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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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合理规划、科技先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公民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注重科技和社会保障,防止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用地总量和结构规划、城市布局规划、城市建设重点地区规划、城市防灾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内容。

第三章城市建设项目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备案,不得超越规定程序违法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环保申报书,并执行环保审批程序。

对环保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也应当予以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置建设标准、要求和指标,合理组织建设,加强节能、环保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和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和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和验收。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在宏观调控政策下合理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居民住房解决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本省城市规划、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等规定,提高工程质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服务质量,同时要保证购房居民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的安全、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保障和约束性文件。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要求相一致,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城市建设活动,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不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等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参与城市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格局,明确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保障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的功能区、建设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市政〔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三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四章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总体布局第二节优化提升城市核心区第三节大力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第四节加快推动县域城市发展第五节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五章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能力第一节持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全面提升城市宜乐宜游水平第三节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第四节提升产业带动就业能力第六章全力打造最宜居城市第一节建设舒适便利的精品城市第二节建设创新活力涌动的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第三节建设桂林特色的人文城市第四节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第五节建设和谐共生的绿色城市第六节建设健康安全的韧性城市第七章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节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第二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第三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第四节健全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第五节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第八章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第三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四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五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九章推动内外高水平开放协同第一节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二节加快建设桂北城镇群第三节加强跨区域协调发展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注重政策引导第三节分类试点示范第四节加强人才培养第五节实施评估考核前言《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擘画未来十五年城镇化发展蓝图,是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城市管理学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城市管理学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城市管理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第一章测试1.宏观层面的城市管理包括()A:城市发展规划 B:城市发展战略 C:解决多个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问题 D:城市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 E:解决多个政府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答案:ABD2.中观层面的城市管理包括()A:城市社会事务管理 B:综合执法 C:城市环境管理 D:城市经济管理 E:城市空间管理答案:ACDE3.现代城市管理依靠的主要手段有()A:经济 B:教育和说服 C:法律 D:行政 E:技术答案:ACDE4.我国管理科学的发展历程表明()A:忽视了中观层面的管理 B:全面关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管理 C:我国一贯注重不同层面的管理 D:计划经济时代关注宏观层面的管理 E:市场经济时代注重微观层面的管理答案:ADE5.斯蒂格利茨教授曾指出21世纪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事有()A:中国经济的崛起 B:人类对太空的进一步探索 C:中国城市化 D: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E:不发达国家的发展答案:CD6.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是()层面的城市管理A:微观 B:中观 C:宏观 D:客观 E:主观答案:A7.城市管理属于()范畴A:经营管理 B:社会管理 C:企业管理 D:工商管理 E:公共管理答案:E8.顺应社会全面转型,我国公共管理学科创新的重要途径是()A:加强政府绩效管理 B:建设服务型政府 C:采取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D:突破单一政府管理的窠臼 E:建立全能型政府答案:D9.美国城市管理学科发展给我们的经验教训是()A:城市管理必须依赖城市建设 B:即便城市建设会带来一些问题,治理起来却相对容易 C:城市化水平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 D:城市建设问题可以随着城市化水平提高而自行解决 E:大规模城市建设告一阶段后必然要加强城市管理答案:E10.我国城市化水平正在以每年增加()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加速发展A:10 B:1 C:0.5 D:5 E:0.1答案:B第二章测试1.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为130万的城市属于中等城市。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1.27【实施日期】1992.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月22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流动人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室外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的原则。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可受委托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提高市民社会道德水平,增强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标准版)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标准版)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下文是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各县(市)及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遵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订,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交通的管理和监护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八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构)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

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符合城区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的各种建(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楼顶升建。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精)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4-06-29【实施时间】1995-01-01【时效性】已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网址: - 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对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依法管理城市事务,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制度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城市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合理,科学有效,服务城市发展,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制度、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城市环境保护制度、城市交通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安全制度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障城市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城市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全民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

第八条城市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度第九条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布局、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划的活动。

第十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划目标。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制度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保障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城市规划,保障建筑的安全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施工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管理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7.09•【字号】•【施行日期】1981.07.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

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

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化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七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八章城市建设监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9日公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和县城。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密切结合,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城市建设计划。

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适当比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建设质量。

城市建设各项设施必须加强维护,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使用需要。

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市建设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不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十条城市地下各种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任意挖掘、占用城市道路。

