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转嫁(上传)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曾冬白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曾冬白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相当程度地影响了银行信贷主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
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都不可避免将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
试论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虽也取得了飞速进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时常受到资金短缺问题的困扰。
金融危机发生后,正规融资渠道开始紧缩,门槛要求提高。
使得许多企业都开始转向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一直游走于灰色边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其风险的危害也开始攀升。
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一些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及措施。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原因防范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
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
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
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
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
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
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
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
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
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
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从民间借贷变化看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
户农户中,6 7 户有贷款需求,全部得到了农村信用社的
二、 民间借 贷不 再活跃 , “ 给 三农 ” 发展 带来 了有 利
金融支持 , 全屯没有使用民间借贷从事农业生产的。第 的 一面
村 , 须跳出农业 抓农业 , 必 用现 代的工业 理念谋 划农 业
— —
新农村需 要培养高素质农 民。 新农 村建设 必须
源供求和信息共享 渠道 。 过政府与 中介组织 的双重作 处 , 钱用在刀刃上 , 通 把 这样 , 民政 策 自然落到实处 。 利
用, 推动 劳务输 出向规 范 化 、 现代 化 、 度 化 的方 向扩 制
展 Leabharlann 作 者单位 : 民银行逊克县 支行 人
责任编辑 : 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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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感 。20 年方 正 县农村信 用社 累计投 放农 业贷款 信用 社形 成一种 误导 , 05 以为支 农再 贷款会 长期 的 、 足额 295 68 万元 , 20 比 04年增加 125万元 , 幅超过 历年 。 的使用。长此以往 , 11 增 产生依赖心态, 就会失去 自身的造血 截止 9月末 , 该社今 年累计投放农 业贷款 332 03 万元 , 比 功能 。第四 , 竞争性农村 金融 即将 出现 , 农村信用社一家
在于农村金融 的改变 。
一
第三个变化是利率下降。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为 1 , 分 已接近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 , 比从前 民间借贷利率水
、
民间借贷从三个方面发生变化
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平下降了一半。足见农村民间借贷的供求关系已经发生
一
是 发生额减少 。今年 我县松南 乡建 国村爱莲 电 的 9 了明显的变化, 6 需求下降了, 利率也随之下降。
对当地民间借贷情况调研报告
对当地民间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市委、政府领导指示,近期我办组织人行、银监局通过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问卷、约见、实地调查等手段对2010年我市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居民、农牧户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同时也走访了法院、公安局、经委、国土、建委、产业办、统计局、工商联、工业园区等部门从侧面了解了民间融资活动的现状。
本次调查抽样了145户中小企业、12家房地产企业、56户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结合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季度监测和统计局有关资料情况,就我市民间融资现状、成因、风险因素、对策建议等方面综合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我市民间融资活动现状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在我市普遍存在的民间融资主要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是我们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民间融资规模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测算,我市民间融资规模大约120亿元,占2010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4.61%。
其中;房地产行业约30亿元,中小企业(包括农畜产品购销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化工、制药、物流、供热、汽车贸易等行业)约43亿元,农牧民及城镇居民约20亿元,个体工商户约7亿元,矿山采选业及高耗能冶炼小企业10亿元,特殊融资主体约10亿元。
(二)民间融资主体从资金借入方来看,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要为经营性融资,也是民间融资最主要的力量。
其中中小企业融入资金约占融资总额的35.83%,房地产企业约占25%,矿山采选业及高耗能冶炼小企业约占8.33%,特殊融资主体约占8.33%。
其次是城乡居民个人短期内解决生活急用进行的融资,约占16.67%。
从资金借出方来看,资金融出方主要以个人为主,个人放贷约占融出资金总额的 %。
其次是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及寄卖行等公司,约占融出资金总额的%。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隐性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隐性风险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隐性风险多种多样,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
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借款人信用不佳,可能会出现逾期还款甚至恶意逃债的情况。
这不仅会给出借人带来资金损失,还可能导致出借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出借人在决定借款之前,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银行信用记录、了解其过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或者向熟悉借款人的人打听其信用口碑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增加还款的保障。
利率风险也是民间借贷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过高,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法的利率,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纠纷。
