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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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2005年10月26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

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银财函发〔202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分包行为规范(一)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二)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如有分包意向,应同时公开。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具体分包意向和分包方案。

分包项目应在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及转包。

采购人应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包方案内容包括:分包数量及分包预算,每包采购标的数量,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等。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如需分包可事先明确采购项目分包规定,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验收标准等。

(五)确定分包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确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定比例的工作内容,约定部分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部门公共采购规范

政府部门公共采购规范

政府部门公共采购规范公共采购是政府部门为满足公共需求而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了保证公共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政府部门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就政府部门公共采购的规范进行论述,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采购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部门公共采购活动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二、明确采购需求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采购前,应明确自身的采购需求,并编制相应的采购需求计划。

采购需求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品类、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采购预算等详细信息,以便于后续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

三、采购公告发布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采购时,应事先发布采购公告,以便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需求的描述、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投标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合适的媒体进行广而告之。

四、招标投标过程政府部门在接收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后,应按照预先确定的评审方式和评分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规定进行评审,并及时、公开地公布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要确保公正、公平、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五、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政府部门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采购品类、数量、价款、履约保证金、交货时间、服务质量要求等具体细则,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政府部门还应严格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完整执行。

六、监督检查和评估政府部门在公共采购完成后,应当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监督部门可以进行跟踪调查、实地核查和合规性审查等方式来监督公共采购活动。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公共采购结果进行评估,以便进行后续的改进和优化。

结语政府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使用者,公共采购的规范性对于社会稳定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

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提高采购管理效能,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从采购管理流程、采购标准、供应商管理和采购文化方面论述政府采购的规范。

一、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政府采购的管理流程是确保采购过程合规、透明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过程规范有序,并将该流程有效地在各个环节中落实。

具体包括需求确认、采购策划、招标公告、投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应有明确的职责和程序,同时注重信息公开和公告透明,保障各方利益的平等与公正。

二、政府采购标准政府采购标准是保障采购品质和效益的重要保证。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采购标准,明确产品质量和服务要求,严格落实标准执行和监督制度。

同时,也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评价,确保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要求。

政府还应加强对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不断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登记和评价制度,明确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

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履行合同责任和提供优质服务。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政府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共同推动供应商行为的规范化和诚信经营。

四、采购文化良好的采购文化是政府采购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采购文化,强调采购过程中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排斥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人员应接受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政府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营造良好的采购文化氛围,提升广大市民对政府采购的认可和信任度。

结语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对于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采购体制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人员行为管理制度

采购人员行为管理制度

采购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采购人员的行为,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采购部门。

第二章采购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履行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责任心,能够按照公司的采购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能够与相关部门、供应商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七条采购人员在执行采购活动时,应当本着谨慎、公正、透明、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八条采购人员不得参与与公司采购活动有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接受或索取供应商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谈判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采购程序和流程,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公司规定的采购方式和流程。

第四章采购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做到合理采购,控制成本。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采购人员,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表现良好、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采购人员,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完整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

(完整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

(完整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为规范⼀、岗位职责及⾏为规范总则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作的企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程、货物和服务的⼀种技术性中介服务机构。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的业务⼯作。

第三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时,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代理业务⼯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业务范围第⼀条政府采购⼯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为:⼀、政府采购全过程代理招标⼯作;⼆、代招标⼈解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案;三、代编招标⽂件、标底;四、代编⼯程预(概)决算;五、代编标书;六、其他与政府采购招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代理业务服务时,不得同时代理或接受两委托⽅的同⼀项⽬同⼀内容的招标投标服务⼯作。

代理责任凡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后,应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委托⽅签定合同,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条为招标⼈编制的招标⽂件,应对⽂件中提出的商务原则、技术⽅案、计算数据、分析结论的政策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委托⽅对我⽅提供的⽅案、⽂件、建议有采纳或否定的权利,我⽅不得强加于⼈。

对委托⽅有违背政策性要求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耐⼼向委托⽅解释。

第⼗条从事代理政府采购招标的⼯作⼈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尚的职业道德,对招标⼯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准泄露,不得擅⾃引⽤或提供第三⽅。

