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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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注会专题研究(老考生版)目录

注:此文09 年注会老考生适用

这一部分内容相对来说细一些,不像前面一节是一些框架上的内容,当初听徐经长老师的课的时候,他的讲解还是比较细的,印象特别深的就是他在08 年讲解例题20-15 的时候,专门对这个题目做了会计分录,让我从朦朦胧胧的文字中,看清了问题的实质,真的非常感谢徐老师~

一、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教材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造成了很多人不理解,实际上计税基础可以通俗地理解为:

按照税法规定资产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和负债未来期间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也就是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

基础的差异。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本期及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即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如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

(三)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

1.固定资产

★初始确认,取得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后续计量: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会计)-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税收)

产生差异的原因:

①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包括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税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②折旧年限:会计准则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税法对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③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下降;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

(1)初始确认时:

①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

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②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说明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后续计量:

①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税收)

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会计)

-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税收)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

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得出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持有期间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税时不予考虑,其计税基础不变,仍等于原取得成本。

注: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不包括在所得税费用中。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不认可减值准备的计提,计税基础不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变化。

4.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当初始投资成本V 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而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2)投资损益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而计税基础保持不变。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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