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
镇江南站停车收费标准镇江南站是镇江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镇江南站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乘客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镇江南站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是每小时收费8元。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控制车辆的数量,避免停车场拥挤。
其次,针对停车时间的长短,镇江南站也做出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免费停车。
而对于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同时也设置了封顶收费标准,即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停车优惠,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车辆长时间霸占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车。
此外,镇江南站还对停车场的VIP会员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收费优惠。
对于经常使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车主,可以申请成为VIP会员,享受更优惠的停车收费标准。
VIP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停车折扣优惠,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车主成为VIP会员,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车主的停车体验。
最后,镇江南站还对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做出了多样化的规定。
除了现金支付外,还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这样的便利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车主的停车结算,同时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镇江南站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为乘客和车辆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镇政办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91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根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现就规范市区商业服务业经营业态管理通知如下:一、禁止发展的经营业态及其范围(一)市区旅游风景区和重点地区周边、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以下经营业态:1.机动车车辆维修、清洗业;2.经营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后作间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传统小餐饮业;3.殡葬祭祀用品业;4.铝合金门窗等小金属加工业;5.废旧物品回收业(主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主城区外专项审查)。
(二)以上所述区域和道路具体范围:三大片区、五横十二纵道路(见附图)。
1.三大片区:南山地区、北水地区、丁卯科技城。
2.五横道路:(1)长江路-东吴路(含北段)-禹山路-左湖路;(2)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东路;(3)润州路-北府路-健康路-正东路-学府路;(4)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5)丹徒西大道-丹徒东大道。
3.十二纵道路:(1)戴家门路;(2)二道河路;(3)朱方路-乔家门路;(4)宝塔路-黄山北路-黄山南路;(5)电力路-运河路;(6)解放路-官塘桥路;(7)梦溪路;(8)陈家门路-凌家湾路-苗家湾路;(9)谷阳路;(10)经七路;(11)经十二路;(12)经十四路。
二、从源头控制经营业态布局1.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明确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和主要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商业业态控制要求,编制业态控制导则,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江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内,新行政中心(待建成);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中山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镇政办发〔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镇发〔2015〕3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3件)1.《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调研项目(3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2.《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负责);3.《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民防局)。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6件)1.《关于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3.《镇江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4.《镇江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起草);5.《镇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6.《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TQC/K53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镇江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1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市区道路畅通和安全、有序运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定》、省住建厅和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2~3年的时间,以完善市区公共停车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停车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分级阶梯停车价格体系为抓手,以建养管、以管促建,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市场化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矛盾,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公交优先和城市道路运行安全有序。
二、基本原则城市公共停车场(点)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建管并举,统一设置、公益优先,扎口管理、分级实施,市场运作、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建管并举。
以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调动和引导社会性投资参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
以路外公共停车场(点)为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为补充,坚持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
2.统一设置,公益优先。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坚持公益优先,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3.扎口管理,分级实施。
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明确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通过行政备案制,统一管理票据、统一设置标志、标识,建立统一考核评价机制等有效手段,增强管理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镇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江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雷志强副市长副组长:沈宝来市政府副秘书长郭必东市城管局局长成员:薛国荣市法制办主任黄祝山市城管局副局长梁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富坤市规划局副局长谢庚龙市住建局副局长殷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方乐平市民防局副局长余雷市园林局副局长施竞平镇江地税局副局长祝明良镇江工商局副调研员殷利民丹徒区副区长陈跃生京口区副区长刘凯成润州区副区长王桂宏镇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孙正林“三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吴兴春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沈宝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祝山、梁坚、朱国芳、谢庚龙、朱富坤、殷建国、施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推进市区停车管理工作;对市区停车场(点)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停车场(点)规划和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停车泊位市场化运作,制定对市区停车场(点)的考核细则;负责对市区停车管理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及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与市财政和地税的收费票据对接,做好收费票据统一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在道路及交通通行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撤除;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做好停车场(点)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依法做好违法停车查处等衔接工作。
镇江市区停车管理办法
镇江市区停车管理办法随着镇江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区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数量急剧上升,但城市核心区道路狭窄、无公交专用车道、停车泊位短缺等资源“瓶颈”,导致市区非机动车道路拥挤堵塞现象严重,停车矛盾日益尖锐。
那么,镇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实施已经一个月了,镇江停车情况到底怎么样了呢?本报先后采访了镇江城-管局、规划局、交巡警大队、物价局等部门。
镇江交巡警大队吴兴春在接受采访时称:目前镇江汽车保有量超过10万辆,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由市公共停车办和多部门联合对整个镇江停车加强管理,共同谋划开辟道路停车设施。
道路上哪些道路有需求的要停车,道路有停车资源的可供停车,道路没有停车资源的就不能停车。
比如:解放路非机动道比较宽,有停车资源,中山西路修成之后,非机动车道比较窄,只有3.59米,停不下车了。
在道路上开辟停车泊位仅仅是补充,这地方停车场不够,才在道路停车场上停车。
如果这个道路上有停车场,停车场还没有停满,那么,这些地方就不应该开辟道路停车场了。
道路要有资源,要有需求,现已建好的停车场,如单位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在不够停泊的情况下道路停车场作为补充。
工作分为三步:一是原有停车不违章也是收费的,把这一规定规范起来。
如解放路澳门豆捞原来就有停车泊位,也是收费的,那么现在在原来的基础上把标线画的更清楚,把标牌更新。
目前交巡警主要在做的工作是解放路、中山西路、电力路,还有三分之一的画线工作没有完成,正在紧锣密鼓地做。
主城区的这几条干路,再向外围拓展,把这部分规范起来,核心区是停车最缺乏、最主要的,那么规范起来进行计时收费,原来停车泊位想停的时候找不到,而目前把标志、标线规范起来,管-理-员跟上,计时收费服务跟上,现在就看到解放路停车泊位空闲;二是规范免费停车,清理核心区之外,有些地方有需求的,但不影响交通的,管理人员收费跟不上的,给市民提供一部分方便,在道路边画线,蓝色是免费的,目前画的是白线,是收费的;三是把有些单位的资源挖掘出来,对外开放,来补充车位不足。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7-14执行日期:2000-9-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大厦白蚁预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版)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取消和使用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设置的统一审批,监督管理,核准停车区域和日常管理工作。