出借人不应贪图过高的利息,而借款人也要对过高的利率保持警惕,以免陷入债务陷阱。
法律风险是民间借贷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性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缺乏规范的合同和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导致出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陈友章、高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友章、高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3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小霞;高诚耀;陈友章【当事人】高小霞高诚耀陈友章【当事人-个人】高小霞高诚耀陈友章【代理律师/律所】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冯波平潭综合实验区阳光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冯波平潭综合实验区阳光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陈建明冯波【代理律所】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高小霞;高诚耀【被告】陈友章【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1:38:15陈友章、高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35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施文华(实习),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诚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综合实验区阳光法律服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小霞、高诚耀因与被上诉人陈友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探析中国民间金融发展及监管
探析中国民间金融发展及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7-000-02摘要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相对应而言的,是官方金融的一个补充。
官方金融也即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金融活动。
而民间金融则是官方金融体制以外的资金金融活动,通常存在于城乡的个体经济之间,是个体经济与城乡居民之间以及城乡居民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融资活动的总和。
文章笔者浅析了目前国内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以及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相关建议。
旨在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完善国内民间金融体系。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规范监管发展现状建议民间金融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它是对官方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
因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且规模也相当客观。
尤其是一些农村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一些民间借贷、金融会乃至私人钱庄等民进金融形式相继出现。
它们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现状,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如资金外逃、倒会等风险,对资金领域难治整个国民经济都带来了风险。
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要在不断增加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并对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正规大型的金融机构慢慢退出了农村市场,农村金融供求严重失衡随着国内银行不断偏向商业化,“商业银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呈现了贷长(中长期)、贷大(大企业)的偏好,以致于国内农村地区商业银行的业务出现持续缩水的现象。
除此之外,国内商业银行的信用评定不但周期长,且审核严格,加之贷款的成本高,往往不适合农村的中小额贷款,因此,在农村也比较难以生存。
截止2007年末,我国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乡(镇)共有2 868,约占全国总乡镇的7%;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 万个,相较2004 年,共减少了9 811个;同时县域的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2004年也减少6 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万减少了3.8 万人。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浅议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与防治
、
资或集资 。 一是银行员工利用 自己的资金、 个人贷 款资金或通过非法手段截 留、 挪用和诈骗客户资金用于高利贷和非法集 资活动 。 二是员工个人参加外 部 的非法高息借贷、 融资或集资活动。2 . 员工归集客户 资金参加企业或个人
的高息借贷 、 融资或集资 。3 埙 工充当资金掮客, 介绍客户参加外部企业或 个 人的高息借贷 、 融资或集 资。 一是员工利用职业便利介绍客户参加高利贷 与非法集 资。 二是内外勾结 以银行作 为媒介进行高息资金借贷 。 三是利用银 行信誉, 伪造银行信用担保函, 或者违规直接使用银行 印章违规对外签署资 金证明、 担保 、 存款等协议。 4 . 员工与投资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 担保 公司、 寄售公司等融资 中介公司发生借贷资金往来。 二、 银行 员工参与非法民间借贷 的危害 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 点: 一是身份特 殊。 犯罪嫌疑人多 为基层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 在 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信任度 。 二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 假借 为银行揽储 、 代客
பைடு நூலகம்
健康 的、 运行规范的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 的投资渠道和融资渠道 , 既 能解决 民间资本增值保值 的需求 , 又能作为银行融资渠道的补充, 解 决部分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问题。 自2 0 1 0 年以来, 随着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的改变, 货 币政策 的收 紧, 银行 信贷 资金投放大幅减少, 导致了民间融资的迅猛 发展 , 但 由于监管 的缺 失,
工 熟 悉 和 掌 握 廉 洁 合 规 的基 础 知 识 和 提 高 员工 的风 险 识 别 水 平 ,从 而 提 升 员工 廉 洁 合 规 意 识 和 风 险 防 范能 力 , 确 保 不 触 犯从 业 底 线 和 禁 区 。 二 是 要 组
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活动心得体会
正(来自:小龙文
