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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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诊所标准

门诊部诊所标准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到达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摘选: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㈢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引言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于1996年发布,是中国国家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设立要求: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以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2.人员要求:医疗机构应招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工作规范的医务人员。

3.设备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必备的诊疗设备和器材,确保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场所要求:医疗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安全、卫生、舒适的标准,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是提供诊疗、预防、保健、恢复等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2.专科医院:是提供某一领域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妇产科医院、肿瘤医院等。

3.门诊部:是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不提供住院服务。

4.诊所:是提供基本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常由少数医务人员经营。

四、医疗机构管理1.行政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政管理义务,如政策宣传、法规执行等。

2.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服务和交流。

五、医疗机构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安全标准、环境卫生等方面。

六、结论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提供可靠、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和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提供非住院医疗服务的单位。

虽然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
1. 设施和环境: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包括适当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满足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

2. 资质与执业许可:门诊部和诊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专业医疗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 医疗设备和设施:门诊部和诊所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急救服务。

4. 卫生控制与感染预防:门诊部和诊所应制定卫生控制和感染预防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手卫生、器械消毒和灭菌等。

5. 医疗文书和记录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确保医疗文书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病历、医嘱、诊断报告
等。

6. 应急准备与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应急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或疾病暴发时能够有效应对。

7. 专业人员和培训:门诊部和诊所应拥有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具体的门诊部和诊所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拥有组织的规模和特殊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规和医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部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诊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卫生部制定了诊所基本标准,以确保诊所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

首先,诊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诊室、候诊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存储等。

诊室应当保持整洁、明亮,医疗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候诊区应当设置合理,保证患者的隐私和舒适度。

其次,诊所的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药师应当具备药师执业资格。

他们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更新医学知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病历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等。

诊所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信息,确保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诊所还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最后,诊所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倡健康生活方式,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诊所应当定期组织健康体检活动,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健康评估和指导。

同时,诊所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总之,诊所是卫生部门服务的基础单位,其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所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安全、有效、合理、方便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标准》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 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确定。
诊所
一、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三)其他设备 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六、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
(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 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七)传染病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 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 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 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 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二)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 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 加1名口腔医师。 具备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 至少有1名 口腔主治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 医师。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 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六、管理内容
(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六、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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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第4页中医医院---------------------------------------------第8页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专科医院口腔医院-------------------------------------- ---第16页肿瘤医院------------------------------------- ---第19页儿童医院------------------------------------- ---第20页精神病医院--------------------------------------第24页传染病医院--------------------------------------第28页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血液病医院--------------------------------------第30页皮肤病医院--------------------------------------第31页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第40页二级妇幼保健院-------------------------------------------------第41页三级妇幼保健院-------------------------------------------------第42页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3页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45页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第46页中医门诊部--------------------------------------------------------第46页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7页民族医门诊部-----------------------------------------------------第48页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第48页口腔门诊部-----------------------------------------------------第49页整形外科门诊部-----------------------------------------------第50页医疗美容门诊部(2002年版)----------------------------第50页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2010年版)---------------第51页中医诊所-----------------------------------------------------------第52页中西医结合诊所--------------------------------------------------第53页民族医诊所--------------------------------------------------------第53页口腔诊所(2010年版)----------------------------------------第54页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第54页医疗美容诊所(2002年版)----------------------------------第55页精神卫生诊所-----------------------------------------------------第56页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第56页卫生站-------------------------------------------------------------第57页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58页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第58页职业病防治所-----------------------------------------------------第61页职业病防治院-----------------------------------------------------第62页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第63页急救中心-----------------------------------------------------------第64页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第65页省、部临床检验中心------------------------第66页医学检验所(2009年版)-------------------第67页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第68页护理院(2011年版)------------------------第69页第十一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第70页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2•【文号】卫医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日)废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1994年9月2日)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2016-2017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总结)

