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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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一、立项审批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 、项目建议书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颁布日期:20041020实施日期:20041020颁布单位:财政部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页脚内容1一、立项审批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 、项目建议书或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8/02/19 16: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讲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讲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讲解为加强和标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那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要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以下事项:〔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当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平安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罚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以下三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二〕固定单价。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风格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理由: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理由: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然以前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理由:前合同因没有办理招投标无效,但是,前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合同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并且,后合同仅仅是为了通过备案,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实际履行.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又出现中标无效情形的,签订的合同即使进行了备案,也因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承发包双方在上述备案合同之外又签定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该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以后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六、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后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后合同为准结算工程款.七、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了招投标,在中标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新版
一、背景
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是建筑施工过程中
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相关各方的利益。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流程,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指导性文件被制定和修订。

二、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所有相关主体,包括建
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 结算期限
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结算期限由双方商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
可协商调整。

3. 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现金结算、票据结算等,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
涉及较大金额的工程,可采取分期结算方式,保障双方利益。

4. 结算依据
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变更单、竣工资料等,必须保证依
据真实可靠,确保结算公正合理。

5. 结算程序
价款结算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应当经过双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流
程完成相关手续,最终实现结算款的支付。

6. 结算效力
价款结算一经签字确认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结算协议约定。

7. 纠纷解决
如在价款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工程造价过高和违规情况的发生。

希望各相关主体认真遵守并落实该暂行办法,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管理办法财政部建造部关于印发《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告诉财建[2004]369号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心处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造厅(委、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为了保护建造商场次序,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咱们制定了《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保护建造商场正常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造工程的发承揽合同价款进行约好和依据合同约好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展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从合法、相等、诚信的准则,并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与调整第六条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则时刻内,依据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揽人(以下简称“发、承揽人”)缔结书面合同约定。

非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好。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好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限及抵扣办法;(二)工程进展款的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产生改动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办法、时限要求及金额付出办法;(四)产生工程价款胶葛的处理办法;(五)约好承当危险的规模及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办法及时限;(八)安全办法和意外损伤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迟的奖惩办法;(十)与实施合同、付出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概述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建设工程完成质量、工期和投资总额的终结性工作。

建设工程的结算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合同规定进行,并经各方共同确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都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工程的特殊性质,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因素常常会对工程成本、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工程结算工作需要认真细致,合理准确地核算工程成本,确保结算结果的合法、公正、科学、合理。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结算内容、结算程序和结算标准等方面。

结算时间建设工程的结算时间应当明确、具体,应当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同时考虑到实际施工进度和工期变化的影响。

结算时间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各方对竣工报告、工程成本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认定达成一致后进行。

结算方式建设工程的结算方式分为按合同总价、按合同单价和按实际发生费用等方式。

具体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按合同总价结算的方式。

结算内容建设工程的结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量及其单价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内容,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2.施工进度及质量验收情况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是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需要在结算中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情况,以便确认结算进度和质量验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变更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的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情况,这些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应当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4.材料、设备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中,材料、设备等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因素需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量。

结算程序建设工程的结算程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提交结算申请承包单位应当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结算申请,同时需要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施工进度表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布背景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内容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 19800910【实施日期】 19800910【章名】全文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合理供应建设资金,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开户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签订施工总合同(或总协议书)、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或年度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经办行在收到工程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十五天内进行修正。

在未修正前,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予拨款。

第四条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照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

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设计概算结算工程款,并限期编送。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签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签证文件办理工程增减,调整施工图预算。

建筑工程实行按预算造价包干的,应按包干造价结算,一包到底,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六条出包工程应当以包工包料为主。

施工企业所属材料(指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材料或安装工程材料)周转资金,凡是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核拨流动资金;凡是没有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预付备料款。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1989年7月25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颁布日期:20041020实施日期:20041020颁布单位:财政部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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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9.07.25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1989年7月25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
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
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建设工程价款可使用期票结算。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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