由县政府授予行使车辆服务管理权的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站、移动设备终端、停车引导电子显示器、指示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由县政府授予行使车辆服务管理权的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局负责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确定;负责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的,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2.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配套停车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3.利用城市道路或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4.国家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服务费,依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查封、扣押机关承担的停车服务费除外。
第六条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投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镇江停车费收取标准
镇江停车费收取标准镇江市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对车辆停放所需支付的费用,其制定是为了规范停车管理,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市区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停车体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因此,制定合理的停车费收取标准对于镇江市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供给情况,镇江市对停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科学的划分。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主要商业区、景点区、医院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其停车费收取标准相对较高。
而一些居民区、学校区等停车需求相对较小的区域,其停车费收取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种区域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有效调节停车资源的利用。
其次,镇江市停车费收取标准还考虑了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情况。
例如,工作日和周末、节假日的停车需求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针对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镇江市对停车费收取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在高峰时段,停车费收取标准相对较高,以引导车辆错峰出行,减少交通拥堵;而在低峰时段,停车费收取标准相对较低,以更好地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
此外,镇江市还注重对特定车辆的停车费收取标准进行差异化管理。
例如,对于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给予一定的停车费减免或优惠政策,以体现社会公益和环保倡导。
这种差异化管理能够更好地满足特定车辆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的停车服务水平。
总的来看,镇江市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区域、不同时间段和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通过科学的划分和差异化管理,镇江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城市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镇江市停车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提高城市交通秩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镇江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费收取标准,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镇政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6日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设或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和住宅区内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下同)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泊位。
第三条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镇江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对政府融资建设的以及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
镇江市多措并举推进停车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放 和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专 项 检 查 部 署动 员会 , 讲 解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的 重要 意义 , 对 相 关 价 格 政 策 进 行 提醒, 对 专 项 检 查 的具 体 事 项 进 行部署 , 要 求 各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主 动 配 合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二 是 走 访 镇 江 市 物 业 协 会 。 了解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数 量 、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遵
室负责人 、 直 属 机 构 负 责人 参 加 了观 摩 会 。 会上 , 参 会 的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首 先 到 自治 区价 格
举 报 中心 对 1 2 3 5 8 价 格 监管 平 台的 一期建设 成果 、 现 阶段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了现 场 观 摩 和 询 问 了 解 。 1 2 3 5 8 价 格 监 管 平 台座 席 端 人 员利 用 指 挥 调 度 监 控 平 台对 一期 建 设 的 呼 叫平 台 、 业 务 处 理 平 台 的功 能 和 特 点进 行 了现 场 演 示 汇 报 。 观 摩 组 一行 对 1 2 3 5 8 价 格 监 管平 台 四 级 联 网 呈 现 出 的 “ 四 级 联 网 全 覆 盖 、 举 报 渠 道 多样 性 、 实 现 一件 一 码 、 实 时 在 线 运
行、 全 程痕 迹管理 、 ‘ 大 数据 ’ 助 推 举 报 热 点分 析 更 科 学” 六大 特 点 有 了全 新 的认 识 和 了解 。现 场 演 示 结 束后 , 自治 区价 格 举 报 中心 对 全 区价 格 举 报 工 作 的整体情况 、 目前 的主 要 工 作 和 平 台运 行 在 价 格 监 管 工 作 中发 挥 的积 极 作 用 、 存 在 的 问题 和 下 一 步 的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镇江火车站停车场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交通枢纽,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停车时间计费标准。
1. 小型车辆(含5座以下客车、SUV等)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
2. 大型车辆(含5座以上客车、货车等)首小时收费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
3. 超过24小时的停车时间,按每天80元的标准收费。
二、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但需出示残疾证明;
2. 军警车辆免费停车,但需出示有效证件;
3. 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停车。
三、月租车辆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月租费用为600元/月,提供固定车位;
2. 大型车辆月租费用为1000元/月,提供固定车位。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违规者将被处罚;
2.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规者将被处罚;
3.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违规者将被处罚。
以上即为镇江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和停车场用户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便利地运营。
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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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围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点),以及经公安、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点),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管理和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如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见附件一:区域划分示意图)。
一级:南至运河路,西至电力路,东至梦溪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区域,新行政中心(待建成);
二级:一级区域以外,南至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北路,东至小米山路、京岘山路、京口路、学府路,北至长江路、东吴路;
三级: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六条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二:机动车车型分类),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三: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计时收费工具)。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晚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晚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晚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公共客运站点(含火车站、汽车站、客渡码头等)、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见附件四: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分别实行包月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五: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六:市市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实行计次收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七: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实行按天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见附件八:市市区交通、交通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原则上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
车。
第十二条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
申报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的,须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
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十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属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区域划分示意图
三级区域
备注:部分表示一级区域,部分表示二级区域,除新行政中心(待建成)外,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三级区域。
附件二:
机动车车型分类
附件三:
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四:
市市区公共客运站点、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一律按半小时收费;计时收费超过十小时至二十四小时的一律按十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按50%加成;
3、总载重量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五:
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辆
附件六:
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元/次.辆
附件七:
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八:
市市区交通、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天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