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本文将对中外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社会中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数量分布。
不同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都会影响犯罪构成,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构成也有很大的差别。
一、中国犯罪构成1.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购买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消费欺诈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也是当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
2.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从事非法活动,收受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贪污受贿在政治环境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下比较普遍,但是近年来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加强,贪污受贿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3.盗窃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中国,盗窃是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域和商业中心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容易发生。
4.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犯罪领域。
在中国,网络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这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日俱增。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制造、贩卖、运输、使用等行为的犯罪。
在美国,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区和城市黑人社区中更为严重。
2.枪支暴力枪支暴力是指使用枪支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美国,枪支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因为美国人的持枪权利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因此枪支的流通也更加方便。
3.抢劫抢劫是指在使用武器或者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人身上抢夺财物的行为。
在美国,抢劫是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美国的犯罪分布非常广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尤为容易发生。
性犯罪是指利用性欲进行威胁、迫使或者强制他人进行不良的性行为的行为。
在美国,性犯罪已经被社会广泛关注,对受害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中外犯罪构成比较中,可以发现有如下几个差异点:1.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差异会影响犯罪构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并为中国国内的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犯罪构成理论,中外比较研究,法律制定引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还能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框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界定。
不同法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基本概念和框架。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基于法典的规定,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确定性和严格适用。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重视法官和学者的解释和创造性适用,注重灵活性和公正性的平衡。
二、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围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典条文的明确规定,相对比较严格。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判例法的发展,适用范围更宽泛,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分析,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方法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制定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决策,法典是其基本依据。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者更加注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建议,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域对于民主和专业性的不同追求。
四、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互学互鉴通过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定型”。另外,他还认为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机能,“唯刑事
诉讼的这种内部结构.中的超越性的指导观念,或者应当叫做‘指导形象’的,
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
容。”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
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
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
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
提。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内部属性发生联系,
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
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麦兹格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切成
立犯罪的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整体,包括责任、违法等属性在内,这就“意味
着构成要件就是整个犯罪本身”。它把构成要件的内涵实际己经扩大到整个犯
罪论体系自身了。麦兹格着重的并不是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而是仍然专门指狭
义的构成要件,而这种内容只是被规定在分则条文中。麦兹格此时已经基本跳
出贝林格与麦耶的框框,主张构成要件பைடு நூலகம்违法性的实在根据,认为构成要件与
麦兹格将主观违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个别情况的相对保守的理论体系,主张一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何理解犯罪构成及相关的理论也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
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的不是排斥哪一个,而是对它们进行综合比较,找到适合自己的,更能有效提高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效果。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的问题。
一、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同的理论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不同。
下面介绍几个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
1、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格局、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
传统的社会学理论,如贫困犯罪学、犯罪的跨越化分析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等,都是以社会因素为主要因素来解释犯罪构成。
这些理论重要的贡献是将犯罪问题置于社会背景中,强调了犯罪问题的社会根源,对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2、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者本身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者的不满、焦虑、丧失控制等复杂的动机会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
相比于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强调了犯罪者个体的因素,对于犯罪者的精神状况的分析和治疗更有作用。
3、生物学理论生物学理论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理论,它认为人类的遗传信息和生化反应是决定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这种理论强调了人体本质,关注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对犯罪问题的治疗和预防更有针对性。
4、环境理论环境理论认为,环境和人与环境的交互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如交通状况、空气质量、居住环境以及经济状态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犯罪风险。
环境理论中强调了一个人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制定防犯策略和重点治理点具有重要意义。
5、学习理论学习理论认为,人类在与环境的交互中不断学习适应能力,包括积极的与其他人交往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
在该理论的支持下,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化过程,视为社会舆论、社交关系和家庭因素的结果。
二、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四要件理论是刑法规范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强调了犯罪的行为方式、主体、主观状态和客观结果的存在。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一、大陆法系的理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化、阶层式的理论模式。
德国的贝林格将犯罪成立要件归结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内涵作了具体阐释:1、构成要件是法律概念,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需要明确区分;2、构成要件是刑法各条中特殊了的罪,是特殊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一般的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也是责任类型;4、构成要件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并指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依据的概念性规定。
日本的山中敬一把构成要件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其他客观的处罚条件等。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记述各个犯罪类型的个别的特征(笔者注:类似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先行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定。
区别的意义在于将作为犯罪应被处罚的行为和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
意大利有学者认为犯罪成立条件中应当包括典型事实、客观的违法性和罪过三要素,且认为此三分法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以上观点都将违法的和责任的要素放在构成要件之外进行递进式的考察,经过发展形成了通说认为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判断犯罪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区别刑法意义和非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基础。
其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等;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目的、倾向等。
一般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可推定违法,但若存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能评价为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义务冲突等。
有责性是该当性和违法性之外的第三个要件,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
即有责性是指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种规范的评价,一般认为,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外国:犯罪客观要件包 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等
中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果
外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果
