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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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立案的案件,指派监察执法人员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向案件当事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活动。

调查取证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案件的重要环节,它既

是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又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

效力。

一、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尽可能地全面收集与案件

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

(二)客观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收集证据来反映案情

的事实。

(三)公正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排除影响公正判断的利害

关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合法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具有劳动保障监察或行政执法

资格,调查取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调查取证采取的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及个人

不得阻挠拒绝。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视及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

者的交谈,可以了

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发现违法情况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就调查情况、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在调查、检查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妇女特殊保护、技术工

种持证上岗、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

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情况进行调查、

检查时,初步掌握了其侵权事实和违法线索,为了进一步查清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用人单

位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限期内就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拖延。由于客观原因,被调查、检查单

位不能及时作出解释或提供资料的,监察执法人员可以按规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单位在限期内携带规定的书面材料,

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调查、检查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记录、录音询

问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情况,查阅、记录、拍照、录制、复印用

人单位的有关资料,照相、录像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特别是违法现场。通过采取上述

措施,形成对待查事项的确凿证据,从而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

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证据保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时,如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或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或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证

据灭失的情形的,监察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也叫

证据保全。由于证据保全措施是对用人单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关

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实施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六)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或审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情况时,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财务状况,以确定该

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欠费等违法行为。由于涉及社

保稽核或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

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或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稽核结论或审计报告,对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进而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的,提请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三、证据的种类和特征

(一)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内容、信息、图表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书证的收集,一是通过劳

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调查,现场提取的;二是举报投诉人提供的;

三是用人

单位报送的;四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等。

2、物证,是指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收集,一是通过监察执法人员调查,现场取得的;二是由举

报投诉人提供的;三是提请有权的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方式取得的。

3、视听材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录像、录音、照片及电脑存储信息等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监察执法

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其视听材料可以通过摄像、录音等方法取得,有时也可以由举报投诉人提供。

4、证人证言,是指悉知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就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监察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并

制作询问笔录来取得,有时可以由证人书写证言,也可以利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取得。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在调查取证中,监察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的

解释和说明,提请案件当事人写出书面的投诉或陈述材料,或由监

察执法人员就案件当事人的解释和说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办案部门的指派或接受委托,运用专

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检验

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

险费情况时,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或审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注册会

计师依法出具的稽核结论或审计报告。

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劳动场所或违法现场、不能移动的物证

等进行勘验、检验、拍照、录像后所作的真实记录。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是指一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

2、关联性,是指所采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印证作用。

3、合法性,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在采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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