档网: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活动心得体会)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各类危害,为此,咱们农商银行必需采取有效方式,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熟悉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需增强警示教育,让员工专门是信贷人员熟悉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工都要禁住诱惑,做到不参与、不组织,同时还要劝阻家眷不参与、不组织。三要彼此监督。抗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违规行为,帮忙和劝阻身旁的员工抗击非法集资,远离民间借贷,珍爱自己的职位和前途。每一名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农商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幸免显现“无心做错事”的情形发生;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时刻铭刻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决不能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吝捐躯集体利益,作为一名有良心的金融从业人员,在业务办理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在工作中,每一名员工都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坚决抗击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违规行为,在日常营销中,决不利用银行名义融资贷款或私售线下理财产品,做到合法合规、洁身自好。
民间债务资产置换(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债务规模逐年攀升,债务风险日益凸显。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民间债务资产置换成为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围绕民间债务资产置换的政策背景、实施方式、影响及面临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政策背景1. 民间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迅速崛起,民间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民间债务总额已超过100万亿元。
2. 债务风险凸显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债务领域也暴露出诸多风险。
部分企业、个人过度依赖民间融资,债务负担过重,偿债压力增大。
同时,一些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剧了债务风险。
3. 政策引导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其中,民间债务资产置换成为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二、实施方式1.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进行调整,以减轻债务负担。
在债务资产置换过程中,债务人可将部分债务转化为资产,降低债务比例。
2.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债务资产置换。
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需确保债权合法有效,并征得债务人同意。
3. 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债权与所欠债务进行抵消,实现债务资产置换。
在抵销过程中,需确保债权债务对应关系清晰,避免产生新的债务风险。
4. 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指债务人将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实现债务资产置换。
在转股过程中,需确保债权债务对应关系清晰,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三、影响1. 降低债务风险民间债务资产置换有助于降低债务风险,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债务偿还能力。
2. 促进金融稳定通过债务资产置换,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3. 优化资源配置债务资产置换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浅谈当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其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极易发生经济纠纷。
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深入了解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正确加以引导,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政策建议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以及农民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村民间借贷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方面农村民间信贷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必要重新认识当前的农村民间借贷现象。
一.农村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原因1.正规金融的缺位。
现今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信用社和邮储,但农户的数量多,经营规模小,平均资金需求量较少;因此正规金融部门若要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则需要增加农村的营业网点, 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监督贷款的使用,这样会导致营业成本的大幅度上升。
而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在农村扩展其业务所得到的收益会远小于其成本, 所以农户很难得到正规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 农村经济的发展,渐渐开始依靠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自身的优点。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乡土内生性,借贷活动通常要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关系范围中进行。
因此,民间借贷的既不用抵押也不用担保,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等内在的比较优势,给农户以特殊的吸引力,使得农户比较容易接受。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风险可控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风险可控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更高的风险。
那么,如何在民间借贷中实现风险可控,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向个人的借贷以及个人向企业的借贷等。
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借贷双方都需要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
对于出借人来说,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了解其工作和收入情况、询问其以往的借款和还款记录等方式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
同时,要明确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避免借款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对于借款人来说,也要了解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规范的借贷合同是实现风险可控的重要保障。
借贷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借款金额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借款利率应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借款期限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过长或过短都可能带来风险。
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金的支付等,要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
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资金的交付方式要规范。
