赫的说法内容上的一定的认识或评价决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对特定的材质特定的历史和空问的文化社会情势经常需要适用理性
设定力 的一些权威所提示的东西, 只不过是作为“ 最高规范 , , 在法学的思考 中被假定的 。[ 因此 , 9 】
的嘲 因此对于这一理论来 说, , 法只是被作为“ 意志 的意思 ”6才成 为考 察的对象 。作为法 学对象 [ 】 的法, 因为如此 , 正 不是作为 实际的命令, 而是被理解为作 为其 意思的内容即具有理想效力 的规 范 。他们认 为,“ 从心理学 的基础 中解放 出来 的意志的意 思是 当为 , 从命 令过程 的事实性 中纯 粹被取出的命 令内容就 是规范 。 7 样, ”[这 】 法学效 力论 , 在法 学中承 认一种 纯粹 的规范科 学, 把法 的内容 理解 为, 具有效力 的是什么 ?应该 是什么 ?赋予义务 的又是什么 ?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

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

虽然,有患。

夫之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

庸讵知膏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庄子﹒大宗师》曾震撼于雕塑-思想者。

恢宏的宇宙,苍翠的大地,暗蓝的夜空,总能使人从喧嚣中安静下,或心往神驰,或心存敬畏。

人作为一种存在,或许思、想能在人和世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或许通过思想,我们能理解所谓事物的"本质",进而找到自身存在的意义。

"我思想,所以我存生"。

拉德布鲁赫作为一位法哲学家,无疑运用了哲学视角审视法律国度中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这使我们不仅可以从另外一个维度看我们日常习以为常的相关范畴,而且也使我们领略到了他的思想魅力,通过他的世界中的法律国度的面貌,去体味思想的厚重深远。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法哲学》中,正像许多学者说的一样,拉氏主要运用理性主义和经历主义为工具,对一系列法学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根底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且贯穿渗透于本书的始终。

本书正文共二十九章,每篇文章篇幅不长,但内蕴的思想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在其他的相同的法哲学书中并不多见。

以现象和价值为切入点,拉氏对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方向和法律的概念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证。

在第一章中他解决了法哲学的一般性哲学前提。

拉氏认为现象和价值首先应进展区分,并且确定了区分的标准。

正像他所说的:"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法哲学的一般哲学性前提。

简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由“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简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由“许霆案”引发的思考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0 .2 10.522 0)90 30
曾经热 议一 时的“ 霆案” 已尘埃 落定 , 许 早 作为 法律 人应 该继 鲁赫 的法 概念 也不 是 自然法 意义 上 的。 因为他 看来 ,正确 的法 ” “ 续 关注 本 案所 带给 我 们在 学术研 究上 的 价值 和遗 留下 来 的专 业 不等 同于 绝对 的法 价值 ; 自在 之价 值只 属于 精神世 界 , 归现 实 不 问题 , 对 问题 的解 决方式 中总 结并 寻找有 价值 的规 律 , 从 并把 这 世界 。 《 学导 论 中》拉 德 布鲁赫 引用 马克 思主义 理论 描述 道 在 法 , 些 规律 运用 于解 决 以后 出现 的类 似 问题上 。 我想 , 这才 是 比较 科 “ 法律将 只 构成社会 现 实的上 层建筑 , 只有 在道德 领域 , 然才 完 应 学 的也是 学术 研究 应秉持 的研 究路径 , 也才会 避免 我们 的学术 研 全不 依赖于 现实 。因此 按照 拉德布 鲁赫 的看法 , 实 中所 存在 的 ” 现 究 出现 纸上 谈兵 和流 于形 式 的尴 尬局 面 。“ 许霆 案 ” 出现确 实 只有 “ 的 近似 的” 正确 法 。
“ 霆案 ” 类疑 难案 件相对 合理 处理机 制 的理 论依 据 。 许 这
鲁 赫 却是 以“ 客观 的解释 理 论” 而著 称 的, 据客观 解释 理论 , 根 一
“ 相对 主义 ” 想可 以说 是拉德 布鲁赫 整个 思想 的精髓 , 可 个 公正 的评判 不仅 仅取 决于过 去的立 法者 事实上 是如何想 的 , 思 也 更
在 1 3 年版 的 《 哲学》 92 法 中将 “ 法概念” 定为是 “ 界 一个文 化概念 ” , “ 也就 是说 , 一个 关涉 价值 的现实 的概念 , 它具有 为价 值服 务 的意 思 法就 是 具有 为法 价值 、 理念服 务这 个 意思 的现 实 。因此 , 法

