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岗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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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岗位标准

法律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活动,特制定本法律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法律审查文件范围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主要包括:

(一) 各类经济合同及从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

(二) 各类委托代理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转让协议等;

(三) 各类法律函;

(四) 对外出具的企业证明等;

(五) 其他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三、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依据

(一)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法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司法解释;

(三)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

四、审查法律文件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五、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

据。

六、原则上,普通文件2个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七、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八、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工作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工作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审批流转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工作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部门负责人、直接主管修改情况。

十、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一、文件审查中,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二、文件审查文件,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研讨会,根据讨论会或研讨会结果提供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三、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保留审查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规范操作指引

为规范和指引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日常法律业务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解答法律咨询是指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应当在全面、准确、深入地掌握客观事实,并在合法、合理的法律分析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在询问案件事实时,应当明确告知各部门实事求是地阐述案情,不能只介绍或提供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证据。

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当避开各种人员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调查取证活动。

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应当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客观的分析意见。

第五条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凡是对公司权益有利的要点和措施,法务要着重强调,并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但对于公司不利的问题,也不能隐瞒,应当明确告知各部门,并尽可能提出解决的方案。

第六条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缓和矛盾、减少诉累的原则。

在解答法律咨询时要有大局意识,应当尽量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态度,尽可能使用缓和的语言。应当告知各部门诉讼的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但涉及各部门切身利益且必须解决的案件,也应当积极支持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七条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谨慎的原则。

在解答前要认真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法律,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审慎发表意见,确保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无误。

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高标准、严要求、精益求精的原则。

法律服务要求在内容上全面客观、准确细致;在语言表达上应口齿清晰、流畅,用语规范、准确;在形式上文字表达准确无误,行文格式规范,印制清晰,装订整齐。

第九条法律咨询分为简单咨询和复杂咨询。

简单咨询通常是指对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案情简单、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所作的简要答复。

复杂咨询通常是指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所作的全面的、系统的解答。

第十条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分为口头解答和书面解答方式两种。

口头解答方式是指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解答各部门的法律咨询。

书面解答方式是指通过法律文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报刊杂志等方式解答各部门的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采取口头方式解答各部门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要明确各部门咨询问题的基本内容和咨询目的,对于语言表述不清或有语言障碍的各部门,法务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反复多次的核实案情,直至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避免似是而非。

解答法律问题时,应当态度端正,严肃认真;思路敏捷,语言表达清晰;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尽量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法律术语。

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全面、准确、及时的解答各部门所咨询的问题时,应当首先做成书面记录,再与其他法务研究讨论后形成解答意见,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

第十二条采取书面方式解答各部门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各部门咨询的问题,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做出全面、准确的法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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