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园林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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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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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园林发〔2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中应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园林局
2017年3月5日
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保障城市绿化工程依法建设,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验收在市级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在属地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城市绿化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负责验收在本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负责验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验收的城市绿化工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城市绿化工程完工后申请验收,按要求提交以下报件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现场的一致性负责: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含相关建设规范要求的资料和检测报告;原件2份);
(三)经审查的绿化施工图及审查意见(若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意见书的附图与施工图一致,则不做此项要求;原件1份);
(四)风景园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程(景观)设计单位、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诚信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部门(包含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协办意见)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七)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申请整体或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提供(一)(二)(三)(四)(五)(六)项报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提供(一)(二)(七)项报件资料。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因季节原因申请暂缓验收的,应提供暂缓验收申请及(三)(四)(五)(六)项报件资料。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行政服务窗口、行政审批大厅、信函等合法渠道,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城市绿化工程。

(二)受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报件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三)核实。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报件资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应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查核实工作。

(四)审定。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并通知取件。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发放《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重庆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退件通知书》。

涉及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公示、听证、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情况,办理时间可以相应延长,但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报件资料存在不真实、不符合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办理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对审批行为、审批结论等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裁决。

第十二条由城市绿化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的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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