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船舶撞桥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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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撞桥责任书
《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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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范本NYPE93中的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 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 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所载货物的所有人应补偿承 运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赔 偿责任,此种损失或赔偿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 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给上述货物所有人的其货物灭失 或损坏的任何索赔,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 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将其抵消,扣除或 追回。 当出租人,经营人或除碰撞船舶或物体以外的任何船舶或 物体的主管人员对碰撞或触碰有过失时,上述规定同样适 用。”
举例
假设本保险承保的货物装在A船上,在运输 途中,A船与B船发生碰撞,两船有过失, 应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假设碰撞造成的 货物损失为4万美元,两船碰撞责任比例为 50:50。 赔偿流程如下:
理 赔 流 程
A船
相 撞 、 货 损 根据运输合同或 提单的“船舶互 撞责任条款”, 向甲索赔2万美元
根据“对 半责任原 则” , 向A索回2 万美元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 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均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比 例赔偿。 《海牙规则》: 承运人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美国没有参加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对半责任原则” “货物无辜原则” 凡运送货物去美国时,承运人都在与货主签订提 单或租船合同时加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以 保护其能够按照《海牙规则》取得利益。
A船 货方甲
索赔4万
甲的保 险公司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中货方向船 方赔偿的损失,属于FPA的承保范 围,保险公司向甲赔偿2万美元 追偿4万美元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中英对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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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 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BETWEEN VESSELS, 1910正文:第一条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Article 1Where a collision occurs between sea-going vessels or between sea-going vessels and vessels of inland navigation, the compensation due for damages caused to th e vessels, or to any things or persons on board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 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in whatever waters the collision takes place.第二条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用。
Article 2If the collision is accidental, if it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or if the cause of the c ollision is left in doubt, the damages are borne by those who have suffered them. This provision is applicable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 the vessels, or any one of them, may be at anchor (or otherwise made fast) at the time of the casualty.第三条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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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1910年9月23日颁布,1931年3月1日实施)第一条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航行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时,对船舶或船上财物或人员遭受的损害应有的赔偿,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规定亦得适用。
第三条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
第四条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但如考虑到具体情况,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
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一艘船舶也不承担较此损害比例为多的责任。
对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各过失船舶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但这并不影响已经支付较本条第l款规定其最终所应赔偿数额为多的船舶向其他过失船舶取得摊款的权利。
关于取得摊款的权利问题,各国法律可以自行决定有关限定船舶所有人对船上人员责任的契约或法律规定所应具有的意义和效力。
第五条以上各条规定,适用于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航,亦得适用。
第六条对因碰撞而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起诉权,不以提出海事声明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
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第七条损害赔偿的起诉权时效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为行使第四条第3款所准许的取得摊款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须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时效期限得以中止或中断的理由,由审理该案法院所引用的法律决定。
各缔约国有权以本国立法规定:如在上述时效期限内未能在原告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家领海内扣留被告船舶,便应延长上述时效期限。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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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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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国际公约及惯例发表时间:2010-2-4 14:46:04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点击:9签订日期:1910年9月23日生效日期:1913年3月1日第一条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用。
第三条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
第四条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但如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
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一艘船舶也不承担较此种损害比例为多的责任。
