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协议,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3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李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在外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张某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要求与李某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各自财产进行分割。
4. 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本案中,若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认为原有约定不适宜,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一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婚姻财产契约法律效力解析
第 6期
后 夫妻 另一 方可 以请 求有 过错 的一方赔 偿 自己的损失 。 第三 人 知道该约 定的 ,由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对第三人 承担责 任, 不足部分 由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另一方 的个人财产加 以清 偿之 后再追偿 ;不知道 该约定的就没有对抗 力,对第 三人 的债务应该 由夫妻共 同财产承担责任 , 之后 由夫妻一方 向另 方追偿 。如果第 三人 明知 当事人之 间有分别财 产制 的约 定, 而且也知道该约定对其不利 的, 仍然与一方进行交易 的, 那么第三人就应该承担相应 的不利后果 。 如果婚姻 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人 串通侵害婚姻 另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 的, 可以依据 《 民法通 则》5 条 中规 定的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利益 的民事行 8 为无效来处理 。 婚姻财产契约 的对外 效力如何 认定, 以运用债的有关 可 原理来分析 。 是财产 分配与交换的产 物,因双方互换利益 债 的承诺使得 兑现产 生时间的先 后分离, 而使交易双方产生 从 种信 用关系。 债正是建立在对特定人的信任基础之上 的一
一
、
撤销 之时契约是有法律 效力; 若契约是在婚 姻被撤销或离婚 之后订立 的则契约也不 具有 婚姻法上财产契约 的效力。 3 .对于无效或者可撤销 婚姻 的当事人 订立的婚姻财产 契 约的效力 。 无效婚姻 当事人之 间订立 的婚 姻财 产契约不属 于婚 姻财产契约 ,因为当事人显然不具有婚姻 的身份 。 当 若 事人之间 的约定符合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有效要件 , 且不违反婚 姻 法的强制性 的规 定, 应当承认具有缔 约人之间的财产协议 的效力。但是对于 因为重婚 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的协议处理 ,
一 一
种 可期待的信用。相对债权人而言,债不是一种现实利益 , 而是一种 由法律提供保障的可实现的期待利益 。 如果约 定事 先 并没有征得债 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 债 务人不能 以债务人 内部 的约定来约束第三人 。同样 , 法院 经 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 同债务 的承担 ,如事 先并没有 征得债权人的 同意 , 也仅是对债 务人之 间关于债务份额 的确 认,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 的约束力 ,不能变 更夫妻 共同之债 的性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正是这一 一 立法精神 的体现 。 王利 明在 《 中国民法 典学者 建议稿及 立法 理 由》 中主 张, 对婚姻法 的有关条文做 如下修 改: 婚姻财产契约对双方具有 法律效力 ; 夫妻与第三人为财产法律行为时对第三人有告知 夫妻财产约定 的义 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约定 的效力及 于第 三人 。至于婚姻财产契约是否公示 ,由当事人 自己做 出 选择 。 由在于婚姻财产契约改变 了第三人债权 的一般担保 理 财 产 的范 围和清偿 的结构 ,对 第三人 的债权构成 较大 的影 响,因此婚姻法才规定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要 求 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时, 对第三人有 告知 婚姻 财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
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力求在该问题上提供一些观点供读者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财产制;对外效力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婚姻家庭法之夫妻约定财产制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与此相适应,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陋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2001年新《婚姻法》及其后有关司法解释对约定财产制虽做出了较多规定,但仍然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反之,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及学者的不断研究,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并且亟待完善。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义务加以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通过对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关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探讨与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得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及生效时间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所应具备实质要件的规定;第三,我国立法没有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外公示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第四,立法上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没作出明确规定;第五,对“财产约定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条款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缺陷,学者和专家们提出了许许多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促进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步与完善。
基于自己有限的知识及认识水平,本文仅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外公示问题及其对外效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是怎样的一、概述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中的婚前财产规定是指在夫妻结婚前已经有的一方个人财产,以及通过婚前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
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保护1. 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夫妻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已经有的财产、婚后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等。
这些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婚后财产增值多少,都归属于财产所有者自己。
2. 婚前财产的保护为了保护夫妻婚前财产的权益,婚姻法对婚前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婚姻关系时,向当事人宣读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约定一些婚前财产的权益互相之间的约定,例如婚前财产的共同管理或分配方式。
这样的合法约定对于夫妻婚后财产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和要求1. 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婚前就婚后财产规则达成一致的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婚前财产的权益分配,但是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婚前财产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且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婚前财产约定的要求为了确保婚前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夫妻双方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首先,婚前财产约定需要为自愿达成,不能强迫、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平交易。
其次,婚前财产约定需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以免产生后续争议。
最后,婚前财产约定需要经过公正的证明和记录,可以通过公证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
四、实际案例解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前财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不断增长。婚外情也渐渐成为夫妻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婚外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来维系双方的婚姻,避免婚姻走向灭亡。新的《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其内容,这就使之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忠实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实践,对法律将忠实条款具体化、通过忠实条款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无疑有着启示意义。
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预料到的变数的,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如婚内各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婚内离婚协议,婚内情感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1婚内协议既体现了现代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现代社会中,强调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益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有益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群体的最小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签订各种婚内协议,则十分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三)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有很多益处,首先体现出夫妻关爱以及个人价值,其次,财产分割便捷有利于减少决策的纷争。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丁•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丁•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4篇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4篇篇1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简称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自愿协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对所述财产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财产协议是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所签订的合同,是夫妻婚姻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
在中国的《婚姻法》规定之下,夫妻财产关系分为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
婚内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婚外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独立取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是依据《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可以通过签署财产协议来约定双方财产权利和义务,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加明确合理。
财产协议可以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分割:约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 财产转让: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让或者处置;3. 财产继承:约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继承对方的财产;4. 债务承担:约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分担债务;5. 财产管理: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何管理共同财产;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在签订之前,双方应当全面了解协议内容,并且保留了解协议内容的时间,双方对协议作出的约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协议签订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协议的签订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规范财产关系,防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
