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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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 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车辆没有 保险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其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 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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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取决于法 律规定。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孙子女等。 (3)有法定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无 保险利益。 (5)投保人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照相机失窃 保险公司拒赔
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窃。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经理所投保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缴 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故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不 要求给付时存在。即使索赔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了保 险利益,也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ppt 28页)

四、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 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 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 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五、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 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 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21、不要因为自己还年轻,用健康去 换去金 钱,等 到老了 ,才明 白金钱 却换不 来健康 。 22、如果你不给自己烦恼,别人也永 远不可 能给你 烦恼, 烦恼都 是自己 内心制 造的。 23、命运负责洗牌,但是玩牌的是我 们自己 ! 24、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 短的路 ,不迈 开双脚 也无法 到达。 25、成功,往往住在失败的隔壁! 26、大多数人想要改造这个世界,但 却罕有 人想改 造自己 。 27、人生是一场旅行,在乎的不是目 的地, 是沿途 的风景 以及看 风景的 心情。
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 保险,即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 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二)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 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 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

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所应获得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利益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1. 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所应获得的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保险费、保险金、赔偿金等。

2. 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利益:包括保险财产的价值、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损失价值等。

(2)人身保险利益:包括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收入等。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合法、自愿的原则,确立保险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合法地确定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自愿地确立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地享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1)保险利益应当具有合法性保险利益应当具有合法性,即保险利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利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现实的、确定的。

② 保险利益应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自愿确定的。

③ 保险利益应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真实、合法地确定的。

(2)保险利益应当具有确定性保险利益应当具有确定性,即保险利益应当是明确、具体、可量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保险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

② 保险利益应当是可量化的。

③ 保险利益应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共同认可的。

(3)保险利益应当具有现实性保险利益应当具有现实性,即保险利益应当是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能够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 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 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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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消失与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消失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标的的消失, 保险利益即消失。
被保险人因合同除外 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 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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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 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 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 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
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 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1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 前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 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 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
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 益,是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 到的保险金等。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并不能保证标的的本 身不会发生危险,投保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遭 受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或被保险⼈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几大原则

保险几大原则

保险几大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咱就说这个保险啊,最大诚信原则可太重要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交朋友,得坦诚相待对吧。

投保人得老老实实地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呢,像自己的健康状况啦,有没有啥不良嗜好之类的。

要是投保人故意隐瞒,比如说自己身体已经有大病了还装作很健康去投保,这就太不地道啦。

而保险公司呢,也得把保险条款那些东西清清楚楚地告诉投保人,不能藏着掖着。

比如说有哪些情况是不赔的,得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可不能等人家来理赔的时候才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的。

这就像两个人互相承诺,都得说到做到,不能有欺骗的行为。

二、保险利益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说,投保人得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行。

啥叫保险利益呢?比如说你给自己的房子投保,因为房子是你的,要是房子出了啥问题你会有损失,这就是有保险利益。

要是你去给一个跟你八竿子打不着的房子投保,那可不行。

又或者你给你的家人投保,因为家人对你来说很重要,他们要是发生啥意外或者生病了,你会受到影响,这就是保险利益。

这就像你关心啥,你才会去给啥投保,总不能乱投保一通吧。

三、近因原则这个原则有点复杂呢。

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要找最接近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

比如说一个人投保了意外险,然后他下雨天出门不小心摔倒了,送到医院发现骨折了。

那这个摔倒就是近因,因为是这个直接导致了他骨折,所以保险公司就得按照意外险的条款来理赔。

但要是他本身就有骨质疏松的毛病,那这个就比较复杂了,得看这个骨质疏松对他摔倒骨折这件事影响有多大,要是主要还是因为摔倒才骨折的,那还是得赔。

这就像破案一样,要找到最关键的那个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说,保险公司给的赔偿不会让投保人因为保险事故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比如说你的车撞坏了,修这个车花了一万块钱,那保险公司最多就赔你一万块钱,不会说给你赔两万块,让你还能赚一笔。

