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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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

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

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个人外币现钞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金融监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等。

三、外币现钞的管理1.个人可以持有外币现钞,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持有外币现钞需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个人取得外币现钞需在外汇局或其授权的银行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明。

3.个人将外币现钞存入银行需填写存款凭证,并且存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4.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倒卖外币现钞。

5.个人拥有外币现钞,如需兑换成人民币,需持相关证明到外汇局或其授权的银行办理。

6.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合法证明外币现钞来源的个人,将被视为违法持有外币现钞,将受到处罚。

四、外币现钞的使用1.个人可以在我国范围内使用外币现钞进行交易或消费,但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外币现钞在境外使用时,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外币现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外币现钞不得用于洗钱、走私等非法交易,个人有义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资产、吊销外汇交易资格等。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本管理制度有争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关于个人外币现钞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外汇局另行发布。

以上为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合法管理个人外币现钞。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等。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主要考虑是: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

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

2020外汇操作指引 -回复

2020外汇操作指引 -回复

2020外汇操作指引-回复如何进行外汇操作指引。

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提示,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进行外汇交易。

第一步:了解外汇市场在开始进行外汇操作之前,重要的是要对外汇市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每天交易量高达数万亿美元。

了解外汇市场的参与者、货币交易的基本原理以及外汇价格的影响因素,对于成功进行外汇操作至关重要。

第二步:设定交易目标在进行外汇操作之前,明确设置交易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您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一个合理的交易目标可以帮助您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并在操作过程中更好地管理风险。

第三步:选择合适的交易平台外汇操作需要通过一个可靠和安全的交易平台进行。

选择一个受监管且有良好口碑的外汇交易平台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确保您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并获得有效的交易执行和客户支持。

第四步:学习和实践交易技巧外汇操作需要掌握一些交易技巧和策略。

通过学习市场分析方法、技术指标和图表模式等,可以提高您的交易决策能力。

此外,通过模拟交易账户或参与外汇交易比赛等形式,可以实践您所学的交易技能,增加交易经验。

第五步:制定交易策略根据您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分析,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交易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交易策略可以包括入场点和出场点的设定、止损和止盈的规定、仓位管理等内容。

一个有效的交易策略可以帮助您更好地控制风险,并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第六步:合理管理风险外汇市场存在风险,因此合理管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外汇操作时,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止损水平,并严格执行止损策略。

此外,要注意分散投资,避免集中过多资金在单一交易中,以降低风险。

第七步:持续学习和修正交易策略外汇市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市场,所以持续学习和修正交易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及时跟进市场动态,学习新的技术分析工具和交易方法,以不断提高交易技能和适应市场变化。

总结:在进行外汇操作之前,了解外汇市场、设定交易目标、选择合适的交易平台、学习和实践交易技巧、制定交易策略、合理管理风险以及持续学习和修正交易策略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

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020外汇操作指引 -回复

2020外汇操作指引 -回复

2020外汇操作指引-回复外汇操作指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外汇交易知识,提高交易效果,降低风险。

本文将从外汇基本知识、交易平台的选择、交易策略、风险管理和实战技巧等方面一步步回答读者关心的问题。

一、外汇基本知识了解外汇基本知识是外汇交易的第一步。

外汇市场是一个全球化的金融市场,各国货币之间的兑换决定了外汇汇率的波动。

了解主要货币对、汇率的变动原因和影响因素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基础。

1.主要货币对主要货币对包括欧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澳元/美元、美元/加元等,在交易中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低的交易成本。

2.汇率的变动原因和影响因素汇率的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包括经济数据、央行政策、政治事件和地缘政治局势等。

理解这些因素可以帮助投资者预测汇率变动的趋势,制定交易策略。

二、交易平台的选择选择合适的交易平台是成功进行外汇交易的关键。

以下是选择交易平台的几个重要因素:1.监管机构和信誉度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信誉度是衡量其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选择受到严格监管的平台,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透明度。

2.交易品种和杠杆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品种和杠杆比例会影响投资者的选择。

选择提供多样化交易品种且杠杆适中的平台,以满足不同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交易费用和执行速度交易平台的交易费用和执行速度对交易效果有重要影响。

