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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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 (二)预期违反合同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控制了货物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违反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采取保全货物的 措施,既有此便利,也可以减轻对方当 事人的损失,并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保障 自己的违约救济权利。
本章思考题: 1
2
3 方的违约救济措施包括哪几项?
《公约》吸收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风险转 移规则。
目前国际上最广泛采用的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的最新版本为 《2010年通则》,共11个术语。其特点是:( 1)先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分成两个组,第1组 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第 2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2)然后 按买卖双方义务的大小排列各术语,被排于第 1组的共7个即EXW、FCA、CPT、CIP、DAT 、DAP、DDP,被排于第2组的共4个即FAS、 FOB、CFR、CIF。下面学习我国进出口当事 人曾经常用或将可能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CA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二)FCA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二、CPT
CPT是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插入指定的目的地)的缩写,中文 译为“运费付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 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基本含义是指卖 方在约定的地点(在当事人之间约定这样地点 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 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必要运费以将货物运 往指定目的地,但是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地转移 给买方。
一、确定货物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重要 意义
各国一般都承认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 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世界上关 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代表性原则主 要有教材中提及的三种。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为了满足跨国贸易中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合同签订地点并不影响其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2. 合同应当遵循善意和诚信原则,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另外,国际货物买卖法还重视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原则。

三、合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与相关法规相一致,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

同时,为方便货物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法还允许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增加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跨国贸易的需要。

四、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尽职仔细义务:合同双方必须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使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害。

2. 交付、装运等义务:合同买方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各项技术参数、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合同卖方应当就货物的交付、装运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3. 货款支付义务: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应当相应提供发票、证明等支付手续。

五、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其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六、违约与补偿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1.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2. 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word)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word)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经济法中非常古老非常发达的传统法律部门,如今,国际货物买卖法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也仍然是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

学习国际货物买卖法,必须掌握的就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通过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需要能够深入理解和熟练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权利和义务内容、尤其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履行、违约和救济。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当事人有买方和卖方。

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过程中,通常还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一些交易,主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和担保;等等。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这个概念,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有确定内容的、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3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贸易的一种合同形式,是贸易活动中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一种贸易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既受国际商事惯例的约束,也受国际商事法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需要慎重考虑和认真执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点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缔结的主体和标的物。

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参与合同的主体,即买方和卖方,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合同中还需要明确标的物,即买卖的货物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以确保买卖双方都能清楚了解交易内容。

第二,价格条款和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价格条款,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付款期限等,以避免因为价格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同时,支付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需要双方商定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货物的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以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准确地送达,并避免因为交货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第四,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

合同应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以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同时,合同中还需要约定验收标准,确保双方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第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需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责任补偿方式,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执行效果。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谨慎对待,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合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促进合同顺利履行,推动跨国贸易的发展。

篇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以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点条款:一、合同的当事人及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都可采用 1)损害赔偿(可合并适用) 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 没违约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2)终止履行,解除合同 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的预期违约; 终止履行一方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违约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不
适用。 3)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的救济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不具有强制性,但必须经当事人的
明示为前提。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需包含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承诺的实质是对要约的同意(可以用书面
和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私人、家庭使用 2)方式特殊的:拍卖、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 3)标的物特殊的: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效力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 乙方于7月2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 程为7天)
问:该承诺有效吗?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乙 方于7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程为 7天)
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
同。
违约的救济方法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了补救,或者 买方拒绝接受对货物的补救措施,买方便不能要 求减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一、合同缔结1. 商品描述:合同中应该清晰详细地描述买卖双方要交易的商品,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以免发生歧义或纠纷。

2. 价格条款:合同中应该明确商品的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等条款。

3. 交货方式:合同中应该约定双方的交货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付地点、交货日期等条款。

4. 运输保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输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合同中应该包含运输保险的条款以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5.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方式。

二、权利义务1.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定义,包括交货、支付、验货等。

2. 卖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应该按时支付货款。

3. 卖方有责任保证出售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合理的检验,以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4.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运输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争议解决1. 如果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 双方应该约定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3. 如果双方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该约定仲裁的具体程序和仲裁地点。

