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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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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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装备、矿用工具、矿用物资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区)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层级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四条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省级以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各地质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与使用第五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进行标识。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几种标识方式:(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及标志文字;(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和文字应具有明显的标识特征,确保标志的辨识度。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应以矿用产品为主题,表现其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文字应为“矿用产品安全”字样。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红色为基本配色,形状为圆形。

第九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标志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安全标志的规范和使用。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提出整改要求,并处以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前言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必需对其进行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应符合肯定的标准。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基本要求:2.1 申请资格任何拥有矿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检验和测试等本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2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用产品的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和制造图纸等;(2)矿用产品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等;(3)申请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核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的初审,重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精准;(2)对矿用产品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3)由专家委员会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4)审核通过后,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4 管理制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本领及诚信度的细致检查,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3.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是指对矿用产品进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

该过程中需要遵从以下要求:3.1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的标志、标识要求;(2)标志、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识别和辨认;(3)标志、标识应适当地标明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寿命等紧要信息。

3.2 标志标识的申请任何拥有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的单位均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标志、标识,申请时必需供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与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顿、整治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顿、整治;整顿、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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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本细则适用于颁发和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种类及要求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分为三类,分别为: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使用合格证书。

其中:(1)型式试验证书的颁发是对具体型号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试验后确认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证明。

(2)出厂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矿用产品出厂前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3)使用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在一定时间内矿用产品经过安全监测、检验合格的证明。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证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2)证书编号唯一,便于管理和查验。

(3)证书上应当注明颁发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证书上应当注明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信息。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向颁发机构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颁发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验,对矿用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检测。

(4)评议:颁发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检验结果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5)颁发:颁发机构将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交付给申请单位。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查。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1.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颁发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复核,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矿用产品是煤矿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愈来愈多的煤矿生产中的工作需要进行自动化和智能化。

尽管矿用产品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未必总是安全的。

因此,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必须采用安全标志标识。

2. 安全标志标识的种类2.1 必需标志必需标志指的是产品上必须添加的标志。

这包括名称,型号,生产日期,企业标识和使用年限等等。

此外,还必须包括产品的生产批次号以及质量标志等等。

2.2 选配标志选配标志是指产品选配的功能和选配件名称等等。

例如,在矿用产品中,如果选配了可以进行语音控制的模块,在产品上就必须标明这一功能。

2.3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通常包括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等。

例如,在一些涉及到高电压的产品上,就需要标识高压电警告。

2.4 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通常是为了防止误操作或其他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一些机器上禁止操作员伸手进入机器内部。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标准为了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国家颁布了一些标准来规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例如 JB/T 8532-1997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标志》。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4.1 产品标志管理•在矿用产品上添加正确的必需标志和选配标志。

•标识产品的生产批次号和质量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

•产品标志必须牢固可靠,能够在产品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清晰可见。

•所有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标识矿用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

•禁止在产品上删除任何警告标志和标识。

•所有警告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 标志打印管理•标志名称必须清晰可辨,文字必须清晰可读。

•选用标志颜色时,应考虑颜色对比度、亮度和色彩饱和度等因素。

•打印标志时,必须保证不出现失真、模糊和移位等问题。

•打印标志的位置应该是评价良好,看起来非常整洁。

5. 结论煤矿生产需要使用大量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直接与煤矿生产安全相关。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1. 引言随着矿业的快速发展,矿用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矿难事故,更是加强了矿用产品的安全要求。

为了强化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2. 管理制度2.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矿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

2.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审查、发证和管理。

2.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审查和发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设计、制造的文件和记录•产品的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书审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应该及时整改。

2.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使用单位需要在购买矿用产品时检查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书实施安全管理和操作。

如果使用时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反馈,以便生产企业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2.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监督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证机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 管理措施3.1 惩罚措施对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者,国家煤矿安监局应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规定的不论何种原因,未按规定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2.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使用已过期或存在问题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3.伪造或篡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4.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从事矿用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M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M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附件9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第一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三条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一十四条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一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一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MA标志管理细则

MA标志管理细则

附件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2. 目的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防止因标志标识错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细则。

3.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

4. 安全标志标识4.1 定义安全标志标识是指为了标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质量、规格、用途等信息而进行的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矿用产品型号、规格•矿用产品品牌名称、商标•矿用产品生产日期、批号•矿用产品质量等级•矿用产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语句等4.2 标志标识的种类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固定标志标识和临时标志标识两类。

4.2.1 固定标志标识固定标志标识是针对矿用产品的常规安全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的标识牌、说明书等上。

4.2.2 临时标志标识临时标志标识是为了特定场合、临时需要而进行的标志标识,一般附着在矿用产品本身上或者附属标识牌、说明书等上,但只针对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有效。

临时标志标识必须删除或者更换为常规固定标志标识。

4.3 标志标识的要求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字体、线条应清晰、粗细适中•字母、数字表示规范、简明易懂•标志标识应牢固,耐磨损、耐候性强5. 标志标识的管理5.1 管理原则标志标识的内容必须准确、简单易懂、易于辨认,且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5.2 管理内容标志标识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报告并备案。

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标志标识错误或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5.3 标志标识的变更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的需要,标志标识可能会发生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管理或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局(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是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综合评定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要求;(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产品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认证。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系统, 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书颁发历史进行保存和备案;(二)对证书使用过程中的丢失、损毁、涂改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对证书的申请、撤销、取消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四)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和复查;(五)对证书失效和暂停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标志标识的定义: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标志的设计、尺寸、颜色等要素。

2. 标志标识的申请和审核:规定标志标识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

3. 标志标识的使用范围: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矿用产品和相关场所。

4. 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规定标志标识的使用要求,包括标志标识的摆放位置、安装方式、保护措施等。

要求用户按规定正确使用标志标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辨识性。

5. 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规定标志标识的更换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更换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周期,以及标志标识损坏或失效时的处理办法。

6. 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明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责任,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界定。

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7. 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检查频次、内容和方法。

要求相关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对标志标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

8.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管理细则,保障矿用产品安全。

以上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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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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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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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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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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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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