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参考模板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样本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 发布时间: -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 546) 号文, 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 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 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结合中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 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以加快设计速度, 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降低建筑造价,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
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
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3 模数3.1 基本模数、导出模数3.1.1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1.2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扩大模数基数应为2M、3M、6M、9M、12M……;2 分模数基数应为M/10、M/5、M/2。
3.2 模数数列3.2.1 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
3.2.2 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梁、板、隔墙和门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2nM、3nM(n 为自然数)。
3.2.3 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3.2.4 构造节点和分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且分模数数列宜采用M/10、M/5、M/2。
4 模数协调原则4.1 模数网格4.1.1 模数网格可由正交、斜交或弧线的网格基准线(面)构成,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图4.1.1-1),不同方向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可采用非等距的模数数列(图4.1.1-2)。
图4.1.1-1 模数网格的类型图4.1.1-2 模数数列非等距的模数网格4.1.2 相邻网格基准面(线)之间的距离可采用基本模数、扩大模数或分模数,对应的模数网格分别称为基本模数网格、扩大模数网格和分模数网格(图4.1.2)。
图4.1.2 采用不同模数的模数网格4.1.3 对于模数网格在三维坐标空间中构成的模数空间网格,其不同方向上的模数网格可采用不同的模数(图4.1.3)。
图4.1.3 模数空间网格4.1.4 模数网格可采用单线网格,也可采用双线网格(图4.1.4)。
图4.1.4 单线模数网格和双线模数网格4.1.5 模数网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网格宜采用扩大模数网格,且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2 装修网格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或分模数网格。
建筑统一模数制
建筑统一模数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以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特制定《建筑统一模数制》,作为统一与协调建筑尺度的基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是以100毫米作为模数基础而制定的。
第3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二、规定建筑成材、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规定与建筑有关设备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统一化规则、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以及指示性文件等。
第4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在技术、经济方面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状的建筑物和处理建筑物的斜角及弯曲部分。
第5条对现行不符合模数尺寸的建筑制品和成材,应逐步过渡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在目前使用时,应尽量组合成模数尺寸,以取得与有关部分的模数尺寸相协调。
第6条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的尺寸如与建筑物的标志尺寸不协调时,可采用补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
第二章模数数列第7条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以选定的模数基数为基础而展开的数值系统。
第8条基本模数规定为100毫米,以M0表示。
第9条导出模数分为分模数和扩大模数,其基数规定为:一、分模数1/10M0、1/5M0、1/2M0,相应尺寸分别为10、20、50毫米。
注: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可参照标准附录一“关于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模数3M0、6M0、15M0、30M0、60M0,相应尽寸分别为300、600、1,500、3,000、6,000毫米。
第10条模数数列的幅度规定为:一、分模数1/10M0数列按10毫米进级,幅度由10毫米至150毫米; 1/5M0数列按20毫米进级,幅度由20毫米至400毫米;1/2M0数列按50毫米进级,幅度由50毫米至800毫米。
二、基本模数1M0数列按100毫米进级,幅度由100毫米至1,500毫米。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 B 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整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10M
1/5M
1/2M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4.模数系列 : 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 寸。
➢基本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
➢扩大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开间、进深(或柱距、跨度)层高、门窗 洞口和构配件截面尺寸。
➢分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缝隙、构造节点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等采用。
➢目的: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具有互换性。
2.基本模数 : 100mm
1M=100mm
3.导出模数 :
➢ 扩大模数(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共6个)
3M=300mm 6M=600mm 12M=1200mm
15M=1500mm 30M=3000mm
60M=mm
➢分模数:(基本模数的分数,共3个)
4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2构件的有关尺寸及相互关系 1、标志尺寸——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2、构造尺寸——标志尺寸 ± 缝隙尺寸 3、实际尺寸——构造尺寸 ± 公差
图1.2 建筑构件尺寸的相互关系
5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了实现建筑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使不同材料、不同形状和不同制造 方法的建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 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2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1建筑模数
1.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寸协调的增值单位。
➢尺寸协调:房屋构配件在尺度协调中的规则,供建筑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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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老版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老版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老版:搭建工业空间的魔法指南嘿,你知道吗?在建筑的奇幻世界里,就像哈利·波特要有神奇的魔法咒语一样,厂房建筑也有它的“神秘标准”,要是不遵循,小心你的厂房变成“歪瓜裂枣”的混乱之地哦!**“模数魔法:精确布局的神器”**在模数的世界里,千万别做个“糊涂虫”!建筑模数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能把厂房的各个部分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它就好比是给厂房这个“大块头”量体裁衣的裁缝,每一寸都要恰到好处。
比如说,柱子的间距、门窗的大小,如果没有模数来规范,那可就乱套啦!就像一群没头苍蝇到处乱撞,整个厂房的布局会变得一塌糊涂。
想象一下,机器设备摆放得歪歪斜斜,工人在里面穿梭都困难,这得多糟糕啊!比如常见的钢结构厂房,合理运用模数标准,就能让钢梁、钢柱等构件完美匹配,不仅美观还实用,这可真是绝绝子!**“空间协调:和谐共处的秘诀”**空间协调这事儿,那可是厂房的“和谐共处之道”!厂房里的各种设施和空间,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成员,得相互照顾,不能“打架”。
比如通道要足够宽敞,让货物和人员能畅通无阻,不然就像在狭窄的胡同里推车,累死累活还走不动!还有,不同功能区域的划分也要合理,不能让生产区和仓储区互相“抢地盘”。
像一些大型的汽车制造厂房,通过严格遵循空间协调标准,生产流水线有条不紊,物料运输高效便捷,这效率,yyds!**“结构适配:稳固如山的基石”**结构适配这一块,那可是厂房的“定海神针”!厂房的结构就像是人的骨架,必须结实稳固。
如果不符合模数协调标准,那这骨架可就脆弱得很,稍微来点“风吹草动”,可能就摇摇欲坠啦!比如柱子的粗细和间距,要能承受住厂房的重量和各种外力。
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啊!再比如,屋顶的结构设计,要能应对风雨雪的考验,不能随便搞搞,不然一场暴雨下来,厂房就成“水帘洞”啦!好啦,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老版就像一本神奇的魔法书,掌握了它,你就能打造出坚固、高效、美观的厂房,告别那些因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建筑灾难”啦!朝着这些标准努力吧,让你的厂房成为工业领域的“璀璨明珠”,闪瞎那些不重视标准的“小眼睛”!相信只要遵循这些标准,你的厂房建设之路一定会顺风顺水,一路高歌猛进!你难道不想拥有令人称赞的完美厂房吗?那就赶紧遵循这些标准行动起来吧!。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360 10800 12000 12000 15000 18000 21000 18000 1800 12000 12000 380 400
