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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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
(三)在编高级职称人员;。

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职工出国(境)事务分为因公出国(境)事务和因私出国(境)事务两类。

因公出国(境)是指根据、单位建设发展需要,得到、地方、单位及各类合法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助,经单位批准,保留现岗位派出。

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从事探亲、旅游等私人事务。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按照派出的管理主体以及经费来源的渠道,可分为公派、单位公派和借调、随任等。

(一)公派是指获得留学基金的资助,并经学校批准派出从事合作研究、任教、进修等出国(境)事务。

(二)单位公派是指获得国内外学术或其他机构的基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派出从事合作研究、任教、进修、校(院)际交流等出国(境)事务。

(三)借调是指应外交部、教育部等部门要求,经学校批准,借调到我国驻外机构工作。

(四)随任是指在职职工配偶常驻我国驻外官方机构,应驻外机构主管部门要求,经学校批准,随配偶出国(境)任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按照在外时间,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其中,90天(含)以上为长期出国(境),90天以下为临时出国(境)。

第四条因公长期出国(境)事务、因私出国(境)事务的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因公长期出国(境)基本政策第五条选派原则(一)应按照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派出。

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重点学科、重大项目以及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重视效益、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派优秀骨干人员出国(境)研修。

(三)留学人员应优先选择本学科研究水平居国际前列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四)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均占院系(科室)编制。

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因公长期出国(境)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医教研在岗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在外身份及时间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外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在外时间为90天(含)以上,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学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职工护照管理,确保护照使用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护照管理职责1. 校长:负责全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工作,监督护照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护照的申请、发放、回收、归档等工作。

3. 教职工:严格遵守护照管理制度,确保护照使用安全、规范。

三、护照申请与发放1.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要申请护照的,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校长签字的出国(境)申请表;(3)因公出国(境)任务书或邀请函;(4)护照照片。

2. 人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护照。

3. 护照发放后,人事处向教职工出具《护照领用登记表》,并告知护照使用规定。

四、护照使用与管理1. 教职工须妥善保管护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2. 教职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并将护照交回人事处。

4.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人事处:(1)护照遗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扣押;(2)护照因故损坏,无法正常使用;(3)护照内有被查处的违法记录。

五、护照回收与归档1. 教职工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应将护照交回人事处。

2. 人事处对回收的护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护照完整、无损坏。

3. 人事处将回收的护照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六、奖惩1. 对严格遵守护照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护照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因私出境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出国(境)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等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全日制学生以及各类合同制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符合学校规章制度;3. 服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4. 保障师生安全、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 出国(境)时间、目的地、事由;2. 随行人员及所用假期;3. 预算及经费来源;4. 出国(境)期间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申请出国(境)的教职工、学生及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完成出国(境)任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语言能力;3. 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单位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权限如下:1. 出国(境)时间在1个月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2. 出国(境)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报备与登记第七条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 出国(境)时间、目的地、事由;2. 随行人员及所用假期;3. 所在单位审批意见。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应将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出国(境)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在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出国(境)情况。

第四章安全与纪律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应密切关注境外安全形势,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利用出国(境)之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审批,严格把关;(三)安全有序,服务高效。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二)审批程序: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的,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教职工出国(境)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国(境)前,应向学校报告行程安排,保持通讯畅通。

(二)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出国(境)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行程及收获。

第三章出入境纪律与监督第六条教职工出入境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资格;(二)严禁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三)严禁非法滞留、非法就业;(四)严禁携带违禁品出国(境)。

第七条学校设立出入境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教职工出入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出国(境)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教职工出国(境)费用管理第十一条教职工出国(境)费用按照以下原则管理:(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三)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教职工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入境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7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国(境)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 教职工应为合法的学校员工,持有有效的岗位聘任证明。

2. 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出行人员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30天内,需向学校提出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将申请转交至学校外事办公室进行终审。

3. 外事办公室对教职工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

五、申请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格(包括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计划)。

2. 教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合法学校员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准条件:1.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尊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教育质量。

3. 教职员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管理措施:1. 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对教职工出国(境)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备行踪,保持紧密联系。

4. 如教职工违反批准条件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其他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九、出国(境)费用:1. 教职工出国(境)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担其经济支持。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出行期间的费用。

十、安全保障: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研究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提高安全意识。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XX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

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

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

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

第三条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 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曾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

第五条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六条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

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

第三章出国(境)类别第七条公派出国教师(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事业编以及聘任制教职工。

三、责任部门1. 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2. 每个学院、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职工的出入境管理情况。

四、申请手续1.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务必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书,注明出入境时间、目的地、事由等;(2)护照复印件(至少还有六个月以上有效期);(3)出入境审核表;(4)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人事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向教职工发放《教职工出国(境)通知书》。

五、出入境管理责任1.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护照、签证、出入境手续等事宜,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2. 教职工离开国(境)前必须向学校提前报备,并接受学校人事处的审核决定。

3. 教职工在国(境)外停留期间,必须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个人情况。

4.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禁止从事与所在单位无关的商业活动。

5. 教职工在国(境)外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安排回国,必须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备,配合学校的相应安排。

6. 教职工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向学校人事处申请补办。

六、违规处理1. 教职工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将给予相应的学校纪律处分。

2.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活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教职工未按规定向学校报备、联系的,将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4. 教职工故意瞒报出国(境)事宜的,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教职工不遵守学校出入境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人事处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XXX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手册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标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手册》以及xx省的有关手册,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标准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手册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

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第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开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管理办1第八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机密;但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十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故弄玄虚,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

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2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承担。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doc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doc

校字〔2016〕75号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5〕18号)精神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我校教职工凡未列入国家、省或学校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出国(境),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都属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范围。