这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故意去制造保险事故来赚钱。

这就像一种平衡,你损失多少,保险公司就补偿多少,不会让你发意外之财。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各方要尊重、
保障并维护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利益原则包含了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受保险人需如实告知被保险物或人的全
部情况,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和历史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也要
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和条款内容,确保合同双方都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二,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要尽力维护保险利益,即保险公
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受保险人要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公平、公正、及时,认真
核实损失情况,并给予合理、合法的赔偿。

受保险人也应积极配合保
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保险利益原则还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
行过程中,发现受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被保险物或人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其责任、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并有权利不予承保。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
公司和受保险人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维护保险利益,确保保
险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该条文在基本法层面上确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因保险事故的发生给投保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则表明该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某人拥有一所房屋,如房屋安全存在,他就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房屋损毁,他就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

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房屋的安危,将房屋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所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

这就说明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我国《保险法》的上述条文中,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已经被诸多学者认定存在弊端。

因为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上而言,是确定只有因保险标的的损失遭受损害的人才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但在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人并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障并取得索赔权,因而从其根源上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是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订立合同,承担缴费义务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成为合同保障的具体标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保险金,获得保险金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实务中,投保人经常是受益人,或是与受益人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国外保险法一般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为确保被保险人生命安全起见,也有规定在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同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行业中投保人得到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公司应尽到的保险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具备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一、投保人的利益原则1.保障风险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购买医疗、意外、车辆等保险。

在风险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赔偿。

2.理赔优先权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人提交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尽快为投保人提供赔偿服务。

同时,在理赔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3.知情权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有权了解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和风险,包括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理赔程序等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及时披露保险产品的信息,以使投保人能够做出合理的保险决策。

4.保费折扣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方案时,应给予投保人相应的折扣,以便让投保人享受到相应的保费优惠。

同时,在投保人的投保次数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也应给予相应的折扣奖励。

5.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应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得到全面的保险服务,如财产保障服务、保险理赔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尽量减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难度和门槛,让保险购买变得简单和方便。

二、保险公司的义务原则1.清晰约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晰约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解释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投保人了解和认可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义务。

2.及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确保投保人享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提高效率、提高效率,与投保人进行密切的沟通与交流。

3.保证保密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保密信息的保护,确保投保人的个人和保险信息不会被泄漏。

如果在保护方面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治和补救。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得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二)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

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三) 委付和代位的区别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 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 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 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 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为前提。




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 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 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 害。 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 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 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
委付

委付(abandonment) 指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 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委付的成 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委付,而不能只委付被保险 货物的一部分。但如果在同一保险单上包括多种货物,只有一种发生 推定全损,则可以将该种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处理、单独进行委付。 (2)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保险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1、全损、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必赔; 2、与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有关的单独海损要赔; (1)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货物单独 海损; (2)运输工具意外事故前后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货物单独海损。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

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的来源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包括:1、财产所有权比如房屋、汽车所有者对财产所具有的权利。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不为其所有,但是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房屋租赁者对房屋都拥有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比如承运人如果将货物安全运送目的地,就可以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仓储公司如果能够保证受托仓储的货物,就能获得保管费收入。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未债权人。

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的财产,虽然并不转移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但是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

留置也是一种债的担保,它与抵押的区别是债权人在债权受偿之前拥有对债务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权,即留置权,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第一,人身关系。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第二,亲属关系。

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

第三,雇用关系。

企业和雇主可以为雇员投保。

第四,债权债务关系。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一)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比例赔付。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二)重置价值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者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金额的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案例案情介绍: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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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

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利益或损失,从表面上看,保险与赌博类似,都具有射幸件。

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具有很大区别。

保险是人类互助共济的行为、晰赌博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为了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并使其不成为赌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它将与赌博无异。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因此,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一般由
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产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案例: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1分析:(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房东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2、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试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2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案例3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4、某保险代理人在检视投保人的火灾保险标的——住宅时,发现其屋内堆置汽油多桶,为了不影响该投保人投保,竟未表示任何异议而签发了房屋火灾保险单,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房屋发生火灾而被焚,保险人以投保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拒赔,问保险人能拒赔吗?为什么?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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