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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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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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招标和投标^14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70 第四章法律责任^111 附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 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1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4件规范性文 件,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发布了10余件部门规章、5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数十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 标法律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招标采 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和预防腐败,发挥了 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当前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招标人 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环节甚至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筑牢了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釆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 败的制度屏障,并且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2;121号〉,全面清理与《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是做好《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

省级通信管理局主要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信息产业部 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规【2001;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上述文件均是在《实施条例》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关 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资格等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贯彻落实《实 施条例》,依法推进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下通信行业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 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通 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有规定中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招标项目 应具备的条件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招标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等活动,需要通过《办法》予以规范和指 导,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规范通信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在通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招标定标程序不规范 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招标人权力寻租现象,暴露了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管机制的 薄弱环节。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 预防通信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三、《办法》的起草原则

随着《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制定《办法》需要立足于通信行业特点,深入总结近年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 标监管工作经验和创新实践,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需要兼顾不突 破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办法》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试行乃)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并且合并、吸收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第30号令)等部门规章的部 分内容。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对于法律法规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办法》一般 未作重复性规定。

(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活动各 环节都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行业内普遍反映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些 规定缺少必要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为此,我们在逐项分解、梳 理和分析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过程中行业内 各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部分环节作出更加细化、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制 度的可操作性。

(三)在实践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是对各 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完全兼顾各专业工程建 设项目的特点。并且从其条文内容看,更多适用于房屋建筑、水利、桥梁等项目 的招标,这类项目一般具有地点固定、单项工程规模大、便于集中管理等特点。而大部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地点分散、单项工程规模小、数量多、重复性强 等特点,为了提高釆购效率,实践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普遍采用集中招标 的采购方式,为此,《办法》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对集中招标、集中资 格预审等进行规范,着力填补法律空白。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以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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