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京财资产〔2018〕2391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京财资产〔2018〕239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配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财办资〔2018〕38号),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现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撑。
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2009年,财政部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了资产管理信息化基础。
2013年,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产管理体系。
随着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资产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资产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监管,从2017年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信息网络中心共同组织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卡片、资产报告、辅助决策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新规的主要要求包括:
1.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和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3.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准确的信息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评估机制,确保资产管理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此外,资产管理新规还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资格、业务流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所拥有的信息资产,提高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性,保障信息资产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拥有的信息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数据库等。
第三条信息资产是指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密文件、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
第四条信息资产管理是指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分类、评估、监控、保护和维护的活动。
第五条所有使用、管理信息资产的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信息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信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一管理信息资产的工作。
第七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标准和流程;(二)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和分类,建立信息资产清单;(三)评估信息资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监控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件;(五)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确保信息资产安全的持续性。
第八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信息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第九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资产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信息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根据信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资产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可追溯的原则,保证信息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信息资产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财[2016]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3月25日)工信厅财[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程。
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实施方案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全面摸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家底”,构建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明确资产范围,分类管理。
资产管理范围覆盖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国有资产。
根据各单位性质和资产类型,分类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有效规范资产管理。
——完成流程再造,科学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资管新规全文
资管新规全文资管新规全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
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指金融机构依照委托人的要求,针对特定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通过设立和运作特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或者委托投资,以实现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
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内容,统一了行业的定义标准。
在资管新规中,对于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其次,对于净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还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控制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规定了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标的和投资比例的上限和下限,以降低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委外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对于委外管理,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时的合规要求和手续管理要求。
对于投资者保护,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还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稳定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
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信息资产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制度:1. 制定信息资产分类标准公司应该根据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和价值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
通常可以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机密信息和严格机密信息等级别。
每一级别的信息都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访问权限。
2. 明确信息资产所有权和管理责任每一项信息资产都应有明确的所有者,负责该信息资产的创建、更新和维护。
同时,应指定信息资产管理员,负责监督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
3. 建立访问控制机制根据信息资产的分类,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
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应级别的信息资产,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
同时,应记录所有访问行为,以便追踪和审计。
4. 加强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对于存储信息资产的物理位置和网络环境,公司应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防火墙等,防止未授权访问和潜在的安全威胁。
5. 实施定期的信息资产审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审计,检查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审计结果应作为改进信息资产管理制度的依据。
6. 培训员工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员工是信息资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7. 制定应急预案面对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措施,最小化损失。
8. 法律法规遵循与合规性检查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公司的运营不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新规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1.重新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出资或代客出资,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增值的业务活动。
通过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新规将有助于统一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认知和界定。
2.强化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明确履行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职责,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风险控制。
3.收缩刚性兑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直接或间接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承诺,并禁止采取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担保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市场风险定价,避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压,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严禁资金池违规运作: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相互混合,或将自有资金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混用。
此外,也禁止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传导。
5.完善净值管理制度: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净值计算体系,且净值计算、确认和披露必须独立进行,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净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6.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
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产品运作方式、内控管理制度等重要信息,并开展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明确地展示产品的风险特征。
7.加大监管力度: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财资〔2017〕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7年12月29日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合统〔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合统〔2018〕61号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局固定资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结合市相关规定及局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3〕27号),结合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橱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扫描仪、移动硬盘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全局除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数据信息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处)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资产购置由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办公室和信息处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使用年限、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在存量资产不能调剂解决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
