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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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版的变化

一、大的方面变化:

1.减小了系统的容量,增强了系统稳定性

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增加了住宅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相关规定。

第七章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细化重点防范区域设置的规定。

对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等重点火灾保护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以便设计。

4.增加特种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

增加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等特殊火灾探测设备的设计规定。

二、部分新增加内容:

1.第 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2. 第

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

难层”。

3. 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4.第3.4.8.5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5.第 4.2.1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

6. 第 4.5.1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7. 第4.9.1.3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8. 第 4.10.3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

9. 第 6.2.12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10. 第 6.7.4.1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1. 第 6.7.4.3条:“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12. 第 6.7.5条:“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3. 第 6.8.2条:“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14. 第 6.8.4条:“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 的标识”。

15.第8.1.2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16. 第12.4.1条:“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17. 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收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8. 第12.4.6条: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三、部分调整内容:

1. 第 3.

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原规范 5.2.3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2. 第

3.3.3.3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原规范 4.2.3.条:“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

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3. 第

4.3.1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原规范 6.3.2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4. 第4.

5.3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原规范6,.3.1.2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5.第4.

6.3.1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 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原规范 6.3.8.1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 第 4.

7.2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原规范 6.3.1.9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7.第4.8.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原规范 5.5.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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