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LI的,应当111上市
公司、实施募投项LI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 的
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项口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 要求:
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
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LI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笫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H(如有):
(-)募投项LI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口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募投项LI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计划、LI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LI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訂。
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讣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U,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口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第十二条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
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H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来自百度文库资金使用效益。
笫十四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口、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岀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