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第八章 海上保险
第三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专门险:海上冷藏货物险 海上散装桐油保险
一、基本险及其保险责任 (一)平安险(FPA) 原意仅负责共同海损 和全部海损,现在也 负责赔偿单独海损
保障内容: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 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 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对遇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 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超过 保额为限
意外事故
偷窃、破碎、雨淋、 受潮受热、发霉、 串味、玷污、短量、 渗漏、钩损、锈损 特殊外来风险
外 来 风 险
二、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 实 际 全 损 推 定 全 损 协 议 全 损 部 分 全 损
部分损失 单 独 海 损 共 同 海 损
费用损失 施 救 费 用 救 助 费 用 特 别 费 用 额 外 费 用
(二)航程保险 1、不载货: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 开始,至目的地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 止。 2、载货: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 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应事 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最长90天。
四、免赔额的规定 (一)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 额。 (二)只适用单独海损 (三)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间航程的 单独海损,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四)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施 救费用不扣免陪 (五)船舶搁浅后仅为检验船底是否受损而 发生的干坞费等合理费用不扣免陪
(二)战争、罢工风险 (三)油污风险 (四)其他风险 1、特殊风险 2、罚款 3、各项费用赔偿 4、其他费用 二、船东保赔协会不保的风险 (一)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 (二)会员船东的故意行为 (三)国际公约规定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 (四)船舶延迟引起的间接损失
第三节 海上保险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
• • • • • • • • • (1)一般附加险 (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 *淡水雨淋险 ( Fresh Water Rain Damage) 保险货物由于淡水、雨水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保险货物发生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保险 货物由于混进杂质或与其他物质相接触而被玷污 的损失 • *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 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损失
• 预约保险单与流动保险单的不同点: • 预约保险单没有保险总金额,为外贸进 出口公司投保提供了方便。国际保险市 场上外贸公司投保人较多采用。 • 流动保险单则有保险总金额的限制,当 逐批起运货物的保险金额总和达到保险 总金额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险责任范围:
• • • •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简称F.P.A,我国保险界长期使用这一名称。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简称W.A, 也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名称。按原 文意思是“对单独海损也负赔偿责任”,即水渍险对 平安险不负责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水渍险除包括上列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 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All Risks) 一切险简称A.R.,原文意思与我国的名称是一致的。 我国条款规定: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即包括附加的11种一般附加险)。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第七章海上保险_保险学
承保的风险
与海上航程有关的风险
火险
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 陆上财产
陆上、空中和其他空间 领域中的风险
2.海上保险的特点
承保的 空间广
国际性强
特点 保障对 象多变
仅限于海 上货运险
承保的 风险大
标的经 常流动
保险条 款复杂
二、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分类
1.船舶保险
浮船坞
目前船舶保险
二、承保的货物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同时将运费、保险费和预 期利润随货物一起承保。
承 保 货 物 的 范 围
1.除船舶及船上的物料、 备件和燃料以外的一切 有形动产,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文件等在 内,但不包括船员的 私有财物和旅客随身 携带的行李。
2 .装在船上的或处于运输 过程中的,包括由岸上发 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到 岸上,或由起运港的仓库 发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 到目的港的仓库等过程中 的,以运送到目的地为 目的的货物。
它们都是一次签约,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名 称(或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和航程等;在 约定期限内,毋须逐笔商订保险条件和费率,简化 手续,节约人力。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障 范围
承保 的 标的
承保 的 风险
海上自 然灾害 和意外 事故
承保 的 损失
承保 的 费用
船舶
货物
预期 利益
责任 利益
YES
NO
船员的私人用品和财物 压舱物等
3.运费保险
运费保险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 的。 期得运费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 作为托运人的货主支付的运费。
期得运费包括普通运费中的到付运费和租船 运输中的到付租金。
海上保险第一章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但与其他财 产损失保险存在着区别:
海上保险
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 承保标的 海上财产,以船舶和 货物为主 与海上航程和海上发 承保风险 生的固有的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有关,如 海啸、搁浅、海盗等
火险等其他财产损 失保险
基本处于静止状态 的财产,房屋、机 器等 一般风险
海上保险概念的发展
险种险别增加 保险条款和保 单格式改进
各国海上保险的定义—损失补偿合同
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海上保险的功能
经济损失补偿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安定贸易资金
协助融通贸易资金 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1.3海上保险与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
海上保险推动了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 保险费、货物成本与运费一起构成国际贸易货物价 格的三要素 我们国家的海上保险这一块的保费大约在3亿到4 亿美金左右,实际上占整个国际市场好像不足3%, 这跟我们国家这么一个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是相当 不匹配的。 应该说航运、金融、保险还有贸易是一个四位一体 的,这四位一体的发展应该是全局观的,但是我们 基本上都是单独发展的,航运发展航运的,保险发 展保险的,贸易发展贸易的,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现 状。 (王海明,2010)
保险学教程(第11章)-海上保险
附加险(3 大类) 特别附加险(6 种) 特殊附加险(2 种) 专门险(2 大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战争险,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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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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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作为保险标
的,承保船泊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期间发生各种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可能引 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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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
(一)船舶保险概述 1.船舶保险的特点
水上风险为限;承保广义的财产保险责任;
租船运费、其他运费等形式。
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原来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仅 对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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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水渍险 水渍险原来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
