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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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作者:唐新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

基金项目:2017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2017KY1061)、2016年度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东盟知识产权制度及中国企业对策研究》(编号:

2016YKY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新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3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011

作为东盟成员国的马来西亚是中国重要的投资经贸合作伙伴,近年来,中马关系发展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自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马两国关系总体发展顺利,双边贸易发展稳定。目前,中马双边贸易额保持1000亿美元规模,中马总体贸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态势,中国已连续8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马来西亚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2016年,中马双边贸易额为868.8亿美元。根据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17年9月,中国是马来西亚排名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我国对马来西亚的投资也保持高速增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马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了64.8%,投资额列东盟国家第四位。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统计,2016年,MIDA批准的中国企业在马制造业领域投资金额为48亿马币(约合10.6亿美元),是马制造业领域第一大外资来源地。近年来,马来西亚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实行很多优惠政策,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者。随着中马两国在投资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企业海外投资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其知识产权制度,把握其知识产权政策,熟悉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好投资利益。

马来西亚自1936年起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由于在历史上曾受到过英国的殖民统治,所以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法制的特点,承继了诸多英美法系的法制传统,比如重视判例法在法制建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世界范围内法制文化交流融合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制传统不再泾渭分明,而是进一步融合。具有英美判例法传统的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加快了知识产权成文法的建设步伐,制定并修改完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目前,马来西亚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版权

法》、《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等。近年来,随着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马来西亚积极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知识产权环境。同时,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马来西亚积极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其中包括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随着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马来西亚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作为东盟重要的成员,马来西亚是中国企业投资东盟首选目的地之一。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是海外投资决策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应当全面了解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的一项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提高创造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发展,马来西亚近年来也在加快专利保护的法制建设步伐,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马来西亚专利保护的立法模式有其自身特点,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只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则通过另行制定《工业设计法》进行专门保护。马来西亚于1983年制定专利法,并分别于1986年、1993年、2000年、2002年、2003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马来西亚在在加强专利保护国内立法的同时,还积极加入了《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TRIPS协议》等有关专利国际公约,从而提高了专利国际保护水平。现行马来西亚专利法对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专利保护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可专利的标准和范围

在马来西亚,对于什么样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是指能应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的发明人的构思;发明可以是产品或方法,或与之相关。” 如果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该发明具有专利性。对于新颖性的审查采用国际公开标准。专利法在对可专利发明进行明确定义的同时,采取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具有可专利性: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的品种或动植物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3.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以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体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施行的诊断方法。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除外。

除了发明,实用新型也是马来西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其可专利性的标准比发明可专利性标准低。由于马来西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其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

(二)保护期限

为了实现保护个人发明创造和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平衡,马来西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5年,自授权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5年,自核准日起算,可延展2次,一次5年。

(三)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拥有实施专利发明、转让或移转专利和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对于是什么“发明专利的实施”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明确区分了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和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以及为了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存该产品的行为;方法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对于依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为了不让专利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张,马来西亚专利法对于专利权进行了如下限制,规定了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

1.专利权仅延伸至为工业、商业目的的有关行为,特别是不适用于仅为科学研究目的的行为。而且,专利权不延伸至仅仅为了向规范药品生产、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有关部门合理相关地开发和提供信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专利权在专利所有人或被赋予权利的人将产品投放市场后穷竭。

3.专利权不延伸至临时经过马来西亚境内的外国船只、飞机、飞行器或陆地交通工具等。

4.专利权保护期限不得延长。

(四)专利的申请

在马来西亚,专利权的授予实行先申请制。提出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马来西亚专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专利申请的步骤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企业投资马来西亚之前对此应当进行充分了解。马来西亚《1983年专利法》和《1986年专利条例》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必须通过马来西亚代理机构向专利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I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MyIPO)提出,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授予专利。根据2011年2月新修改并实施的“专利和商标条例”,专利注册审查时限已经缩短至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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