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答案
中国法制史答案一、名词解释1.墨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黥qíng刑)2.刖刑yue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剕刑)3.圜土古代正式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4.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5.非眚shěng即是故意,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6.惟终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7.质剂西周时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关系,据史料注释,把两份买卖的春秋时期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典。
12.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综合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法经》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4.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是一篇私人杂记。
16.髡刑kūn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
17.九章律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18.左官律汉代专门法律。
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历届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历届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以德配天:(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3)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董仲舒(1)西汉政治家、思想家,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
(2)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继承孔、孟思想,并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墨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中的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原则,提出“大德小刑”的关系理论,提倡“春秋决狱”,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
(3)由董仲舒初步建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对后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不足理论(1)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期间提出的理论;(2)其内容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等思想;(3)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与升华。
权能分治(1)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内容;(2)把政权和治权分开,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项“治权”由政府实施;(3)“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因此称“权能分治”。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
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杀盗人,非杀人春秋时期墨家的思想命题。
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主张交相利,认为抢劫盗窃的恶人与一般的人不同,对其可以不经过政府的途径而将其杀死。
明分使群先秦儒家学派代表人物荀子的观点。
认为人类要生存,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社会里必须有分,区分职业和登记,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天下为主君为客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观点,认为老百姓是天下的主人,君王是客,君主集权制颠倒了这种主从关系,使老百姓深受其害,这是黄宗羲赌封建制度的深刻批判。
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西汉董仲舒是春秋决狱实践的第一人。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集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二)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式来抵罪⽽不受刑罚。
这⼀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宋。
53)登闻⿎:魏晋时于朝堂外设⿎,有冤屈者可击⿎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直沿⽤到清朝。
54)《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宗于开元年间命⼤⾂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分别作注附于正⽂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政⽴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
依照该法规定,凡受⽥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
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或稻三⽯;调随乡⼟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布等若⼲;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
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制⼊”,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的总数,按⼈户⼟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
两税法的实⾏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作⽤。
57)“三司推事”:是⼀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案、疑案常由⼤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复习知识点&名词解释1.夏朝法律思想:神权法思想——王权神授。
2.周朝:君权神授,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3.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商代有针对官吏的《官刑》。
4.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的反对。
5.周代刑法中的渎职罪:(2)法官徇私枉法罪。
《吕刑》载法官徇私舞弊的五种情况,即“惟官”(畏惧官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搞裙带关系)、“惟货”(贪赃受贿)、“惟来”(接受请托),称之为“五过之疵”。
6.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
(夏刑)7.刑法原则(周代总结出来的):(1)因时因地制宜。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非惯犯。
《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赦。
(4)矜老恤幼。
《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5)同罪异罚。
8. 周时结婚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or纳聘)、请期、亲迎。
9. (名词解释)“七去”:又称“七出”,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种情况,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与其解除婚姻关系。
10. (名词解释)“五听”原则:指西周时为了保证口供的真实性,确立的审判制度之一。
载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体现了西周时审判重视证据。
11. 周时审判制度(1)重视证据:五听原则;(2)规定法官责任:五过之疵;(3)慎重判决:《周礼?秋官?小司寇》所载“三刺”制度:“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简答1.周礼的两条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是指家族内部的人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卑幼要服从尊长,尤其是儿子必须孝顺父亲,即“亲亲父为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
3、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4、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
5、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
6、曹魏《新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
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
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五服入律。
8、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
9、开皇律:隋朝开皇元年制定。
主要内容(1)新五刑(2)十恶(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10、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篇500条。
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
1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
共12篇,502条,213门。
12、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7.着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13.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14.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头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16.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17.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1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19.中国土地法大纲问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1主要内容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2历史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21. 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此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此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22. 大明会典: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23. 三重选官法;“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24.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25.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26.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答: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29. 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答: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3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完成,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32.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33.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34.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5.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36.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7.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38. 秋冬行刑: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39.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40. 廷尉:秦朝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41礼不下庶人: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41汉代刑制改革的源起和意义;答: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2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42.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说明:试卷号:1001;其他:资料整理于2019年2月7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19年1月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1.八议:(2013年7月试题;2008年7月试题)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但“十恶”除外。
2.保举制度:(1)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无资格限制,以遵条命和力农为保举条件;方法由两司马挑选后上报,最后由天王降旨任命;保举责任必须从实,推荐者负责任。
保举制度具朴素的民主主义性质,对封建官僚制度的冲击前所未有。
但标准笼统,程序繁琐,难以贯彻。
3.保升奏贬制度:(1)提升降免官员的制度(2)鼓励官员奉公守法、勤奋工作,但缺乏监督机制。
4.北齐律:是北齐时期的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在体例上,它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置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地位;在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北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5.编敕: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朝代,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
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的事和人而发,缺乏稳定性和普遍性。
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6.参汉酌金:清朝立法原则。
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7.曹魏《新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而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将八议正式入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其在体例、内容、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影响。
8.厂卫:厂卫是明朝的法外审讯机关,是由皇帝亲信宦官和禁军组成的特务机关,并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中国法制史自考-28
中国法制史自考-2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名词解释题{{/B}}(总题数:16,分数:32.00)1.十恶(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10类犯罪,即“十恶”。
这十类犯罪是严重侵犯封建皇权,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犯罪,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解析:2.加役流(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加役流”,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那些免死的罪犯。
“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解析:3.五流(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五流”是唐律中对流刑的一种细分,犯“五流”者不可用铜赎罪。
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解析:4.八议(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解析:5.请(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中国法制史自考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自考名词解释朝代,回答属于什么制度,主要含义及意义等内容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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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这份名词解释是一份法制史期末题和十二份模拟题的汇总版,是自己整理的,答案是复制粘贴题库的,所以比较精简,大家可以参考后面给出的页码对应着看书)% 一第二早《吕刑》是周穆王(西周)吕侯所作的一部刑书,其内容主要是疑罪情形下的赎刑制度,同时厘定五刑。
五服制P61 西周时期形成的亲属等级制。
(2分)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纟思麻(3分)。
六礼P60 西周贵族结婚的程序要件(2分)。
包扌心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分)。
五听P66 西周时形成的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1分)。
法官根据当事者的五种客观表面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性(2分)。
其具体方法包括: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2分)。
第四章《法经》P81战国时期(1分)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1分)。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0.5分)。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0.5分)。
第八早云梦秦简/睡虎地秦简P126 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3分)。
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
(2分)第七章决事比P153汉代的判例法(2分)。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分),可以比照判例判案(1分)。
亲亲相隐得首匿P171汉代的一项法律原则(1分),其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岀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2分)。
先请/上请P172/P182这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a唐律规定“请〃的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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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15)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7)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始于秦文公二十年。
后来一直沿用。
18)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19)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荀子说:“害良为贼。
”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
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
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
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
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3)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
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
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41)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2)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
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
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44)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
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
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
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
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
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
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
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
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
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
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
共三十卷。
50)《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53)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