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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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也就是 以约定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以货物价值、预付运
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 计算标准,即以国际贸易价格条件——CIF价 格加成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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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6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风险可以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难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类型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 • 海上保险保障的赔偿处理 • 海上保险保障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 海上保险保障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海上 运输、船舶、货物等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它是航运业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海上运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船舶损坏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坏,如船体损伤、设备 故障等。
船舶沉没
船舶因各种原因导致沉没, 如碰撞、触礁、风浪等, 造成船舶无法修复。
船舶全损
船舶因灾害、事故等造成 整体损坏,无法修复或修 复费用过高,保险公司认 定为全损。
货物损失分解
货物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损坏、丢失等。
全部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全部损 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部分损 失,可以进行修复或部分损失可
以赔偿。
运费损失分解
已收运费损失
已经收取的运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 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应收运费损失
因运输过程中船舶损坏、货物损失等 导致无法收取的运费损失。
行或使用。
货物损失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全损或部分损 失。
运费损失
由于承保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损失,导致无法正常收取的运费。
间接损失
01
02
03
费用损失
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救 助费用、打捞费用、清污 费用等。
bxx6.1海上保险22
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C&F(cost and freight): 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6、特别附加险
承保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等风险,包括: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 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包括九龙)或是中 国澳门存仓火灾责任扩展条款
7、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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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羊肠衣,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 输一切险。按照正常运输该货,08年2月8日出运,4月可抵德国。但由于过 境波兰时,波兰政府突发禁止动物类产品过境的命令,而被迫在波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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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分析: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 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 。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 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则由买方承担。虽然本案中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 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 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 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 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 1)CIF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CIF价×(1+加成率) 2)CFR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根据费率倒推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及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当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范围给及补偿的一种保险3、开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及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根本险+附加险根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展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根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与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概论
学习目标:
海上保险的定义及其含义; 海上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海上保险的特点和种类;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一)中国《海商法》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在第216条中规定,海上保险 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 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 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海上保险的范围
在海上保险诞生的初期,其范围仅限于海上,保 险标的只是传统的船舶、货物和运费三种。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凡合法的海事冒 险,均可以依本法的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成为海 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尤其下列各项更是如此: (1)海上危难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这些财 产在该法中均称为‘可保财产’; (2)收益或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 金钱利益,或预付款项、借款,或日用开支等,由于 可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难而可能遭受影响者; (3)可保财产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承担责任的 人,因海上危难而可能对第三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者。”
20世纪60年代之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的巨大变化
表现有以下三方面: (一)承保标的的范围扩大 (二)承保风险的范围扩展 (三)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的变革
三、海上保险的特点
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它 所承保的风险是载货工具及其所载货物从一个区 域到另一个区域,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移动 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CIF &CIP CFR&FOB 二、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三、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 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 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 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 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 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 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 的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发票总值10% 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
第七章 海上保险