简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

简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

简评拉德布鲁赫“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作者:张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曾经热议一时的“许霆案”早已尘埃落定,作为法律人应该继续关注本案所带给我们在学术研究上的价值和遗留下来的专业问题,从对问题的解决方式中总结并寻找有价值的规律,并把这些规律运用于解决以后出现的类似问题上。

我想,这才是比较科学的也是学术研究应秉持的研究路径,也才会避免我们的学术研究出现纸上谈兵和流于形式的尴尬局面。

“许霆案”的出现确实有一定的偶然性,正如很多学者所说,它仅代表了一种个案。

但不能否认的是,许案的出现确实曾引起了我们整个社会(学界内和学界外)对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讨论,不仅给我们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们着实出了一道难题,也为我们的法学家们带来了更深层次的学术性思考及不同学术间的思想碰撞和摩擦。

对此,笔者想以拉德布鲁赫的的相对实证主义理论为平台,试图从中找到对“许霆案”这类疑难案件相对合理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相对主义”思想可以说是拉德布鲁赫整个思想的精髓,也可以说是他超越以往思想的另辟蹊径之处,这在他早期最著名的两部作品《法学导论》和《法哲学》中都得到了清晰展现。

在其弟子考夫曼著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中也有类似的描述,“在自然法和和法实证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或超越二者,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哲学的主题。

第一个克服了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之间毫无希望的立场之争的是古斯塔夫·拉杜布鲁赫。

”①他在1932年版的《法哲学》中将“法概念”界定为是“一个文化概念”,“也就是说,一个关涉价值的现实的概念,它具有为价值服务的意思。

法就是具有为法价值、法理念服务这个意思的现实。

因此,法概念是指向法理念的。

”在其《法学导论》中,拉杜布鲁赫这样描述道“法律的效力只能在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一项法律只有在其实际运用于大多数情况下时都指望切实可行时,才会产生效力。

”②在笔者看来,这些思想都体现了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来源:液压扳手/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

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

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

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

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40年。

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

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21世纪,立意高远。

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

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

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1945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50年的历史。

对这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

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年至60年代中期)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

从1945年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2005年3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 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 “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 的横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发现情况后,深圳市公 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认为,这两条横幅用词不当,内容错误, 严重伤害河南籍务工人员乃至河南群众的感情,也与“建设 和谐深圳”的要求不相符。为此,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 分局除责成龙新派出所立即拆除横幅外,就此事进行了专门 调查,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 )正义与法的关系
正义与法的关系的学说 : 1、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 的联系 2、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 等同
法是追求正义的意愿。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 同仁。
如果对政治对手的谋杀受到推崇,对异族人的杀戮受 到祈求,对相同的行为,但因为其是反对自己的志同道 合者的,就处以最残忍、最侮辱人格的刑罚,那么这就 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了。 如果法律有意识地否认追求正义的意愿,例如任意的 同意或者拒绝赋予人们人权,那么法律就缺乏有效性; 那么民众也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那么法学人士 就必须鼓起勇气来否定这些法律的法的特性。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三、法与自由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
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
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
政治生活中的诸种自由。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自由原则,二是规定法律 上的自由权。1.公民个人自由如生命、健康、人格、 人身等;2.政治自由;3.经济自由。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
二、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一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从静态
看,秩序是指自然、社会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当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的现实意义就第一分钟而言,最发人深省的在于“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P224),此句放在文中,作者时代最具有特殊意义。

作为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氏而言,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见证了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法制(法治)黑暗,对于强制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深得中味。

首先就拉氏在论文《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中说阐释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并不等于法律,法律必须要有效而允许有强制力,而不是相反。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的背后,而在于法律本身说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它是否公正。

就“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而言,颇像另一名言“强权即是公理”,谁的拳头大,谁就可以说话;谁的拳头大,谁的话就是真理。