⼀经发现,⽴即开除,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作程序必须遵守受嵩县公告资源交易中⼼交易有形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则。

第⼗⼆条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作应服从监督部门的⼯作指导。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 2 千元(含)以上或批量 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 2千元以下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采购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采购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采购人员的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

三、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标准执行采购任务。

2.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透明化。

4. 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采购任务按时完成。

5.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6. 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敏感信息。

7. 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确保采购资金合理使用。

8.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采购流程和标准。

(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供应商、同事有效沟通。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检查1. 公司设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采购监督小组有权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采购流程、采购价格、供应商选择等方面。

3. 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2. 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采购人员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其他1. 采购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2. 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司领导、同事和供应商的监督,共同维护公司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质量。

2.设立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三、工作程序1.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金额,并编制采购计划。

3.进行招标或拍卖,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5.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6.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采购方式1.招标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金额,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保证供应商参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比选采购:采购项目金额较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比选方式,但比选标准和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询价采购:对于简化、常规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五、采购管理1.政府采购需求必须由需求部门提出,严格审批程序,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乱纪,严守法律底线,确保政府资金的安全。

3.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4.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纠纷发生。

5.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及时公布结果,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必须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合用于使用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质量、价格、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评价指标为基础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把握市场状况和供求关系,注重品牌管理和质量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阶段1、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市场情况和财政预算等综合考虑,确定采购 goods/works/services 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要素;2、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务和履约风险,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同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3、公告预告: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依法对外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预告。

第六条投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括以下信息: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目录结构;2、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基本情况和经验;3、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4、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价方法;5、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要素。

第七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评审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

2、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布未中标的供应商名单。

第八条合同签署和履约1、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应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价格、交期、售后服务等条款;2、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保证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交期等。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行为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行为规范则是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法的背景以及其对政府行为规范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它的出台是基于对过去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现象的总结与反思。

通过立法的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府采购中,强调公平竞争、诚信合作、依法透明等原则。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行为规范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程序和方法。

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不能随意选择供应商,以免造成“带病投标”、违法强制搭售等情况的出现。

其次,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采购的程序应该包括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或询价、评标或比价等环节。

这些步骤的设定能够有效减少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问题,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透明度。

第三,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了规范要求。

政府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同的履行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采购合同被滥用或者违法解除的情况发生。

另外,政府采购法还明确了对政府买方和供应商的监督机制。

政府买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加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这样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行为规范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形象。

在政府行为规范中,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决策程序、信息公开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政府行为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

它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增强采购监管,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利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履行行政职能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机构。

三、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从事公共事务活动、具有特殊监管职能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

2. 经济、效益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积极控制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3.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参与者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

4. 公正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促进竞争、选优选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 依法依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耐用、安全、确保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注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耐用性、安全性,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1.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专责管理。

2. 组织人员岗位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人员岗位,明确工作分工。

3.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预算、项目、数量、品种等具体内容。

4. 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明确招标程序、标准、要求等。

5. 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应当明确谈判程序、条件等。

6.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当明确采购理由、条件等。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你对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 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完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完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经过专家认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的申请、专家认证、网上公示,确定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审核供应商备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备案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审计报告、社保缴纳单、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张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张家界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其他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在省级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的效率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满足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保证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实行合理的价格竞争和优质服务采购。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尊重供应商和招标人的权利,依法保护供应商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节约型、绿色型、创新型原则,积极推动社会责任供应商参与采购。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推动采购需求与供给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第八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融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二章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第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第十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是指在采购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采购主管人员和采购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擅自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分包、违规调整招标文件等。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当保守采购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采购项目商业秘密、泄露供应商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请托、索要、接受贿赂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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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采购人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供应商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基本程序
第二章预算管理程序
第三章计划管理程序
第四章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第五章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第六章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
第七章询价操作规程
第八章单一来源采购操作规程
第九章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第十章网上订购反拍程序
第十一章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二章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四章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第十五章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政府采购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六、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八、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采购人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采购人应当挑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和业务技能较强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采购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五、采购人应当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六、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九、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合理设置岗位和机构,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衔接流畅,提高服务质量。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持证上岗。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扣押、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供应商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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