◆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实施主体不同。 (1)实施主体不同。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不同。 (3)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不同。
3、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 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重 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可以 单独赔偿。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 4、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 立而支付的费用。在损失额中合并计算赔 偿。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的危险,船长为了 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或支付的特殊的费用。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 共同安全的,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必 须是额外的,而且是共同海报行为的直接后 果;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有效果。
第七章 海上保险
本章主要阐述海上保险的含义、分 类与特点,海上风险与海上损失类 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 船舶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一)含义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是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是 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平安险(Free Average ,简称FPA):指只负责意外事故和 ,简称FPA):指只负责意外事故和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负责自然灾 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赔偿的一种海上货物运 输保险。
海上保险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海上保险笔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货物、运费和保险赔责任等是它主要承保的标的。
二、标的:(1)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与责任,如货物、船舶、运费、租金、船员工资及预期利润。
(2)与海上保险运输无关的财产、利益与责任,如海洋资源开发、勘探所用的设备及海洋开发相关的利益与责任。
三、海上保险的发展变化(1)标的种类增加(2)承保危险的范围增大四、特点(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标的的流动性(3)险种、险别的多样性(4)具有国际性第二节海上保险分类一、按标的分类:P59(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贸易和非贸易(2)船舶保险:承保普通商船和承保特殊用途商船(3)运费保险:按照货物运输方式不同,运费可分为普通运费和租船运费两大类。
普通运费根据其支付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和保付运费。
租船运费由于租船方式的不同,有论程出租、论租出租和光船出租运费。
(4)责任保险:如船舶碰撞责任,即船舶因航行过失与他船发生直接碰撞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对被碰撞及其船上货物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5)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这是指以船东在航运业务经营中因违反运输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因航运管理上的过失所引起的法律则认为保险标的保险。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以签约时是否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为标准来分类,海上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以保险人承包期限为标准分类,海上保险可以分为航次保险(voyage insurance)、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停泊保险(port risk insurance)和船舶建造保险(builder’s risk insurance)等。
四、按保险方式分类以对保险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分类,海上保险可以分为逐笔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和预约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03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⑴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 种类型的船舶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⑶运费保险 (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是指以船舶营运中的 期得或已交的运费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⑷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赔保险是指由船东自己组织起 来,彼此之间相互保障,共同分 担属于船东承担责任的一种互助 性保险。
⑵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是指以航行于国际 的海轮运输货物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
二、按保险价值பைடு நூலகம்类
⑴定值保险 (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标的的价值作出约定,并把此约定价 值订立在保险合同内的一种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⑵定期保险 (Time Insurance) 定期保险是指保险 双方当事人约定以 具体的期限为保险 责任起讫的一种保 险。
⑶混合保险 (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是指即以 一个航程又以具体 的期限为保险期限 的一种保险。混合 保险主要以航程为 主,但为了避免航 程过分拖延,又用 一定的时间加以限 制,两者以先发生 为准。
4、按承保方式分类
⑴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逐笔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单次,逐笔向保险人投保货物或船舶的 一种保险。
⑵预约保险 (Open Cover Insurance) 预约保险是指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定预约 保险合同的一种长期保险
⑶总括保险 (Blanket Insurance) 特点是规定保险总金额;不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不必申 报;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
第2节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 基 本 险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一切险 (All risks, AR)
平安险 பைடு நூலகம்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既保障海洋水域的风险,还保障与海洋运输有关的内河风险或 路上风险;如果保单附有“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还要 延至货仓。
(三)复杂性
第二节
(一)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的承保内容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船舶 (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 (3)船东或承租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障与责任赔偿保险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指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 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
1、人身伤亡和疾病;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等。
第二节
(五)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
2.附加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
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又称普通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不同之处有两点:
一是特别附加险承保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二是导致特别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原因往往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 及某些特殊风险相关联,我国现行的特别附加险有六种。
案例1
案情分析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 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 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 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 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 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 ,并指出在投保CIC(中国保险条款,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第十一章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它是保险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和海上保险对海上运输的保障作用,海上保险又是海商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且,基于各国长期以来的立法传统,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一直被列入海商法之中。