对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各过失船舶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但这并不影响已经支付较本条第1款规定其最终所应赔偿数额为多的船舶向其他过失船舶取得摊款的权利。
关于取得摊款的权利问题,各国法律可以自行决定有关限定船舶所有人对船上人员责任的契约或法律规定所应具有的意义和效力。
第五条以上各条规定,适用于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航,亦得适用。
第六条对因碰撞而引起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起诉权,不以提出海事报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
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第七条损害赔偿的起诉权时效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为行使第四条第3款所准许的取得摊款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须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时效期限得以中止或中断的理由,由审理该案法院所引用的法律决定。
船舶四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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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41628d5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f6.png)
第一章:总则
1.本公约确定普遍适用于海上航行水上航行的船舶之间的规则,旨在
避免相撞和减少责任的破坏后果。
2.对于本公约的熟悉性,每艘船舶都应该拥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并
且应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行动,确保其处在安全的状态。
3.本公约不影响货物船或其他特殊设计的船舶的特殊规定的有效性。
第二章:避碰规则
1.驾驶员负责控制他们的船舶,使之在驶近他人船舶的时候,保证船
舶的安全。
2.船舶在执行其他船舶之间的避碰规则时,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行动:
(a)控制自己的船舶,把他人船舶当成尤其是在暗夜或难于观看时尤
为重要。
(b)转动及减速船舶,以获得足够的反应时间来执行肇事船舶的避碰
规则。
(c)立即执行所有必要的规则,以保证两船舶的安全。
(d)正确习惯性思维,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错误决定。
3.负责船上安全的驾驶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行动:
(a)在设置正确的时间和距离之前,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
(b)审慎评估所有可能影响安全的关键因素,包括潮流,海浪,天气
预报,理解交通,河道环境和船舶航行行为。
(c)仔细检查所有可用的支持技术。
船舶碰撞协议书范本
![船舶碰撞协议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768987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9.png)
船舶碰撞协议书范本甲方(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船舶“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船舶”)与乙方船舶“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船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水域发生碰撞事故,为妥善处理此次船舶碰撞事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事故确认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船舶与乙方船舶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发生了碰撞事故。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任何一方对事故责任的承认或放弃。
第二条事故调查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调查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损失评估双方同意各自委托专业机构对各自船舶的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交给对方,并作为后续赔偿协商的依据。
第四条赔偿协商双方应在收到损失评估报告后的____天内,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赔偿责任1. 若经调查确认甲方船舶负有主要责任,甲方应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船舶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若经调查确认乙方船舶负有主要责任,乙方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甲方船舶的损失进行赔偿。
3. 若双方船舶均有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事故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____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https://img.taocdn.com/s3/m/422f67763b3567ec102d8a95.png)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为了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处理因船舶碰撞而发生的法律问题,国际社会于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
该会议制定了《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
该公约于1910年9月23日颁布,并于1913年3月1日起实施,是有关船舶碰撞问题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公约。
该公约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和接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国内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4年3月5日加入该公约,除船舶碰撞的适用水域有所不同外,《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与该公约基本一致。
《1910年碰撞公约》的重要贡献在于促成了以下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1)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废除了平分过失原则;(2)实行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废除了一切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但该公约并没有解决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碰撞损害的计算问题。
《1910年碰撞公约》没有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对第三人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有以下两点理由:(1)在制定1910年碰撞公约的年代,各国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远远不如现在发达,各国的立法及法学理论差别很大,比如许多国家对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的认识就不一致,如果公约做出此种规定,恐怕难以被各国接受;(2)由于承运人对本船货物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是航运界的一贯做法,因此,如果要求本船承运人对他船上的货主索赔承担连带责任,必将使他船承运人本可以因“驾驶和管理船舶”免去的赔偿责任失去效力,这恐怕是1910年公约没有做出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没有参加《1910年碰撞公约》,因此在船舶碰撞问题上,美国一直沿袭平分过失原则。
直至1975年才第一次出现按过失比例判定碰撞责任的案例,改变了坚持120多年的做法。
但这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它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至今美国没有从法律上把这一原则确定下来。
2024年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三篇)
![2024年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6df75b5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0.png)
2024年船舶碰撞应急须知1.目的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当时及之后,当事船舶必须采取的应急部署与行动,旨在为船长提供处理碰撞事故的原则指南。
