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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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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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118-20101总则1.0.1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

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1.0.3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采用A声级作为评价量。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

医院建筑中应开窗使用的房间,开窗时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宜与关窗状态下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相同。

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执行。

1.0.4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1.2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 pressure level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

单位为分贝,dB。

2.1.3空气声air-borne sound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

2.1.4撞击声impact sound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

2.1.5单值评价量single-number quantity按照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规定的方法,综合考虑了关注对象在100Hz~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Hz~200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1倍频程)的隔声性能后,所确定的单一隔声参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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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强制性条文)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房间名称 昼间 夜间
卧室 ≤45 ≤37
起居室(厅) ≤45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 用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卧室、起居室(厅) 与邻户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45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tr
≥51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2.5的规定。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
量Rw+Ctr
≥30
其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
量Rw+Ctr
≥2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建筑隔声效果和保护居民居住环境而制定的规范文件。

它主要包括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隔声材料的选择、隔声构造的设计要求、设备设施的隔声设计等内容。

下面将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1.隔声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

2.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和环境的特点,以及居民对噪声的感受。

3.隔声设计应尽量减少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室内噪声对外界造成影响。

4.隔声设计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二、隔声材料的选择1.隔声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隔声效果。

2.在选择材料时,要考虑其吸音性能、密度、韧性、耐久性等因素,以及材料的成本和施工难度。

3.墙体、地面和天花板等部位应选择适合的隔声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传播。

三、隔声构造的设计要求1.墙体结构要采用夹层结构,中间填充隔音材料,并采用断桥隔音技术,以增加墙体的隔声效果。

2.窗户和门的设计要考虑其隔声性能,选择密封性好的窗户和门,并配备隔音玻璃和隔音密封条。

3.地面和天花板的隔声设计要考虑隔声材料的选择,以及对辐射噪声和空气噪声的处理。

四、设备设施的隔声设计1.室内设备设施要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产品,并采取隔声措施,如隔音箱、隔震垫等。

2.建筑设备的布局要合理,避免噪声传播,可以采用嵌入式安装或远离居住区域的方式。

3.给排水管道、通风系统和电气设备要采取隔声措施,减少噪声传播。

五、施工和验收要求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避免产生噪声和震动,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控制。

3.隔声施工完成后,要进行隔声效果的测量和评估,确保达到设计目标。

总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建筑领域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隔声材料的选择、隔声构造的设计要求、设备设施的隔声设计等内容,为建筑隔声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们在居住和工作环境中的舒适和隐私,避免噪音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而制定的。

以下是关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和建议。

1.隔声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和建筑物的用途,确定合适的隔声要求。

一般来说,室内隔声应达到40-50分贝,卧室和学习室的隔声性能要求更高,应达到30-35分贝。

同时,在室外环境噪声高的地方,如市中心或交通枢纽附近,需要更高的隔声性能。

2.材料选择选择合适的隔声材料是实现隔声效果的关键。

常用的隔声材料包括隔声砖、隔声玻璃、隔声饰面板等。

此外,还可以使用吸声材料,如吸音板、吸音毯等,来减少室内声波的反射和扩散。

3.结构设计采取合适的建筑结构和布局设计,以减少声音的传播和反射。

例如,采用重质结构,在墙体、地板和天花板上加装隔声层等。

4.密封设计确保建筑物的密封性能良好,封堵漏风、漏水和外界噪声侵入的漏洞。

在门窗、管道和电气设备周围采用密封条、轴封等措施,减少声音的泄露。

5.空间布置合理布置室内空间,减少声音的传播路径。

例如,将卧室和噪音源相隔远一些,使用装饰隔板或屏风来隔离不同功能区域,避免噪音的传递。

6.家具和装饰选择具有吸声性能的家具和装饰材料,如布艺沙发、地毯等,以减少声音的反射和扩散。

避免使用大量的硬质材料和表面光滑的家具,因为这些材料容易造成声音的反射和共振。

7.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隔声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修复损坏的隔声层或密封措施,保持它们的原有性能。

总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旨在保护人们免受噪音干扰,确保他们在室内生活和工作的舒适和安宁。

通过合适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密封措施和空间布置等手段,可以有效地实现良好的隔声效果。

同时,维护和保养隔声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其长期有效。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一般来说18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47dB左右,24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50~54分贝左右。

低频隔声效果比其他轻体墙明显高。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规定了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夜间一般标准≤35dB,夜间最低标准≤40dB。

一般来说交通噪声主要是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但如果道路噪声及其严重,由于交通噪声低频成分较多,有可能透过门窗传入室内,室内会有“嗡嗡”的震动响声。

通常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约70分贝左右,瞬间可达80分贝以上(例如重型运输车),主要以中低频率为主(500Hz以下)。