部门预算已安排的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牵头组织政府采购。
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资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1万元以上的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厉遵照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本钱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办法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物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准绳”实在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物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当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ZCGL-2018编制:运维部门审核:批准:版本:A1.0发布日期:1.目的对信息系统资产实施适当的分类与分级,建立资产的清单并加以维护,本公司的信息系统资产受到有效的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信息系统资产的管理。
3.职责由数据平台部-运维部门负责此规定的执行。
4.资产分类4.1.资产表现形式分类:本公司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信息资产:数据、数据文件、合同和协议、系统文档、研究信息、用户手册、培训教材、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归档信息、业务信息等。
软件资产: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办公软件和源程序等。
硬件资产:存储设备(磁带机、磁带、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
服务:计算和通信服务、公用设施。
无形资产,如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注释: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在本管理制度范围之内。
4.2.资产的重要程度分类(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价格的角度)按照重要程序可将资产分为以下三类:A类资产:存储和处理秘密及机密级信息的资产。
B类资产:存储和处理内部级信息的资产。
C类资产:存储和处理非涉密信息的资产或者两千元以下设备。
4.3.信息等级分类本公司信息资产分为两大类: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两类。
涉密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内部、秘密和机密。
非涉密信息资产主要是指可以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内外标准、外购的图书/技术资料和网站公开的信息等。
涉密信息资产主要是指非涉密信息资产之外的信息资产:(1)内部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内部公开的信息;(2)秘密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相关管理员授权下访问的信息;(3)机密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相关部门领导授权下访问的信息。
5.资产标识5.1.硬件资产标识硬件资产由行政部统一对硬件资产进行标识(两千元以上),使用“合格”(绿)、“准用”(黄)和“停用”(红)三色标志分别加以识别,标志贴于资产外部可见位置。
标识中包含资产的编号、启用时间、检测时间、标识有效期、责任人、资产重要类别等,对于A类和B类的资产需要加贴信息资产标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化建设,提高人社信息化质量和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息化项目”是指按照人力社保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和应用。
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以项目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的设备采购、应用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建设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局信息化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决策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审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综合计划信息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拟订信息化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信息化年度建设预算;(四)组织编制立项文件并开展立项工作;(五)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六)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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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马出行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说明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设备,充分利用所有设备资源,不断提高公司信息资产效能,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应用于百马出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明确公司信息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部门应遵循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资产管理原则,共同维护和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使其高效、稳定、可靠、安全运行,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信息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资产调配、资产转移、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综合部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辖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由综合部负责。
各部门管理员根据此规定行使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章信息资产分类与标识
第七条信息资产分为软件、信息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
信息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3KVA、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AP等,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
第八条信息设备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分配统一编制的信息
设备标识码。
信息设备标识码由综合部制定编码规则,内部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能体现资产类别与重要性。
第三章信息资产的采购
第九条信息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综合部审核; 品牌和型号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更新。
第十条信息供应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比选的方式更新供应商列表与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原则上必须从评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设备需经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签字,否则发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选型,综合部审批通过后米购。
第十三条其它低于单价百马出行(如300)元以下信息设备及配件、耗材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选型和汇总,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如有可用资产调配的则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的采购需使用部门或综合部提出需求,由综合部进行选型和论证并最终确定采购的软件。
第十五条申请采购的信息资产,如有统一选型规定的应按照统一的选型标
准采购。
第四章信息资产的领用和交还
第十六条信息资产采购回来后,采购员出具《采购清单》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采购
清单》作为采购员采购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采购入库设备需各部门指定专人到综合部登记领取,由综合部统一发放,并确认责任人。
第十八条信息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九条部门公用信息资产的责任人原则上是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
人指定的部门内员工。
第二十条信息资产的选择按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机型和配置。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应持综合部出具的人员调动/离职证明向各部门指定专人交还领用的信息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有特殊情况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报综合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对交还的信息资产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后在人员调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员工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五章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向综合部汇报后,取得认可后,再负责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信息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第二十四条信息资产发生故障时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各部门指定专人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委派维修人员或联系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对于信息资产的维修需由综合部建立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于保修期外的故障设备,各部门指定专人,无法维修的须由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专业维修服务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所安装的软件必须通过综合部的认可,方可安装,特殊需求须经各部门指定专人确认并登记。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用户不得安装可能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者有泄密可能的软硬件。
第六章信息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第二十八条信息资产的转移,由需求部门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经资产转出部门同意,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资产转入部门需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要求,到综合部登记设备领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息资产的报废,由资产责任人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技术部鉴定同意后,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信息介质类信息资产的转移与报废,还需要参照《介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综合部负责信息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资产管理的情况就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积极配合综合部对信息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产台帐。
检查应以资产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范围应覆盖各个部门,各种资产。
检查内容包括:资产运行状态、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性、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性、资产标识清晰与否等。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每年年底,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资产汇总登记,并上报综
合部备案
第八章附件
附件1:信息资产申请表
记录表号:记录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