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卫生防护距离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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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

第 10 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

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

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 GB16297 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

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

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天然和人为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充分利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自然因素,为村镇居民提供卫生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卫生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的集镇(不含县城镇)和不同规模村庄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已编制的村镇规划的卫生评价和旧村镇的扩建和改建。

2引用标准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3标准内容3.1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3.1.1村镇规划用地应首先选择对原有村庄、集镇的改造,新选用地要选择自然景观较好、向阳、高爽、易于排水、通风良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放射性本底值符合卫生要求、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并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村镇用地必须避开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必须避开强风、山洪、泥石流等的侵袭。

3.1.3村镇应选在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保护的水源的地段。

3.2村镇各类建筑用地布局的卫生要求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例如住宅、工业副业生产、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划分合理的功能区。

功能接近的建筑要尽量集中,避免功能不同的建筑混杂布置。

对旧区的布局,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逐步改造。

3.2.1住宅建筑用地3.2.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村镇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选择在本地大气主要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水源污染段的上游。

3.2.1.2要有足够的住宅建筑用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面积和基本卫生设施。

3.2.1.3住宅设计要符合农村的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并使尽量多的居室有最好的朝向,以保证其良好日照和通风。

3.2.1.4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办法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办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 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TJ36时,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淮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1=/+25ArQc50.02BLCm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页脚内容1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页脚内容2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至2013年8月)1.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2.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3.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4.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5.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6.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00)7.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8.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9.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1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1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13.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14.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15.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16.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17.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79-2012)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18068.2-2012)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18068.3-2012)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2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2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GB18071.7-2012)2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8部分:氢氟酸制造业》(GB 18071.8-2012)27.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GB 11654.1-2012)28.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GB 11655.1-2012)29.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氯丁橡胶制造业》(GB 11655.6-2012)30.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GB 11666.1-2012)3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GB 11666.2-2012)3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33.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34. 《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2012)35.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GB 18082-2012)。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r/+=25/1BLACmQc50.02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范文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范文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r/+=25/1BLACmQc50.02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有关卫生防护距离

有关卫生防护距离

改扩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影响本废水处理站建成后,运行过程将排放一定的恶臭污染物(H 2S 、NH 3和臭气等),主要产生部位为格栅渠、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以及污泥浓缩脱水处理区及堆放场等。

废水处理站的恶臭指标H 2S 源强为0.004kg/h ,NH 3源强为0.053kg/h 。

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产生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并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必须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模式采用的模式参照GB/T3840-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具体的计算数学公式如下:()D C m c L r BL A C Q 5.0225.01+=式中:C m −−标准浓度限值(mg/Nm 3);Q c −−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A 、B 、C 、D −−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见GB/T3840-91之附表。

按照(GB/T3840-91)规定,按Qc/Cm 最大值计算等效面积:5.0⎪⎭⎫ ⎝⎛=πS r ,S 为废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占地面积,本项目取1600m 2;公式中A 、B 、C 、D 的计算参数按韶关市的气象条件选取如下:A=400 B=0.01 C=1.85 D=0.78按卫生防护距离管理要求,建议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 。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见图x 。

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办公楼、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图x 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域。

其取值方法为:(离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m)。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模型为SCREEN3模型。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百科名片中文名称:卫生防护距离英文名称:hygienic buffer zone定义: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编辑本段分类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噪声污染为主的卫生防护距离编辑本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提出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

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

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1、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

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气环境防护区域。

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

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注意的具体要求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

直接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一、概述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及紧急疏散距离标准在现代社会中变得愈发重要。

随着人口密集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们对于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求日益增长。

在各种场所,如工厂、学校、商场等,合理划分安全防护距离和紧急疏散距离,对于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紧急疏散距离标准的定义、意义和制定流程,以及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特定场所内,为了防止人员受到伤害或者危险物质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需要设置的一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区域。

这个范围通常是根据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和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在工厂生产车间、化工厂、实验室等场所,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通常是由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而在其他场所则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制定通常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包括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

为了保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于不同场所内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和论证,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紧急疏散距离的定义紧急疏散距离是指在发生火灾、爆炸、液体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在任何场所,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至关重要。

合理划分和标识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制定有效的紧急疏散预案,以及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都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紧急疏散距离标准的制定通常需考虑建筑物的结构、人员密集程度、疏散通道的长度和宽度等因素。

