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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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属 于 地 方 人 武 部 门 管 理 的 民 兵 武 器 仓 库 和 军 队 移 交 或 者 出 租’出 借 给 地 方 单 位 使 用 的 军 队 营 房’营 院’仓 库’机 场 ’码 头 "以 及 军 队 和 地 方 人 员 混 居 的 军 队 宿 舍 区 发 生 的 非 侵 害 军 事 利 益 和 军 人 权 益 的 案 件 "由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军 队 保 卫 部 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实 行 企 业 化 经 营管理的公 司’厂 矿’宾 馆’饭 店’影 剧 院"以 及 军 队 和 地 方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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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经 营 的 企 业 发 生 的 案 件 !由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配 合"
第十六条 几 个 公 安 机 关 都 有 权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由 最 初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必 要 时 !可 以 由 主 要 犯 罪 地 的 公 安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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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 管 辖 不 明 确 的 刑 事 案 件"可 以 由 有 关 公 安
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 人 员 共 同 在 军 队 营 区 作 案 的"以 军 队 保
卫部门为主组织侦 查"公 安 机 关 配 合!共 同 在 地 方 作 案 的"以 公 安 机 关 为 主 组 织 侦 查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配 合 #
%四&现役军人入 伍 前 在 地 方 作 案"依 法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配 合 #
第十九条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对 刑 事 案 件 的 管 辖"按 照 刑 事 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 二 十 条 铁 路&交 通&民 航 系 统 的 机 关&厂&段&院&校& 所 &队 &工 区 等 单 位 发 生 的 刑 事 案 件 "车 站 &港 口 &码 头 &机 场 工 作区域内和列车&轮 船&民 航 飞 机 内 发 生 的 刑 事 案 件"铁 路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发 生 的 刑 事 案 件 "铁 路 沿 线 &水 运 航 线 发 生 的 盗 窃 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 讯&电 力 线 路 和 其 他 重 要 设 施 的 刑 事 案 件"以 及 内 部 职 工 在 铁 路&交 通 线 上 执 行 任 务 中 发 生 的 案 件 "分 别 由 发 案 地 铁 路 &交 通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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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公 安 部 令 第 ’%号 发 布 施 行(
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 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 确 应 用 法 律#惩 罚 犯 罪 分 子#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教 育 公 民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积 极 同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以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保 护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财 产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顺 利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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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律!
第六条 律监督!
第七条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诉 讼"接 受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法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诉 讼"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办 案
责 任 制 度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 在刑事诉讼 中"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
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涉 嫌 主 罪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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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 安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基 本 职 权#是 依 照 法 律对刑事案 件 立 案%侦 查%预 审&决 定%执 行 强 制 措 施&对 依 法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予 立 案 #已 经 追 究 的 撤 销 案 件 &对 侦 查 终 结 应 当 起 诉 的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对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需 要 行 政 处 理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理 &对 被 判 处 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罪 犯#代 为 执 行 刑罚’执行管 制%拘 役%剥 夺 政 治 权 利%驱 逐 出 境%暂 予 监 外 执 行&对假释和判处拘 役 缓 刑%有 期 徒 刑 缓 刑 的 罪 犯 执 行 监 督% 考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询 问 证 人 !被 害 人 勘 验 !检 查 搜查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扣 押 物 证 !书 证 查 询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通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 议 或 者 情 况 特 殊 的 刑 事 案 件"可 以 由 共 同 的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
事 案 件 #地 $市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重 大 涉 外 犯 罪 &重 大 经 济 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 公 安 机 关 侦 破 有 困 难 的 重 大 刑 事 案件的侦查!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对 于 一 切 公 民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在 法 律 面 前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特 权 $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分工负责#互 相 配 合#互 相 制 约#以 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 执
决 定 或 者 办 理 的 案 件 有 错 误 的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也 可
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 关 对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决 定 必 须 执 行"如 果 认
为 有 错 误 "可 以 在 执 行 的 同 时 向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因 证 据 不 足 驳 回 自 诉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受 理 并 移 交 的 !公 安 机 关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 机 关 管 辖 更 为 适 宜 的!可 以 由 犯 罪 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通 用 的 语 言 进 行 讯 问 !对 外 公 布 的 诉 讼 文 书 "应 当 使 用 当 地 通
wk.baidu.com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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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各 地 区 之 间 应 当 加 强 相 互 协 作 和 配 合 !严 格 履 行 协 查 "协 办 职 责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 "不 轻 信 口 供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
第九条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应 当 保 障 诉 讼 参 与 人
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应 当 由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贯 彻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 和 公 安 部 签 订 的 双 边 合 作 协 议 !或 者 按 照 互 惠 原 则 !我 国 公 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 作#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 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渎 职 犯 罪!国 家 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刑 讯 逼 供"暴 力 取 证"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监 管 人 员 殴 打"体 罚 虐 待 被 监 管 人 的 犯 罪 "军 人 违 反 职 责 的 犯 罪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的 国 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 的 其 他 重 大 的 犯 罪 案 件!以 及 自 诉 案 件 以 外 !其 他 刑 事 案 件 由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
减 刑 !假 释 对 罪 犯 的 监 督 !考 察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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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 实 施 #保 证 公 安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正 确 履 行 职 权 #统 一 办 案 程 序 #确 保 办 案 质 量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制 定 本 规 定 $
(
侦 查 !涉 嫌 主 罪 属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配 合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 作 案 的"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移 交 军
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 军 队 营 区 作 案 的"由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移 交
林 业 系 统 的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其 辖 区 内 的 盗 伐 &滥 伐 林 木 &危 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 物 等 刑 事 案 件 的 侦 查#大 面 积 林 区 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 专 门 林 业 公 安 机 关 的 "由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
%五&军人退出现 役 后"发 现 其 在 服 役 期 间 在 军 队 营 区 作 案"依法应当追究刑 事 责 任 的"由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侦 查"公 安 机 关配合#
%六 &军 人 退 出 现 役 后 "在 离 队 途 中 作 案 的 "以 及 已 经 批 准 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 手 续 的 新 兵 犯 罪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逮捕 羁押期限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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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九章 侦查
第十条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应 当 依 法 向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请 逮 捕 #移 送 起 诉 "严 格 遵 守 刑 事 案 件 办 案 期 限 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对 于 不 通 晓 当 地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的 诉 讼 参 与 人 "应 当 为 他 们 翻 译 ! 在少数民族 聚 居 或 者 多 民 族 杂 居 的 地 区"应 当 使 用 当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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