房子隔声薄弱环节主要是门、窗及空洞(例如空调洞)等薄弱环节。

假如窗户直对东西向马路,则室内噪声受东西向马路噪声影响较大,声音可以无遮挡透过窗户达到室内。

约12米高的隔音墙,只对3层以下作用是比较明显。

对于高层效果并不明显。

越高层室内噪音也大。

室内隔音降噪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是解决门窗、空洞等隔音薄弱环节。

温州静立方隔音门窗有限公司针对中低频噪音设计的温州静立方隔音窗,对这类噪音具有很好的隔音效果。

静立方隔音窗采用专业隔音玻璃,配合特制隔音型材和专业密封技术,能够极大的改善室内声环境。

安装了静立方隔音门窗的卧室增加隔声量高达30~50分贝,隔音窗的效果是很显著的,降噪能力远超国家最低标准--0类标准(即五星级酒店、高级疗养院的标准)。

建议如果家里紧挨嘈杂的交通环境可以考虑安装隔音玻璃,隔音效果非常好。

静立方隔音窗让你远离
噪音污染,还你一个安静的家居环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范要求:对建 筑墙体、楼板、 门窗等隔声构件 的构造和材料提 出要求
建筑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
章节副标题
避免不合理的布局和设计
避免大面积的开窗和玻璃幕墙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过度开放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直接贯通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相互干扰
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和构造做法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选用不同声学性能的建筑材料 注重材料的中高频隔声性能 充分利用不同材料的组合,提高隔声效果 考虑构造做法对隔声性能的影响
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评价指标和测试方法
评价指标:空气声隔声量、楼板 撞击声隔声量、构件组合隔声量 等
影响因素:材料特性、结构形式、 施工工艺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测试方法:混响室法、半自由场 法、现场测试法等
评价标准: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和 噪声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隔声 标准
建筑隔声构件的设计和选用原则
规范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噪声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目的:制定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隔声性能达到一定标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规范的应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
适用对象:建筑 师、结构工程师、 室内设计师等
规范目的:提高 建筑的隔声性能 ,改善居住和工 作环境的舒适度
城市环境影响:建筑隔声设计的改进将有助于减少城市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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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建筑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建筑隔声设计 应确保建筑内 部环境的安静, 避免外界噪音
的干扰。
建筑隔声设计 应考虑建筑的 使用功能和要 求,确保不同 功能区域之间 的独立性和隐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推荐下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推荐下载

第 2.0.1 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 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 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 2.0.2 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 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 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 2.0.3 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 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 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 2.0.4 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 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 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 2.0.5 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 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 2.0.6 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 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 3.1.1 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A 声级, 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 3.2.1 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

英国标准BS 8233中的住宅室内噪声设计指南值为:起居室,30dB(A)~40dB(A);卧室,夜间:30dB(A)~35dB(A)。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分别规定了各类区域的室外环境噪声限值,见表2。
住宅室内噪声的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
修编的主要依据:参考了国内外对住宅噪声反应的调研成果以及相关噪声标准指南,并考虑与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协调性和标准的可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地进行过大量测量调查。从北京120个住户的测量调查资料看,当室内昼间噪声级在45dB(A)以下时,有95%以上的住户觉得可以接受。其他地区的调查结论也基本接近。另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年承担的噪声委托检测工作的统计资料,住宅室内夜间噪声在40dB(A)左右时,住户的意见比较大,普遍反映噪声影响睡眠休息。
本次修订将住宅允许噪声级由原规范(GBJ 118—88)的三级标准调整为两级,相应指标数值也作了调整。本规范与原规范住宅允许噪声级对照表见表3。
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专家组对噪声与烦恼程度、语言交流、信息提取、睡眠干扰等关系的调查以及对噪声传递的研究,该组织发表了噪声限值指南。1999年版的环境噪声指南中有关住宅室内噪声的指导限值见表1。
日本集合住宅居室噪声标准设为三级,昼间指标值分别为35dB(A)、40dB(A)和45dB(A),夜间指标值比昼间低10dB。
4 住宅建筑
4.1 允许噪声级
4.1.1、4.1.2 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对住宅楼内、外噪声源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产生的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本规范对住宅户内其他房间的允许噪声级暂不作规定。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最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最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卧室、起居室(厅)
与邻户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
≥45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tr
≥51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
用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昼间
夜间
卧室
≤45
≤37
起居室(厅)
≤45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
起居室(厅)的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 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 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 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 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 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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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

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

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45≤50起居室≤45≤5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3.2.1条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墙及楼板≥50≥45≥40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层间楼板≤65≤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

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

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

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

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

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学校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40一般教室≤50-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55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隔声标准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4.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50-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4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4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75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4.3.1条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

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

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表4.3.4房间名称房间体积(m3)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普通教室2000.9合班教室500~10001.0音乐教室0.9琴房<900.5~0.7健身房20001.240001.580001.8舞蹈教室10001.2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医院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二级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40≤45≤50门诊室≤55≤60手术室≤45≤50听力测听室≤25≤3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45≥40≥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50≥45≥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45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5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5.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65 ≤75病房与手术室之间≤75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6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5.3.1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

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

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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