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互相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关于国际公法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公法是完全独立于国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一元论者强调国际公法的主权性和平等性,认为国际法是对各国主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体系。
他们主张国际法应该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的适用应该根据国际法本身的规则和原则来确定。
而二元论则认为国际公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必须在国内法的框架下进行。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和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和共识,必须通过国内法进行实施。
总的来说,一元论和二元论是两种不同的理论架构,对于国际公法的本质和适用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实施也需要兼顾这两种观点,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下,充分保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 1 -。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从上述事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联合国并未对美国作出直接性的制裁,国际法在解决“美伊战争”问题上似乎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就美国最终所面临的结局而言,国际法却间接地发挥了对美国的制裁作用,而且这种间接性的制裁犹如慢性毒药一般使得其毒素在美国——这个即将老死且已经开始腐朽的老虎的体内不知不觉的蔓延渗透,最终直抵老虎心脏,促使美国崩溃。
应该可以这么说,战后的国际法所采取的间接的制裁方式,对于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而言,或许更具有打击性与毁灭性。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二)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国际制裁是指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
除了传统的自助外,从上世纪初以来不只一次地出现了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
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三条规定,违反陆战法规的交战国应付“赔偿”责任,其军队所属个人所犯一切行为,该国亦应负责;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设立军事法庭协定,以便审判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并制定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法庭的组织程序和工作原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之人”予以“处罚”或“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等等。
国际法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规范都能得到落实,比如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
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国际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是指国家为了存在和为了维护存在所必要具有的诉求。
它反映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的公共意志,公共意愿和公共追求。
然而国际法不是在一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愿与诉求,那么国际法的国家意志性又该怎么讲。
国际法是由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与默认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意志是国家的协调意志而不是其共同意志,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历史、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意志,只能是不同意志之间的相互协调,因此,国际法上的行为都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协商意志及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二)国际法具有规范性我们都承认国际法是法律,既然是法律,那么国际法就同其他国内法一样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社会规范。
首先,法对人们日常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其次,法的规范性是由国家作出并由国家保证强制实施的。
再次,法具体的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
最后,法律规范是法构成的主要方面。
由此,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如何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国际法具有概括性,它用来处理国际法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事件,并且是反复适用的。
国际法律的实施是由各国协商作出决定并由各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联合国等保证实施。
国际法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谓权力是指这些主体可以为或者可以不为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这些主体应当或者不应当作出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义务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法主要是由成文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具有规范性,为国际社会成员提供了一般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国际法具有普遍性一般法的普遍性包含三层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涉及到其特点、基础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首先体现在其特点上。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国际法,国际法对各国而言都具有平等约束力。
不可抗性意味着国际法是不可逆的、无法随意修改的。
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和规范是有法律效力的,各国都应当依法行事。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基础上。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识。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达成的。
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遍原则等,这些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公约是各国所达成的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在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做法,并且被普遍接受和遵守;普遍原则是从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原则。
这些基础确保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实施上。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其执行主体是各个国家。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国际协商、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国际法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但各国都应当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以及基于国际社会共同意愿和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
国际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国际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作为国际法的学习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
国际法作为全球各国之间的规范和约束力量,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国际法的本质是维护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规则体系,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平与稳定。
它通过规定国家之间的行为规则和义务,限制国家的权力行使,防止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平等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实施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缓解国际矛盾和冲突,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础。
国际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规则,促进国家之间的互助合作。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际贸易的规则和义务,推动各国开展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
国际环境法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人权法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法所规定的合作机制,使国家能够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第三,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推进的。
国际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推动。
国际法并非一种强制力量,它需要国家自愿遵守和履行。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对其规则的认同和执行。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遵守和推进国际法的发展。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国际法的普适性和共同性,以及每个国家都对其负有责任。
第四,国际法学习需要广泛的知识和实践结合。
国际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需要我们具备广泛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
除了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际法的理论框架外,还需要了解各个领域的实践案例和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
在学习国际法的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实务,并且关注国际社会的重大事件。
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国际法的核心精神和实际应用能力。
最后,国际法学习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
国际法作为一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需要我们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求知的精神。