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可查的方式进行交付,避免现金交付带来的纠纷。
转账时要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措施
防范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措施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及法人之间、公民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2011年以来,在社会资金整体偏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量价”有所走高,“危机”日渐显现,“转嫁”风险及日俱增,作为银行,如何有效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及民间借贷,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乃为当务之急。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危害对于企业而言,在正规金融渠道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迫于经营压力,一些小企业就会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进行高成本融资,这也是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存在、小企业屡屡深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当看到,作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衍生物,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益补充,其合法性、合理性应当得到承认。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率化和投机化倾向日益严重,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已经成为小企业的“毒品”,吞噬着小企业的肌体。
2011年浙江惊现“跑路潮”,一年因高额融资成本而跑路的小企业超200家,9个月消亡2.5万家企业。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未有效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及了民间借贷,而及其发生了信贷业务,无论企业是民间融资的接受方还是受让方,均给银行的信贷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民间借贷的特征即是高息借贷,企业在付息或收息方面所付出的精力远远大于经营发展,引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出现风险隐患、更有甚者产生声誉风险。
2013年2月初,陕西省的张孝昌民间融资案案发,部分散户聚集广场向安全脱身的大户讨要投入的资金,大户中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神木支行。
此事件给整个银行业敲响了警钟,严重影响了借款银行声誉风险,从而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银行信贷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识别方法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又具有隐蔽性,如何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及民间借贷却有难度,但也有其内在规律性。
现初步形成“四看法”,即看账目、看往来、看老板、看动机。
(一)看账目、五比对一是比对负债规模及资产规模。
王宝、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宝、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宝;张春林;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当事人】王宝张春林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当事人-个人】王宝张春林牛超【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战宝石韩振威孙迎新【代理律所】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宝;张春林【被告】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本院观点】邮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张春林向王宝借款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2013年1月6日,上诉人张春林以被上诉人邮储银行偿还农户不良贷款(即倒贷)需用资金为由,并用被上诉人牛超名义向上诉人王宝借款1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以牛超为借款人、张春林为保证人向王宝出具借据一张,王宝未向牛超交付借款,而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实际用款人张春林(即案涉借款保证人)交付借款本金144000元,预扣利息6000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1月6日,上诉人张春林以被上诉人邮储银行偿还农户不良贷款(即倒贷)需用资金为由,并用被上诉人牛超名义向上诉人王宝借款1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以牛超为借款人、张春林为保证人向王宝出具借据一张,王宝未向牛超交付借款,而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实际用款人张春林(即案涉借款保证人)交付借款本金144000元,预扣利息6000元。
民间金融发展现状问题思考及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民间金融发展现状问题思考及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对策探究一、引言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除了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形式,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民间金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源远流长。
民间金融一般是指相对于依法设立的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不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正式的金融形式。
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正式金融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那些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融资压力,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
但由于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地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民间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危机,会很快影响的正规金融市场,进而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成因,然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添加动力,并减少其内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大量涌现的原因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需求是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愈来愈强烈。
虽然我国拥有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尤其是由于相关体制等限制,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通过以往数据得知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贷款资源中只占不到20%。
我国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截止2013年底,其总数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规模背后是对资金的强烈需求。