马基雅维利或者说韩非子真乃奇才,一语道破真谛,在国际舞台中,即便是在一国内垄断竞争时期,聊聊数语而片刻写就社会生活的现实。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在强制力面前,显然不堪一击。

在国际舞台中,无论就联合国还是其他国际组织而言,似乎经济实力与均是实例或者说综合国力始终都是谈判的背景资料,就公理而言不过也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

美国说主张的事实,也就是公理,这是超级大国的特权。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当年美国是投资输出国,所以当然国际投资法要并且当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利益;现在发现美国原来是资本输入国,陷入了几起麻烦的投资仲裁争端的美国开始提倡保护东道国利益了,正在这样做。

强权就是公理,在国内环境中同样生效。

君不见那超级大公司在一般民众面前垄断的嘴脸,君不见那国家公务员接待你的趾高气扬,君不见山头大王的命令满天飞——在那战火纷飞的年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是为社会控制?是为社会——民众?是为国家?是为政府?还是为某些超级团体?法律理念中说讲求的公平与正义,它们存在于哪里?法律在强制力面前是否还有生存的空间?公理是存在于人心还是存在于暴力?利益是否可以夺走那社会公众的良心利益?谁能够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说话?有谁可以替正义说话?谁可以为法律说话?有谁可以为公理说话?1.实证主义由于坚持“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的口号,而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论当中。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

【关键词】相对主义价值法学品格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一生徘徊于学术和实践之间,他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积极地促进德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刑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拉德布鲁赫见证了纳粹暴政对于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先前自己所倾向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纳粹暴政的无奈,进而转向对超越法律的公正的关注,深刻检讨了法律的不法问题。

拉德布鲁赫的法学观点对于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战犯审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语言优美,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对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世纪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国本土和东亚的日本、韩国。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阐发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其对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

拉德布鲁赫“法律的宗教哲学”在现代的意义

拉德布鲁赫“法律的宗教哲学”在现代的意义

作者: 铃木敬夫[日]
作者机构: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太平洋学报
页码: 14-25页
主题词: 科德布鲁赫;宗教哲学;相对主义;宽容;正义;超越制定法的法
摘要:在价值哲学与宗教哲学的对话中,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超越制定法的法”。

相对主义对于任何见解都是宽容的,但是,对于妄称自己系绝对真理的观点,则是不宽容的:法律的理念乃是正义,而正义则是实现人类的平等。

在制定法律之时,如果完全没有追求正义,并有意识地对构成正义核心的平等予以否认,这样的法律就只不过是一部恶法。

对存在于“超越制定法的法”的背后的自认为的“神法”,是允许存在怀疑和信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粹法、日本殖民地统治法等都应被评价为“制定法的不法”。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个人学习整理)一、意义在疑难案件的裁判理论方面,虽然目前中国整体上并未出现“制定法的不法”的极端情形,但制定法的缺陷导致裁判“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所在多有,可以将公式作为应对此一现象的重要参考;在转型法理学的研究方面,社会剧烈转型时期实现转型正义可以从公式那里获得研究的出发点;在法治理论方面,作为学界长期的理论焦点,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之争所指涉的法价值分歧亦可以从公式中发掘有意义的思考线索。

二、既有研究及其争议国际学界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既有研究大体在三个层面上展开,即描述的层面、规范——分析的层面与适用的层面。

描述的层面涉及对拉德布鲁赫公式产生的因果说明,它属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拉德布鲁赫正是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统治期间助为虐的思想动因归咎于法实证主义,并基于这一论断提出了与之相对抗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但这一论断极富争议,纳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并不要求法律人严格适用制定法的规定,相反,它要求法官依据纳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原则去灵活地解释制定法,因为纳粹时期的大量制定法继受自魏玛时期而未加变更。

可见,描述层面争议的核心的是,拉德布鲁赫公式所针对的对象或者说提出的背景,即法实证主义与纳粹统治在思想上的关联,是否成立的问题。

适用的层面涉及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司法适用,大体属于教义学层面的问题。

而讨论地最为频繁、被用作试金石的是案件之一是“柏林墙射手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开枪射杀平民的柏林墙驻守士兵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通过持久开火杀害一位徒手逃亡者(是)一种恐怖和无法进行任何理性证立的行为……”,已经出现了“不能容忍的不法”。

