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合集下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开发项目中既包含多层、高层建筑又包含的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的成本。

凡受益对象单一、会计核算准确且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应直接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中;否则,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园林、绿化等共同成本应按照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计算分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自我评价X X X 个人简历个人资料姓名:婚姻状况:未婚出生:政治面貌:团员性别:民族:汉学位:移动:专业:电子邮件:地址:教育背景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主修课程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自我评价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入其中。

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显眼,但我很踏实;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让您满意。

这里不要照抄哦,不会写自我评价的朋友,你可以访问这里有很多自我评价范文可以参考。

(按住键盘的CTRL键,再用鼠标点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网站,不用复制到浏览器的。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再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者名称相似,在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上,这两项费用也经常困扰着财务朋友们,比如:这两项费用是否都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总局未有明确性规定,导致实务中纳税人难以把握!总局层面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对此有所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市政建设配套费2、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这是总局对134号的解读,而且在针对天泓基业房地产企业诉讼案中再次被引用,具体案例点击蓝字了解!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青岛市建设工程收费明细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收费明细表

文号:青价费[2001]179号
日期:2001-10-10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700元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缴纳。

二、各市建成区内按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鲁价费发[2001]181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市)收费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第 10 页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 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 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 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 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 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 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 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 元执行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 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鲁电集团营〔2004〕90号
2004年 (千伏)
鲁价费发[2012]61号
2012年
18.00 323.00
规划建筑面积 户数
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价字[2003]38号
2002年 2003年
2.4商业燃气工程费
700.00
设计日用气量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
鲁财综〔2003〕24号
2003年
1.2产权交易费
青价字〔2005〕30号
2005年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00
建筑面积
青财综[2008]55号
2008年
1.4白蚁防治费 1.5施工图审查费 1.6工程勘察设计费 1.7产权面积测绘费 1.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9建筑垃圾处理费
2.00 0.0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青政发[200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现行的综合开发有关费用征收中出现的投资缴费主体不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不清和减、缓、免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过多过滥、城建资金流失严重等问题,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开发费用征收的内容我市现行的城建综合开发费构成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和开发区片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调整后保留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开发区片内的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区片内的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负责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由政府收取,统筹安排。

除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外,均不得减、缓、免缴。

二、费用征收标准及范围调整后收取的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三、使用范围调整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主要用于开发区片外与城市干网相衔接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方式(一)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工作,并统一委托青岛市建设收费所收取。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

青岛配套费收费标准青岛市配套费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实施,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对于青岛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用途,住宅用地的配套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商业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较高,而远郊和新开发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不同的住宅类型,如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配套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其次,对于商业、办公和工业用地,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与住宅用地相似,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用地配套费标准存在差异。

商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繁华商业区,因此配套费标准较高;办公用地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或者新兴商务区,配套费标准也相对较高;工业用地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者工业园区,配套费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需要,适时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求。

总的来说,青岛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和地块位置来确定的,同时也受到政府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配套费收费标准,共同推动青岛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和《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高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具体包括:(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三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第四条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元/平方米):道路60、供热95、燃气18、给水8、雨水11、污水12、综合布线6、环卫6、水处理20、中小学37、托幼园所20。

第四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六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征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青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8日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西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一)征收范围及用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配套费减、缓、免缴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报批程序”和“规范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现就加强和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基数统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缴,由市建委统一委托市建设工程收费所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实行配套费封闭式管理的市内四区部分区域,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设立单独账户(浮山新区配套费由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在市财政局设立单独账户),专户缴存,专款专用;配套费中供热、燃气部分因涉及的配套范围不同,供热、燃气配套费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配套工程的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

因特殊原因确需减、缓、免缴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可直接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事后向市政府备案:(一)军队建设项目。

驻青部队建设营区、国防工程、军休干部住房以及办公、后勤保障等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予以免征配套费;自有住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用房则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公办中小学校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社区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公办中小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园内建设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非经营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三)人防工程。

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四篇】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四篇】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四篇】第1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意味着原先的契税暂行条例正式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顺应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

新契税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场景下以土地产权转移合同所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似乎通过此次立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非出让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税款的争议将可能得到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的组成规定上明确要求需要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3号公告一出,还是引发了业内较为激烈的讨论,声音再次回到23号公告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涉嫌违反上位法律新契税法的规定上。

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可能需要先回到对相关概念内涵的溯源以及正确认识上来,逐层分析。

一、本文的逻辑关于本文的讨论,我们尝试从如下逻辑中探寻一种合理解释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当确立为新契税法框架下契税计税依据的争议点的可能性。

首先是,在税法之外,于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视角确认新契税法中所表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场景下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同时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涵,以此推演其是否属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之一。

其次是,在税法之外,于政府征收背景角度研讨“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间的异同。

最后,从新契税法出发,我们尝试建立一个逻辑,即无论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还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其属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之一,则应征税,反之征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便值得思考。

二、土地出让场景下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内涵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和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受让人支付的支农征拆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每平方米335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供热资金总体规模和具体项目,区城市建设局履行供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职责,供热企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使用供热配套费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归区政府所有。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整体采用天然气、地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自行收取,并负责配套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形成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基础设施收费标准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基础设施收费标准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二)许可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垃圾处理办法‣(三)许可条件1、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3、具有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执照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运输车辆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五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四)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勘察;4、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5、签订相关登记表和签订责任书;6、核发•建筑垃圾回填证‣、•建筑垃圾准运证‣。

(五)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六)申请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种类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5、合法经营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办公场所和停车场的图纸资料;7、五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资料。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3号联系电话:87868999(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地址:城阳区长城路161号联系电话:87866949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二)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三)许可条件1、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2、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现场勘验;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

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

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

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

(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

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

(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

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