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征地补偿标准
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
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
恩施土地是恩施州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保障。
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
因此,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至关重要。
首先,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质量等因素,科学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合理增加相应的补偿金额,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其次,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在征地过程中,
需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和决策权,确保征地补偿方案符合农民的利益诉求。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公开透明的方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后续生计保障。
除了直接的土
地补偿外,还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后续生计保障问题。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技能、转移就业等方式,帮助农民顺利过渡,确保他们的生计不受征地影响。
同时,也可以通过发放一次性补助、提供社会保障等方式,帮助农民渡过征地后的生活困难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总之,恩施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尊重农民的
意愿和利益、保障农民的后续生计保障等方面,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149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林地征收、占用或者变更用途时,对林地所有权人
或者合法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湖北省森林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林地的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根据林地的用途和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不同用途的林地,
其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比如,对于一般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每亩补偿金额来确定,而对于重点保护林地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其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其次,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地作为生态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林地的生态效益,对于因征收、占用或者变更用途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另外,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补偿时,需要充分尊重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意愿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公开透明。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
要依法进行评估和确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公告和公示,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总之,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尊重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合法程序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4]58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4〕58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规范统征工作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1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你厅统征征地管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政府交办、委托你厅采取全包方式实施统征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下同)的,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5%收取;一次性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3%收取。
二、全省其他(不含本通知第一款)各类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征地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你厅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支出编入部门预算。
四、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结束——。
2019年最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2月19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了更新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自即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
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将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黄羊镇(黄羊村、渠中村、大墩村、新店村、黄羊镇区);武南镇(花盛村、元湖村、马行河村、宋府沟村、西寨村、上中畦村、下中畦村、鲁子沟村、小东河村、柏树庄村);永昌镇;高坝镇(红崖村、路南村、同心村、丁家园村、上马儿村、新庙村、楼庄村、刘畦村、蜻蜓村);金羊镇(松涛村(于家庄村、郭家庄村飞地除外)、海上农场、海藏农场);和平镇;羊下坝镇;中坝镇;永丰镇(大路村、永丰村、四十里村、四坝桥村、沿沟村);发放镇;松树镇;大柳乡;金沙镇;柏树乡(右三村、杨寨村、柏树村);金塔乡(右二坝村、右五坝村);下双镇;怀安镇;清水镇。
补偿标准:水浇地:31586元/亩二类区片范围:黄羊镇(广场村、横沟村、土塔村、长丰村、三河村、七里村、西河村、中腰村、李宽寨村、唐沟村、峡沟村、平沟村、天桥村、严庄村、二坝村、上庄村、新中村、杨房村、杨家洼村);武南镇(张林村、百塔村);清源镇;双城镇;丰乐镇;高坝镇(石岭村、左二坝村、建设村、新民村、红中村、红沿村、阳春村、小七坝村);永丰镇(毛沟村、朵浪村、朵云村、西营水管所农场);古城镇;西营镇;四坝镇;洪祥镇;谢河镇(四上村、五坝村、新路村、四中村、五中村、武家寨村、谢河村、石岗村、李府寨村、叶家庄村、庙山村、付相庄村);五和镇;韩佐乡;长城镇;柏树乡(小寨村、下五畦村、桥儿村、张家寨村);金塔乡(何家湾村、黄康寨村、金塔村、青铜村、湾子村、中心村、日畦村);九墩乡;吴家井镇;新华乡;康宁乡;金河镇;河东镇。
