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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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学校教学改革,学校决定设立教学改革基金,以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形式来进行管理,推进和实施学校教学改革工作。为规范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到验收与鉴定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基金对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三级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范围。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我校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主要是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选题

第四条 我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主要采取按项目指南自行选题和按学校确定的重大项目指定任务的形式确定。我校的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范围是:(1)研究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专业结构调整;(2)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特色为目标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研究与改革;(3)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方面的整合和改革研究;(4)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环节教学模式方面的研究;(5)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综合训练,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6)改革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学理论与教学技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7)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的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改革与研究;(8)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所委托的有关教改课题。

三、申 请

第五条 为确保教改基金项目质量,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宏观指导下由各院(系)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进行。校级项目于隔年年底前组织申报,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当年未及时申报而又具有特殊重要性或紧迫性的课题可向学校申报预研项目,由主管校长审批。对批准为预研项目的课题,学校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第二年视课题进展情况决定是否正式立项。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教学改革的重点,并以系(部)组织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三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参加人须具有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能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两项研究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

四、评 审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确定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初审、学校教学委员会专家评审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确定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从我校立项项目中遴选产生。

五、管 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提交教学委员会评审;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

项目交流等。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研过程中需调整项目组成员、研究期限或其他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意义重大的项目,重点资助经费;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改研究基金,资助各级各类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江苏省、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财务处管理监督使用。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六、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接受教务处组织的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终结报告,认真填写《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其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主持新的教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部、省级项目、学校重要项目原则上要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对部、省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对备案项目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出书面的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

项目组成员不参加鉴定小组。对于部、省级项目成果鉴定我校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不超

过参加鉴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重要项目成果鉴定应有校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考核和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部、省级项目中凡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可进一步申请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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