在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场所内,紧急疏散距离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高层建筑中,由于疏散通道较长,需要的疏散时间可能会更长,因此对于紧急疏散距离的要求也可能会更高。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防护距离的区别

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防护距离的区别

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防护距离的区别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防护距离的区别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从产生有害因素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是从保护人类角度出发的,环评中一般使用卫生防护距离一说.安全防护距离是安全部门出台的一个专业术语,一般是为保护生产工人(如危险设备与操作工人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公共设施及人类角度出发的。

一般安全评价讲安全防护距离。

本人曾看过安全评价,一般安全防护距离是指爆炸等可能波及的范围,它不包括爆炸等引起污染物扩散可能危害的区域。

卫生防护距离从风险评价角度而言(不仅风险评价有,参见《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指出现事故后污染物可能波及的范围,它不但要保护人类,而且要保护所有敏感目标,故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应大于安全防护距离。

铁路两边种植的树木以抗有害气体性强的为主,常绿的以桧柏为主;落叶的以乡土树种为主。

种植树木,乔木应在10米以外,灌木应在6米以外,边坡上不宜植乔木和高灌木,应植草皮或矮灌木防水土流失,在通过市区和居民区时,应尽可能绿化带宽些,并以防声噪的树木为主。

公路和铁路交叉时,应留有50米的视距,距公路中心400米以内,不可植遮挡视线的乔灌木。

转弯处内径在150米以内,不得种乔木,可种草或小灌木,机车信号灯处1200米之内,不得种乔木,可种草卉。

火车站绿化可布置花坛,水池边等以遮荫树为主。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 C L r BL A Cm Qc 50.0225.0/1/+=式中:Qc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 ——标准浓度限值(mg/m 3); L ——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 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环评中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原则和方法

环评中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原则和方法

表 3 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168 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学 术 论 坛
科技创新导报 2008 NO.13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从一次国际会议解读多元识读能力
际, 根据国家颁布的环评技术导则, 探讨了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并用实例对计算过程中的有关参数( 主要污染
物、源强、标准、半径等) 的取舍进行了评说。
关键词: 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 原则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 O 1 x(2008)05(a)-0168-02
1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 对卫生防护距离的确
定, 首先要参照已有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来确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 则参考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 法》( G B / T 1 3 2 0 1 - 9 1 ) 中推荐的卫生防护距 离估算方法, 并按实际情况进行预测校核 后来确定。
2 语言、识读能力和知识创新(languange and literacy related to knowledge building)
我此次参加的会议研讨小组是“语言 和识读能力与知识创新”, 与此议题相关的 论文包括:1.Gender Differences in Vocabu- lary Use in Knowledge Building Discourse
关键词: 多元识读能力 语言文化 知识创新
中图分类号: T N 9 1 6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4 - 0 9 8 X ( 2 0 0 8 ) 0 5 ( a ) - 0 1 6 9 - 0 1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统一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统一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生产(参见原则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生产(参见原则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生产5、碳化钙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粘胶纤维及黄药生产8、二硫化炭生产9、四乙基铅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生产11、溴素生产12、碳黑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生产15、有机氟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生产(参见原则27)17、炼油厂(参见原则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生产(参见原则18)19、磷生产(参见原则22)20、合成脂肪酸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生产(参见原则24)23、合成纤维腈纶生产24、硫化染料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生产27、合成橡胶生产28、天然气加工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生产30、偶氮染料生产31、化学合成药物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生产33、有机试剂生产34、脏器制剂生产35、除草剂农药生产36、有机锡生产37、氨法制碱生产38、糖精、香料精生产39、合成甘油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有机玻璃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生产48、无机颜料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生产(参见原则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参见原则21)51、造纸工厂(参见原则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生产57、玻璃钢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生产(参见原则3)60、生物碱生产61、激素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生产63、铅笔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生产65、塑料制品生产(参见原则4)66、合成香料生产67、肥皂生产其他67-1硫化碱生产(参见原则2)67-2钙镁磷肥生产(参见原则30)67-3普通过磷酸钙生产(参见原则31)67-4小型氮肥生产(参见原则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公司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烧结厂(参见原则28)70、转炉炼钢生产71、年产量超过0吨生铁铸件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生产(参见原则26)73、铁合金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生产(参见原则23)75、年产量超过吨有色金属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生产77、镁生产78、汞生产79、铍钽铌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生产85、平炉炼钢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生产87、年产量低于0吨生铁铸件生产88、年产量低于吨有色金属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生产92、高温炼锑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生产95、蓄电池生产(参见原则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生产97、电缆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锻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金属加工公司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公司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生产(参见原则6)101-2汽车制造生产(参见原则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生产(参见原则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生产104、耐火材料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生产、石棉制品生产(参见原则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公司109、沥青混凝土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生产112、陶瓷制品生产113、玻璃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生产116、骨粉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原则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加工公司121、动物生皮加工公司(参见原则15)(五)其他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原则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解决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原则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原则(参见原则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工业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原则(参见原则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原则(参见原则17)注:1、产生有害因素工业公司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立卫生防护距离,依照产生毒害限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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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数:545 更新时间:2006-9-11 13:42:01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Health Stanards for Township-Village Planning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天然和人为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充分利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自然因素,为村镇居民提供卫生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卫生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的集镇(不含县城镇)和不同规模村庄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已编制的村镇规划的卫生评价和旧村镇的扩建和改建。