智慧树答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答案:格老秀斯2.国际法在西方文献中曾先后使用过“万国法”“国家间的法”等名称,首次使用“国际法”的学者是()答案:边沁3.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答案: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4.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答案:格老秀斯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5.国际法直接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答案: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6.现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答案:俄国十月革命7.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诸侯国之间的交往规则是()答案:一些国际法因素的萌芽,与现代国际法没有直接的联系8.以下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答案: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的协议9.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答案: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10.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答案: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第二章1.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答案:国际法的表现形式2.______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答案:《联合国宪章》3.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答案:条约抵触无效4.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
答案:指多种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5.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答案: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6.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答案:国际习惯7.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答案:《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8.下列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是()答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9.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答案:《联合国宪章》10.被作为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首的原则是()。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作为党政机关的干部,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下面谈谈学习国际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原则区别,而且有密切联系。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一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内立法,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国家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分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但美国1978年12月16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工作总结格式(范本)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一)基本情况。
1. 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它的法律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法律的属性。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规范组成,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性质使其具有强制力,它可约束和指导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国家违反国际法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国际法从立法、执行、判决等方面都具备法律的特征,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适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支持,如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国际公共权益的性质。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涉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它超越了国家的独立性和私人利益,注重的是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它不分大小国家、强弱国家,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对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平衡,要求各国根据原则性规定、国际标准和国际共识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同行动,具备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特殊公约制度D.一般公约制度2.下列人员属于外交宫的有()。
A.馆长B.译员C.外交秘书D.参赞E.信使3.属于国家继承范围的是()。
A.国债和地方债务B.国债和地方化债务C.地方债务和地方化债务D.国债和恶债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可以免纳捐税的是()。
A.与外交人员同户口的外交人员的父母B.行政技术人员所有进口的自用物品C.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服务人员受雇所得酬金D.使馆人员在当地居民中雇用的私人仆役受雇所得酬金5.海岸线较长、地形较复杂的国家大多采用的领海基线测算法是()。
A.交圆法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D.共同正切线法6.外交团()。
A.仅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不具有法律职能B.由使馆馆长、参赞、译员组成C.由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D.由各派遣国使馆馆长轮流担任团长7.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常采用的抵偿方式是()。
A.表示遗憾B.承认不法行为C.对非金钱损害作出象征性的损害赔偿D.正式道歉8.最突出地表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收紧”之基本倾向的是()A.设定了“克减权”条款B.加强了措辞的精确性C.扩大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权利D.规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各项权利之外的新的权利9.属于联合国范围内人权保护程序的有()。
A.报告审查制度B.来文及和解程序C.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D.个人来文制度E.国际仲裁制度10.条约的解释权在()。
A.条约当事国B.缔约国的最高立法机关C.联合国大会D.国际法委员会11.在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念中,人权()。
住在富人区的她B.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本质上只能由国内政府来保障D.应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人权原则应从属于主权原则12.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
【精品】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
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论文摘要:国际法距今已有百年的发展史,它虽然早已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并没有法律定义。
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就是针对国际法的特征以及现在有些人对国际法法律性的怀疑,从国际法是不是法和国际法法律效力的根据两个层面来阐述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国际"的法.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具有强制力,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
汉斯摩根索国际法观点评述
汉斯摩根索的生平和学术理论成就国际法是一种弱法———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述评摘要: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权力政治学说)最卓越的代表汉斯·摩根索对国际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他结束了西方国际关系领域里的“国际法万能论”一统天下的局面,论证了国际法功能的分散化以及国际法作用的有限性,并且诠释了国际法和主权的诸种内在联系。
然而,长期以来,其深刻的思想却为世人所误解,摩根索被看成是国际法虚无主义的典型人物。
本文试通过论述摩根索的国际法观点并分析其成就与不足,以拓展我国国际法学界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国际法;弱法;功能分散化一、汉斯·摩根索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汉斯·摩根索(1904—1980年),美国政治学家,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缔造者。
平生所著甚多,但最著名的传世之作则是《国际纵横策论》(或译为《国家间政治》),该书在学术界素享盛誉,已经成为美国使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教科书之一。
摩根索以抽象的人性论作为世界观的理论基础,演绎出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
摩根索的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摩根索是权力政治学派的最重要的思想代表,研究他的国际法思想有助于廓清权力政治学派的国际法观在西方国际法学界,流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权力政治学派以其鲜明个性跻身于国际法学林之中。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要到国际政治中去寻找。
这个学说经常提出的是…势力均衡‟的观点,认为…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P8)权力政治学说的代表人物除了摩根索外,还有考夫曼、施瓦曾伯格、柯贝特等人,然而,对该学说贡献最大者首推摩根索。
因此,权力政治学说也被人称为“摩根索学派”。
在摩根索看来:“在国际关系里,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归结为权力问题”。
“从《国家间政治》一书的副标题可以清楚显示,国际政治学就是研究…争夺权力和财富的斗争‟的学问。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国家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的总和。