2.船舶应急措施2.1船舶发生碰撞,船长应即赶赴驾驶台。
当碰撞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即发出警报,全体船员迅速进行应急工作岗位,开始实施本须知。
2.2迅速确定碰撞部位,碰撞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双方大概的危险程度与人员伤亡情况、是否发生污染、对方的船名、呼号、船籍港、始发港与目的港、载货情况、船东名称及地址。
当时的潮汐与能见度等情况。
2.3将上述情况迅速报告公司。
2.4向附近港口主管机关报告上述情况。
2.5保持与公司及港口主管机关有效的的联系。
2.6针对碰撞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自救,或根据公司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防止污染扩大。
2.7当一船撞进另一船时,造成对主水线以下船壳破坏时,应告诫对方船长不能用倒车使两船分离,以免加速进水,应将被撞入船推顶离开主航道/深水水域至浅水水域坐浅。
2.8全力抢救落水及伤亡人员。
并在现场附近守候和搜巡,直至双方人员及船舶已脱离危险或无此种必要。
并要在接到港口主管机关或公司指示后方可离开现场。
2.9如实慎重记录航行日志等法律文件等。
2.10当碰撞导致船舶搁浅、触礁、进水下沉、污染、倾覆等紧急情况时,应转入相应的应急操作。
2.11拟写事故报告送港口主管机关,做好接受港口主管机关调查的准备工作。
3.记录船长将事故情况按《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记载于航行日志,并写出事故报告尽快送达公司。
2024年船舶碰撞应急须知(二)引言:船舶碰撞是海上运输中的一种常见事故,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事故损失,船舶碰撞应急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2024年船舶碰撞应急须知,旨在提高相关人员的紧急应对能力和事故处置水平。
一、事前准备1. 安全培训:船舶所有人及船员应定期参加船舶碰撞事故导致的应急救援演习和培训活动,了解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设备使用和紧急疏散等内容。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范文(二篇)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2f2f0f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75.png)
船舶碰撞应急须知范文一、紧急刹车:在发现与其他船只即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立即启动紧急刹车系统,并确保刹车力度足够强大以避免碰撞的发生。
二、调整航向:如果无法避免碰撞,应及时调整航向,尽量减小碰撞的力度。
首先向与对方船只相反的方向转舵,然后再迅速转回避让方向,以使船体的一侧避开碰撞。
三、发出警报:在碰撞即将发生之际,使用船舶上的声音警报装置,及时发出警报信号,以提醒对方船只注意避让,并吸引其他船只的注意。
四、通知船员:在发现碰撞即将发生后,立即通知船上的所有船员,并告知他们采取何种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同时,指派相应的人员负责对应急设备的启动和操作。
五、佩戴救生衣:在任何船舶碰撞应急情况下,船员都应及时佩戴救生衣,以防止发生意外溺水事故。
救生衣应该被放置在易于抵达和使用的地方。
六、启动应急设备:船舶碰撞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设备,如浮筒、生命舱、救生艇等,以保证船员的安全。
在启动这些设备时,要确保船员已经佩戴救生衣,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
七、与其他船只保持通讯: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通讯,并及时向他们发出求救信号。
通过与其他船只的通讯,可以获得更多的援助和支持,提高自身的生存几率。
八、保持冷静: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船员应保持冷静,并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
任何慌乱和恐慌都会增加事故的危险性,导致更大的损失。
九、密切观察周围情况: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员应密切观察周围的情况,包括其他船只的动向、海况以及救援船只的接近情况。
根据观察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的行动,以避免二次碰撞或受到更大的损失。
十、保持团队合作: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员应保持团队合作,相互支持。
通过团队合作,可以更好地实施救援行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等待救援: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船员应及时向救援机构或其他船只发出求救信号,并等待救援的到来。
在等待救援期间,船员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如远离沉船的危险区域、找到可供抓住的物体等。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https://img.taocdn.com/s3/m/f23897b265ce050876321343.png)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了《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管辖权公约》)。
该公约于1955年9月14日生效。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的案件。
对于军用船舶或由国家所有或为国家使用的船舶发生碰撞的管辖权问题,公约交由各国国内法解决。
公约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碰撞案件的管辖。
公约统一了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约第1条规定,关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的案件,只能向下列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法院;(2)扣留过失船舶或得依法扣留属于被告船舶的扣船地法院,或提供担保金或其他担保地法院;(3)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内时,则在碰撞发生地法院。
公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第2条规定,上述第1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妨碍当事人向其已经协议的法院,就碰撞案件提起诉讼或将该案提请仲裁的权利。
截至2007年9月,公约参加国如下:阿尔及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伯利兹、比利时、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中国、香港、澳门、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斐济、法国、加蓬、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几内亚、圭亚那、沃尔特、爱尔兰、意大利、高棉共和国、基里巴斯、卢森堡、马达加斯加岛、茅利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北波罗洲、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沙捞越、塞内加尔、塞舌尔、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及格瑞纳丁群岛、苏丹、瑞士、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乍得、多哥、汤加、图瓦卢、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直布罗陀、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蒙特塞拉特岛、安圭拉岛、圣赫勒拿、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格恩西岛、福克兰群岛、扎伊尔。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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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一、前言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天气原因、航行路线问题等等。
其中,碰撞事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事故类型。
碰撞事故发生后,应该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制定的规程,主要是为了使现场人员快速有效地处理对碰船舶并避免更大范围的灾害事故发生。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1.危险情况的判断碰撞发生后,船员应该首先判断碰撞的危险情况,根据情况确定后继处理方案。
如果船只另一侧没有明显的问题、不使用救生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获取相应的信息是比较理想的情况;如果情况危急,船员应该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应急处理流程。
