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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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和消灭
3) 提存的客体适当。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 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 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债的移转》课件
注意事项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权人应当谨 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 ,以避免因第三人违约而造成自己的 损失。同时,债权人也应当注意合同 中关于代为履行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纠纷 。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应当谨 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 ,以避免因第三人违约而造成自己的 损失。
并存的债务承担
总结词
指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 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详细描述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的一种形 式,它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 ,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 下进行的,而且第三人需要具备履行 债务的能力和信用记录。在并存的债 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合 同关系,而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 。
第三人概括承受合同权 利义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01
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终止;
02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 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2023
PART 03
债的法定移转
REPORTING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
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转让
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 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
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
债务承担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11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2
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3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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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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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2
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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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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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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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第二十四章(债4) 债的移转和消灭
• (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 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 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 责任。 •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 五、免除债务 • (一)免除债务的概念 • 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 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因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 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 • (二)免除债务的效力 •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 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 除的范围内消灭。
• 4-2.甲从乙处借了5万元钱。甲的老友丙表 示愿意替甲偿还债务,并与甲签订了债务 承担协议。但是没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 •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 • (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没有实际替甲 还款,那么乙应向谁主张责任?
参考答案 • 1.(1)丙不能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 款。丙代替甲偿还甲的1万元债务,属于债务 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 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将自己的还款 义务全部转移给丙,应该得到乙的同意方有 效,现在由于甲没有将协议通知给乙,因而 债务的移转无效,丙不能成为债关系的新债 务人。 • (2)发生法律效力。丙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并 存的债务人的地位,丙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
•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 000元,甲只将这一 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 效力? • (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 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乙最晚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 属如何? • (5)如果,乙尚欠丙8 000元,丙能否主张抵 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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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代为清偿——第三人
▪ 依据合同性质可代为清偿(例外,如技术、 信任等)
▪ 债权人债务人未约定“禁止由第三人代为 清偿”
▪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且债务 人也无异议
▪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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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效;撤销后抵销无效,乙债权仍存在 乙债权(被动债权)可得撤销,抵销权人(撤
销权人)知道可撤销而仍为抵销,视为抛弃撤销 权,抵销有效;不知可撤销的,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抵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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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诉讼时效与抵销(承认时效利益原则) 甲债权(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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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发生在( C )的场合. A.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消灭 B.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C.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甲
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合同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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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理念与债的消灭
1、债为法律世界的动态因素,含有消亡的基因 2、债的消灭,即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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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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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和消灭》课件
02 03
案例分析
在案例中,甲、乙两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涉及到了合同 解除、债务履行等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理解债的消 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终止,因此甲、乙两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抵销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在对等额内消灭。
免除
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 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 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的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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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的效力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债的消灭是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而债的移转则是将原债权人 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的消灭中,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即行消灭, 而在债的移转中,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自移转协议生效时起成立。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权利和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 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例二:债的消灭案例
01
案例概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债的消灭,即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通过一个具体的
合同纠纷案例,展示了债的消灭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
02
债的消灭
Chapter
债的消灭的定义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债的移转PPT课件
4
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人变换的是“债务承担”,
第三人或替代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加 入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二)债的移转出于特定原因 此所谓特定原因有三种:法律行 为、法律的规定、法院议。
法律规定者,如前述薛子根据继 承法概括继承薛某的遗产。
5.不作为债权,未一并让与发生 该债务的原因事项的,不得让与。
47
如营业竞争禁止的合同债权,未 让与营业者,不得单独让与此债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
债权人违反约定而让与的,让与 对债务人无效。
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
48
不得将其货物债权转让第三人,买受 转让的,出卖人对受让人有抗辩权。
19
(4)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履 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地位,对 被保证人有求偿权。该权利实为债权 人让与之债权。
(5)保险人的求偿权。保险人 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对致害人的 代位求偿权是投保人让与的债权。
20
3.因裁判的移转。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关于债的移转 的生效判决、裁决,得发生债的移转 的效果。 (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1.债权、债务的特定承受。 债权单独移转的,是债权的特定
但是有偿让与且让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时让与人对债权移转当时债务人的支付精选课件ppt59能力负有担保责任若债务人于此时已无支付能力的受让人得向让与人主张返还财产
第九章 债的移转
1
第一节 概 述
❖
❖ 一、债的移转的意义 ❖ 债的移转,是指债权、债务因特 定原因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 ❖ 如甲、乙协议,甲将其债权转让 给乙。再如,债务人薛某的遗产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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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而无效。 3.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
的条件。 债权让与是债权处分行为,故无
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人变换的是“债务承担”,
第三人或替代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加 入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二)债的移转出于特定原因 此所谓特定原因有三种:法律行 为、法律的规定、法院议。
法律规定者,如前述薛子根据继 承法概括继承薛某的遗产。
5.不作为债权,未一并让与发生 该债务的原因事项的,不得让与。
47
如营业竞争禁止的合同债权,未 让与营业者,不得单独让与此债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
债权人违反约定而让与的,让与 对债务人无效。
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
48
不得将其货物债权转让第三人,买受 转让的,出卖人对受让人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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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履 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地位,对 被保证人有求偿权。该权利实为债权 人让与之债权。
(5)保险人的求偿权。保险人 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对致害人的 代位求偿权是投保人让与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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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裁判的移转。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关于债的移转 的生效判决、裁决,得发生债的移转 的效果。 (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1.债权、债务的特定承受。 债权单独移转的,是债权的特定