四、补充条款1. 合同中应该包含其他必要的补充条款,如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知条款等,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五、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明了。

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如遇到争议,双方应该以友好合作的态度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点条例有所了解。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买方):[买方名称与注册地址]乙方(卖方):[卖方名称与注册地址]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及规格买方购买以下货物:[货物具体描述及详细规格型号,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等]。

货物的品质、数量或重量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

货物的总价为:[总价金额],包含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关税等。

价格条款需明确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时间等细节。

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三、交货与验收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货物应妥善包装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权进行验收,如发现数量短缺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要求。

四、运输与风险转移货物的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知识产权保证卖方应保证所售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如因货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损失。

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解决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九、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本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任何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均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是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关系的载体,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一些重点条款是买卖双方需要特别注意和重视的,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些重点条款。

一、货物描述货物描述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在货物描述中,应当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方式、交付地点等信息,确保双方对货物的具体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货物描述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交易的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对货物描述进行详细确认和核实。

二、价格条款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条款。

在价格条款中,应当明确货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避免因价格问题导致的纠纷或误解。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并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避免后期发生价格争议。

三、交付方式与期限交付方式与期限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在交付方式中,双方应当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日期等信息,确保货物能按时、按地点地顺利交付。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关注交付方式条款,并排除不确定性因素,确保交付的顺利进行。

四、验货与接收验货与接收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货物的验收标准、验货程序、验货地点等方面进行约定,确保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有共同的认识。

在货物到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验货程序进行验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解决纠纷。

五、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即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间点。

一般来说,风险转移与货物的交付有关,双方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转移时间,避免因风险问题导致的纠纷。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另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7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7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条例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买方):[买方名称及注册地址]乙方(卖方):[卖方名称及注册地址]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国际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就下列货物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及规格(详细列举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二、价格条款1. 货物的单价及总价已明确标明在合同中,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等。

2. 若因货币汇率波动导致价格变动,双方应友好协商调整价格。

三、交货与验收条款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货物的交付。

具体交货期限和地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遵循约定。

2.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有权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

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支付条款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支付方式可为电汇、信用证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运输与保险条款1. 双方应协商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明确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点。

货物的运输应由乙方负责安排,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甲方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六、品质保证与售后服务条款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及国际质量标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

具体售后服务政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违约责任条款1.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国际货物买卖法

5国际货物买卖法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 法》、《对外贸易法》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公约第38条第 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 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 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 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stination )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已完税交货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 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 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 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 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 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 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 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 知道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货物将在某个地点生产或制造, 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

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

《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

——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否则,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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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

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

(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

(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

《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

——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否则,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二)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即卖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1、品质担保义务:品质担保即对货物品质的保证。

(1)根据《公约》(CISG):如果合同对品质有明确约定,货物应符合该约定,包括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包装方式。

(2)双方如无特别约定,货物应符合以下要求:A、适合通常使用的用途B、适合缔约时买方明示、默示的特定用途C、应与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D、以通用的或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案例:中国造纸公司诉美国公司箱板纸品质案货物用途:谈判时已告知卖方、卖方了解买方是造纸厂、旧箱板纸出口一般用途是造纸,如果箱板纸不能满足该特定用途,即构成品质担保义务的违反。

(2)检验货物的时间如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时间,按约定;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时间,“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案例:检验货物的时间销售合同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500罐罐装氯气,以金属容器密封,当密封打开时氯气应立即使用,否则会迅速发挥。

6月1日货物运交买方;买方将货物放入仓库储存,既没有清点容器数量也没有检验氯气含量。

9月1日,买方通知卖方他刚刚打开一罐氯气用于化学加工,发现只有400罐该货物,而且200罐含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买方的索赔是否应给予支持?结论:100罐数量短少,没有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查,不应支持;罐装内物的检验属于“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应予支持。