2.交通锁闭如果碰撞发生在航道上,首先要及时发出紧急通知,对交通进行锁闭,避免事故范围扩大。
当事船只需要严格遵守船舶交通规则,找到安全的水域,开启应急闪光灯和声响器具等应急设备,标示好自身的位置和朝向,并在空闲无事其他船只、从事相关应急事故处理的船只获救后再离开事件现场。
3.救援措施如果有人员受伤或者风险较大情况下,应及时为伤者提供救援,并按领导要求采取相应的救助处理。
可以与港口、地方交通治理中心等部门建立联系,启动有关的救助船事环节,及时对有可能失去控制或有问题的船进行救助保护,避免灾害事态扩大。
4.伤亡的处理船舶碰撞事故后,应急措施不仅需要保护现场人员安全,还需要及时处理伤亡情况。
如有受伤者,在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而对于死亡人员,应及时通知家属,保证家属的权益。
5.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应及时上报至所在港口管理机构、公安系统等相关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情况。
如有必要,这些机构可以成立特别工作组,现场处理事故,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三、结语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的实施,不仅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现场问题,也能够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在日常生产中,船员应该时时关注船舶各个方面的安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有效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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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目录简介内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简介内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简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COLREGS),是为防止、避免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海上交通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修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
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
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撞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
其中,前五次修正都已陆续生效,2007年的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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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77.09.3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里约热内卢正文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本公约草案业经1977年9月30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国际海法委员会全体全议通过,1977年9月30日颁布)序言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由于遭受下列损害而提出的碰撞诉讼,包括追索诉讼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甲、船舶的灭失或损害;乙、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在本公约中,“碰撞”系指两艘或更多艘船舶,其中至少一艘是远洋船舶的接触和一些其他事故,包括这些船舶由于操纵或操纵失误;或由于未能遵守适用于航行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而引起的事故,即使并未发生实际的接触。
(2)本公约不适用于:甲、军舰或专门拨作公共非商性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渡船除外;乙、可以根据契约而提出的请求。
第一编管辖权第二条(1)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原告只能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法院中提出这种诉讼:甲、被告在该地有习惯居所或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或乙、碰撞发生在该国的内水或领海内;或丙、碰撞所涉及的船舶(原告自己的船舶除外,或属于同一所有人的可依法加以扣留的船舶,已在该地被扣留,或已提供担保以免由于碰撞而被扣留;或丁、被告在该地有依照该国法律可供扣押的财产,而且该项财产已被扣押或已提供担保以免由于碰撞而被扣押;或戊、被告已在该地根据该国法律就碰撞适当提供了限额基金。
(2)如诉法在一缔约国中尚未结案,则同一原告在别的缔约国中对同一被告提出的请求赔偿同一损害的任何进一步的诉讼都将中止进行,除非和直至前一诉法已被撤消,或者如果法院允许的话,已经中止进行。
如果一缔约国已在诉讼中对实质作出了判决,则诉讼中的一方不得在其他缔约国根据同一事实对诉讼中的对方提出进一步的诉讼,除非胜诉一方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根据该国法律,判决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船舶发生碰撞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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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碰撞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的船舶碰撞事件,为妥善解决因此产生的一切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事故概况1.1 甲方所属船舶“____”与乙方所属船舶“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水域发生碰撞。
1.2 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采取了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进行了初步的事故调查。
第二条责任认定2.1 经双方协商,甲方对本次船舶碰撞事故负有____责任,乙方负有____责任。
2.2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损失赔偿3.1 双方同意根据各自责任比例,对因本次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2 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____元,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____元。
3.3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事故处理4.1 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船舶碰撞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4.2 双方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并据此调整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故处理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____国法律。
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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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只在海上或水域中发生碰撞的事件。
这类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防止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2年通过了《国际船舶碰撞规则》(COLREGs),也被称为海上交通规则。
《国际船舶碰撞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并规定了船舶的导航和操纵原则。
该公约适用于水深不足以让船舶自由操纵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水道和其他与航行有关的水域。
根据《国际船舶碰撞规则》,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保持安全距离: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碰撞。
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船舶的尺寸、操纵能力、航速和海上交通情况来确定。
2.注意航行规则: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规则,包括航行通道的使用、航行速度的限制、船舶灯光信号的使用等。
船舶应根据自身的位置和航向,正确使用灯光信号和声音信号,以示意自己的意图和位置。