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占用期限归还,按标准恢复原状。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全文)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目录第一篇规划背景第一章重大意义第二章发展现状第三章发展态势第二篇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四章指导思想第五章发展目标第三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第六章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第一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第二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第七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第一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第二节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第三节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第四节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第五节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第八章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第一节建立成本分担机制第二节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第三节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第四篇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第九章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第十章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第十一章建立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第十二章促进各类城市协调发展第一节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第二节加快发展中小城市第三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第十三章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第一节完善城市群之间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第二节构建城市群内部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第三节建设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第四节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交通条件第五篇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四章强化城市产业就业支撑第一节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增强城市创新能力第三节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第十五章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第一节改造提升中心城区功能第二节严格规范新城新区建设第三节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第十六章提升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第一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第二节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第三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十七章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第一节创新规划理念第二节完善规划程序第三节强化规划管控第四节严格建筑质量管理第十八章推动新型城市建设第一节加快绿色城市建设第二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第三节注重人文城市建设第十九章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第一节完善城市治理结构第二节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第三节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四节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第六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第二十章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第一节推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建设第二节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第二十一章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第一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第二节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第三节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第二十二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节提升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水平第二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第三节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第七篇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第二十三章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第二十四章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第二十五章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第二十六章健全城镇住房制度第二十七章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第八篇规划实施第二十八章加强组织协调第二十九章强化政策统筹第三十章开展试点示范第三十一章健全监测评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明确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街道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市政设施改造、路面维护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按规划、按标准、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应注重风险防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由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设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体工作分工由主管领导指定。

第九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协调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按规划、按标准、按时、按质完成;(三)开展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四)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纠纷和事故,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五)定期总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环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保证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施工环节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验收环节应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对工程建设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第十五条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城市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

城市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

城市规章制度的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管理事项。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责任,不得损害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设施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运行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

第七条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文明公约,自觉履行公民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居民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经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一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建筑物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和桥梁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交通畅通无阻。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水域和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市水资源的安全和充裕。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保水平。

第八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良好。

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用建筑的安全管理,确保城市居民生活安全。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市民参与,促进城市建设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第三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一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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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健全规划建设体制机制,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增强文化魅力,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宜居、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城市。

第一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推动城市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规划。

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和空间布局,划定每个城市的增长边界,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

加强对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各类规划,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

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修编机制,提高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参与程度,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公开公示制度。

按照统一规划、协调推进、集约紧凑、疏密有致、环境优先的原则,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统筹规划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开发,改善城乡结合部环境,优化调整城市内部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管,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建筑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强化建筑设计、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建筑材料、装修装饰等全流程质量管控。

推进城市规划管理重心下移,赋予县(市)更大的管理权限。

第二节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顺应现代城市发展新趋势,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提高智能化水平,增强历史文化魅力,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

建设节约型城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调整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投资强度,到2020年,城市人均用地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节水型城市。

严格城区自备井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井,逐步关停原有自备井。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推动分布式能源应用,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严格绿色建筑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继续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创建一批国家和省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

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围绕美丽河南建设,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加大城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设生态廊道和公园绿地,增加公共绿地面积。

实施蓝天工程,以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为重点,强化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实行城市间大气污染治理联防联控,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加快污水(污泥)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扩容升级改造,推动有条件的省辖市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等先进成熟可靠技术建设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设施。

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规划生态功能区,扩大城市生态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建设智慧城市。

实施宽带城市、无线城市等重大工程,推动光纤入户和网络宽带光纤化改造升级,加快建设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网络,实现主要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全覆盖。

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和行业智慧工程,推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用,实现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社会管理智慧化,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启动建设智能终端物流平台,大力发展智能终端产业和电子商务,加快建设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终端消费综合服务支撑体系。

建设人文城市。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古村落保护,加强旧城改造中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风貌保护及周边环境治理,加强重要文化遗迹保护和展示工程建设,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

开展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注重传统文化元素融入,规划建设一批主题鲜明、本土风情浓郁的城市公共文化休闲空间,塑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中原城镇风貌。

鼓励城市文化多样化发展,形成多元开放的现代城市文化。

第三节强化城市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生活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网络。

加大城市道路、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建设力度,优化路网结构,重点打通断头路,优化主次干道功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支持发展大容量地面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加快郑州、洛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统筹地上地下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城市管道综合走廊。

加大城市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等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治体系,提高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

第四节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完善城市治理结构,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镇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平安河南建设,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动态协调、应急处置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治理机制,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按照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县改区,逐步解决市县同城、一市一区、县包围市等问题。

完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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