2引用标准
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3标准内容
3.1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
3.1.1村镇规划用地应首先选择对原有村庄、集镇的改造,新选用地要选择自然景观较好、向阳、
高爽、易于排水、通风良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放射性本底值符合卫生要求、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并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村镇用地必须避开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必须避开强风、山洪、泥石流等的侵袭。

3.1.3村镇应选在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保护的水源的地段。

3.2村镇各类建筑用地布局的卫生要求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例如住宅、工业副业
生产、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划分合理的功能区。

功能接近的建筑要尽量集中,避免功能不同的建筑混杂布置。

对旧区的布局,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逐步改造。

3.2.1住宅建筑用地
3.2.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村镇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选择在本地大气主要污染源常
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水源污染段的上游。

3.2.1.2要有足够的住宅建筑用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面积和基本卫生设施。

3.2.1.3住宅设计要符合农村的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并使尽量多的居室有最好的朝向,
以保证其良好日照和通风。

3.2.1.4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
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3.2.1.5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为(见表)
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企业、场所的主要污染源的边缘至住宅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3)养鸡场、养猪场和肉类加工厂应采用暗沟或管道排污,应设置不透水的储粪池,最好就近采用沼气或其它适宜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凡生产规模不足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企业(场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其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参照本标准确定。

3.2.2工业、农副业用地应布置在本地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污染严重的工、副业要布置在离住宅用地的最远端。

3.2.3公共建筑用地
3.2.3.1公共建筑主要指行政管理、教育、文化科学、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公用事业等设施,上述设施应按各自功能合理布置。

3.2.3.2中、小学校要布置在安静的独立地段,教室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3.2.3.3医院、卫生院应设在水源的下游,靠近住宅用地,交通方便,四周便于绿化,自然环境良好的独立地段,并应避开噪声和其它有害因素的影响,病房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3.2.4集贸市场
3.2.
4.1集贸市场要选在交通方便、避免对饮用水造成污染的地方。

3.2.
4.2集贸市场要有足够的面积,以平常日累计赶集人数计,人均面积不得少于0.7m2,其中
包括人均0.15m2的停车场。

3.2.
4.3集贸市场必须设有公厕,应有给排水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自来水,暂无条件者,应因地制宜供应安全卫生饮用水。

3.2.
4.4市场地面应采用硬质或不透水材料铺面,并有一定坡度,以利清洗和排水。

3.3道路
一~四级道路应避免穿越村镇,机动车道应避免穿越住宅区,以保证住宅区交通安全和不受噪声等污染。

3.4给水、排水的卫生要求
3.4.1村镇给水应尽量采用水质符合卫生标准、量足、水源易于防护的地下水源,给水方式尽量采用集中式。

以地面水为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必须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和消毒。

3.4.2村、镇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宜的排水设施、镇(乡)医院、卫生院传染病房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

3.4.3工厂和农副业生产场、所要对本厂(场、所)的污水进行适当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才能排放。

3.5粪便、垃圾无害化
要结合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

按《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一87)规定,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三格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接近农田的独立地段,合理安排足够的粪便和垃圾处理用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吉林省卫生防病中心、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南京铁道医学院、湖北省卫生防疫站、常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方、戴玉林、庄爱民、徐东方、李孟春、王冠群、宋伟民。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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