中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外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中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外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犯罪客体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和 国际的合法权益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财产、人身、名誉、 自由等具体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外国:犯罪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国: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不同,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目的等为要素
添加标题
犯罪客体:中国以社 会关系为客体,外国 则以个人权利为客体
添加标题
犯罪客观方面:中国 以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危害对象为客观 方面,外国则以犯罪 行为、犯罪结果、犯 罪对象、犯罪手段等
为客观方面
添加标题
犯罪主体:中国以自 然人为主体,外国则 以自然人、法人、团
体等为主体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总论当中有着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杠杆,也是刑法总论中,相对于共犯等理论的基础理论:而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的社会状况下,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犯罪构成理论,诸如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递推式的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和我国目前采用的则是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双层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如题目所示,拙文将论述的是大陆法系的递推式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之所以做这样的比较,是因为我国法律的状况很特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向前苏联借鉴了很多东西,同时,从法系的角度看,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中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概述(一)三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的,其中三个要件的构成逻辑十分紧密,不可拆分,而且具有递推关系,即最终对于罪责的判断,要通过三个要件进行递推式的逻辑推理之后方可得出。
首先说该当性。
该当性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里的构成要件值得是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事实性要素);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先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来判断,考量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在客观上是否有损害事实。
其次涉及到有责性。
即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之后,便可以确定此行为人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可能性;但是有责性最需要考虑到的,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负怎样的责任,怎样负责任,负多少责任。
(二) 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后来我国作为随后而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移植。
因此,目前四要件说是我国国内的犯罪构成通说。
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
这里的客体概念上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也同时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而主体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则是或者故意或是过失的犯意,客观方面则是指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
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较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其具体的内容包括:l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
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主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观方面指的是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在现代法学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行为外部客观事实特征的描述,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精神障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准确地筛选出犯罪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相对较为形式化,可能导致一些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在前期被忽略。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则采用“双层次”模式,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事由。
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如作为、不作为等。
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明知等。
合法辩护事由则是指行为人提出的能够排除其犯罪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胁迫、警察圈套等。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全文结构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帝俄时代至今)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建国后至今)三、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今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新发展(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四、对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程的评价五、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一)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二)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刑事法学的贡献(三)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何去何从(我的观点)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帝俄时代至今)(一)“犯罪构成”的词源eorp us delieti 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1581年在他的著作《Variaequaestioneseteomunesopiniones》中最先使用的。
18 世纪末,克莱茵将这个词翻译成德语的Thatbestan,一开始这个词语意指犯罪的所有物证,包括犯罪人的外部行为,后来,德国的一些学者开始在既包含犯罪的外部方面又包含其内部方面的一般意义上使用Thatbestand 一词。
以宾丁和贝林等学者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对俄罗斯革命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学说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时的很多俄罗斯刑法学者都毕业于德国的大学和研究生院。
19世纪中叶,俄罗斯刑法学家将Thatbestand引人本国的刑法学研究中并译成“犯罪构成”,同时在包含犯罪内、外两个方面的一般意义上使用此法律术语。
(二)帝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1、斯巴索维奇的“五要件说”概念:犯罪构成意指犯罪概念中所包含的一切要件的总和。
内容:1、犯罪对象2、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概念3、犯罪的外部方面,行为及其后果4、犯罪的内部方面意志和认识5、共犯及其相应责任2、季斯甲科夫斯基的“四要件说”概念:犯罪构成指的是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实质——必要要件。
内容:1、犯罪主体,或者犯罪的实施者2、客体,或者犯罪实施的对象3、主体对犯罪行为的意志态度,或者主体的内心活动 4、行为本身及其后果,或者主体的外在活动及其后果。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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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
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
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
(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因此,可以说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历史具有关联性。
(2)本质内容相通。
我国和大陆法系理论,虽然其研究的逻辑、层次不同,
但是研究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相关内容大体上有对应。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应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主观要件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及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对应等。
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在本质上亦有相通之处,即都反映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上逐步收缩的定罪构成,体现出犯罪构成的内在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犯罪的司法认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2.2 中外犯罪的构成理论的差异
2.2.1 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大陆法系刑法学则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而我国刑法界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罪构成区别的关键。
2.2.2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它的符合性只是与违法性、有责性相并列的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唯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2.2.3 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循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2.2.4 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第一,有无“犯罪客体”。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
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
第二,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独立存在;而大陆法系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违法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
2.3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
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
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将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剥离; “行为的客体”、“保护的客体”的论述值得反省,将故意、过失置于责任能力之前的矛盾没有解决。
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更明显地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仅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
也正是因为如此,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发展,更不适合其他法系国家的借鉴、移植。
(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
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仍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综合性一次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
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现有框架下经过改造、完善完全能成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当将犯罪客体要件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而在犯罪本质理论中进研究。
(2)将我国的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作为独立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一个层次。
(3)在我国现有体系内加强对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使我国理论更加完善。
4 结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我们的理论体系的不足,学习、研究、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部分并将其融入到我国的现有体系中来,不断地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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