异议期间(公约第39条):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的合理时间提出(无论如何,应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除非这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理时间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争议中,合同标的是海蚌,属易腐品,法院认为买方在交货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符合公约中“合理时间”,而该案买方几乎等了2个月才向卖方发出通知,这构成买方败诉的原因之一。

(教材P94第1个案例)另一争议涉及画架模具买卖,法院驳回被告买方关于货物存在瑕疵的反诉赔偿请求,因为,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货物瑕疵的存在。

(教材P49页第2个案例)2、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主张权利。

(公约第41条)担保事项主要包括:(1)卖方对该货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抵押权等担保。

(3)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Louis公司(原告)向Reliance公司(被告)购买一批蔗糖,缔约时,被告知道原告将用于销售。

原告支付了货款,但是货物正在目的国卸货时,第三人以违反排他销售协议为由,在法院申请了禁止继续卸货的禁令。

该禁令1个月后被取消,英国法院仍然判决被告向原告作出赔偿,理由:被告作为卖方违反了让原告安静地拥有货物的义务。

卖方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的责任免除情形:A、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B、卖方遵照买方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等规格要求。

案例(教材P95第2个)当事人之间买卖的家具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即著作权),第三人向法国买方索赔成功。

法国买方便向西班牙卖方提出索赔。

法国法院判决法国买方败诉,理由是由于依据法国买方的“专业能力”,买方不可能不知道这项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不能依据公约(CISG)第42条寻求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

二、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一)支付货款的义务付款义务包括:(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申请开立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依法申请进口所须外汇。

(2)付款地点: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合同无约定,买方在:1、卖方的营业地付款;2、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付款时间:合同如有约定,依照约定;合同如无约定,在卖方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比如,FOB条件下安排运输)2、接收货物。

注意:“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教材P97)。

即使买方认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也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接收并保全货物,以避免或减轻卖方的损失。

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公约》的态度: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问题没有涉及。

2、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涉及3、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原则上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差异非常大。

但都认可当事人关于货物所有权转让时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4、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先将货物交给买方占有和使用,但在货款全部清偿前,卖方仍保留货物所有权。

二、风险的转移1、“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破碎及腐烂变质等。

2、风险分担原则(1)《公约》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各国国内法:英法等国:采“物主承担风险原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美、德等国:与《公约》相同,即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也采纳《公约》模式(2)例外:如果货物灭失与损害是由于卖方行为造成,买方可解除与该损害相当的付款义务。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当事人选择了惯例,如FOB,惯例优先)案例:美国E公司与中国D公司签订一份洋茉莉醛销售合同。

总价为21万元,价格条件CIF纽约。

合同签订后,买方开立了信用证。

因货物遇高温品质可能发生变化,依据双方的销售合同,D公司应在装运前进行某特殊包装处理。

当货物到达纽约时,买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熔化、泄漏现象。

经鉴定,原因是因卖方没有进行约定的包装。

问题:货物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卖方。

买方可以拒绝相应的负款义务。

第五节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违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害,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A、损失的严重性;或者B、依据合同条款及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看重某因素。

二、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预期违约的救济)1、损害赔偿(1)赔偿范围:积极损失(直接损失)和消极损失(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原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消极损失:预期应得的利益损失(利润损失)案例:合同规定机床销售100台,总价金FOB 50000元,由卖方制造,在卖方开始制造前,买方宣布拒收货物。

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卖方获利5000元,应投入45,000元总成本:其中40,000元为原材料、零配件;5000为企业经常性支出(借贷资金成本、行政管理支出、设备折旧费用)。

由于合同无须履行,原材料等40,000元未发生,但5000元经常性支出仍然发生。

1、买方应赔偿卖方的数额?10000=5000利润损失+5000管理费用2、如果卖方已经投入15000元购买了必要的原材料,由于买方毁约,卖方只好把原材料做废品变卖5000,买方应赔偿20000。

提示:积极损失相对容易证明,利润损失的证明要困难一些。

利润损失的证明须有充足的证据。

(2)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源于英判例(3)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案例:7月2日,A国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B国水泥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每吨1000元。

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

但在7月20日,水泥生产商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

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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