中小企业在面对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只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
因此,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2.受高额利息的吸引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能够提供高额收益,资本就会自然的流向哪个市场。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1. 引言1.1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思考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民间借贷乱象也日益加剧,监管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如何有效监管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甚至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除了加强监管外,社会各界也要重视民间借贷问题的社会影响,积极应对风险,加强风险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政府也要出台相关政策调整和改善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加强监管与规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和重要任务。
2. 正文2.1 1. 金融问题凸显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金融问题凸显出来。
由于经济形势不佳,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
这种情况下,一些高利率的非法借贷组织也开始出现,给借款人带来了更大的财务负担。
金融问题还表现在信贷失衡和金融风险加大上。
由于银行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和个人就更难获得信贷支持,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
而一些民间借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也不够透明,存在着信用风险和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金融问题还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和低效率上。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过度扩张业务规模,导致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将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小影响。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金融问题凸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2. 民间借贷乱象加剧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出来。
浅议民营企业信贷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议民营企业信贷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金融业在民营企业投放贷款比率的同时,贷款风险也开始增加。
形成信贷风险的因素相对复杂,既有企业方面的问题,亦有银行方面的问题。
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必须做好贷前调查与分析,严把贷款申请审查关;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及时发现关联贷款的隐性风险;加强贷款抵押管理,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切实落实担保措施,谨慎选择保证方式,把握实际偿债能力,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关键词]民营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近年来,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一颗颗耀眼的巨星不断升起,并被作为高端客户成为多家银行积极营销的对象,银行在民营经济投放的贷款比率也在快速增长。
但在这些“巨星”升起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身边的一些民营企业在一夜之间由高端优质客户变成不良客户。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肌体内部隐藏着随时都会引发的各种风险隐患,这些风险隐患一旦引爆,将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灾难,进而引发银行巨额信贷风险。
因此,银行对这类高端民营企业的授信,更应慎之又慎、特别小心。
一、民营企业信贷风险因素分析(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乱,股权关系复杂;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一些民营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外延扩张,达到便于融资的目的,通过改制、分立、重组或集团化经营等方式设立数家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又设立孙公司或者交叉参股设立若干家公司,从而编就了一张环环相扣的关联企业网。
母公司利用这些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到多家银行贷款。
一家集团公司以成员公司名义在多家银行有贷款,银行很难掌握其实际控制人,关联贷款风险在早期很难发现,大大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难度。
从目前一些民营“巨星”企业陨落的情况看,这些民营企业在形成一定规模的财富之后,往往借助多个融资渠道,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上市公司的复杂的企业家族。
这种跨领域的多元化集团运作,增大了公众、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也使得内部的种种经营问题容易被隐藏和拖延。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
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和处理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借贷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常见问题1. 利息过高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监管,出借人往往会将利息设置得过高,从而牟取暴利。
这给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利用借贷需求方的困境,以过高的利息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剥削。
这种行为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普遍存在,给借款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3. 逾期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常常存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
逾期问题给出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借款人的信用。
4. 恶意拖欠一些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权益,也打击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良好秩序。
5. 催收困难由于缺乏专业的催收机构和法律支持,出借人往往面临着催收困难的问题。
这使得出借人很难有效地追回债务。
1. 加强立法和监管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
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起到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对行业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制止。