3.避让义务:当两艘船舶相遇或潜在碰撞时,应遵守避让义务。
通常情况下,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尽量向右避让,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在狭窄的航道中航行时,船舶应按照航行规则中的规定进行避让。
4.保持警觉:船舶的船员应时刻保持警觉,密切关注周围的船舶和海上交通情况。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以帮助船员监控和判断其他船舶的位置和行为。
5.避免碰撞:船舶在发现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时,应立即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
这可能包括改变航向、减速或停船等措施,以避免与其他船舶相撞。
6.合理使用信号:船舶应根据需要合理使用声音信号和灯光信号。
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声音信号主要用于警示其他船舶。
而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灯光信号则成为船舶之间交流和辨认的重要手段。
《国际船舶碰撞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该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舶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https://img.taocdn.com/s3/m/422f67763b3567ec102d8a95.png)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为了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处理因船舶碰撞而发生的法律问题,国际社会于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
该会议制定了《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
该公约于1910年9月23日颁布,并于1913年3月1日起实施,是有关船舶碰撞问题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公约。
该公约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和接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国内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4年3月5日加入该公约,除船舶碰撞的适用水域有所不同外,《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与该公约基本一致。
《1910年碰撞公约》的重要贡献在于促成了以下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1)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废除了平分过失原则;(2)实行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废除了一切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但该公约并没有解决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碰撞损害的计算问题。
《1910年碰撞公约》没有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对第三人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有以下两点理由:(1)在制定1910年碰撞公约的年代,各国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远远不如现在发达,各国的立法及法学理论差别很大,比如许多国家对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的认识就不一致,如果公约做出此种规定,恐怕难以被各国接受;(2)由于承运人对本船货物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是航运界的一贯做法,因此,如果要求本船承运人对他船上的货主索赔承担连带责任,必将使他船承运人本可以因“驾驶和管理船舶”免去的赔偿责任失去效力,这恐怕是1910年公约没有做出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没有参加《1910年碰撞公约》,因此在船舶碰撞问题上,美国一直沿袭平分过失原则。
直至1975年才第一次出现按过失比例判定碰撞责任的案例,改变了坚持120多年的做法。
但这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它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至今美国没有从法律上把这一原则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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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引言:
船舶碰撞是海上交通中常见的事故之一,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防止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以规范船舶的航行行为和提高航海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处理船舶碰撞的公约。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安全、有效和环保的条件下航行。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其中,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如雷达、GPS等,以及进行航行的必要通讯设备,如无线电通讯设备等。
二、国际海上搜救公约(SAR公约)
国际海上搜救公约(SAR公约)是为了确保在海上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搜救行动而制定的。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人员的生存和安全至关重要。
SAR公约规定了各国应建立和维护搜救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搜救行动,并明确了各方在搜救行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国际海上防碰撞公约(COLREG公约)
国际海上防碰撞公约(COLREG公约)是为了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航行行为,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COLREG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密集航行区域中应采取的措施,如保持适当的航速、采取正确的航向和航行规则等。
此外,COLREG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避让行动,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国际海上污染损害公约(CLC公约)
国际海上污染损害公约(CLC公约)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规范处理船舶碰撞事故中可能引发的海洋污染问题而制定的。
CLC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碰撞事故中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赔偿,并规定了赔偿的责任限额。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建立赔偿基金,以便及时赔偿受害者并进行污染防治工作。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NS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NS公约)是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危险物质和污染物质而制定的。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船舶运输的货物是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威胁。
HNS 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托运人应对船舶碰撞事故中可能造成的损失和污染进行赔偿,并规定了赔偿的责任限额和程序。
结论:
船舶碰撞事故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安全问题,对人员生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减少和防止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国际社
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以规范船舶的航行行为和提高航海安全性。
这些公约涵盖了船舶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船舶碰撞事故的搜救、防碰撞、污染损害和货物运输等问题。
各国应严格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管,确保航海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