它是全球各国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合作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规范性、约束力和国际性三个方面。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规范性。
国际法是指导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它对各国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国际法以国际公共利益为依据,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规范了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国界、主权、合法权益、外交关系、国际空间、国际海洋等方面的行为。
国际法还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合作交流、条约签订、国际组织活动等各种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性使得国际社会成员在开展国际活动时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规范性是其法律本质的重要体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国际性。
国际法是国际公共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制定和遵守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共法,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其国际性的表现,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的规范性、约束力和国际性是国际法的法律本质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具有自身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国际公共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开展国际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是国际社会成员履行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引导和法律保障作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撑。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世界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本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保障国际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性质、国际社会的主体、法律规范和法律途径等方面。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性质上。
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性质体现在其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尊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具有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执行机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反映在国际社会的主体上。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团体等,这些主体是国际法规范的对象和执行者。
国际法通过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构建了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秩序和关系,从而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规范上。
国际法是一种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规范内容涉及领土、国界、主权、领海、贸易、投资、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包括国际公共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分支,形成了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内容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途径上。
国际法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和仲裁等多种法律途径,这些法律途径保障了国际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是政治的法律。
国际法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领土与边界、海洋资源和环境、人权保护、贸易与投资等多个方面。
这些领域的规范往往涉及各国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关系,因此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政治博弈和意愿塑造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政治力量的博弈和平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产物。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各国共同参与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既要反映各国的利益和意愿,又要求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
国际法通过国际组织、国际协议等形式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公认标准和共同价值观,经过多方参与和讨论达成共识。
国际法是多元文化的产物。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制度差异都会对国际法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产生影响。
国际法承认和尊重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多样性,旨在寻求多元文化间的平衡和共识。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并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之间的冲突。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了各个文化群体在国际社会中的参与和发展。
国际法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国际法强调公正、平等、法治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的行为和责任,确保各国依法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约束各国的行为,促使各国在国际事务处理中遵循法律的要求,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具有普遍性、不可抗拒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其成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政治性、共同性、多元文化性和法治性等方面。
国际法维护各国利益和价值观的平衡,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及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等方面探讨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一、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以国家为主体,以国际关系为对象,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方式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以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不同于国内法,其规范对象是国家而非个人,其制定主体是国际社会而非单一国家,其执行机构是国际机构和国家而非单一国家的司法机关。
国际法的本质还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规模大小、贫富强弱,都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要求各国平等对待,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国际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国际法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上的区别,也决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和遵守的自愿性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适用基于国家的自愿行为,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国际法体系,也可以选择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是一种从国际惯例或国际共识中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
由于国际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法更多地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实践和共识的影响。
国际法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不断演化,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约束国家行为,避免冲突与对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涉及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条约,它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维护国际法秩序,促进国家间相互协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了解国际法的本质时,需
要从国际法的定义、来源、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际法的定义来看,国际法是由各种正式的国际文件和行为习惯所组成的法
律制度,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法规。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法律规则,强调
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缔约法和习惯国际法。
缔约法是由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习惯国际法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广
泛存在的一些规则和做法,它们一般由国际社会成员长期实践并普遍接受。
这表明国际法
的本质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共同协商和合作、经过签署协议和长期实践所形成的。
再者,国际法在内容上涉及广泛,既包括国际法规,也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国
际组织章程和国际法学文献等,其特点是多元化、复杂性和长期性。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
是一种动态的法律规则,需要各国和国际社会不断地进行协商和调整。
此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在于它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
安全和稳定,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服务于国家与国际社会之
间的全球法律体系。
总之,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一种规范性法律规则,其来源有缔约法和习惯法,涉及范
围广泛,特点是多元复杂、长期性,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维护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推动
国际合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