2. 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质加强借款人的金融素质教育,提高其借贷意识和基本金融知识,使其在借贷过程中能够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增加逾期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逾期管理制度,明确逾期还款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对于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合理的催收手段,并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追诉。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鼓励借款人树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提供给出借人参考,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5. 合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增加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任度。
结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个人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金融素质、建立信用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借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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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风险——自从****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后,民间借贷风险就如洪水一般漫延至**的各个角落,这次民间借贷危机存在涉及面广、金额大的特征。
本文就针对本次民间借贷危机起因及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信用社“转嫁”进行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经济发展的直接产物。
正常的民间借贷本无可厚非,如果引导不力、管理失控就容易形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破坏金融秩序,扰乱金融市场,形成金融“毒瘤”。
本文以**县为样本,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探讨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及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提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的背景温州地区民间资金规模庞大,民间借贷活跃。
然而,**近几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民间利率也是达到高点,截止11年7月部份民间借贷月息最高达到7分,从高利率反映出民间借贷款进入高利贷和高风险的阶段。
**民间集资和高利贷诱因在于:一方面是2003年****教育集团的成立,因集团成立初期需要大量的运营资金的投入,当时筹资渠道又有限,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筹资,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随之滚雪球式的膨胀,因受高收益的利益驱使下,也吸引大部分的民间资金,可以说当时****的民间集资就是**民间借贷风向标;另一方面是在外创业**人有回乡融资,因在外**人在外创业过程中急需项目启动资金,又受在外的筹资规模的限制,只能回乡通过民间借贷融资。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大背景下也催生出一大批的民间借贷“中间食利者”,充当民间借贷资金的“捐客”,从中获取民间借贷的“利差”。
**的民间集资形成了一条上流到下流产业链条,也有自己一套行业规则,造就了**民间金融“江湖”体系。
**民间借贷风险“泡沫”也随之逐渐形成并迅速膨胀。
终于在2011年10月****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债务危机,**民间借贷风险也集中爆发,形成了连锁反应,并出现了主体多元化以及债务纠纷剧增等新现象。
二、**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主要成因(一)全国此轮危机影响,特别是温州此次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影响较大。
首先,我国整体货币政策收紧,银根抽紧,各家银行的信贷规模从2011年初开始就进入紧缩,进入下半年更加明显,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包括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采取严格的日均存贷比管理,按旬控制银行信贷投放规模;中国人民银行频繁使用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2010年先后7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2011年年内再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乃至将保证金纳入准备金缴存范围等,均直接对银行的流动性及信贷规模产生了控制和压缩效应,导致金融资金链条紧张,地下金融进入活跃阶段,民间利率高企。
此外,2011年楼市限购,部分寻机投资的民间闲臵资金加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池,更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心理,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其次,国内很多企业经营遭遇内外部困境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夹击下,利润不确定性加大且趋势为盈利空间缩小,资金链随之骤然绷紧。
于是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老板跑路潮。
(二)**县内一哄而起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对银行资金曲线贷入民间市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犹如2005年前后大量制造业企业涉足房地产投资一样,众多借款人或多或少均存在投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情形。
2011年**县内的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就有20多家。
由于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的工商设立门槛较低,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设立了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
而这些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不是银行机构,并不纳入银监部门的规范监管。
这些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从事的便是投放高利贷,往往实行远高于4倍的贷款利率进行放贷操作。
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虽然为企业和个人短期融资提供了便利,却大大增加了其成本。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一)民间借贷主要形式和特点。
从以**为例调查来看,近年来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对一的民间个人借贷及担保公司等组织化资金融通。
而大部份则是经济实体较大规模向其它经济实体和个人筹集经营资金的形式。
主要特点表现为:1.规模和主体呈扩大化。
民间借贷在**县非常常见,几乎家家参与、人人参加。
在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活跃之势。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从**县出问题的几个公司为例,资金动辄上亿,如****集团集资近60亿、茶文化城集资达8亿、筱村人在杭州的某房产公司集资达3亿,连**的一家普通火锅店,集资也达1800万。
据不完全统计,**县民间借贷资金规模或超百亿。
2.用途广泛化。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发生了显著变化。
近年来,以房地产为首的产业链,催生了很多暴利行业,巨大的利润空间让一些社会集体通过民间集资来筹集资本。
**由于外出创业经商人员较多,其中从事房产、铸钢、煤矿等行业的较为广泛,这些行业前期需要大量的资本金,于是民事借贷之风大兴。
(二)民间借贷参与状况。
