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
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拟注销167个已公告废止的采矿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郭全京,电话:*************
附件: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8日附件
拟注销已公告废止采许可证名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勘查开采秩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全省违法违规采矿专项整治、矿山综合治理等多项行动,全省打击违法采矿和矿山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存在宽松软,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张家口赤城县、保定易县和邢台临城县等有关问题教训,站在首都“两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好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来,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坚决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冀政办[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8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的,应限期修改后复审。
经复审,勘查实施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在先权自行撤销。
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预算项目勘查风险矿种的,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二)在重点勘查区内,为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由财政出资进行基础性勘查,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完成预查或普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评价指标、评估核查、名录管理、部门分工、支持政策等要求,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新政策、新标准、新要求落地见效。
二、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通知》明确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产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快形成合力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标准规范,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30日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一.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调整系数。
“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规定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基准价单价: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
调整系数:为各调整系数(地区系数、综合利用系数等)之积。
地区调整系数:对序号1-15的矿种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其它矿种不设地区调整系数。
综合利用调整系数:专为饰面用石材类矿产设置,矿山综合利用荒料外资源,对荒料外资源按建筑及其它用矿产基准价×综合利用调整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基准价。
(二)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需分别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主矿种累计相加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建筑类矿产用于加工板材、碑石、雕刻、风景石的按饰面用途;用于加工条石、碎石的按建筑用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0-2025年)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我省市县级规划编制。
原则上全省有矿业活动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都要编制规划,对于未编制规划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一)明确市县规划定位。
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市县级规划应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全面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活动进行部署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
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单独选址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含334?资源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地热、矿泉水之外的32个矿种和碎云母矿。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选址前,向设区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经查询初步认定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二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第七条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之前要落实各整合矿区整合后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并完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的审批工作。
依照上述要求,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批准的,要加快方案的实施,在11月底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进一步整合阶段的矿区和第一阶段剩余的个别整合方案尚未完成上报审批的整合矿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12月中旬之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专家库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专家库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3〕6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地矿局,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矿业权审批质量,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规范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立项申报书、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写、评审和调整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拟建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入库范围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长期从事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采矿、选矿、经费预算等专业的专家。
二、入库条件(一)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诚实、严谨、公正、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二)身体健康,能够开展野外现场地质踏勘工作;(三)法规政策类专家,须有5年以上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技术类专家,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熟悉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五)地质勘查类专家须有3年以上野外勘查工作经历,主持编写过大中型矿产勘查地质报告;(六)矿产开发利用类专家须有3年以上矿山工作经历,主持编写过大中型以上矿山设计。
三、入库程序(一)报名。
本人在认真阅读本通知的基础上,填写报名推荐表,要如实填写本人以往工作经历、取得成绩,本人对填写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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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
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
(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