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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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围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新行政中心(待建成);

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

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晚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晚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晚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公共客运站点(含火车站、汽车站、客渡码头等)、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四: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五: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六:市市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实行计次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七: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八:市市区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原则上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

车。

第十二条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

申报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的,须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十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属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区域划分示意图

三级区域

备注:部分表示一级区域,部分表示二级区域,除新行政中心(待建成)外,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三级区域。

附件二:

机动车车型分类

附件三:

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四:

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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