目前在国际上尚无有关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因而调整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其中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和海运实践发挥着主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具体类型之一,基于自身的特定内容形成了如下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海上保险所针对的风险主要是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由于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
它可以来自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船舶本身的缺陷导致船舶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等,甚至航海事故可以起因于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或者有关当局对船舶扣押等人为灾难。
海上保险的承保风险不仅具有复杂性,而且以综合性为特点。
因为,它所承保的风险不限于在海上发生,也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综合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综合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2.承保标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船舶、货物、运费、法律责任(诸如船舶碰撞或漏油污染等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
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围绕船舶和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运输活动提供保障,而这些船舶或运输货物往往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因而,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以流动性为特色。
3.承保内容的多变性和国际性海上保险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联的,从而要受海上运输活动的影响。
由于在海上运输中经常会出于贸易经营的需要而转让提单、转让或出售船舶、将船舶予以抵押等,相应地也就引起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较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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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海 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熟 悉并理解海上保险的保险 标的和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海 上保险的概念、特点;难 点,海上保险的标的 教学课时:1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Introduc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Genoa
Florence
Rome
Pisa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 热那亚。
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 --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 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 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 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 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 --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 --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 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 --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 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 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
一般借贷:船东和货主常 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 资金所有者借款,以此来 弥补资金,继续贸易活动. 冒险借贷:从事海上贸易 的债务人以常以船舶或货 物作抵押取得贷款,如果 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债 务人必须将本金和利息一 同还于债权人;否则则免
假设买卖:在海上航运开 始前,作为债权人的货币 所有者向作为债务人的航 运经营者订立以支付本金 的形式买进船舶或货物的 合同,同时航运经营者向 对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当 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时, 事先订立的合同自动解除 ;否则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5.协助融通资金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海上保险的形成 1.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运输关系人形成了一种原则:
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 逐渐形成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12世纪,英国《奥利昂判例 卷》和16世纪法国的《海上指导》的出现,使完整的共同海 损概念开始形成。
2、抵押借贷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抵押借贷在其长期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四个 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不同的存在形 式体现着不同程度的海上保险关系。
一般借贷” 向“冒险借 贷”转化阶段。
从“冒险借贷” 向“假装买卖”转 变阶段。
假装买卖”到 “保险借贷”的 转变阶段。
由“准保险”向 “海上保险”过 渡阶段。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特征 特征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或 标志。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
1. 承保风险的综合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4. 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般功能: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 ;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 效益等功能。 特殊功能:
保险借贷:债务人的目的 不是为了筹措航运资金, 而是为了将海上危险转移 给债权人---货币所有者. 借贷资金不一定先给债务 人,但债权人事先要收取 一笔利息….
准保险:事先缴付一定的 报酬,但不接受借贷资金 的协议…
二、海上保险的发展
1、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1182年,意大利人就已经营海上保险。 --11世纪末十字军东侵以后,意大利商人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 中介贸易,意大利北部的伦巴第、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 ,商人之间已采取与现代形式相类似的海上保险制度。 --12世纪至13世纪之间,日尔曼君主凯泽· 弗里德里克二世派 遣佣兵攻打罗马。使意大利北部城市因此而荒废,伦巴第商 人到比利时、法国和英国等地定居。 --英国法律不准伦巴第人与当地居民结婚,同当地居民的关系 不融洽,被英皇亨利四世限定只准居住在伦巴第(Lombard) 的潮湿地带。而伦巴第人在这一地区建立了住宅和商店,形 成了繁华的街道。今天伦敦的伦巴第街(Lombard Street)是 最好的见证。
海上保险,俗称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 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一样 ,海上保险既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 律关系。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的解释:
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B.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 合同。 除本章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 就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 赔偿责任。(日本) C.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 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 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国)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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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货 物
运 费
B、19世纪后,英国的规定: (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2)运费、运价、佣金、期得利益等。 (3)有利害关系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 C、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