低费用和高执行速度的平台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减少交易成本。

三、交易策略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易策略是外汇交易的关键。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交易策略:1.趋势跟随策略趋势跟随策略是根据汇率的趋势进行交易,即在价格上升时做多,在价格下降时做空。

投资者可以利用技术指标和图表分析等工具来识别趋势,并进行交易。

2.逆势交易策略逆势交易策略是与当前趋势相反地进行交易,即在价格上升时做空,在价格下降时做多。

逆势交易需要较高的技术分析水平和快速的反应能力。

3.动量策略动量策略是根据汇率的动力进行交易,即在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动力较强时进行交易。

2020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2020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2020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一资金大额交易会被严查!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三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两高”紧急通知!个人账户转账更危险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2020年10月)最新最全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2020年10月)最新最全

境内个人
(审核外汇用途)
年度累计≤5万美元
占用便利化额度
> 5万美元
不占用便利化额度
身份证件、《购汇申请书》
身份证件 旅游、留学生活费、学费、探亲、境外就医、非投资 类保险等用途相关证明材料
境外个人
(审核人民币来源, 没有5万美元便利
化额度说法)
经常项目合法人民 币收入购汇
原兑换未用完人民 币兑回外币现钞
7
一、管理原则--个人结售汇管理
占用便利化额度 不占用便利化额度
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结汇、境内个人购汇)
经常项目: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 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按资本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8
一、管理原则--代办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
2020年10月
目录
一、管理原则 二、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三、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四、外籍高端人才个人外汇项下便利化试点业务介绍
2
一、管理原则
3
一、管理原则--政策框架
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由: 2006年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携带外币现钞
占用年度便 利化额度的 购汇、结汇
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
近亲属关系说明材 料包括户口本、 结 婚证、 出生证等。
确无法提供近亲属 关系说明材料的,
可以近亲属关系承 诺函替代
提供: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书、 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9
一、管理原则--代办规定
不占用年度便 利化额度的购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9日对外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又该怎么对外汇进行管理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2020最新版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20最新版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经营,提升小额、便民、快捷兑换服务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兑换特许业务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的下列业务:(一)个人兑换业务,指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电子渠道(包括互联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等,下同)和自助兑换机具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小额兑换业务。

(二)批发调钞业务,指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办理的外币现钞买卖及与此相关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

第三条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需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和电子渠道办理的个人兑换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

第四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是兑换特许机构获准经营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兑换许可证》的颁发、换领、补办、注销等工作,具体规定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制度》(附1)。

第五条兑换特许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并在《兑换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将兑换特许业务外包。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申请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经营兑换特许业务。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拟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

(三)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2020年结售汇政策最新规定

2020年结售汇政策最新规定

2020年结售汇政策最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12月31日晚发布消息称,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

专家建议,尽管新的一年个人换汇额度刷新,但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

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是细化了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

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对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有人担心会影响境外留学和旅游等情况的用汇。

对此,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没有影响,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

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目前部分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

其实,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

2020年(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20年(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3)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5)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9)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2)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5)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6)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7)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8)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9)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1)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3)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9)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3)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4)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5)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6)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7)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8)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39)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目前,没有全球统一的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不过,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究竟针对个人外汇管理发布了一些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外汇额度限制:一些国家规定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外汇购汇额度有限制,以控制资本流动和保护本国货币稳定。

2. 外汇交易报告:有些国家要求个人进行外汇购汇或外汇交易时,需要向相关机构报告交易细节。

这有助于监控外汇市场,避免不法交易和资金洗涤。

3. 外汇兑换费用:某些国家可能会收取外汇兑换费用,以限制外汇交易频率和数量,同时也可为政府提供一定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可能不同,具体规定可以咨询当地的金融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

在进行个人外汇交易时,建议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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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9日对外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又该怎么对外汇进行管理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 ___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 ___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 ___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 ___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___》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___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___》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 ___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 ___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 ___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 ___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 ___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 ___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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