因此,在夫妻双方婚前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涉及到较大额财产的情况下,均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规范双方的财产关系。
希望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时,慎重考虑,合理规划,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揭示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来了相应的建议,以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家庭更稳定。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主体订立赠与关系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2004年9月28日订立协议,约定: 结婚后双方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为夫妻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家庭开支和所负债务由张某负担;另外,如果婚姻关系是因女方的错误行为而不能维系的,女方必须偿还男方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一切花费。
2004年10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 张某与李某再次约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位于中山路26号内8号房屋一套婚后转归李某所有。
2006年1月,李某因为照顾家庭将工作辞去。
2008年李某因与网友相恋并多次通奸,后被张某发现要求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并按照婚前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诉讼中李某要求张某按照2005年10月28日订立的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该协议为赠与协议,因尚未变更登记,其有权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某与李某在结婚前对财产的归属约定是否有效?二、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协议的效力?二、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的一项制度,其具有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但是鉴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对我国夫妻约定制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许多争议。
婚姻协议的法律约束
婚姻协议的法律约束婚姻是两个人在法律上建立起的家庭关系,而婚姻协议则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各自权益,对婚姻关系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件。
婚姻协议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婚姻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婚姻协议的法律约束。
一、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婚姻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或婚后达成的一种约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规定。
在法律上,婚姻协议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可以订立婚前协议,对婚后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等进行约定。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还可以在婚后随时达成一致的意见,对婚姻关系进行变更。
二、婚姻协议的约束力1. 法律约束力由于婚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当夫妻双方达成婚姻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互相尊重和维护对方的权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协议的约定,对对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可以依法诉讼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内外约束力婚姻协议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还具有内外约束力。
内部约束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协议中自愿达成的约定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当一方违反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或进行一定的补偿。
外部约束力则是指婚姻协议对于第三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第三方涉及婚姻协议约定的权益时,可以依法维护双方的权益。
三、婚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婚姻协议在婚后的某个时刻,夫妻双方可能会发生变更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后随时达成一致的意见,对婚姻关系进行变更。
变更婚姻协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还应当对现有财产进行清点和划分,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除了变更,婚姻协议还可以根据一定的情形解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经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协议。
在解除婚姻协议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
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
夫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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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以及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外,还有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一、夫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特征是什么?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二、必备要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婚姻法修订后对夫妻财产有何影响
婚姻法修订后对夫妻财产有何影响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中,婚姻法也在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这些修订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的稳定。
首先,婚姻法修订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上有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过去,一些财产的归属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夫妻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因财产认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投资收益方面,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股票投资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这部分收益不再仅仅属于投资的一方,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避免了一方通过投资获得巨额财富,而另一方却无法分享的不公平情况。
其次,对于婚前财产的保护力度也得到了加强。
修订后的婚姻法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在婚前通过努力积累的财产。
这意味着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在婚后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或者共同还贷等情况,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的财产独立性,鼓励个人在婚前积极努力创造财富。
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使婚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这套房产依然归购买方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被分割。
再者,婚姻法修订后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背负巨额债务。
而现在,只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修订有效地避免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恶意举债或者不正当债务而受到牵连,保障了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在外大肆借债用于个人挥霍,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这笔债务。
另外,婚姻法修订还涉及到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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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是一个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事件,也是建立家庭的基石。
在婚姻中,婚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权益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
方式。
那么,中国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婚姻财产约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
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范围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归属,
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前财产的独
立所有权,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继续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2. 婚后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如工资、奖金、房租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对婚后财
产进行合理分配。
3. 婚后财产增值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一方财产的增值归属
问题,如某一方的企业经营所得、房产增值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
为了公平地分配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书面约定,并签订夫妻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婚姻财产约定经过合法的形式确立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和维护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婚姻财产独立所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婚姻财产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继续享有约定的财产的所有权。
2. 分配婚后财产:根据婚后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合理地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并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进行公正的分配。
3. 确定财产增值归属:婚后财产增值的约定可以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进行公平地分配,避免因财产增值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三、婚姻财产约定的限制
尽管婚姻财产约定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约定是无效的: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将婚前财产之一或全部归属对方。
2. 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将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作为财产约定的对象。
3. 损害家庭利益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一方放
弃婚后财产份额的权益。
总的来说,婚姻财产约定在中国婚姻法中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
可以通过约定来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然而,婚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
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不
能损害家庭利益。
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婚姻财产约定才具
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的权益起到明确的保护作用。
因此,在婚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理性约定婚姻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