二、审批程序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

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在首先获得本单位同意后,需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审核,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由组织部负责审批和管理,批准后需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其他教职工申请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的需另提交国(境)外邀请信(非汉语信函需另附中文翻译材料)及学习计划或教学任务书。

学校审批同意后,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到人事处和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已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根据学校审批通过的《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到本单位领取证件,办理出国手续。

三、出国(境)前管理(一)中长期(3个月及以上)因私出国人员,出国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长期(12个月及以上)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结清财物关系,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三)到国(境)外定居人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

四、回校后管理(一)中长期出国(境)人员应于回校后一周内到所在单位报到,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然后持单位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国(境)留学人员回校后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才能再次提出出国(境)留学申请。

五、出国(境)人员待遇中长期因私出国人员待遇按出国前所签协议执行,短期出国人员待遇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 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 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 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 7 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亥U 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 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因公出国_管理制度

学校因公出国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工作程序,确保出国(境)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工、研究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2. 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3. 归口管理:因公出国(境)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归口管理;4. 分级负责:学校、院系、个人分级负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5. 效率优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因公出国(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2. 负责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核、报批工作;3. 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4. 负责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监督检查;5. 负责因公出国(境)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院系、部门是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工作;2. 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因公出国(境)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4. 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因公出国(境)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2. 符合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计划;3. 具有明确的出国(境)任务和目标;4. 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语言水平。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申请;2. 院系、部门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3. 院系、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4.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申请进行审核;5. 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领导小组审批;6. 申请人办理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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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费留学、进修、考察、访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境活动。

按照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研修活动。

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利用研究项目经费,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以内。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研修分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由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出国(境)研修形式。

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学校按需选派的其他出国(境)研修形式。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派出类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情况可少量派出博士后。

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六条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任务。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条件1.对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师资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还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

2.对来校工作后,有6个月(含)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的人员,回国两年内再次申请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所在单位达成关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标准的协议。

3.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境)研修的人员,须回校工作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研修。

4.对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资格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

5.申请人在公派出国(境)申请及待派出期间,学校将不受理该申请人其它出国(境)研修申请。

6.副处级(含)以上管理干部申请出国(境)研修,须按干部出国(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教师出国研修是提升教师教学及科研学术水平,实现我校国际化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申请出国研修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国际前沿的科研方向、高水平合作教授、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参加国际会议、学习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研修计划,并明确研修目标。

各类公派出国研修项目选拔过程均应结合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和研修计划进行选拔。

教师完成出国研修任务后的回国考核也应对照研修计划进行,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类公派出国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1.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本人申请。

每年10月份学校按照培训计划下发下一年度选派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上报所在单位。

(2)校内评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申请人表现、申报的研修计划和研修目标择优推荐,将推荐人员名单及个人申请表报师资办。

人事处汇总、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被批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并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培训计划。

(3)外语培训。

列入培训计划的人员须报名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并须通过结业考试,成绩合格。

当年未能通过结业考试延误出国研修计划者,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4)联系国(境)外院校。

被列入培训计划的教师应积极联系国外院校,并获得正式邀请函。

(5)基金委审批。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将通过外语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送留学基金委审核。

(6)签约派出。

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者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两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同时办理校内相关请假派出手续。

2.面上项目及其他(1)本人申请。

拟申请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面上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教师应首先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同时对留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确说明,获得所在单位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2)学校审批。

师资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程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3)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派出。

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者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2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1.本人申请。

申请人员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附对方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同时对留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确说明,获得所在单位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2.学校审批。

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签约派出。

经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两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同时办理校内相关请假派出手续。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1.申请人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人员、出访计划、起止时间、经费来源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

申请时间到出国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一般不予受理。

因提供文件不合格而耽误出国行程,责任自负。

2.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如果使用科研费,需科学技术处会签)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合格,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立项。

4.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立项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出国(境)手续。

5.出国人员出国时间因故改期,需向所在二级单位或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成行。

6.学校鼓励教师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合作、交流访问等。

对于每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因公出国(境),每名教师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请假手续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出国(境)前,须提前两周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出国(境)请假单》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国(境)备案表》。

因故不能按期派出者,须提前通知师资办,否则,人事处按协议派出时间办理停发工资、岗位津贴等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回国报到及考核要求(一)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回国后,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报到表》,两周内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如回国时间恰逢假期,则报到时间顺延至开学两周内。

各项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按政策恢复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二)公派研修回国人员应在回国一个月内,将研修期间的学术成果总结上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一次,由所在单位对其在出国期间的科研工作、发表文章情况、专业课程教学的学习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除上述校内手续外,还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短期因公出国人员在回国两周内必须将因公护照和出行工作总结一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延期申请(一)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应按研修计划完成研修任务,一般不批准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根据需要只批准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派出期限,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累计不超过2年。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如申请延期,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延期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外方关于延期的函件说明及经济资助声明。

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如申请延期,除履行上述(二)条款中相关程序外,还需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四)短期因公出国项目不能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待遇(一)参加外语培训期间的待遇教师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培训费用由本人报名时先行垫付,考核通过后一个月内持缴费发票到人事处报销。

培训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其它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待遇1.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按月正常发发,校内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在外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按月正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从出国之日起按50%发放。

2.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

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出国留学人员的研修表现决定岗位津贴的发放形式及额度。

3.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岗位津贴停发。

4.公派出国(境)研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起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停发,由学校保存,岗位津贴停发。

5.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延期期间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停发,岗位津贴停发。

第二章因私出国第十二条因私出国是指在职人员经批准出境旅游、探亲、定居、继承财产等因各种私人事务出境。

其中包括归侨、侨眷的各类因私出国。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出国(境)时间一般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学期内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事假情况处理,请假的相关时限规定及待遇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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