**县地处浙江省最南端,人口约38万,八镇一乡,至2011年末,全县各项存款近70亿元,各项贷款达50亿元。
笔者通过罗阳镇南内村村委会,选取了全村229户农户,共计851人的问卷调查,从收集到的128份问卷调查中统计,截至2012年7月份,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约78人,家庭借贷总计1800多万元。
其中有48%的农户有向个人放款,18%的农户选择向社会集体放高利贷。
四、民间借贷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影响(一)民间借贷风险“转嫁”。
**民间集资存在向外投资的特性,一方面催生出“再高利”和“转高利”现象,社会一些专门通过民间高利融资,然后在集中转到下一手,从中赚取利差,一旦下手无法支付,风险将集中爆发,其中也包括信用社信贷资金被间接转入其中,民间借贷引发的风险最终可能会向银行蔓延。
一是借款双方往往同时在银行融资,如果借款人因不堪高利贷重负而弃债不顾,必然殃及银行贷款;二是其借款对象之间若存在担保链关系,因某个借款人出现风险,通过代偿责任的传导很容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一连串借款人的银行债务发生连带风险;三是业界内外均判断在民间借贷潮中,必有部分资金是通过名义利率较低的银行渠道低成本获得,然后到民间市场去牟取暴利的。
如果最终借款人出现破产倒闭,信贷资金有去无回,银行贷款的安全无疑要受到挑战。
(二)农村信用社吸取存款难度加大。
民间借贷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由储蓄转化而来,分流了信用社大量资金,给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带来较大压力。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频繁,资金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吸储难度加大,而且随着货币政策不断趋紧,储蓄分流不断加快,使信用社的存贷比增高,给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难度加大。
民间借贷凭借其手续简便、资金快捷的优势逐渐蚕食信用社的信贷发展空间,分割了信用社的贷款市场,给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且货币政策从紧,信用社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使得民间借贷有机可乘,并以其迅猛的发展态势挤压了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清收难度加大。
民间借贷的泛滥使借贷关系逐渐复杂化,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在向民间借贷的同时,还向信用社借贷,一旦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遇到经营危机,由于存在人情关系和“高利贷”等原因,他们往往是先还民间贷款,“公家”的钱,能赖就赖,把风险和压力转嫁给信用社,增加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难度。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经营风险加大。
民间借贷因利率高,投资收益大,促使一部分人套取信用社贷款高利转借他人,谋取非法所得,减少了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冲击农村金融市场,破坏农村金融稳定。
(六)农村信用社反洗钱难度加大。
随着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的逐渐扩大,在借贷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资金受限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吸收的大部分都是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主要以现金为主,很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要渠道,增加了农民信用社反洗钱的难度,影响社会和金融稳定。
五、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随着**民间借款风险的集中爆发,防范民间借风险向信用社“转嫁”,防止其“恶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是一项系统综合性工程,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制度、机制等根本问题上加以治理和防范,提高免疫力,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风险向自身的蔓延和传染。
(一)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规范理财。
农村信用社应依据自身地熟、人熟、情熟和点多面广的优势,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加大对金融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主动承担起对农民进行金融教育的义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在接受金融知识的同时自觉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提高农民理性理财意识。
(二)转变经营理念,增强营销意识。
农村信用社应清醒认识当前严峻的宏微观经济形势,在坚持“小额、分散、流动、本土”信贷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改变原有的陈旧经营理念,强化业务竞争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创新营销体制和营销产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经营优势及薄弱环节,不断研发信贷新品种,创新营销方式,运用促销组合、捆绑营销、整体营销等,多法并举,立足农村,面向城区,抢占市场份额,开辟营销市场空间。
同时,开发信用社理财产品,拓宽信用社客户投资渠道,分流民间借贷资金。
(三)改善金融服务,压缩民借贷市场空间。
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放贷速度,切实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短、小、急”的特点。
在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准入条件,对信用良好、有发展前景的资金需求,要及时满足,并且在利率允许的浮动范围内,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贡献度、还款能力、用途等因素,实行有差别的利率定价制度,对信誉好、收益好、经营好的个人或企业给于一定的利率优惠,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正向激励和调节作用。
(四)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库,防范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大多数客户参与民间借贷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我农信社拥有借款的,或是信贷客户家属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有些甚至是利用我社系统的贷款资金转放贷给他人等多种情况。
所以,信用社应该利用一切渠道收集参与民间借贷人员信息,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记录等。
将这些信息整理后,建立民间借贷人员信息库。
信息收集对象要包括借款人及借款人的直系亲属、近属,担保人的直系亲属及近亲属。
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灰名单中进行标注,可以第一时间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筑好信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第一道“防火墙”。
(五)加强贷款资金监测,打击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信用社要结合民间借贷信息库,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有针对性信贷资金流向监测技术,重点从资金链的上下流跟踪、日常监测和累计识别结合等方法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监测疑点核实管理,要建立根据疑点及风险权重为标准的分类疑点检查机制,加强疑点核实的过程规范管理,并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将结果应用于员工行为排查、教育和客户信贷管理中,提升防止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融资演化的风险向银行蔓延,杜绝信用社资金向民间借贷市场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