补偿标准:水浇地:27900元/亩三类区片范围:张义镇(堡子村、中路村、常水村、澄新村、灯山村);金山乡(小口子村、大口子村、炭山村、营盘村、崖湾村、金山村、金山乡林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鄂州政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9日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属物,下同),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合法公正、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耕地:45000元/亩;菜地:49500元/亩;果园:49500元/亩;茶园:49500元/亩;精养鱼池:495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未利用地:22500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便河村、徐庶庙村、花石桥村、船湾村、文笔峰村、狮子包村、南背村、车家店村、李家院村、武安镇;东关街、西关街、刘家河村、赵家营村、申家咀村、马家营村;九集镇;木林村、舞旗山村、白马山村、马家洲村、沙河村。
补偿标准:耕地:45000元/亩;菜地:49500元/亩;果园:49500元/亩;茶园:49500元/亩;精养鱼池:495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未利用地:22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马家嘴村、榆树岭村、木园村、黄垭村、丁冲村、姚岗村、郭家土城村、殷庄村、凉泉村、洪河村、大河村、王山村、张林村、田家营村、关庙集村、胡家营村、舒向湾村、大山村、张家营村、大堰冲村、临沮岗村、余畈村、樊湾村、杨林村。
武安镇:望家冲村、白龙池村、石牛坪村、茶场、董家河村、三股泉村、双柏树村、木林包村、葫芦潭村、黄家寨村、向家湾村、兴缘寺村、陈家集村、跑马岗村、邓家嘴村、月明寺村、文店村、郑家嘴村、长岗村、总督包村、砖桥、砖桥冲村、柴埝冲村、谢家台村、莲花堰村、洪家堰村、小洲子村、夏家湾村、安乐埝村、界碑头村、雷家营村、神龙山林场、花门楼村、俞家岗村、七里店村、何家坪村、回龙寺村、罗家冲村、大埠口村、洪山寺村、刘家巷村、老街村。
九集镇:古林坪村、七里山林场、袁家畈村、双泉村、汤家嘴村、吴家集村、石门集村、胡家棚村、泗堵河村、沈家湾村、双池寺村、龙门集村、县沟村、曾家畈村、易家湾村、丁家营村、老官庙村、曾家庄村、徐家寨村、汪家井村、彭家营村、施家沟村、方庙村、邹家湾村、王花园村、九仙观村、尤家岗村、旧县铺村、泉水埝村、八泉村、岳家畈村、方家集村、良种村、染坊村、江家冲村、吴家大沟村、郑家畈村、温家畈村、邓家集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与公布,尚未制定新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何勇、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勇、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鄂28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某某;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何某某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何某某【当事人-公司】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耀普【代理律所】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何某某虽持有《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但其取得证件之时并不是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的村民,不具有使用该村集体土地修建住房的主体资格,且本案一审开庭时,何某某当庭陈述称,1999年其拿到《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约半年,村里就不准其修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书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虽持有《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但其取得证件之时并不是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的村民,不具有使用该村集体土地修建住房的主体资格,且本案一审开庭时,何某某当庭陈述称,1999年其拿到《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约半年,村里就不准其修建。
因此,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是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鄂政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1〕7号恩施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为保证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一、湖北姚家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恩施市的马者村、高台村、木贡村、营上村、田凤坪村,利川市的小谷槽村、牛栏坪村。
工程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为坝前高程746.6米(正常蓄水位745.6米加1米风浪及安全超高,1985国家高程基准)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区域,其中涉及恩施市高台村、木贡村、营上村滑坡体区域按高程760米以下控制。
工程占地及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坐标附后。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挖塘、垦荒、修坟、植树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各种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四、恩施州和恩施市、利川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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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征地补
偿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
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市规划范围区域(含都亭办事处和东城办事处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凉舞乡的官屋村、大岩村、老河村、铁炉寨村、狮子村、凉雾村、诸天村、老场村、双井村、陈谷村、旗杆村、池谷村和元堡乡的青龙村、元堡村、小塘村、忠孝村、花秋村)。
补偿标准:耕地:50000元/亩;菜地:55000元/亩;果园:55000元/亩;茶园:55000元/亩;精养鱼池:55000元/亩;林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5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谋道镇(光明村、更新村、南浦村、
民生村、药材村、大庄村、柏杨村、铁峰村)、柏杨坝镇(柏杨坝村、响水村)、汪营镇(清源居委会、沙子坎村、交椅台村、巷子口村、苏家桥村、甘泉坝村、白泥塘村、兴盛村、貊丘村、五七村);建南镇(仙祠村、蔬菜村、黄金村、建新村、茶坪村);忠路镇(综合村、主坝村、田湾村、八圣村、木坝村、农科村、城池村、农渠居委会);团堡镇)大坝村、晒田村、长槽村、安乐坪村)、南坪乡(南坪村、干堰村、大罗村、田湾村)、文斗乡(文龙村、林场村、火石垭村、鞍山村、长顺坝村);毛坝镇(沙坝村、五一村、跃进村、五二村、田坝村、芭蕉村、石板村、花板村、清水村、善泥村、喻家村、楠木村、老木村);沙溪乡(八银村、司城村、江口村、天望坡村)。
补偿标准:耕地:40250元/亩;菜地:44275元/亩;果园:44275元/亩;茶园:44275元/亩;精养鱼池:44275元/亩;林地:28175元/亩;未利用地:20125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i: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村。
补偿标准:耕地:30800元/亩;菜地:33880元/亩;果园:33880元/亩;茶园:33880元/亩;精养鱼池:33880元/亩;林地:21560元/亩;未利用地:154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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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湖北省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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