但阿列克西(Alexy)和西克曼(Sieckmann)等学者认为,虽然拉德布鲁赫公式在该案中的运用是正当的,东柏林的制定法也已经越过了它所设定的界线,但开枪射杀逃亡的平民的年轻士兵并无主观罪责,不应受到惩罚。

因此,这一层面的争议点围绕的是公式能否适用于真实的案件及其在(刑法)教义学的层面上如何适用的问题。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Analysis of Radbruch's Legal Philosophy 作者: 康玉娟
作者机构: 兰州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50
出版物刊名: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2-35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转向;影响
摘要:拉德布鲁赫构造了法学领域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他的相对主义理论在他庞大的法哲学体系中是贯穿始终的。

至于他的法哲学思想是否在早期和晚期存在着根本的转向,尽管后人对此争论不一,但都无法否认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对后世法哲学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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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内容提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其法的理念、法律概念、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主法治理论当中。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利于在解构传统法学宏大话语基础上建构新的法学范式。

【关键词】相对主义价值法学品格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的哲学思想,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一生徘徊于学术和实践之间,他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积极地促进德国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刑法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拉德布鲁赫见证了纳粹暴政对于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先前自己所倾向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纳粹暴政的无奈,进而转向对超越法律的公正的关注,深刻检讨了法律的不法问题。

拉德布鲁赫的法学观点对于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法院对于纳粹战犯审判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博大精深,而且其语言优美,这成就了其在西方法学史上的历史地位。

对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世纪之交以前主要局限于德国本土和东亚的日本、韩国。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拉德布鲁赫的研究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阐发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其对中国法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相对主义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

1、二元方法论康德认为,理性存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

实践理性就是通过非认识或非科学的途径,即信仰的办法来把握本体世界的问题。

拉德布鲁赫遵循康德的思路,指出:“应然原理、各种价值判断、各种评判不能运用归纳的方法建立在实然论断的基础上,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建立在同类性质的其它原理之上。

价值思考和实然思考是独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这就是二元方法论的本质。

” 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对现实的把握只有通过认识的理性,而对价值或应然的把握则只能通过信仰来进行,而信仰主要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

因此,“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

它放弃了证明最终立场的科学根据,但未放弃其立场本身。

” 正因为相对主义对最终立场即信仰科学证明的放弃,成就其包容和尊重的品德;但相对主义并没有放弃其立场本身,这使得相对主义具有一般哲学和理论所具有的批判能力,能够成为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因此相对主义属于认识理性。

相对主义有能力达到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此种认识和评价以特定价值立场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而此特定的价值立场具有不可证明性。

因此相对主义能够在实践理性所确定的价值终极立场下,达至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具有理论的品格。

2、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特别是拉斯克法哲学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分析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即对现实进行观察时人作为主体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

拉德布鲁赫认为,人作为主体观察现实一般具有四种价值立场:既无视价值立场、评判价值立场、涉及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

无视价值是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者对观察对象进行客观的、中立的描述;评判价值是价值哲学的立场,观察者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利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对象进行评价或描述;涉及价值是文化科学的立场,其介于无视价值和评判价值之间;超越价值的立场是宗教的态度,其重心在于宽恕一切,肯定一切,而不同于无视价值的麻木的冷漠立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观的启发,拉德布鲁赫在二元论区分现实与价值的基础上,于现实与价值之间引入了关涉价值的概念,从而使二元方法论发展到相对主义的三元方法论,实现了从二元方法论向三元方法论的飞跃。

拉德布鲁赫认为,二元方法论要求实然与应然、现实和价值的独立和分离,主张从实然或现实中,不能推导出应然或价值,应然或价值只能用演绎的方法从更高层次的应然或价值中推导出来。

但拉德布鲁赫并不否定实然与应然之间、现实与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整个世界也不是理性所设想的那样一分为二,要么现实和实然,要么价值和应然,事实上,企望世界上没有除不尽的余数是惟理主义的幻想。

在现实与价值之间,还存在第三类事物,它介于二者之间,既具有现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这种第三类事物就是涉及价值的现实,即文化,法律就属于这种涉及价值的现实,因此法学就是一种文化科学。

这就是拉德布鲁赫的三元方法论,即在现实和价值之间,加入了第三类事物,即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文化。