但是有偿让与且让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时让与人对债权移转当时债务人的支付精选课件ppt59能力负有担保责任若债务人于此时已无支付能力的受让人得向让与人主张返还财产
第九章 债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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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
❖ 一、债的移转的意义 ❖ 债的移转,是指债权、债务因特 定原因在不同主体之间移转。 ❖ 如甲、乙协议,甲将其债权转让 给乙。再如,债务人薛某的遗产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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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而无效。 3.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
的条件。 债权让与是债权处分行为,故无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
同意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征求债权人同意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债权人(出让人)———— 债务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通知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通知债务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原债务人债务消灭 2、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抗辩权延续 4、无因行为
(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人(转让人) ———— 债务人
债权让与合同
通知
履行
第三人(受让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
(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 (2)证书交付义务 (3)瑕疵担保责任
(1)抗辩权延续 2、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
(2)抵销权延续
二、债务负担
债务人 —————— 债权人
提存机关
(一)提存的条件
领取
1、非正当理由,受领迟延 2、适于提存的财物
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
(二)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撤销——给付原因丧失 2、债务消灭 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 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 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
四、免除
1、单方行为 2、特定相对人行为 3、无因行为
五、双方协议 六、解除合同 七、债务更新 八、混同
取得债权
债务人 —————— 债体时,虽有混同,债权 并不消灭
甲 —————— 乙
甲
丙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 债务因履行而消灭
二、抵销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 2
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
同意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征求债权人同意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债权人(出让人)———— 债务人
债务负担合同
第三人(受让人)
通知 1、出让人债务消灭 2、通知债务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原债务人债务消灭 2、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抗辩权延续 4、无因行为
(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
债权人(转让人) ———— 债务人
债权让与合同
通知
履行
第三人(受让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
(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 (2)证书交付义务 (3)瑕疵担保责任
(1)抗辩权延续 2、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
(2)抵销权延续
二、债务负担
债务人 —————— 债权人
提存机关
(一)提存的条件
领取
1、非正当理由,受领迟延 2、适于提存的财物
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
(二)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撤销——给付原因丧失 2、债务消灭 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 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 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
四、免除
1、单方行为 2、特定相对人行为 3、无因行为
五、双方协议 六、解除合同 七、债务更新 八、混同
取得债权
债务人 —————— 债体时,虽有混同,债权 并不消灭
甲 —————— 乙
甲
丙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 债务因履行而消灭
二、抵销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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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 和范围不同
(1)须存在有效债务
(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 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 地位的产生
(2)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 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3)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 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2.债的概括承受的原因 3.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 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 三人。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 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意定 概括承受。
第一,基于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合同承受限于双务合同
第三,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
①企业合并的概念 ②企业合并,原债权债务依通知 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③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义务 由变更后的法人来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 合并为一个企业。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三、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
(2)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法 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发生债的概括 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法定 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①合同承受的概念 ②合同承受的构成要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 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 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 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①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 意原则;
②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 原则;
③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
①让与人通知 ②受让人通知 ③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可通知
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 债务人为要件
②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 记手续
③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债权 须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债权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①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②从权利随之移转 ③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告知行使 合同权利的必要情况 ④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 瑕疵担保责任 ⑤债权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将 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 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
关于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的规则
①有偿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优先 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3)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 债务承担的区别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 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 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 务承担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 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 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 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②全部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部 分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③已通知给债务人的债权让与 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得向受让人为之
③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 与的债权抵销
1.债务承担的概念 2.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 3.债务承担发生的原因 4.债务承担的种类 5.债务承担的要件
第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2020/12/29
第一节 债的移转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二、债的移转的法律特征 三、债的移转原因 四、债的移转的情形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 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 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制度。
(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 客体
②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 转让的债权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一是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 关系、原则上不得让与的债权
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 存在的债权
三是不作为债权
(1)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例 (2)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3)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 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 规定 (4)债权让与通知的例外情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
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 人享有的现象。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1)须存在有效债权
(2)被转让的债债权的 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 律的有关规定
①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债权
6.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 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 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 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 于新债务人承担的情形。
(1)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 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
(2)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 行为
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 承担最为常见。
(一)清偿的概念 (二)清偿费用 (三)清偿的抵充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 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全 面地、适当地履行义务。
1.清偿费用的概念 2.清偿费用的承担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 必要费用,包括运送费、包装费、 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 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时,由债务 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 其他行为而致清偿费用增加时, 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四、清偿 五、抵销 六、提存
七、免除
九、双方协议终止债 十、解除合同 十一、债务更新
八、混同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 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 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 (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一)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二)债的从权利终止
(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 的存在为前提的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法院的裁决
(一)债权让与 (二)债务承担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债权让与的概念 2.债权让与的特征 3.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4.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5.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清偿抵充的概念 2.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3.清偿抵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