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教育公平内涵及其实现途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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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公平内涵及其实现途径解析

摘要: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错综复杂的当代社会,教育公平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主要体现在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制度三方面。其中,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是迈向教育公平的基础,均等的教育机会是走向教育公平的关键,公正的教育制度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保障。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代教育公平由教育自由、教育平等、教育公正三要素构成,教育自由是教育公平的第一要义,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公正是教育公平的内在品质。审视当前教育发展现状,“坚持教育均衡发展、秉持程序公正原则、建立教育补偿机制、深入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实现当代教育公平的主要途径。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机会;教育权利;教育制度长期以来,教育公平问题一直得到了普遍关注。本文试图以当前教育公平研究现状为基础,对教育公平这一话题进行再认识与再思考,进而阐释当代社会所追求的教育公平是什么、教育公平的基本要素有哪些以及当前促进教育公平所采取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一、当代教育公平内涵解析沿着教育公平演变的历史脉络,不难发现,教育公平并不是一种自发的状态,而是时代与理念结合的产物,归根到底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的教育公平具有不同的表征。

目前我国所倡导的教育公平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公平的教育,另一方面是教育的公平,前者基于社会问题审视教育公平,强调教育公平的静态形式,即实现公平;后者基于教育问题认知教育公平,强调教育公平的动态发展,即注重公平。就当前学术界对教育公平的已有研究来看,对于“何谓教育公平”这一问题的认识尚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人们都普遍认为当代教育公平理应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不仅要保证教育权利的平等,而且还要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更要追求教育制度的公正。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制度三个看似相互包含实则着力点不同的术语有机组合在一起全面地诠释了当代教育公平的内涵。(一)教育公平的基础:教育权利的平等“权利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通常是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1]权利不同于权力,在本质上,两者截然不同。权力是为履行一定职责的人所具有的支配力量,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控制,而权利反映的是个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有效的要求或资格获得。在自由主义看来,权利是政治上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如罗尔斯在强调正义原则时就曾指出:“每一个人对于一个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之安排相容的、完全足够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安排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2]突出表明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且个人权利是神圣

而不容侵犯的。根据所拥有的对象不同,权利可被分为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一般而言,按其性质,又可将这些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所谓基本权利又被称为——“人权”,指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即“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3]这种权利是用来维护人正常的生活和基本的尊严;而非基本权利则是一种相对比较高级的权利,与个人所拥有的权力、社会财富、社会地位等有关,往往为少数人所拥有。按照康德的说法,“人只有受过教育才能成为人,受教育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4]可见,“有教无类,”受教育权理应属于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当代世界各国相关教育法律、法令以及国际普遍认可的一些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人人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与“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还相距甚远。从逻辑上来看,“人人具有受教育的权利”是说人人都要接受教育或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而“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则重在突出平等,即大家都是无差别的、对等的,“你有的我也有,我有的你也有”。所以,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属性,教育公平更应关注的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非简单的“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所谓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仅指在教育起点上,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样一种基本的人

权平等;而且也指向教育过程,即在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同时,在教育结果上,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有平等地享受或取得符合自身发展的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

会等权利。可见,教育权利平等蕴含于整个教育发展过程,贯穿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方面,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离开了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实质性的教育公平将是一纸空文,无从说起。(二)教育公平的关键: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直接影响或直接作用于教育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教育权利平等历来被视为教育公平的基础,因为没有权利,便谈不上机会。而教育机会均等历来被众多学者视为实现教育公平的核心,因为没有机会,权利也只能是权利,根本无从实现。其实,正如冯建军教授所说:“教育公正是一个整体规则体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有缺陷的”,[5]所以,从某种方面来看,教育公平的实现并不存在核心问题一说。与其说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倒不如说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关键,直接作用于教育公平。在日常用语中,“机会”一词,一是指做某事时的关键时刻,或关键时机,如“要善于把握机会”;二是指做某事的可能性,如:“不要失去机会”。虽然有机会不一定会有满意的结果,但没有机会肯定不会有任何结果。显然,当代教育公平领域内所追寻的教育机会更

多的倾向于后者,即个体受教育的可能性。但就当前来看,人们眼中的教育机会均等并不是仅仅指个体受教育的可能性,而且还从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出发,强调一种基于个人的愿望和发展需求的教育机会,包括教育起点机会的实质平等、教育过程中机会的形式平等以及教育结果上有差异的机会平等。所谓教育起点机会的实质平等则是基于人在种类上的完全平等,认为教育机会是“指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的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6]其实,教育起点机会的实质平等强调的是犹如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长期致力于解决的“有学上”的问题;而教育过程中机会的形式平等则是从人的类特性出发,“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具有大致相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7]尽管我们知道个体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但依旧要遵循形式的平等,保证个体在受教育过程中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就是说,在教育过程中,“可以考虑各种不同但必须要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人种、外貌、社会出身情况”,[8]即从形式上保证人人都能“上好学”,都能拥有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机会;而教育结果上有差异的机会平等则是完全基于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实施“因材施教”,承认个体在教育结果上存在的合理差异,即向每个学生提供多种教育机会和选择,尤其是为儿童提供他们在社会差别上理应存在的区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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