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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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陕西省房屋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目录(全)
34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 255-2012
35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27-2001
3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2009
37
整体浇注防静电水磨石地坪技术规程
CECS90-1997
3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195-2010
39
自动门应用技术规程
CECS 211-200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13
1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1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2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2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2013
23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规[2012]22号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2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121号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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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规范、规程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建质[2017]57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建质[2017]57号)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

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必须具备:(一)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并具有三名以上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单位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三)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五)在近三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对投标报价的有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自主报价。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和依据写入招标文件,工程上限控制价仅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使用有形建筑市场统一的评标软件进行商务标的评审,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标书应符合评标软件的要求。

第十条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和商务标三部分组成,投标函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和拟分包项目情况;商务标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文字标书和电子标书。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市建发[2006]308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市建发〔2006〕30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投标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招投标管理的公信力,树立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观念,建立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

自即日起应通过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

所有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是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三、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诚信行为等信息的记录、认定、公XXX移送工作。

各区县、四区二基地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8修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2008-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发包方、承包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三)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四)对合同及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管理;(五)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手续;(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合同鉴证工作,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发包、承包、建设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及其交易活动。

有形市场亦可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有形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民航、电力、邮电、市政及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市场法则设立,是直属于政府的独资法人实体。

面向社会服务。

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在省内设立若干有形市场。

第五条有形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则、有序竞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地区封锁和私下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

第二章有形市场建设第六条有形市场的建设要遵循统一、开放的原则,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以跨区域受理投标、招标业务。

第七条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的相关规定(暂行)2011年12月23日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总监)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现对项目经理(总监)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的条件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随意变更:1、死亡;2、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3、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4、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5、其他法定的原因。

以上的长期是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的二分之一。

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

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和调令;2、更换属于长期疾病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3、更换属于长期出国、长期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4、更换属于死亡、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法定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备案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申请表”;2、申请表需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3、招标监管部门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备案表”;4、备案表需项目监管人、招标监管负责人签字;5、备案表需加盖招标监管部门公章。

四、诚信档案的记录1、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的业绩取消;2、因死亡、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和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原因变更的,原项目经理在原企业信用档案中撤销;3、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和其他法定的原因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原因记入原项目经理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陕建发〔2020〕1170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7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以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4.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5.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6.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09(012)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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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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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一、引言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信息的传递和管理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西安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平台的背景、功能以及带来的好处。

二、背景1.西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建立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自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项目,西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成立,将各类建设工程信息统一发布,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

2.传统的招投标方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招投标方式主要依赖于纸质文档的传递和管理,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效率低下、易发生纠纷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应运而生。

三、功能1.招投标信息发布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作为一个在线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将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汇集在一起,并根据需求进行分类和搜索。

各类招标文件和资料也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在线预览和下载,方便招标人和投标人获取相关信息。

2.在线投标平台提供了在线投标的功能,招标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设定投标的时间和方式。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并可以实时查看投标的进度和结果。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传统投标流程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还提高了投标的效率和准确性。

3.招投标文件管理平台提供了招投标文件的在线管理功能,招标人可以在平台上上传和发布相关文件,并对文件进行权限管理,以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投标人可以在线查看相关文件,并进行文件的下载和打印,节约了传统纸质文件的成本和空间。

4.投标结果公示招标结束后,平台将会及时公示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和投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种公示方式既保证了信息的公开透明,也有效地防止了中标结果的篡改和争议。

四、好处1.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投标平台,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信息能够集中发布和管理,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透明,避免了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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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政府应急性工程;(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

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其他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基本账户以转帐形式缴纳。

招标结束后以转帐形式退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按各行业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提交的内容相同、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其他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第四章评标方法与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抽签法:招标人提供的合理造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布,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方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择优。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

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先开启资格审查标。

第三十五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的内容不一致的;(八)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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