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强制性安全标志和可选性安全标志。
第四条强制性安全标志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必须在矿用产品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五条根据矿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和用途,可选性安全标志可以在强制性安全标志的基础上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二章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标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不易褪色、变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矿用产品进行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并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可辨认性。
第八条经销商和使用者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更换矿用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志。
第九条强制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建立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管理制度,保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登记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用产品可选性安全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产品特性和用途进行标注和贴附。
第十二条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迷惑消费者或者扩大产品功能。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可选性安全标志的标注和贴附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可选性安全标志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不得滥用标志或者进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Sa撰写人:___■_!门:__111_1111间:___■__/ 1 / 5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 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xx]107 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 K”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认证,给矿工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矿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切实保障矿工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标志的定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禁止和指令标志、警告和指令标志以及禁止、警告和指令标志七类。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用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途是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应明确、准确地告知矿工相关信息,使其能够正确识别矿用产品的危险性和操作方法。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标识要求1. 安全标志应具备易识别、易理解、易辨认的特点。
2. 安全标志应采用明确、准确、简明的文字描述和图形符号。
3. 安全标志应具有醒目、突出的颜色和形状。
4. 安全标志应具备耐久性和抗污染能力。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使用1. 生产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所生产的矿用产品正确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
2. 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阅读和遵守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
3. 对违规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验1. 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督和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安全标志的更新和变更1. 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不断更新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确保其与国家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矿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识安全性能和相关信息的标志、标识和标牌。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按照合法、公正、有效、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标志标识的分类和使用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强制性标志标识和自愿性标志标识。
第七条强制性标志标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的标志标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按照规定使用。
第八条自愿性标志标识是指经过认证、检测合格的标志标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自愿选择使用。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安全性能等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标志标识,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不易脱落。
第三章标志标识的申请和管理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使用自愿性标志标识时,应向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向申请人发放标志标识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获得标志标识使用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志标识,并定期进行自我检测和申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措施,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制作、销售假冒伪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
三、管理制度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基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编号两部分。
(2)基本图形符号:煤矿矿用产品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为“KA”。
(3)安全标志编号: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采购和使用的凭证。
(2)证书内容包括: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1)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生产单位在产品出厂前,应向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标志。
(3)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申请办理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4)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2)销售单位在销售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安全标志证书。
(3)使用单位在采购、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检查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
四、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指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的一项规范。
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山开采、运输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设备、工具、材料和消防产品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志的类别和用途:规定不同类别的矿用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标志,标志应能够清晰地表明产品的用途和安全信息。
2. 标志的设计要求:规定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标志的形状、颜色、图案和文字等。
3. 标志的安装和使用:规定标志应安装在矿用产品的显著位置,并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见。
同时要求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志所示的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
4. 标志的检查和维护:规定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产品上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 标志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负责制定标准和监督执行。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维护标志安全的责任。
通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矿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同时,也方便了监管部门对矿用产品的管理和监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简介矿山是一种经济活动,但也是一种相对危险的行业。
在矿山生产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因为矿用产品直接关系到矿工的个人安全。
为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需要对其进行标志管理。
本文就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要求进行探讨。
定义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山采矿、开采等生产工作中的工具、设备及各种辅助设备、部件和器具,如撬杆、木锤、铁锤、岩钻、矿灯等。
其中,金属矿用产品主要包括钢绳、枪杆、铲子、镐头、斧头等,非金属矿用产品主要包括工字钢、木材、膨胀栓等。
安全标志管理是指通过标志、标识、标牌等方法,对矿用产品进行认定、分类、记录、使用、维修等工作的管理。
其目的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管理要求1. 产品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材料和用途,将矿用产品分为金属和非金属矿用产品。
金属矿用产品再可以进一步分为有缆绳和无缆绳,有缆绳主要包括钢丝绳、钢丝索、合成纤维绳,无缆绳主要包括钢制品、锤子、利器、电动工具等。
2. 产品认定在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认定十分重要。
需要建立矿用产品的认定制度,对新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定。
认定包括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厂家等信息,并进行记录。
3. 标志设计标志设计需要根据矿用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标志一般包括矿用产品的名称、编号、生产日期、型号、规格、材料等信息。
对于金属矿用产品,可以在矿用产品的缆侧进行编码,对于非金属矿用产品,则可以在矿用产品的表面进行编码。
编码方式建议使用数字和字母组合。
4. 标志标识标志标识是将标志印制在矿用产品上的过程。
标志标识要求清晰、殷切、耐用。
标志印制好后,要逐一按照编码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对于有缆绳的金属矿用产品,建议在缆绳端部位置标识矿用产品编号。
5. 使用与检查矿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志标识进行使用。
对于更换或维修的矿用产品,在更换和维修后也要重新进行标志标识。
同时,还要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了解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负责。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标志的级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一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领先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最高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维修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2.二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3.三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常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短,故障率较高;(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一般,基本的安全记录。
五、安全标志的核准程序1.申请企业向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申请安全标志,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质量证明材料。
2.评审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矿用产品进行评估。
3.审核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4.核准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决定书发给企业,并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志。
5.公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的企业和安全标志信息进行公告,并将企业的安全标志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
六、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1.企业获得安全标志后,应在企业的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促销材料上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并遵守相关的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和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矿石开采、矿山生产、采矿设备等环节使用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清晰明确的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名称。
(二)产品型号: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型号信息。
(三)生产企业信息:标识出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标识出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格式显示。
(五)使用寿命:标识出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根据其设计和技术要求确定。
(六)安全性能等级: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等级,根据其设计和技术要求确定。
(七)使用须知:标识出矿用产品的使用须知,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八)安全警示语: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语,以文字或符号的方式表示。
(九)其他必要信息:根据需要,标识出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五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的管理,并确保标志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环节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验证,并确保标志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注意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并按照标志信息妥善使用和保养产品。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使用单位发现安全标志有错误或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生产企业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伪造、篡改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和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编号:SY-AQ-0310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signs of mining products in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个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功能和危害程度,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警示标志:用于警示矿工注意潜在的危险,比如高压警示、禁止入内标志等。
2.禁止标志:用于禁止矿工进行某些危险行为,比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
3.指示标志:用于指导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比如急停按钮的指示标志、操作顺序的指示标志等。
4.安全提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比如佩戴防护设备标志、注意悬崖标志等。
四、安全标志的设计与使用1.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醒目易懂:标志应具备明显的颜色和图形,能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并且易于理解。
(2)稳固耐用: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以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可见性。
(3)标准统一: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统一性、规范性。
2.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如下:(1)合理布置:标志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矿工能够迅速发现。
(2)明确标识:标志应明确表示危险的性质和后果,避免产生误导或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对于已经布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见性。
五、安全标志管理责任1.矿山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安全标志的购置和更新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完整性。
3.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志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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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要求(通用版)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
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
(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
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认真把关,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局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