此三元方法论构成拉德布鲁赫全部法律思考的基础,但此三元方法论在本质上——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仍然是二元方法论,是在二元方法论基础的发展和变形,与一元方法论相对应。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在拉德布鲁赫庞大的法哲学理论中,相对主义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基本线索。

1、法律理念中的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从相对主义出发,主张价值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这首先体现在其对法律理念的理解上。

拉德布鲁赫主张法律的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法律的理念由三项价值构成: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

在这个法律理念的价值序列中,没有任何一项价值占据绝对的、排他性的主导地位,但这三项价值也不是等同排列的,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环境的不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能侧重于其中的一个,这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的必然要求。

拉德布鲁赫认为,普适的法律的理念是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任何法律都必须满足于正义和安定性的要求。

而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在于法的合目的性,同时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还在于法律理念三个基本成分之间的等级关系。

也就是说,根据相对主义,不同国家可以在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观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在法律理念中的等级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主义。

尽管相对主义并不强调对法律价值等级序列作出最后抉择,拉德布鲁赫也没有对此价值序列的等级进行阐述,但拉德布鲁赫还是有自己的倾向性。

他认为:“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

” 从这一角度出发,拉德布鲁赫更加侧重于法的安定性。

2、法律概念中的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采取了关涉价值的立场。

即把法律作为介于现实与价值之间的文化事实进行探讨的立场。

他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

” 因此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文化的概念,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地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相对主义概念。

因此拉德布鲁赫法律界定为: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

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概念,超越了实证主义法概念和自然法。

表现在: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只是说,法是一个以正确的形式制定出来的、不管内容如何的规范之总和。

但拉德布鲁赫反其道而强调,惟有那些与正义相连,并朝着正义的规范,方具有法的品质。

其次,他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自然法的,因为“正确的法”不等同于绝对的法价值、正义,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价值理论观,自在之价值只属于精神世界,而不归属于现实世界。

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只存在近似意义上“正确的法”,法律趋向于正义的价值,甚至无限接近于正义价值,但法律不等同于正义价值。

3、法律目的中的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认为,相对主义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甚至主张价值判断。

但相对主义主张的价值判断是在信仰自由基础上的价值多元主义。

因而在相对主义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

不同社会的法律,可以基于自身的价值选择而决定具体的法律目的。

法律目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不可证明性。

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整个的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

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

根据相对主义的原理,任何最终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属于信仰问题,而无须科学证明,因此无论个体价值、集体价值还是作品价值都具有等价性,而无优劣高低之分。

不同人在不同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

正是基于对上述三种价值的不同选择和侧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目的,即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以及超人格的目的。

上述三种观念都可能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可能有的法律侧重于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人格的文化。

这取决于他们的价值判断的选择。

相对主义尊重所有的基于自己独立自主的选择,并鼓励人们扞卫自己的价值选择。

4、民主法治思想中的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认为,民主是建立在相对主义基础之上的。

相对主义所倡导的文化、价值多元主义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

可以设想在缺乏尊重和宽容的集权专制社会中是不需要民主作为社会统治方式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意志同样可以凭借权力实现统治的秩序,这是以牺牲社会思想无限多样性为代价所追求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秩序。

而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秩序,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

它建立在尊重和包容基础之上,承认不同人观点和思想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和分歧,力图通过各种观念、思想的交流和沟通,以获得多数人的共识,并贯彻这种共识,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实现社会秩序。

这种民主是相对主义意义上的民主。

拉德布鲁赫认为,任何政治观点都是不可证明的、不可驳回的。

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证明,所以它自然会遭遇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斗争。

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完全被驳倒,所以它自然要得到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尊重。

这里的尊重与斗争,正是相对主义的品德所在,因此民主有着相对主义的背景。

从拉德布鲁赫后期思想转变看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拉德布鲁赫前期在法哲学观点上倾向于实证主义,他的相对主义对实证主义具有天生的依赖性。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因为不能断定什么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判断什么应当是合法的。

假如真理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代之以权威的行为。

相对主义属于实证主义。

” 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暴政,以及面对战后清理纳粹时期的法律和战俘审判的新问题,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在重心上做出了调整。

在法的价值问题上更倾向于正义,主张一种超越法律的公正,否定某些极端邪恶法律的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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