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生物饲料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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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生物饲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生物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嗜酸乳杆菌(Lactobacillusacidophilus)等菌种与豆粕、玉米、麸皮等饲料原料混合后,经固体发酵后生产的发酵生物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17.1-2008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2-1994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3-1994饲料粗脂肪测定

GB/T6434-2006饲料粗纤维的测定过滤法

GB/T6435-2006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测定

GB/T6438-2007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10648-2013饲料标签

GB/T13091-2002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

GB/T17480-2008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 B1B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246-2000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8869-2002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20195-2006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2)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

3.1原料

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要求

3.2感官

粉状,黄褐色,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具有特殊的发酵气味。

3.3水分

发酵生物饲料:≤42.0%。

3.4成品粒度

01和02全部通过孔径1.2mm的标准编织筛,其他全部通过孔径1.7mm的标准编织筛。

3.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4试验方法

4.1感官

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内,非阳光直射下,观其色泽、形态,嗅其气味。色泽一致,无发霉、无变质、无结块、及异味、异嗅。

4.2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进行。

4.3成品粒度

按GB/T5917.1的规定进行。

4.4粗蛋白质

按GB/T6432的规定进行。

4.5粗纤维

按GB/T6434的规定进行。

4.6粗灰分

按GB/T6438的规定进行。

4.7粗脂肪.

按GB/T6433的规定进行。

4.8赖氨酸

按GB/T18246的规定进行。

4.9水苏糖

按QB/T4260中的6.3的规定进行。

4.10酸溶蛋白

按GB/T22492中附录B4.1的规定进行。

4.11黄曲霉毒素B1

按GB/T17480的规定进行。

4.12大肠杆菌

按GB/T18869的规定进行。

4.13沙门氏菌

按GB/T13091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批次

同一配方、同一发酵时间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2采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5.3试样制备

按照GB/T20195的规定执行。

5.4出厂检验

5.4.1检验项目

感官,水分、粗蛋白和粗灰分。

5.4.2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对抽取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各项成分指标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根据GB/T18823执行。

5.4型式试验

5.5.1检验项目

第3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5.5.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

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

b)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新产品进行鉴定时;

d)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3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各项成

分指标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根据GB/T18823执行。如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生产至查明原因。

6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标志

产品的包装袋上应标有易燃液体标志,此外,还应标明产品的名称、标准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商标等,并应符合GB/T10648的有关规定。

6.2包装

产品采用双层包装,外层为复合编织袋,内层为塑料袋,每袋净含量25kg,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规格包装。其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3运输及贮存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存放,应严防虫害、鼠害。

7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发酵生物饲料产品11月-4月为90天,5月-10月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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