2016-2017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总结)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多普勒成象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一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给氧装置呼吸机麻醉机电针仪手术器械手术床酸度计分析天平钾钠分析仪培养箱电冰箱干燥箱分光光度计X光机纤维胃镜结肠镜妇科检查台蒸馏水器高压灭菌设备中药煎药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心脏除颤器离心机各类针具B超无影灯骨科牵引床尿分析仪紫外线杀菌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头信号灯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级中医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给氧装置电动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心电监护仪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手术器械萤光显微镜尿分析仪气血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电冰箱离心机分光光度计超净工作台肺功能仪X光机移动式X光机膀胱镜纤维胃镜电检眼镜裂隙灯直接喉镜动态心电图机妇科检查台骨科牵引床石腊切片机冷冻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各类针具药品柜人流吸引器电动吸引器B超心脏除颤器纤维结肠镜万能手术床乙状结肠镜针麻仪鼻咽镜血球计数器多普勒成象仪钾钠分析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恒温箱紫外线杀菌灯干燥箱电针仪分析天平中药煎药设备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头信号灯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X光机给氧装置呼吸球囊呼吸机电针仪妇科检查台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离心机紫外线杀菌灯器械柜抢救车蒸馏水装置各类针具中药煎药设备电冰箱人工洗片装置药品柜必备手术刀包吸引器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呼吸机心脏除颤器万能手术床无影灯胃肠减压器万能产床手术器械各类针具妇科检查台干燥箱电针仪涡轮机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电冰箱离心机显微镜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尿分析仪恒温箱酸度计器械柜中药煎药设备冷热水净化系统培养箱冰冻切片机石腊切片机电动吸引器钾钠分析仪心电监护仪超声心动图机麻醉机给氧装置产程监护仪药品柜骨科牵引床蒸馏水器鼻咽镜B超牙钻机牙科治疗椅纤维胃镜X光机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床头信号灯1台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呼吸机心脏除颤器肺功能仪万能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胃肠减压器产程监护仪手术器械骨科牵引床妇科检查台引产吸引器裂隙灯直接喉镜电针仪牙钻机高压灭菌设备X光机电冰箱钾钠分析仪萤光显微镜显微镜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尿分析仪恒温箱酸度计药品柜器械柜膀胱镜电栓眼镜移动式X光机多功能抢救床乙状结肠镜中药煎药设备冷热水净化系统培养箱多普勒成像仪纤维结肠镜石腊切片机纤维胃镜电动吸引器酶标分析仪心电监护仪超声心动图机无影灯给氧装置手术显微镜支气管镜万能产床动态心电图机各类针具牙科综合治疗台干燥箱自动生化分析仪鼻咽镜蒸馏水器涡轮机B超紫外线杀菌灯冰冻切片机离心机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床头信号灯1台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抢救床麻醉机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高频铸造机中熔铸造机超声洁治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X光牙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电动吸引器1支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三用枪1支口腔检查器械1套病历书写柜1张医师座椅1个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三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1人;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配套微型骨锯光固化烤塑机铸造与烤瓷设备X光机X光牙片机口腔体腔摄片机断层摄片机超短波治疗器激光器肌松弛仪肌电图仪颌力测试仪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紫外线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恒温培养箱电冰箱离心机冷冻切片机石腊切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蒸馏器洗衣机下收下送密封车水净化过滤装置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二级肿瘤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B超麻醉机电止血器显微镜胃镜支气管镜生化分析仪肺功能测定仪病理切片机及染色设备200mA以上X光机钴60治疗机或加速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电冰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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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设有一个一级诊疗科目或2个以上二级诊疗科目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门诊手术室、换药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必设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可设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

㈡医技科室必设手术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可选设B超室、心电图等检查室。

每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㈠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诊医师。

㈡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净使用面积、公用面积及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同综合门诊部。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氧气瓶、抢救车、雾化吸入器、无影灯。

㈡科室设备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

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药房: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有口腔综合治疗台10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诊治工作。

至少应当分设两个专业科室,其他可分设专业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化验、药剂、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药剂与化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

三、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至少有5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口腔主治医师。

医生与口腔辅助治疗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三)其他至少有5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四、房屋:(一)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二)诊室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m2。

(三)其他消毒室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X线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有关要求。

开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口腔诊疗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专业对房屋的设置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X线牙片机曲面体层X线机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消毒器材高温高压消毒灭菌设施急救设施及药品(二)单元设备/每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三)其他设备有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施。

六、管理内容(一)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医疗质量监控制度(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四)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五)中华口腔医学会制定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口腔诊疗指南/口腔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六)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七)传染病管理制度(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十)医疗价格公示及告知制度(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二)义齿加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要求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一、科室设置㈠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室。

㈡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

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2、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其中手术室(间)不少于20平方米。

5、消毒室不少于4平方米。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血压计、吸引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一、口腔综合治疗台:口腔综合治疗台1-9台。

二、科室设置:(一)能开展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儿童口腔病、口腔粘膜病、口腔外科、口腔修复以及口腔预防保健等专业的一般性诊疗项目。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口腔诊疗项目(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等专业)。

(三)有与上述诊疗项目相适应的放射、消毒供应等设施和条件。

三、人员:(一)人员与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一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医师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医师。

每增设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具备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口腔主治医师。

有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符合的相关专业口腔医师。

口腔综合治疗台超过4台的,每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其他至少有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每增加三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

从事放射、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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