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904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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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904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

编制说明

(送审稿)

二00九年五月

WJ904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较好地指导和规范了民爆行业安全评价工作。然而近几年来,一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颁发了AQ 8001《安全评价通则》AQ 8002《安全预评价导则》以及AQ 800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这些标准较原规定有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而原WJ9049的许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另一方面,过去的几年中,随着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发实施,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又发布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对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再就是经过几年来安全评价活动经验的积累,发现WJ9049有些内容也需要修订。因此,修订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007年,在民爆器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下,由原北京国科宏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祖一牵头组成课题组,编制了立项申请,经审批被列入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项目,编号M2120070206。

立项计划下达后,在民爆器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课题组于2007年12月召开了课题开题会议,确定由杨祖一担任组长、肖月华、白春光、王春乐、尹利为编制组成员,其中杨祖一负责标准的总体构思、编制和协调工作,肖月华、白春光、王春乐主要参与技术内容的编制,尹利负责征求意见的汇总、整理、文字处理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后来因安评公司整合,北京国科宏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整合为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后来的业务均以此开展工作。

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12个单位(主要民爆安评公司和相关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份。编制组经过讨论采纳了部分

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1、坚持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总体要求保持一致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规范安全评价工作方面先后颁发了一系列规定,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原则要求与AQ 8001、AQ 800

2、AQ 8003保持了一致。

2、力求与行业管理规章保持一致的原则。标准中除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方面的要求外,还坚持贯彻落实行业颁布的有关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配套文件要求。

3、可操作性原则。为适应行业管理特点,对民爆器材行业安全评价项目做了较详细的分类,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选用评价方法的原则做了要求。

4、具有科学性、适宜性、通用性原则。考虑不同的安全评价类型其主要原理、方法和要求基本一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实施评价的时机和对象有所不同,因此本标准适用于民爆器材各种类型安全评价,具有通用性。

(二)、编制依据

1、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项目,编号M2120070206。

2、近几年来国家陆续颁发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AQ 8001《安全评价通则》

4、AQ 8002《安全预评价导则》

5、AQ 800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6、GJB 6000标准

(三)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范围

本修订版增加了两层内容:一是将民用爆炸物品研究项目的安全

评价也纳入本标准范围;二是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发证业务名称改为民用爆炸物品业,故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其对应。

2、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3、一般要求

本节是为了说明民爆物品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AQ 8001,AQ 8002,AQ 8003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民爆行业生产、销售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评价项目分类

在与AQ 8001规定的项目分类一致下,根据近些年民爆行业安全评价和行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将民爆物品评价项目归纳成三类是可行的,并将每一类型中可能的情况予以列出。

5、安全评价方法

本条款做了较大修改,一是把符合性即安全检查表法作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必选方法,以便得出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评价结论;二是在风险评价中引入了类比工程法和专业检测或实验验证方法,使安全评价方法尽量贴近现实。三是对符合性评价用的安全检查表法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结论划分等做了明确要求,使中介机构在实际应用时具有操作性。

6、安全评价的实施过程

安全评价的实施过程即开展工作的步骤基本沿用常规做法,但对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参照AQ 8001的要求做了分类要求;并根据民爆行业管理要求,规定中介机构应对整改情况通过资料或现场确认。

7、安全评价结论的表述

1)对采用检查表法评价时,分别规定了检查计分统计结论和计

数统计结论的表述形式。结论统一为两种判定结果:合格何不合格。

2)对于风险评价来说,可接受风险程度如何定?一直是困扰我国各行各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难题,民爆行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中介机构出报告所述“风险可以接受的”,其含义是含糊的,各单位掌握的程度相差较大。为此,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事故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即:

在7.3.1条中,规定了预测事故风险严重度要估算项目使用后,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最大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以及结合民爆行业事故损失的实际划分了五类事故。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伤害事故。这里增加了伤害事故一个等级,考虑民爆行业燃烧爆炸事故最为常见,生产工艺特点和损失情况与国内其它行业不宜与全国同行相比,再划分一个档有利于事故统计和管理。

在7.3.2条中规定计算事故发生的概率,可采用民爆器材行业历史事故统计资料计算,也可通过数理统计或实验计算确定;并将事故概率等级分为五级。通过全行业事故发生的概率用于借鉴具体项目评价参考。具体数据见表1-表5。

在7.3.3条规定,可接受风险水平,实际上是事故概率与事故严重程度的乘积。

由于产品性质不同,事故概率和事故严重程度均不同,按照目前国内民爆物品的现状和技术发展水平,将民爆器材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的燃烧、爆炸伤害事故可接受风险分为:

1)起爆器材

a)生产过程:五级概率下的伤害事故或四级概率下的一般事故;

b)运输、储存:二级概率下的较大事故。

2)工业炸药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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