300
350
第二节
模数数列的幅度
第2.2.1条 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 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 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 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 下列规定: 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3M至75M;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6M至96M; 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12M至120M
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15M至120M; 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30M至360M; 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300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3000 3300 3600 3900 4200 4200 3600 3600 3000 3000 3000 2400 2400 1800 1200 1200 1500 600
分模数 30M
3000
1M
1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6M
600
12M
1200
60M
6000
1/10M
1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0 110 120 130 140
1/2M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2.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来建造房屋,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
1.2.2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制的关系: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是设计标准化,只有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才能使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1.2.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一、什么叫模数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等各部门进度尺度协调的基础。
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二、模数制的规定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 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28页word资料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基本符号GBJ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173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TJ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TJ6—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从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出发,考虑了发展的可能,仍以具有一定建筑工业化基础的地区和全国范围内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提高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为主要对象,在总结了《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保留了原规则中行之有效的规定,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调整了章节的编排。
本标准现由总则、基本规定、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四章组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伸缩缝的设置,联系尺寸和插入距的具体尺寸及多层厂房边柱的定位等;增加了防震缝的设置,外墙墙板和砌块的使用及主要构件的定位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见和资料寄交我部第二设计研究院(杭州市石桥路),以便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1986与6月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伸缩缝或防震缝的宽度ac——联系尺寸ai——插入距aop——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an——定位轴线浮动时的浮动幅度t——墙体厚度b——截面宽度h——截面高度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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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模数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数列(单位mm)表2.1.3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 MM M1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2600 2700 2800 2900 3000 3100 3200 3300 3400 3500 3600 300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63006600690072007500600600120018002400300036004200480054006000660072007800840090009600120012002400360048006000720084009600108001200015001500300045006000750090001050012000300030006000900012000150001800021000240002700030000330003600060006000120001800240003000036000101020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2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202402602803003203403603804005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第三章模数协调原则第一节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第3.1.1条定位系列的确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的连续系列。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
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3.1.2)注: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的。
第3.1.3条模数化网格的确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的网格。
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3.1.4条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
(图3.4.3.a)第3.1.5条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时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络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
(图3.1.5)第二节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第3.2.1条定位轴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
第3.2.2条定位轴线的确定,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
(图3.2.2)第3.2.3条定位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为定位面。
定位面应设有水平定位面与竖向定位面。
第3.2.4条定位线的确定,应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线。
定位线应设有水平定位线与竖向定位线。
(图3.2.2)注:定位平面包括定位轴面与定位面。
第3.2.5条楼(地)面的定位平面的确定,当一组水平的模数化定位平面连续与同座房屋中其他他各层的整个楼(地)面相重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第3.2.6条楼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两个相邻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定位平面间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7条房间高度的确定,应是在一层中的楼板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与该层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8条楼板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一个楼板层中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和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楼板区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9条凡位于模数化定位平面间的用以容纳一个或一组构配件的模数化或非模数化的空间(区),可用这些构配件填满,也可完全空着。
第三节几种空间第3.3.1条协调空间应以构件安装后被完全包裹在内的最小容积确定。
该容积不应以构件形状来决定,而应以三对平行面直交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第3.3.2条模数协调空间应是定位平面限定的一种协调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
(图3.4.2a)第3.3.3条技术协调空间应是一种非模数的协调空间,当限定此空间的平面的间距时,应与技术尺寸定位平面相重合。
(图3.4.2a)第3.3.4条可容空间应由定位面所限定的自由空间确定,此空间应以容纳各种建筑构配件。
第3.3.5条模数可容空间应是一种由定位平面限定的可容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